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 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立法的建议 1.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 (1)善意取得通则,主要说明善意取得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2)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各种动产概括与例示,主要说明哪些动产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占有物的特别规定; (4)关于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专门对不记名 支票、本票、汇票以及其它有价证券和货币的善意取得作规定。这 部分内容也可放在票据法、证券法或其它民事特别法中规定,作为特 别法上的善意取得。 (5)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 2.应做好善意取得制度与与无权处分制度的衔接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51条确立了无权处分制度,“无处 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于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言下之意,行为人如果 不能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很明 显,这一规定存在疏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缺陷。 第二节先占
6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 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立法的建议 1.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善意取得通则,主要说明善意取得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2)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各种动产概括与例示,主要说明哪些动产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占有物的特别规定; (4)关于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专门对不记名 支票、本票、汇票以及其它有价证券和货币的善意取得作规定。这一 部分内容也可放在票据法、证券法或其它民事特别法中规定,作为特 别法上的善意取得。 (5)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 2.应做好善意取得制度与与无权处分制度的衔接 ⚫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51条确立了无权处分制度,“无处 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于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言下之意,行为人如果 不能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很明 显,这一规定存在疏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缺陷。 第二节 先占
、先占的概念 所谓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 权的法律事实。因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系非基于他人既 存的权利或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故为原始取得。 、先占取得的要件 (一)须为无主物 所谓无主物,是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至于以前是否 为人所有,则在所非问。它可以分为两种:第一,自始即为无 主,主要为野生动植物;第二,抛弃物,故原物主抛弃物可成 为先占的标的 (二)须为动产 ●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其权利的取得、变更或丧失应以登记薄而定。 以下动产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1)尸体;(2)只能为国家 所有之物。即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动植物保护法所明文保 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等,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 (三)须占有动产 (四)须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所谓“所有的意思”非指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对于“以所有的意思”应采取推定的方法,无主物的占有人应 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有不同主张者应负举证责任
7 一、先占的概念 ⚫ 所谓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 权的法律事实。因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系非基于他人既 存的权利或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故为原始取得。 二、先占取得的要件 (一)须为无主物 ⚫ 所谓无主物,是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至于以前是否 为人所有,则在所非问。它可以分为两种:第一,自始即为无 主,主要为野生动植物;第二,抛弃物,故原物主抛弃物可成 为先占的标的。 (二)须为动产 ⚫ 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其权利的取得、变更或丧失应以登记薄而定。 ⚫ 以下动产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1)尸体;(2)只能为国家 所有之物。即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动植物保护法所明文保 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等,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 (三)须占有动产 (四)须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 所谓“所有的意思”非指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 对于“以所有的意思”应采取推定的方法,无主物的占有人应 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有不同主张者应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