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十次课* 授课内容: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通论 学习要求:掌握居住权、矿业权、取水权和渔业权的概念,了解其 取得、效力和消灭的理论。 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 第一节居住权 居住权概说 (一)居住权的历史沿革 居住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 权利。 ●在罗马法中,有关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涉及到用益 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等三项他物权,这三项权利都属于人役 权,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用益权,指无偿的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坏或变更物的本 质的权利。 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 加以利用的权利。 ●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二)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1.居住权有利于房屋效用的发挥 ●居住权的设立,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也 是房屋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手段和途径之一。 2.居住权是发挥我国家庭职能的要求
1 物 权 法 ***第十次课*** 授课内容: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通论。 学习要求:掌握居住权、矿业权、取水权和渔业权的概念,了解其 取得、效力和消灭的理论。 第十四章 其他用益物权 第一节 居住权 一、居住权概说 (一)居住权的历史沿革 ⚫ 居住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 权利。 ⚫ 在罗马法中,有关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涉及到用益 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等三项他物权,这三项权利都属于人役 权,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 用益权,指无偿的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坏或变更物的本 质的权利。 ⚫ 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 加以利用的权利。 ⚫ 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二)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1.居住权有利于房屋效用的发挥 ⚫ 居住权的设立,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也 是房屋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手段和途径之一。 2.居住权是发挥我国家庭职能的要求
●居住权以其特有的物权效力确认了对房屋的使用权,这对于在 家庭中养老育幼,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利益是十分重要 的 在合立遗嘱的情况下,生存的配偶对已死亡配偶的房屋的使用 或者对与已死亡配偶生前共有的房屋的份额的使用,其性质也 应是一种物权性的权利。 3.居住权有利于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例如其配偶) 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规定由其子女继承。这样既解决 了其生存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房屋所有权由其子女继 承的意愿。 (三)居住权的理解 1.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在性质上属于人役权 ●人役权是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的权利,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 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居住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基于 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 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 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 权 (2)居住权具有时间性。由于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利益而 设定,因而该自然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 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从我 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 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2.居住权的客体限于房屋 由居住权这一特定的权利的基本内涵,可以明确其客体仅限于 房屋,在其他物上不可以设定居住权。 3.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 (1)居住权人对于房屋的使用应限于为居住的目的。 (2)从居住权的权利范围讲,为居住的目的对房屋的各种使用都 在居住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
2 ⚫ 居住权以其特有的物权效力确认了对房屋的使用权,这对于在 家庭中养老育幼,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利益是十分重要 的。 ⚫ 在合立遗嘱的情况下,生存的配偶对已死亡配偶的房屋的使用 或者对与已死亡配偶生前共有的房屋的份额的使用,其性质也 应是一种物权性的权利。 3.居住权有利于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 ⚫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例如其配偶) 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规定由其子女继承。这样既解决 了其生存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房屋所有权由其子女继 承的意愿。 (三)居住权的理解 1.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在性质上属于人役权 ⚫ 人役权是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的权利,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 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 居住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基于 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 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 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 权。 (2)居住权具有时间性。由于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利益而 设定,因而该自然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 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从我 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 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2.居住权的客体限于房屋 ⚫ 由居住权这一特定的权利的基本内涵,可以明确其客体仅限于 房屋,在其他物上不可以设定居住权。 3.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 (1)居住权人对于房屋的使用应限于为居住的目的。 (2)从居住权的权利范围讲,为居住的目的对房屋的各种使用都 在居住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
(3)居住权主要是居住权人自己对房屋的使用。但是,在居住权 人需要时,其他人也可以基于其需要与居住权人共同居住,如居住权 人的近亲属、雇佣的保姆等对房屋的使用 、居住权的取得 (1)合同,这是居住权设定的最主要形式。通过合同设定居住 权,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居住权的设立自登记时起生效。 (2)遗嘱,即房屋所有权人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依 此方式取得的居住权,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3)法律规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定居住权,如法律规定父 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 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在有关财产分配的诉讼中,如离婚裁判中, 法官可以将居住权裁判给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这也是依法律规定设 定居住权的一种方式。 (4)时效,居住权可以依取得时效而取得 三、居住权的效力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1.对房屋的使用权 ●居住权人可以因居住而使用房屋,并可就此排除房屋所有权人 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涉。 2.租赁权 我国《民法(草案)》规定,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的房屋出 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 2.居住权不可以被转让、继承,居住权人也不可以就居住权设定 抵押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4.应承担房屋的日常负担 5.返还房屋 在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 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四、居住权的消灭 在我国《民法(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消灭的原因有: (1)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
3 (3)居住权主要是居住权人自己对房屋的使用。但是,在居住权 人需要时,其他人也可以基于其需要与居住权人共同居住,如居住权 人的近亲属、雇佣的保姆等对房屋的使用。 二、居住权的取得 (1)合同,这是居住权设定的最主要形式。通过合同设定居住 权,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居住权的设立自登记时起生效。 (2)遗嘱,即房屋所有权人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依 此方式取得的居住权,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3)法律规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定居住权,如法律规定父 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 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在有关财产分配的诉讼中,如离婚裁判中, 法官可以将居住权裁判给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这也是依法律规定设 定居住权的一种方式。 (4)时效,居住权可以依取得时效而取得。 三、居住权的效力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1.对房屋的使用权 ⚫ 居住权人可以因居住而使用房屋,并可就此排除房屋所有权人 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涉。 2.租赁权 ⚫ 我国《民法(草案)》规定,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的房屋出 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 2.居住权不可以被转让、继承,居住权人也不可以就居住权设定 抵押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4.应承担房屋的日常负担 5.返还房屋 ⚫ 在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 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四、居住权的消灭 ⚫ 在我国《民法(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消灭的原因有: (1)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
(3)约定的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住 房灭失的;(5)居住权人死亡的。 第二节探矿权与采矿权 、矿业权概说 (一)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是指符合资质的开采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在特定的矿区和工作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从而获得 矿产品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矿业权的特征 1.取得主体资格存在严格的资质限制 ●矿藏的勘探和开采需要一定的技术、设备、工程师等条件。因 此矿业权的主体(探采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事相关 矿业活动的资质条件。 2.矿业权的取得受到特别法的的限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 ●矿业权的取得特别是原始取得中,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体现了公法干预的色彩。 3.矿业权的客体是附存于矿区或工作区中的矿产资源 4.矿业权的权能具有特殊性 ●由于矿产资源多是埋藏于地表之下的特点,使得矿业权并不是 直接占有、使用或支配某客体物的权利,而是发现和取得这些 矿产的权利。 矿业权的立法价值本位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由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不可再生性、战略性等特点决定了矿 业权的价值定位的特殊性,既要保护矿业权人的利益,同时兼 顾国家和社会利益,通过统一规划、许可使用、严格规范,实 现自然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 6.矿业权一般不存在期限 ●矿业权一般不存在期限,但并不是没有期限。因为无论探矿权 还是采矿权,均会因为勘探出或开采完矿产而自然终止。 (三)矿业权的性质 矿业权是公法化的私权
4 (3)约定的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住 房灭失的;(5)居住权人死亡的。 第二节 探矿权与采矿权 一、矿业权概说 (一)矿业权的概念 ⚫ 矿业权是指符合资质的开采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在特定的矿区和工作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从而获得 矿产品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矿业权的特征 1.取得主体资格存在严格的资质限制 ⚫ 矿藏的勘探和开采需要一定的技术、设备、工程师等条件。因 此矿业权的主体(探采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事相关 矿业活动的资质条件。 2.矿业权的取得受到特别法的的限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 ⚫ 矿业权的取得特别是原始取得中,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体现了公法干预的色彩。 3.矿业权的客体是附存于矿区或工作区中的矿产资源 4.矿业权的权能具有特殊性 ⚫ 由于矿产资源多是埋藏于地表之下的特点,使得矿业权并不是 直接占有、使用或支配某客体物的权利,而是发现和取得这些 矿产的权利。 5.矿业权的立法价值本位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 由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不可再生性、战略性等特点决定了矿 业权的价值定位的特殊性,既要保护矿业权人的利益,同时兼 顾国家和社会利益,通过统一规划、许可使用、严格规范,实 现自然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 6.矿业权一般不存在期限 ⚫ 矿业权一般不存在期限,但并不是没有期限。因为无论探矿权 还是采矿权,均会因为勘探出或开采完矿产而自然终止。 (三)矿业权的性质 1.矿业权是公法化的私权
●矿业权由于其客体的矿产资源的特性所决定,具有鲜明的公法 干预倾向,因为矿业权涉及国家战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 以在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处分等诸多方面被课以公法上的义 务,并且许多矿业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的,并 非都是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2.矿业权是一种资源利用物权 ●矿业权是以自然资源为客体,以获取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特殊物 权 (四)矿业权的物权效力 1.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是指矿业权人在行使矿业权时,因为受到 他人的非法干涉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 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2.矿业权的优先效力 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首先优先于普通债权,即当普通债权的 特定标的物成为矿业权时,矿业权可以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 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次矿业权中的勘探人享有优 先权,对于勘探人勘探到的矿区或工作区的矿产资源,勘探人 享有优先开采权。 3.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 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就是指在同一矿区或工作区不应该同时存 在内容相同的矿业权。 、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性质 探矿权是指享有合法探矿资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探 矿许可证规定的区块寻找从而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利。 (二)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勘探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找矿 活动的权利 2)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等勘探 设施的权利。 (3)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必经区域通行或运输有关勘探设施的权 利。 (4)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5)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
5 ⚫ 矿业权由于其客体的矿产资源的特性所决定,具有鲜明的公法 干预倾向,因为矿业权涉及国家战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 以在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处分等诸多方面被课以公法上的义 务,并且许多矿业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的,并 非都是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2.矿业权是一种资源利用物权 ⚫ 矿业权是以自然资源为客体,以获取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特殊物 权。 (四)矿业权的物权效力 1.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 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是指矿业权人在行使矿业权时,因为受到 他人的非法干涉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 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2.矿业权的优先效力 ⚫ 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首先优先于普通债权,即当普通债权的 特定标的物成为矿业权时,矿业权可以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 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次矿业权中的勘探人享有优 先权,对于勘探人勘探到的矿区或工作区的矿产资源,勘探人 享有优先开采权。 3.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 ⚫ 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就是指在同一矿区或工作区不应该同时存 在内容相同的矿业权。 二、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性质 ⚫ 探矿权是指享有合法探矿资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探 矿许可证规定的区块寻找从而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利。 (二)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勘探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找矿 活动的权利。 (2)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等勘探 设施的权利。 (3)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必经区域通行或运输有关勘探设施的权 利。 (4)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5)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