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五次课** 授课内容:第七章动产所有权。 学习要求: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以及善意取得、先占、拾 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现行规定,了解有关的立法构想 第七章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 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 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以后,原所 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出让人(占有人) 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标的物须为动产
1 物 权 法 ***第五次课*** 授课内容:第七章动产所有权。 学习要求: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以及善意取得、先占、拾 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现行规定,了解有关的立法构想。 第七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 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 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以后,原所 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出让人(占有人) 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
●因不动产交易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 一贯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 交易中不至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 安全加以特殊保护。 各国一般规定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不是所有动产 都适用善意取得,下面几种情形有例外: .国家禁止和限制的流通物 如毒品、非法出版物、枪支弹药等。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如汽车、船只、飞机等。 3.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 ●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受赠物、祖传纪念物、爱情信 物等 4.赃物和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受让的动产如系被盜窃、遗失或者其他违 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 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定年限内向动产受让人请求返还,但是 动产若是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 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动产若系货币或无记 名有价证券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5.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
2 ⚫ 因不动产交易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 一贯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 交易中不至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 安全加以特殊保护。 ⚫ 各国一般规定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不是所有动产 都适用善意取得,下面几种情形有例外: 1.国家禁止和限制的流通物 ⚫ 如毒品、非法出版物、枪支弹药等。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 如汽车、船只、飞机等。 3.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 ⚫ 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受赠物、祖传纪念物、爱情信 物等。 4.赃物和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受让的动产如系被盗窃、遗失或者其他违 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 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定年限内向动产受让人请求返还,但是 动产若是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 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动产若系货币或无记 名有价证券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5.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
●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 意取得的标的物 6.记名有价证券 ●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须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不会发生误认 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因此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部分学者主张善意取得还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不动产。 (二)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占有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基础。 ●除直接占有外,还可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瑕疵占有等。 (三)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受让动产的 人。若让与人有权转让,则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所谓无处分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承租人、保管人 等非所有人将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例如某以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三是 不具有处分权的情形,例如附条件的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价 金未完全清偿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所有权,买受人只享有期待 权,在合同有效期间,出卖人不得就同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向他 人转让,而买受人则可以处分所享有的期待权。四是代理人擅 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 (四)须基于法律行为而有偿受让动产所有权
3 ⚫ 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 意取得的标的物。 6.记名有价证券 ⚫ 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须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不会发生误认 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因此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 部分学者主张善意取得还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不动产。 (二)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 占有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基础。 ⚫ 除直接占有外,还可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瑕疵占有等。 (三)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受让动产的 人。若让与人有权转让,则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 所谓无处分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承租人、保管人 等非所有人将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例如某以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三是 不具有处分权的情形,例如附条件的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价 金未完全清偿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所有权,买受人只享有期待 权,在合同有效期间,出卖人不得就同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向他 人转让,而买受人则可以处分所享有的期待权。四是代理人擅 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 (四)须基于法律行为而有偿受让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实现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出让 人之间存在交易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否必须有偿?西方国家民法多没有明确规定。 (五)出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和特征,所以善意取得制度 要求受让人必须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并且要取得该动产的现实 占有。 如果财产尚未交付给受让人而保留在出让人处,受让人就不享 有该财产的物权而仅享有债权,与此同时,原权利人对该财产 的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尚未消灭,也就等于在同一物上既存 在一个物权,又设定一个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理,应当 保护原权利人的物权而不应成立善意取得。 (六)受让人须为善意 ●只有当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 时,才能认定其为善意 ●在通常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的认定,采推定善意的方法,即 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人提出证明,负举证 责任。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就善意受让人而言,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动产权利
4 ⚫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实现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出让 人之间存在交易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 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否必须有偿?西方国家民法多没有明确规定。 (五)出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和特征,所以善意取得制度 要求受让人必须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并且要取得该动产的现实 占有。 ⚫ 如果财产尚未交付给受让人而保留在出让人处,受让人就不享 有该财产的物权而仅享有债权,与此同时,原权利人对该财产 的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尚未消灭,也就等于在同一物上既存 在一个物权,又设定一个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理,应当 保护原权利人的物权而不应成立善意取得。 (六)受让人须为善意 ⚫ 只有当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 时,才能认定其为善意。 ⚫ 在通常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的认定,采推定善意的方法,即 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人提出证明,负举证 责任。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就善意受让人而言,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动产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受让人的效力体现为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 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是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效力。 ●由于善意取得不是基于让与人的让与行为而取得权利,而是基 于物权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因此,善意取得的性质为原始 取得。 (二)就原权利人而言,其在该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归于消灭 不仅原权利人丧失了基于所有权或其它物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和 债上请求权,即便是其他人设定在该物上的他物权,也一并归于消灭。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立法 1.我国《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委 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 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票据法》第12条没有如下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 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 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5 ⚫ 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受让人的效力体现为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 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是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效力。 ⚫ 由于善意取得不是基于让与人的让与行为而取得权利,而是基 于物权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因此,善意取得的性质为原始 取得。 (二)就原权利人而言,其在该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归于消灭 不仅原权利人丧失了基于所有权或其它物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和 债上请求权,即便是其他人设定在该物上的他物权,也一并归于消灭。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立法 1.我国《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委 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 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票据法》第12条没有如下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 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 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