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十二次课*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质权概说 、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 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 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质权担保。 《担保法》区别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质权 担保制度,其中第6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 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用以担保债权取偿而占 有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二)对质权的理解 1.质权为担保物权 ●质权是质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 三人。质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取得质物的交换价值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可见质 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为他人的财产 ●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被称为质物。动产 属于有体物,因而以交付并移转占有作为设定质权的公示方
1 物 权 法 ***第十二次课***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质权概说 一、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 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 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质权担保。 ⚫ 《担保法》区别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质权 担保制度,其中第 63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 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用以担保债权取偿而占 有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二)对质权的理解 1.质权为担保物权 ⚫ 质权是质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 三人。质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取得质物的交换价值。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可见质 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为他人的财产 ⚫ 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被称为质物。动产 属于有体物,因而以交付并移转占有作为设定质权的公示方
法;与动产具有类似地位的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虽属无体物,但仍可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权利的存在或 者变动,可以设定质权 3.质权是一种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是否转移标的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质权 的设定,无论何种类型的质权,均需将质物或权利证书交付质 权人占有,否则,质权关系不生效力。质权的发生以质权人取 得质物的占有为要件。 4.质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即可行使处分权,将质权 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其价金受偿;在权利质押合同中,质权人 还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有价证券兑现或持单提货,以提前 清偿债权或提存。 、质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 ●质权的从属性,又称为质权的附属性。即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 目的的权利,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 为主权利,担保主债权的质权则为从权利 质权的发生、移转或者消灭,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存在、移转 或者消灭。但质权的从属性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最高额质 押、所有人质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者存在的前提条 件 质权的从属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其一,存在上的从属 性。这就是说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其 ,转让上的从属性。即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转移, 此为质权处分的从属性;其三,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债权消 灭,质权也当然消灭。《担保法》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 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二)不可分性 质权的不可分性,即质权实行效力的不可分性,质权标的的全 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以之担保债权的全部,它不 因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让与、质权标的的分割或者让与而 受影响。 (三)物上代位性
2 法;与动产具有类似地位的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虽属无体物,但仍可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权利的存在或 者变动,可以设定质权。 3.质权是一种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 是否转移标的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质权 的设定,无论何种类型的质权,均需将质物或权利证书交付质 权人占有,否则,质权关系不生效力。质权的发生以质权人取 得质物的占有为要件。 4.质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 ⚫ 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即可行使处分权,将质权 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其价金受偿;在权利质押合同中,质权人 还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有价证券兑现或持单提货,以提前 清偿债权或提存。 二、质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 ⚫ 质权的从属性,又称为质权的附属性。即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 目的的权利,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 为主权利,担保主债权的质权则为从权利。 ⚫ 质权的发生、移转或者消灭,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存在、移转 或者消灭。但质权的从属性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最高额质 押、所有人质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者存在的前提条 件。 ⚫ 质权的从属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其一,存在上的从属 性。这就是说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其 二,转让上的从属性。即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转移, 此为质权处分的从属性;其三,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债权消 灭,质权也当然消灭。《担保法》第 74 条规定:“质权与其 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二)不可分性 ⚫ 质权的不可分性,即质权实行效力的不可分性,质权标的的全 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 ⚫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以之担保债权的全部,它不 因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让与、质权标的的分割或者让与而 受影响。 (三)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权利内容在于占有标的并支配标的的交换价值,不论质 权标的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 值,质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变 形物或者代替物。 在质权标的发生毁损灭失受有赔偿或其价值形态发生改变时,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具体而言,质权人于质物 有损毁、败坏而致价值减少的危险时,质权人得拍卖或变卖质 物,而以价金代替质物。 、质权的分类 (一)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这是以质权标的类别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因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 条件,多数动产并无登记或注册制度,因而动产用于担保 的,多为设定质权 不动产质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历史上,不动产质 权曾是农业经济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物权担保形式。时至今日, 不动产质权因日益暴露出其缺点而逐渐被淘汰,除日本等国民 法规定有不动产质权,多数国家已不承认该制度。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规定权 利质权是各国民法的普遍做法。我国《担保法》顺应各国立法 潮流,规定了权利质权。 (二)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这是以质权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占有质权,简称占有质,指质权人对质物只能占有,而原则上 不能为使用、收益的质权。一般而言,对消耗物只能设定占有 质,并且近代各国民法上的质权大体属于这种质权。 ●收益质权,简称收益质,指质权人不仅得占有质物,而且得对 质物为使用、收益的质权。收益质一般在非消耗物上设定。 归属质权,又称为流质,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以抵充其 债权的质权。这是质权存在的最初形式,现代各国民法大多禁 止流质契约,在民事质中禁止设定归属质,仅在营业质中可以 存在归属质。我国《担保法》也禁止归属质,第66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 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民事质权、商事质权与营业质
3 ⚫ 质权的权利内容在于占有标的并支配标的的交换价值,不论质 权标的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 值,质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变 形物或者代替物。 ⚫ 在质权标的发生毁损灭失受有赔偿或其价值形态发生改变时,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具体而言,质权人于质物 有损毁、败坏而致价值减少的危险时,质权人得拍卖或变卖质 物,而以价金代替质物。 三、质权的分类 (一)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 这是以质权标的类别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因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 示条件,多数动产并无登记或注册制度,因而动产用于担保 的,多为设定质权。 ⚫ 不动产质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历史上,不动产质 权曾是农业经济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物权担保形式。时至今日, 不动产质权因日益暴露出其缺点而逐渐被淘汰,除日本等国民 法规定有不动产质权,多数国家已不承认该制度。 ⚫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规定权 利质权是各国民法的普遍做法。我国《担保法》顺应各国立法 潮流,规定了权利质权。 (二)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 这是以质权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占有质权,简称占有质,指质权人对质物只能占有,而原则上 不能为使用、收益的质权。一般而言,对消耗物只能设定占有 质,并且近代各国民法上的质权大体属于这种质权。 ⚫ 收益质权,简称收益质,指质权人不仅得占有质物,而且得对 质物为使用、收益的质权。收益质一般在非消耗物上设定。 ⚫ 归属质权,又称为流质,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以抵充其 债权的质权。这是质权存在的最初形式,现代各国民法大多禁 止流质契约,在民事质中禁止设定归属质,仅在营业质中可以 存在归属质。我国《担保法》也禁止归属质,第 66 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 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民事质权、商事质权与营业质
●这是以质权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民事质权即适用民法规定的质权。民法上的动产质权与权利质 权皆属于民事质权 商事质权即适用商法规定的质权。在采取民商分立主义的国家 里,质权有民事质权与商事质权的区分;而在采取民商合一主 义的国家,质权并无民事质权与商事质权的区分。 ●我国民间的当铺,也称典当行、典卖行,是专门从事质押营业 的,其享有的权利称之为营业质,即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俗 称当物或质物)交付于债权人(当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 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限(回赎期限)内,债务人清偿债 务后即取回担保物;于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清偿时,担保物 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由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清偿 第二节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的定义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 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其 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特征 1.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除此以外的其他财产均不得为动 产质权的标的,这是动产质权与抵押权、权利质权相区别的 个重要标志。 ●这里所谓的动产,指有财产价值、并可依法定程序变卖的动 产。由于动产质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变卖质物,从其卖得的价金 中优先受偿,因此,凡不能依法定程序变卖或拍卖的动产,如 禁止流通物、依法被査封、扣押的财产等均不得成为动产质权 的标的。 2.动产质权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公示方法 动产质权的设立和存在,以质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 的动产为前提。这与抵押权不同,而与留置权相同。 3.动产质权担保的主债权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 ⚫ 这是以质权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民事质权即适用民法规定的质权。民法上的动产质权与权利质 权皆属于民事质权。 ⚫ 商事质权即适用商法规定的质权。在采取民商分立主义的国家 里,质权有民事质权与商事质权的区分;而在采取民商合一主 义的国家,质权并无民事质权与商事质权的区分。 ⚫ 我国民间的当铺,也称典当行、典卖行,是专门从事质押营业 的,其享有的权利称之为营业质,即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俗 称当物或质物)交付于债权人(当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 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限(回赎期限)内,债务人清偿债 务后即取回担保物;于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清偿时,担保物 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由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清偿。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一)动产质权的定义 ⚫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 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其 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特征 1.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 动产质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除此以外的其他财产均不得为动 产质权的标的,这是动产质权与抵押权、权利质权相区别的一 个重要标志。 ⚫ 这里所谓的动产,指有财产价值、并可依法定程序变卖的动 产。由于动产质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变卖质物,从其卖得的价金 中优先受偿,因此,凡不能依法定程序变卖或拍卖的动产,如 禁止流通物、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均不得成为动产质权 的标的。 2.动产质权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公示方法 ⚫ 动产质权的设立和存在,以质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 的动产为前提。这与抵押权不同,而与留置权相同。 3.动产质权担保的主债权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为目的,所以债权届期未获清 偿时,质权人可实行质权而优先受偿。可见,动产质权除因占 有质物而有留置效力外,还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动产质权作为 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担 保物权普遍具有的特性。 在动产之上既可设立抵押权,又可设立质权。动产质权与动产 抵押权的区别在于:一是动产质权的设立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为条件,而动产抵押权并不移转动产给债权人占有,作为抵押 权标的物的动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二是动产质权以标的物的占 有为公示方法,只要质权人占有了质物,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 效力;而动产抵押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非经法定登记机关 登记,即使其抵押已经设立,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动产质权的取得 动产质权的取得是指质权人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在他人财产上 取得动产质权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为取得动产质权的最基本的方式 动产质权的设立,主要指依设立合同设立,其当事人是质权人 和出质人。 ●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权的 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权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 可以补正。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 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 有 ●质权合同为要物合同,即质权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生效 2.动产质权的让与
5 ⚫ 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为目的,所以债权届期未获清 偿时,质权人可实行质权而优先受偿。可见,动产质权除因占 有质物而有留置效力外,还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动产质权作为 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担 保物权普遍具有的特性。 ⚫ 在动产之上既可设立抵押权,又可设立质权。动产质权与动产 抵押权的区别在于:一是动产质权的设立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为条件,而动产抵押权并不移转动产给债权人占有,作为抵押 权标的物的动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二是动产质权以标的物的占 有为公示方法,只要质权人占有了质物,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 效力;而动产抵押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非经法定登记机关 登记,即使其抵押已经设立,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 动产质权的取得是指质权人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在他人财产上 取得动产质权。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 动产质权的设立,为取得动产质权的最基本的方式。 ⚫ 动产质权的设立,主要指依设立合同设立,其当事人是质权人 和出质人。 ⚫ 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权的 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权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 可以补正。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 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 有。 ⚫ 质权合同为要物合同,即质权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生效。 2.动产质权的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