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范围 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方式 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决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主要有目的因素、技术 因素和现实因素。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它既 有正面的统一规定,又有单行法的个别补充;既有概括式的一般规定,又有列举式的具体规 定:既有肯定式的正面列举,又有否定式的反面排除 二、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 不同情形的可诉性行政行为可归纳如下: 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律根据 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l1条第1款第(二)项 相对人认为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 政行为 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 相对人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 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放抚恤金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六)项 相对人认为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七)项 行为 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诉讼法第1l条第1款第(八)项;行政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法第5、6条;若干解释第1条第1款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行政诉讼法第1条第2款 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 法律上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具体可归纳 「法律根据 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项:若干解释第 2条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若干解释第 3条
《行政诉讼法学》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方式 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决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主要有目的因素、技术 因素和现实因素。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它既 有正面的统一规定,又有单行法的个别补充;既有概括式的一般规定,又有列举式的具体规 定 ;既有肯定式的正面列举 ,又有否定式的反面排除。 二、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 不同情形的可诉性行政行为可归纳如下: 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律根据 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一)项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二)项 相对人认为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 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三)项 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四)项 相对人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 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五)项 发放抚恤金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六)项 相对人认为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 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七)项 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八)项;行政 复议法第 5、6 条;若干解释第 1 条第 1 款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 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2 款 三、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 法律上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具体可归纳 如下: 不可诉的行为 法律根据 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一)项;若干解释第 2 条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二)项;若干解释第 3 条
部分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三)项;若干解释第 4条 终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若干解释第 5条 刑事司法行为 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二)项 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仲裁行为 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三)项 行政指导行为 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四)项 重复处理行为 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五)项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六)项 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 、内涵与划分因素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考虑因素:(1)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当事人的地位 (2)案件本身的性质 (3)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准确 (4)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配 二、级别管辖一一向哪一级法院告 共四级 原则:向基层法院告,第13条 例外:第14、15、16条 特别规则:第23条 三、地域管辖一一向同一级中的哪一个法院告 原则:被告所在地?第17条 例外:第18、19条 避免冲突规则:第20条(选择管辖) 第21条(移转管辖) 第22条(第1款,指定管辖) (第2款,裁定管辖) 第四章行政诉讼中的主体
部分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三)项;若干解释第 4 条 终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四)项;若干解释第 5 条 刑事司法行为 若干解释第 1 条第 2 款第(二)项 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仲裁行为 若干解释第 1 条第 2 款第(三)项 行政指导行为 若干解释第 1 条第 2 款第(四)项 重复处理行为 若干解释第 1 条第 2 款第(五)项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若干解释第 1 条第 2 款第(六)项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一、内涵与划分因素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考虑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当事人的地位 (2)案件本身的性质 (3)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准确 (4)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配 二、级别管辖——向哪一级法院告 共四级 原则:向基层法院告,第 13 条 例外:第 14、15、16 条 特别规则:第 23 条 三、地域管辖——向同一级中的哪一个法院告 原则:被告所在地?第 17 条 例外:第 18、19 条 避免冲突规则:第 20 条(选择管辖) 第 21 条(移转管辖) 第 22 条(第 1 款,指定管辖) (第 2 款,裁定管辖)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主体
主体概述 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具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诉讼是一种三角构造关系:法院及其法官;原告一方;被告一方;其他人物 裁判者 行政诉讼当事人(广义;狭义) 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再审:分别以一、二审称位 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在整个诉讼中,因法律上的原因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人 二、行政审判组织 行政审判组织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国 家司法机关。包括: (1)行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2)行政审判机构: (3)行政审判法官 、原告 定义: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行政相对人。 (一)原告资格 行政相对人:行政对象人:行政相关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非行政对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众诉讼问题 (二)原告的认定规则 参见P100图表 务请注意原告资格的转移P83 行政机关不可能成原告? (三)原告的权利义务 参见P78-81 四、被告 定义:是因原告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 应诉的行政主体 (一) organ理论—一行政主体的定位 最容易的识别被告方式 被告不可能是个人!!! 党委能否定成被告?(得到授权当然可以,否则是民事案件?)
一、主体概述 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具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诉讼是一种三角构造关系:法院及其法官;原告一方;被告一方;其他人物 P51,75 裁判者 行政诉讼当事人(广义;狭义)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再审:分别以一、二审称位 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在整个诉讼中,因法律上的原因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人) 二、行政审判组织 行政审判组织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国 家司法机关。包括: (1)行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2)行政审判机构: (3)行政审判法官: 三、原告 定义: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行政相对人。 (一) 原告资格 行政相对人:行政对象人;行政相关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非行政对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41 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众诉讼问题 (二) 原告的认定规则 参见 P100 图表 务请注意原告资格的转移 P83 行政机关不可能成原告? (三) 原告的权利义务 参见 P78-81 四、被告 定义:是因原告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 应诉的行政主体。 (一) organ 理论——行政主体的定位 最容易的识别被告方式 被告不可能是个人!!! 党委能否定成被告?(得到授权当然可以,否则是民事案件?)
(二)被告的具体认定 1.直接诉一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2.复议诉一一维持的原行政主体为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共同作——共同被告 4.授权的—一被授权主体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 5.委托的一一委托者为被告 6.事后被撤销的一一继续行使职权的为被告 7.经内部审批的一一署名者为被告 8.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的一一看诉谁 9.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作行政行为的一一以所属行政主体为被告 (三)被告的权利义务 被告只是被人告,不等于没道理,不等于败诉 具体的权利义务P107-109(请特别注意特别的权利义务) 五、第三人 定义:原、被告之外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参加到诉讼中的个人或组织 实际上能成为原、被告的,当然可以成为第三人。 已经形成本诉的前提下,才有第三人的加入 由法院通知加入(如,《若干解释》第23条第2款);自行申请加入。 六、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中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该法人工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两种类型:P127-129 (二)诉讼代理人 种类型: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三)行政诉讼代表人 七、其他参与人 (一)证人 (二)鉴定人 (三)翻译人 (四)其他专业人员《行诉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 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第五章行政诉讼的证据
(二) 被告的具体认定 1. 直接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2. 复议诉——维持的原行政主体为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共同作——共同被告 4. 授权的——被授权主体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 5. 委托的——委托者为被告 6. 事后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为被告 7. 经内部审批的——署名者为被告 8. 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的——看诉谁 9.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作行政行为的——以所属行政主体为被告 (三) 被告的权利义务 被告只是被人告,不等于没道理,不等于败诉。 具体的权利义务 P107-109(请特别注意特别的权利义务) 五、第三人 定义:原、被告之外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参加到诉讼中的个人或组织。 实际上能成为原、被告的,当然可以成为第三人。 已经形成本诉的前提下,才有第三人的加入。 由法院通知加入(如,《若干解释》第 23 条第 2 款);自行申请加入。 六、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 法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中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该法人工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两种类型:P127-129 (二) 诉讼代理人 三种类型: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三) 行政诉讼代表人 七、其他参与人 (一) 证人 (二) 鉴定人 (三) 翻译人 (四) 其他专业人员《行诉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 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行政诉讼证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特征:关联性 合法性 真实性 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 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限于此。 个重要的观念: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和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具体分配:(1)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 责任。 法院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不得自行取证 (2)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期限及后果 法院有权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个观念: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 调取和保全证据 调取证据。 证据保全 四、质证和证据的审核认定 质证 证人出庭 证据的审核认定 五、证明标准 三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行政裁决案件: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部分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优势明显;不排除存在合理怀疑 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具有一定 的说服力 第六章行政审判依据及适用
一、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行政诉讼证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特征:关联性 合法性 真实性 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 31 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 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限于此。 一个重要的观念: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和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具体分配:(1)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 责任。 法院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不得自行取证。。 (2)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期限及后果 法院有权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一个观念: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调取证据。 证据保全。 四、质证和证据的审核认定 质证。 证人出庭。 证据的审核认定。 五、证明标准 三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行政裁决案件;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部分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优势明显;不排除存在合理怀疑; 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具有一定 的说服力; 第六章 行政审判依据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