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大 物权法 大大大 第十四次课* 第十九章非典型担保 第一节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的定义 ●让与担保是以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发生转移的方式担 保债权实现的物上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 用授受目的的担保制度,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让与式担保,即 债务人将标的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 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取渡;二是买卖式担保,即以买 卖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债权人)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 权利,但受信者(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 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的权利
1 ***物权法*** ***第十四次课*** 第十九章 非典型担保 第一节 让与担保 一、让与担保的概念 (一)让与担保的定义 ⚫ 让与担保是以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发生转移的方式担 保债权实现的物上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 用授受目的的担保制度,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让与式担保,即 债务人将标的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 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取渡;二是买卖式担保,即以买 卖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债权人)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 权利,但受信者(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 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的权利
狭义的让与担保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两 种。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可以依民法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 以定其效力,没有特别说明的必要。信托的让与担保,应依特 殊理论的构成以定其效力,以于担保物权中说明为宜 (二)让与担保的特征 1.让与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即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的 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即归属于让与担保权人;而在典型担保则属于不转 移标的财产权的担保,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仍 属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只取得担保物权。 2.让与担保的设定以不转移标的的占有为常见,因此,担保设 定后,担保设定人对担保标的仍可加以使用、收益,但当事人也可约 定移转标的的占有;这与典型担保物权不同: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的占 有,质权、留置权则以移转标的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3.让与担保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其他物权、债 权、无体财产权及尚在形成中的财产权等,但一般以所有权为常见 这与不同于典型担保物权:传统抵押权局限于不动产,质权、留置权 则以动产为主。 4.让与担保往往由判例法、习惯法予以确认,一般不受成文法 的规制,所以其设定、公示、实行等都较典型担保简便。例如,在德 国法上设定让与担保不以订立书面契约为必要,无需登记,也不具公 示方法。 (三)让与担保的分类
2 ⚫ 狭义的让与担保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两 种。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可以依民法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 以定其效力,没有特别说明的必要。信托的让与担保,应依特 殊理论的构成以定其效力,以于担保物权中说明为宜。 (二)让与担保的特征 1.让与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即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的 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即归属于让与担保权人;而在典型担保则属于不转 移标的财产权的担保,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仍 属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只取得担保物权。 2.让与担保的设定以不转移标的的占有为常见,因此,担保设 定后,担保设定人对担保标的仍可加以使用、收益,但当事人也可约 定移转标的的占有;这与典型担保物权不同: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的占 有,质权、留置权则以移转标的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3.让与担保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其他物权、债 权、无体财产权及尚在形成中的财产权等,但一般以所有权为常见; 这与不同于典型担保物权:传统抵押权局限于不动产,质权、留置权 则以动产为主。 4.让与担保往往由判例法、习惯法予以确认,一般不受成文法 的规制,所以其设定、公示、实行等都较典型担保简便。例如,在德 国法上设定让与担保不以订立书面契约为必要,无需登记,也不具公 示方法。 (三)让与担保的分类
1.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包括一般动产让与担保和特定动 产让与担保。设定动产让与担保之后,实务上标的物一般由设定人占 有,设定人在利用标的物的同时也就实现了物的担保化 2.不动产让与担保。不动产让与担保即以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而设 定的让与担保。设定不动产让与担保,一般需要登记。但由于在不动 产上往往可以成立抵押权,所以除日本承认不动产让与担保外,其他 各国所谓的让与担保均指动产让与担保,并且日本的不动产让与担保 也是被置之不用的,可见不动产让与担保并无太大的存在价值。 集合的让与担保。集合的让与担保包括流动集合动产的让与担 保和集合债权的让与担保。集合债权的让与担保,指企业以现有的债 权和将来取得的债权合为一体向金融机关融资的担保。 4.以特定指名债权、有价证券、计算机软件财产权等为标的设立 的让与担保。 二、国外让与担保制度的构成 (一)让与担保的设定 ●在一般情况下,让与担保标的的让与人和受让人,无疑是债务 人和债权人,前者为设定人,后者为让与担保权人。但第三人 也可以自己的财产供作让与担保标的而成为设定人。让与担保 的设定需具备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其中,生效要 件与对抗要件依担保标的权利性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1.让与担保的成立要件 般而言,设定让与担保契约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如果仅仅有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未以书面订立,则让与担保契约不能成立 2.让与担保的生效要件
3 1.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包括一般动产让与担保和特定动 产让与担保。设定动产让与担保之后,实务上标的物一般由设定人占 有,设定人在利用标的物的同时也就实现了物的担保化。 2.不动产让与担保。不动产让与担保即以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而设 定的让与担保。设定不动产让与担保,一般需要登记。但由于在不动 产上往往可以成立抵押权,所以除日本承认不动产让与担保外,其他 各国所谓的让与担保均指动产让与担保,并且日本的不动产让与担保 也是被置之不用的,可见不动产让与担保并无太大的存在价值。 3.集合的让与担保。集合的让与担保包括流动集合动产的让与担 保和集合债权的让与担保。集合债权的让与担保,指企业以现有的债 权和将来取得的债权合为一体向金融机关融资的担保。 4.以特定指名债权、有价证券、计算机软件财产权等为标的设立 的让与担保。 二、国外让与担保制度的构成 (一)让与担保的设定 ⚫ 在一般情况下,让与担保标的的让与人和受让人,无疑是债务 人和债权人,前者为设定人,后者为让与担保权人。但第三人 也可以自己的财产供作让与担保标的而成为设定人。让与担保 的设定需具备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其中,生效要 件与对抗要件依担保标的权利性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1.让与担保的成立要件 一般而言,设定让与担保契约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如果仅仅有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未以书面订立,则让与担保契约不能成立。 2.让与担保的生效要件
由于让与担保是以转移标的财产权的形式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 因此让与担保契约的生效一般以标的权利的转移为要件。 3.让与担保的对抗要件 让与担保以公示要件的具备作为权利对抗要件,因为标的权利 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占有移转型动产让与担保,以交付占有为 对抗要件;非占有移转动产让与担保,以完成通知登记或标签 的粘贴或广告牌的树立等作为对抗要件。不动产让与担保,以 不动产的注册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权利让与担保,则应区分两 种情况:在存在权利证书的时候,需要交付该权利证书的占 有;在没有权利证书的场合,其对抗要件一般与成立要件相 同,必须获得第三债务人的同意或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进 行登记 (二)让与担保的效力 ●移转担保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取偿,为让与担保的基本效力。让 与担保的效力,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标的的范围、担保 物的利用、担保物的保管、让与担保与第三人、让与担保与破 产程序及让与担保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等 1.让与担保的债权范围 ●让与担保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权。除非设定人和担保 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权人及其利息、原始债权行使不能发生 的赔偿请求权、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的所有权的费用,均属于让 与担保的债权范围 2.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
4 由于让与担保是以转移标的财产权的形式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 因此让与担保契约的生效一般以标的权利的转移为要件。 3.让与担保的对抗要件 ⚫ 让与担保以公示要件的具备作为权利对抗要件,因为标的权利 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占有移转型动产让与担保,以交付占有为 对抗要件;非占有移转动产让与担保,以完成通知登记或标签 的粘贴或广告牌的树立等作为对抗要件。不动产让与担保,以 不动产的注册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权利让与担保,则应区分两 种情况:在存在权利证书的时候,需要交付该权利证书的占 有;在没有权利证书的场合,其对抗要件一般与成立要件相 同,必须获得第三债务人的同意或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进 行登记。 (二)让与担保的效力 ⚫ 移转担保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取偿,为让与担保的基本效力。让 与担保的效力,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标的的范围、担保 物的利用、担保物的保管、让与担保与第三人、让与担保与破 产程序及让与担保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等。 1.让与担保的债权范围 ⚫ 让与担保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权。除非设定人和担保 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权人及其利息、原始债权行使不能发生 的赔偿请求权、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的所有权的费用,均属于让 与担保的债权范围。 2.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
●凡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如动产、不动产、债权、股份或为无 体财产权等,都可以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 情况下,担保的效力应及于从物及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所生孳 息。但是,在让与担保设定后设定人取得的具有“从物性质” 的物,并不构成担保物的从物,不属于让与担保的效力范围。 如果担保物为流动的集合物,担保物的范围应在担保权实现时 加以特定,实现前已流出集合物的财产,不再纳入担保标的物 的范围 ●让与担保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已经 依照让与担保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取 得的赔偿金等代替物或者代位物,应当属于担保权人。所以, 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或者对应给付,构成担保 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让与担保效力的支配 3.担保物的利用和保管 ●标的物的占有及利用移转于担保权人,称为“让与质”或“质 的让与担保”。其占有利用属于债务人者,称为“让与抵押” 或“抵押的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最大作用,在于以标的物 的利用留于担保提供人之手,实际上也以此形态为最多。让与 担保的标的物的利用,依照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当事人对担保物的利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 的,应当由设定人利用。设定利用担保物,不须向担保权人支 付对价。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由担保权人利用担保物的,因担 保权人为担保物的所有人,也不必向让与担保的设定人支付对 价。让与担保标的的保管,可以由设定人和担保权人约定。当
5 ⚫ 凡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如动产、不动产、债权、股份或为无 体财产权等,都可以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 情况下,担保的效力应及于从物及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所生孳 息。但是,在让与担保设定后设定人取得的具有“从物性质” 的物,并不构成担保物的从物,不属于让与担保的效力范围。 如果担保物为流动的集合物,担保物的范围应在担保权实现时 加以特定,实现前已流出集合物的财产,不再纳入担保标的物 的范围。 ⚫ 让与担保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已经 依照让与担保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取 得的赔偿金等代替物或者代位物,应当属于担保权人。所以, 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或者对应给付,构成担保 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让与担保效力的支配。 3.担保物的利用和保管 ⚫ 标的物的占有及利用移转于担保权人,称为“让与质”或“质 的让与担保”。其占有利用属于债务人者,称为“让与抵押” 或“抵押的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最大作用,在于以标的物 的利用留于担保提供人之手,实际上也以此形态为最多。让与 担保的标的物的利用,依照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当事人对担保物的利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 的,应当由设定人利用。设定利用担保物,不须向担保权人支 付对价。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由担保权人利用担保物的,因担 保权人为担保物的所有人,也不必向让与担保的设定人支付对 价。让与担保标的的保管,可以由设定人和担保权人约定。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