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十一次课* 授课内容:第十六章抵押权。 学习要求:掌握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设立、效力、实行和消灭以及 特殊抵押权的种类。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概说 、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的定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 动产及其他财产,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 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 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1 物 权 法 ***第十一次课*** 授课内容:第十六章抵押权。 学习要求:掌握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设立、效力、实行和消灭以及 特殊抵押权的种类。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说 一、抵押权的概念 (一)抵押权的定义 ⚫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 动产及其他财产,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 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 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移转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抵押权的理解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 和第三人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其自己的特殊作用。担保债的履行而与债 权紧密结合,抵押权在性质上为一种价值权,目的在于支配担保物 的交换价值。因而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只有在债 务届期不履行时,才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实现债权 的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9条所规定的抵押权,并不限 于不动产抵押权,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担保法》第三章关于抵押的规定同样没有固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 关于抵押权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观念,规定抵押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 和动产之上。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的 占有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抵押物,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2 ⚫ 《担保法》第 33 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移转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抵押权的理解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 和第三人。 ⚫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其自己的特殊作用。担保债的履行而与债 权紧密结合,抵押权在性质上为一种价值权,目的在于支配担保物 的交换价值。因而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只有在债 务届期不履行时,才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实现债权 的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 我国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 89 条所规定的抵押权,并不限 于不动产抵押权,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 《担保法》第三章关于抵押的规定同样没有固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 关于抵押权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观念,规定抵押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 和动产之上。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的 占有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抵押物,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标的物多系不动产,对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抵 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够确保抵押权人的权利,并有助于 防止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担保物权的核心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 值,而不在于取得或者限制物的使用价值。抵押权的价值杈性体现 得较为彻底 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是抵押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本质特征。正 是因为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各国立法例才格外重视抵押权 设定的公示制度。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在法律上具有与质权移转标的 物的占有相同的效果 4.抵押权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 或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 权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享有的受清偿的权利,并非一般的受清偿的权 利,而是优先于对抵押物享有的其他请求权的受偿权 、抵押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 ●抵押权的从属性,也称抵押权的附随性。抵押权从属于被担保的主 债权,这决定于抵押权的担保目的。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 权为从权利
3 ⚫ 抵押权标的物多系不动产,对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抵 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够确保抵押权人的权利,并有助于 防止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担保物权的核心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 值,而不在于取得或者限制物的使用价值。抵押权的价值权性体现 得较为彻底。 ⚫ 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是抵押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本质特征。正 是因为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各国立法例才格外重视抵押权 设定的公示制度。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在法律上具有与质权移转标的 物的占有相同的效果。 4.抵押权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 或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 权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 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享有的受清偿的权利,并非一般的受清偿的权 利,而是优先于对抵押物享有的其他请求权的受偿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 ⚫ 抵押权的从属性,也称抵押权的附随性。抵押权从属于被担保的主 债权,这决定于抵押权的担保目的。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 权为从权利
●依照从权利附随主权利的原则,主债权存在,抵押权才能存在(有 例外,如最高额抵押);主债权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消灭 时,抵押权同时消灭;抵押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转让 1.成立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没有有效成立的债权就不可能 设定抵押权。 2.移转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抵押权人既不能单独转让抵押权而保 留主债权,也不能单独转让主债权而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抵押权 和主债权分别让与不同的第三人。 3.消灭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后,抵押权就因失去存在的 前提而消灭。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受抵押担保的债权部分 消灭的,抵押权也一部分消灭,但并不因此影响抵押权行使的不可 分性 ●最高额抵押、所有人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者有在的前 提条件,抵押权的从属性在最髙额抵押权、所有人抵押权等特殊抵 押权上的表现并不显著 (二)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之前,抵押权人 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并且附
4 ⚫ 依照从权利附随主权利的原则,主债权存在,抵押权才能存在(有 例外,如最高额抵押);主债权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消灭 时,抵押权同时消灭;抵押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转让。 1.成立上的从属性 ⚫ 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没有有效成立的债权就不可能 设定抵押权。 2.移转上的从属性 ⚫ 抵押权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抵押权人既不能单独转让抵押权而保 留主债权,也不能单独转让主债权而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抵押权 和主债权分别让与不同的第三人。 3.消灭上的从属性 ⚫ 抵押权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后,抵押权就因失去存在的 前提而消灭。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受抵押担保的债权部分 消灭的,抵押权也一部分消灭,但并不因此影响抵押权行使的不可 分性。 ⚫ 最高额抵押、所有人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者存在的前 提条件,抵押权的从属性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有人抵押权等特殊抵 押权上的表现并不显著。 (二)不可分性 ⚫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之前,抵押权人 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并且附
属于被担保债权。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有关保证抵押权担保功能与 效力的原则。 ●具体内容是 其一,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也即抵押物如经 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 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分割人、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得仅交付与其部 分价值相当的金钱来排斥抵押权的行使。 其二,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应担保债权的全部, 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全部剩余物。 其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价格上涨或降低,原则上抵押权人 不因此而发生减少或增加抵押物的权利或义务。 其四,所担保的债权经分割或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并不因此受 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各债权人经全体当事人同意后共同对抵押物的 全部行使抵押权。 其五,债权一部分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灭失的效力,债权 人仍以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其六,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不会因此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 担保数人的债务。 (三)物上代位性 ●因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权利人对因担保标的物的损害或者灭失 而取得的赔偿、其他对待给付或者保险给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 属于被担保债权。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有关保证抵押权担保功能与 效力的原则。 ⚫ 具体内容是: 其一,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也即抵押物如经 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 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分割人、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得仅交付与其部 分价值相当的金钱来排斥抵押权的行使。 其二,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应担保债权的全部, 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全部剩余物。 其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价格上涨或降低,原则上抵押权人 不因此而发生减少或增加抵押物的权利或义务。 其四,所担保的债权经分割或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并不因此受 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各债权人经全体当事人同意后共同对抵押物的 全部行使抵押权。 其五,债权一部分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灭失的效力,债权 人仍以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其六,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不会因此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 担保数人的债务。 (三)物上代位性 ⚫ 因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权利人对因担保标的物的损害或者灭失 而取得的赔偿、其他对待给付或者保险给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