第一章家族 之,由斬衰渐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禮記》云:“親親以三爲 五,以五爲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里矣”①。又說,四世而缌, 服之穷也,五世而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③。很明顯的所 謂親屬凰體,是以四世爲限,缌服爲断的。服制的範圍郎親屬的範 图,同時服制的輕重亦卸測定親屬間親疏遠近的標準®,服制實具 兩種功用。本宗外親親屬關係之比較只須比較其不同的服制,便 一目了然。 家應指同居的營共同生活的親屬團醴而言,範園較小,通常只 包括二個或三個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農 地畝數的限制,大概一個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完子和未 婚的系兒女,祖父母逝世則同輩兄弟分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 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過五六口以上的。古人説大功同财, 所指的便是同祖的兄弟輩而言。秦時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 赋,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爲禁④,可見那時兄弟與父母同居 是很普遍的事。孟子說人以事其父兄⑤,又有養其父母兄弟妻子 及父母兄弟妻子離散一類的話⑥,也可證明此點。韓元長兄弟同 居至於没齒,樊重三世共財,蔡邕與叔父從弟同居,三世不分財,鄉 黨高其義,是則漢時一般的習慣,很少父母已没仍兄弟同居至於 三世的,所以鄉黨高其義而爲史家所書,其爲難能少見可知,一般 (①《禮記·喪服小記》。 ②同上,《大停》。 (③父宗服制系統此文不述,可参闖《元典章》三O,“五服圆”;《明會典》一○ 二,“喪服》,“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圆”;《清律例》二,《麦服圆》,“本宗九族五服正服 圖”。 4)《史記》六八,《商君列傅》, ⑤《孟子·梁惠王上》。 ⑥同上,《梁惠王上》、“盡心上》。 (⑦趙翼心陔餘叢考》
A 中國法律奥中國社會 人大約都如繆形家兄弟原同財業,及各娶妻,遂求分異的情形。這 還是士大夫之家,若爲尋常人家,自不會有人如形之閉户自撾,弟 及弟婦開而謝過的情形了。陶希聖以漢律夷三族罪及父母兄弟妻 子,證明漢代的家以父母妻子同產爲普遍範圍①,但我們須注意家 族的連带责任是不一定與家的範圍必然相合的,後代有誅九族的 法律,九族泱非同居的一家。郎以夷三族而論,我們斷不能說這種 連帶貴任只限於父母在堂兄弟同居的時期。後代的法律只要求父 母在時子系不許别籍異財(詳後),,但兄弟同坐的速合費任並不因 父母殁後兄弟異居而取消。 自然歷史上也有累世同居的義門,包括敷百人口的大家®,在 ①陶希里《婚烟奥家族为,商務,民二三,頁66一7。 ②祀稚春七世同居,完無常父,衣無常主(《晉春·笛林傅·汜毓傅》)。楊播,楊 椿兄弟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囊。椿誉戒子系日:“吾兄弟在家必同般而食…吾兄 弟八人今存者有三,是故不忍别食也。又願畢吾兄弟世不異居異財”(《魏書》五八,《楊 播傳》)。博陵李氏七世共居同財,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魏書》八七,《節義 傅·李几傅》)。義興陳玄子四世同居,家一百七十口(《南裤書》五五,《幸義傅·李 延伯傅》),郭偶家門雍睦,七葉共居(《隋音》七二,孝義僖·郭傷傅》)。唐劉君良累代同 居,兄弟雖至四從,皆如同氣,尺布斗粟人無私焉,其家六院唯一铜(《舊唐啬》一八八, 《孝友傅·劉君良傳》,《新唐害》一九九,《孝友傅·到君良傅》)。張公葵九世同居(《舊唐 書·劉君良傅附),爲當时義門之最。宋代義居風氣更盛,江州陳氏南唐時聚族已七百 口,宋時至千口,每食必摹坐廣堂,其後族中人口且激增至三千七百餘人(《新五代史》 六二,《南唐世家》;《宋史四五六,《孝義傳·陳競傳》,《昆陵西灘陳氏宗譜)。越州裘 承詢十九世無異爨。信州李琳十五世同居。河中姚崇明十世同居,聚族百馀人。江州 許祚八世同居:長幼七百八十一口。池州方綱八世同爨,家屬七百口,居室六百區,每 旦鹏鼓會食。其他十世同居,八世同居,七世同居,六世同居,五世同居,四世同居者多 家。少者累敷十百年,多者至三四百年(詳《宋史四五六,《孝義傅·許祚德、蒌承询傅、 方綱傳、姚宗明傅》)。元延安張閏八世不異爨,家人百餘口(《元史》一九七《孝友博·張 閏傅》)。婺州鄭氏自南宋以來,累代同居,至明時同居已十世,歷二百六十餘年(《宋 史四五六,《孝義傅·郯綺傅》;《元史》一九七,《孝友傅·鄭文嗣傅》;《明史》二九六,心堂 義傳·鄭濂傅》;宋濂《鄭氏規範序》)。石偉十一世同居(《明史》二九六,《孝義傅·石偉 傳》)。蕲州王燾七世同居,家人二百餘口(《明史·孝義傳·郊濂僖》附)。其他四世、 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及五世同爨、八世同爨者多家(《明史》二九六,《孝 義傅>)
第一章家族 這種情形之下,同居範圍便擴大及於族,家族不分了。但這樣龐大 的家實爲例外,只有着重孝弟倫理及擁有大量田地的極少數仕宦 人家纔辦得到,教育的原動力及經濟支持力缺一不可,一般人家皆 不易辦到。一般的情形,家爲家,族爲族。前者爲一經濟單位,爲 一共同生活團醴。後者則爲家的综合體,爲一血缘單位,每一個家 自爲-一經濟單位,如史書所説的薛安都世爲强族,同姓有三千餘 家①的情形。宋孝王<釅東風俗傅>謂瀛冀諾劉,清河張、宋,并州王 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將近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亦非 同居合爨。 第二節父權 家族的範圍已如上述,現在我們當進而討論此種親屬團體中 的統率間題。中國的家族是父權家長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腦,一 切權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一包括他的妻妾子 孫和他們的妻妾,未婚的女兒孫女,同居的旁系卑親屬,以及家族 中的奴婢,都在他的灌力之下,經濟灌,法律權、宗教權都在他的手 裹。經裤權的掌握對家長權的支持力量,極爲重大。中國的家族 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綿延,團結一切家族的偷理,都以祖先 崇拜爲中心一一我們甚至可以說,家族的存在亦無非爲了祖先的 崇拜。在這種情形之下,無疑的家長權因家族祭(主祭人)的身 分而更加神里化,更加强大壑勒。同脖,由於法律對其統治權的乐 ①《宋書》八八,《薛安都傅》。按永嘉二十一年,安都與宗人薛永宗起義,擊術拔 潑。永宗管汾曲。安都襲得弘農,拓拔藏自率衆擊永宗滅其族,其勢力之雄大自非:兵 三千家之强族不辦,而爲其族主者便爲宗熹,在家族中在社會改治上均具有極大秤势 力,故《未書稱安都之父廣爲豪宗,宋高宗以爲上常太守。安都之所以得有政治勢力, 先爲北朝都统,仕宋爲建武將軍者,盖其族家之强盛有以致之
6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認和支持,他的權力更不可越摇了。 我們已經説過親屬團醴的範圍有家,族之分,我們説到父權或 家長寺也應分别其範圍。在-一個只包话父母和子女雨個世代的 庭,父親是家長,在包括三倒世代的家庭,則祖父周家長。家庭範 圍或大或小,每一個家都有一家長爲統治的首腦。他對家中男系 後裔的權力是最高的,幾乎是絶封的,並且是永久的。子孫即使在 成年以後也不能獲得自主權。 父字據<説文:“矩也,家長率教者,从又舉杖”,字的本身卸含 有統治和權力的意義,並不僅止於指示親子的生育關係。子孫違 犯父的意志,不遵約束,父親自可行使威權加以懲責。社會上承認 父親這衝權力,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則可說他的權力是法律所給了 的,《吕氏春秋》說:“家無怒答則竪子嬰完之有過也立見”①,《顏氏 家訓》亦云:“答怒廢於家,則壑子之過立見,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指 手足,治家之寬猛,亦猶國焉”②。我們應注意父親對於子孫的答 壹寳際上是並不只限於豎子嬰完的,子孫成年以後依然不能壁持 自己的意志,否則仍不能避免這種處罰。典型的孝子,舜和曾子受 杖的傅説③,在人心上,尤其讀書人,有長久的影響。梁朝的大司 馬王僧辯的母親治家極嚴,僧辯已四十餘,已爲三千人將,母少不 如意,猶箠撻之④。典型的孝子受父母的扑青不但不當逃避,並且 應當受之怡然,雖撻之流血,亦“不敢疾怨”,仍得顏色婉愉,“起敬 起孝”⑤。 扑賣子孫有時便難免毆傷致死的情事,法律上究竟容許不容 ① 《吕氏春秋·蔼兵篇》。 ②《顏氏家訓》一,《治家》。 ③見《孔子家語》。 ④《顏氏家訓》一,《教子》。 ⑤《禮記·内則>
第一章家族 許父母殺死子孫呢?這是很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羅馬時代父的 生殺權(Jus vitae necisque)在中國是不是有相同的情形呢?宋司 馬華費遂子多僚與貙相惡,讒於宋公,公使人告司馬,司馬日, “吾有讒子而弗能殺”,乃與公謀逐華貙①,似乎那時的父就是行生 殺權的。那時是宗法時代,正是父權學說形成的時代,一一戌也是 父灌最盛的時代,同時也發現父親的生殺權,共巧合或不是偶 然的。 秦二世矯始皇詔賜蒙恬及扶蘇死,扶蘇說:“父而賜子死,尚安 敢復請?”@君之於臣,父之於子,都是有生殺權的,到了後來則只 適用於君臣而不適用於父子間了。法律制度發展到生殺權完全操 縱在國家機構及國君手襄,自不再容許任何一·個人民能隨意殺人, 父親對皃子,也不能例外。他只能扑貴完子,断不能殺死他,否則 使要受國法的制裁了。《白虎通云:“父煞其子死,當誅何?以爲天 地之性人爲貴,人皆天所生也,託父母氣而生耳。工者以養長而教 之,故父不得事也。<春秋傳》日:‘晉侯煞世子申生’”直稱君者甚之 也③。可見漢人的概念,父已無權殺子。北魏律,祖父母父母忿怒 以兵刃殺子孫者處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殺者各 加一等④。唐、宋律不問理由如何,殺死子系皆處徒罪,子孫蓬犯教 令而殺之,也只能較故殺罪减一等,一一毆殺徒一年半,刃殺徒二 年。若子孫並未逢犯教令而殺之,便是故殺了⑤。而且所謂違犯 ①《左傅》昭公二一年。 ② 《史記》八七,《李斯列傅。 ③ 《白虎通德論》。 ④《魏沓》一一一,《刑罰志》。 ⑤《唐律疏義》二二,《第訟二,“殷詈祖父母父母”。《宋刑统》二二,《們松 律>,“夫妻姿媵相毆並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