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第十一章:清代的法律制度与清末变法导论:清代法制概况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封建王朝,也是第二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建立稳固统治秩序的王朝。自1644年清兵入关,至1911年辛亥革命,满清享国268年。清朝是中国封建帝制集权专制走向顶峰的时代,其法制虽然基本继承明朝,但相比前朝更加精密完备。中国封建社会秩序到清代达到顶峰。清代的治国思想、立法活动、国家体制、司法实践,处处体现出封建帝国后期特点:用刑继续走向严苛,皇权空前集权专制,对人民思想的控制空前严厉。中国在清代的发展开始明显落后于世界,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破了闭关锁国的清朝统治秩序。从1840年到1911年,迫于内外形势,满清政权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直至灭亡,这些改革仍未完全落实,为其后的民国诸政权所继承和发展。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一、清代立法概况1.清代的主要法典·顺治三年修成《大清律集解附例》,篇目律文基本抄袭明律而来,其后附相关条例430余条,于顺治十二年(1655AD)颁发;·康熙十九年刑部编成《刑部现行则例》;·康熙二十八年(1689AD),帝交九卿议准,将《则例》附入大清律内,但终康熙朝始终未果,《则例》与《大清律》并行的情况,始终没有改变;·雍正五年(1727AD),以康熙时期工作为基础,完成律文修订,仍名《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天下;·乾隆五年(1740AD),大臣三泰领衔总裁修律完成,定名《大清律例》,47卷30门,律文436条,例文1042条,刊布中外,清律律文至此基本修订完成·乾隆朝后,律文几无修正,律文后的附例则不断续纂,最终定制五年一小修,十
第十章、第十一章:清代的法律制度与清末变法 导论:清代法制概况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封建王朝,也是第二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建立稳固统 治秩序的王朝。自1644年清兵入关,至1911年辛亥革命,满清享国268年。 清朝是中国封建帝制集权专制走向顶峰的时代,其法制虽然基本继承明朝,但 相比前朝更加精密完备。中国封建社会秩序到清代达到顶峰。清代的治国思想、立 法活动、国家体制、司法实践,处处体现出封建帝国后期特点:用刑继续走向严苛, 皇权空前集权专制,对人民思想的控制空前严厉。中国在清代的发展开始明显落后 于世界,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破了闭关锁国的清朝统治秩序。从 1840年到1911年,迫于内外形势,满清政权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直至灭亡,这 些改革仍未完全落实,为其后的民国诸政权所继承和发展。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清代立法概况 1.清代的主要法典 •顺治三年修成《大清律集解附例》,篇目律文基本抄袭明律而来,其后附相关条 例430余条,于顺治十二年(1655AD)颁发; •康熙十九年刑部编成《刑部现行则例》; •康熙二十八年(1689AD),帝交九卿议准,将《则例》附入大清律内,但终康熙 朝始终未果,《则例》与《大清律》并行的情况,始终没有改变; •雍正五年(1727AD),以康熙时期工作为基础,完成律文修订,仍名《大清律集 解附例》,颁行天下; •乾隆五年(1740AD),大臣三泰领衔总裁修律完成,定名《大清律例》,47卷30 门,律文436条,例文1042条,刊布中外,清律律文至此基本修订完成; •乾隆朝后,律文几无修正,律文后的附例则不断续纂,最终定制五年一小修,十
年一大修,以适应社会变化。到同治九年(1870AD),例文条数增至1892条。光绪至宣统时期,国家日衰,修例逐渐停止。2.清代的部院则例·部院则例是规范清代中央政府机关行政活动的行政规范,·清代的部院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指各部院一般行政事务的则例。特别则例是就各部院所管辖的某项特定事项而专门制定的则例。·典型的清代部院则例,有《钦定户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公布则例》、《理藩院则例》等。3.《大清会典》的编定·清代会典与明代一样,是记录本朝官司衙门职司编制礼仪的综合性典籍。《大清会典》的编纂从康熙朝至光绪朝,始终未停。4.关于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管理的法规·清代疆域十分辽阔,民族众多,清王朝为了有效统治边疆各族,形成了一整套颇有特色而又卓有成效的法制与政策。●蒙古:《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西藏:《钦定西藏章程》→《西藏通制》·青海:《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回疆:《回疆则例》·苗疆:改土归流政策与“苗例”●台湾:《台湾善后事宜》、《占地民番事宜》等二、清代的刑事法制主要特点:严刑峻法下的高压统治1.加重“十恶”中威胁皇权罪行的惩治力度谋反大逆案中,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其同居连坐范围和惩罚力度亦大大扩大16岁以上同居连坐者皆,15岁以下及犯人女春皆籍没为奴,财产入官;2.扩大“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年一大修,以适应社会变化。到同治九年(1870AD),例文条数增至1892条。光绪 至宣统时期,国家日衰,修例逐渐停止。 2.清代的部院则例 •部院则例是规范清代中央政府机关行政活动的行政规范。 •清代的部院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指各部院一般行政事务的则例。 特别则例是就各部院所管辖的某项特定事项而专门制定的则例。 •典型的清代部院则例,有《钦定户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 例》、《钦定公布则例》、《理藩院则例》等。 3.《大清会典》的编定 •清代会典与明代一样,是记录本朝官司衙门职司编制礼仪的综合性典籍。《大清 会典》的编纂从康熙朝至光绪朝,始终未停。 4.关于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管理的法规 •清代疆域十分辽阔,民族众多,清王朝为了有效统治边疆各族,形成了一整套颇 有特色而又卓有成效的法制与政策。 •蒙古:《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 •西藏:《钦定西藏章程》→《西藏通制》 •青海:《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回疆:《回疆则例》 •苗疆:改土归流政策与“苗例” •台湾:《台湾善后事宜》、《占地民番事宜》等 二、清代的刑事法制 主要特点:严刑峻法下的高压统治 1.加重“十恶”中威胁皇权罪行的惩治力度 谋反大逆案中,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其同居连坐范围和惩罚力度亦大大扩大, 16岁以上同居连坐者皆斩,15岁以下及犯人女眷皆籍没为奴,财产入官; 2.扩大“谋反大逆”罪的 范围
将“倡立邪教”、“煽惑人心”等行为一律比照反逆大罪处刑。异姓人但有血为盟、焚表结拜者,比照谋叛治罪;凡抗粮、罢考、罢市等聚众滋事者,为首者皆斩决等诸条;3.加重对强盗、窃盗罪行的处分“江洋大盗”比谋反大逆处刑,首犯凌迟处死,从犯常赦不原。地方督抚“就地正法”权力的扩大。4.大兴文字狱严厉镇压知识分子,一律比照谋反大逆罪处刑5.维护旗人和满族特权6.严厉抛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7.有效控制少数民族地区法制三、清代的民事法制·清代的民事法不仅在例中出现,同时也出现在律文之中,换言之,《大清律例》的条文,已经不再单纯是刑事规范,出现了数量不多但却比较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清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出现在《户律》之中。·清代民事法制遗留下来的材料颇为丰富,目前还有待学界进一步整理和研究。四、清代中央司法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制度基本继承明代而来,主要的变化有如下几点:·刑部权力更重,已经成为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地位更低,主掌复核与驳回刑部审判的案件,实际中仅仅是陪衬,起不到明代那样的作用;·监察系统,清代实行“台谏合一”制度,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系统合并到都察院系统,参与会审,监察百官,风闻谏议。·由于清代君权特重、部权特重,寺、院权力几为摆设,实际上起不到分权监督制衡的作用。·清代没有明代宦官干政的传统,故清代中央司法权力始终未被宦官染指。五、清代地方司法制度
将“倡立邪教”、“煽惑人心”等行为一律比照反逆大罪处刑。异姓人但有歃 血为盟、焚表结拜者,比照谋叛治罪;凡抗粮、罢考、罢市等聚众滋事者,为首者 皆斩决等诸条; 3.加重对强盗、窃盗罪行的处分 “江洋大盗”比谋反大逆处刑,首犯凌迟处死,从犯常赦不原。 地方督抚“就地正法”权力的扩大。 4.大兴文字狱严厉镇压知识分子,一律比照谋反大逆罪处刑 5.维护旗人和满族特权 6.严厉扼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7.有效控制少数民族地区法制 三、清代的民事法制 •清代的民事法不仅在例中出现,同时也出现在律文之中,换言之,《大清律例》 的条文,已经不再单纯是刑事规范,出现了数量不多但却比较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 清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出现在《户律》之中。 •清代民事法制遗留下来的材料颇为丰富,目前还有待学界进一步整理和研究。 四、清代中央司法制度 •清代中央司法制度基本继承明代而来,主要的变化有如下几点: •刑部权力更重,已经成为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寺地位更低,主掌复核与驳回刑部审判的案件,实际中仅仅是陪衬,起不到 明代那样的作用; •监察系统,清代实行“台谏合一”制度,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系统合并到都 察院系统,参与会审,监察百官,风闻谏议。 •由于清代君权特重、部权特重,寺、院权力几为摆设,实际上起不到分权监督制 衡的作用。 •清代没有明代宦官干政的传统,故清代中央司法权力始终未被宦官染指。 五、清代地方司法制度
督抚具题奏报皇帝米将副本咨报院寺徒流军死批复复核复审并并审供相同决定执行报刑部听候批复作出看语提刑按察司上报流徒军死复审复核并并呈送督抚批复作看语上报督抚上府,直隶州、厅报答杖徒流军死复审复审上诉、申诉案件并判决上报按察司直隶州、厅初审县,府属州、厅解送诉答流杖徒军死A初审受理并并将案卷与人犯一同解送府,直隶州、厅审决六、清代的会审制度·清代的会审制度大体在明朝会审制度基础上损益而来,清代的会审主要有如下几种:秋审、九卿会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宗人府会同刑部审理宗室犯罪1.清代的秋审秋审是清代的“国家大典”,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对在押死囚犯(斩、绞监侯)进行特别复核。秋审前,从督抚到州县,各级法司须将入于秋审之案件整理复核完毕,按其犯罪性质与情节分为“情实”、“缓决”、“可”、“留养”四类(后两者较罕见,故主要是实、缓两类),当秋审日,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齐
六、清代的会审制度 •清代的会审制度大体在明朝会审制度基础上损益而来,清代的会审主要有如下几 种:秋审、九卿会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宗 人府会同刑部审理宗室犯罪 1.清代的秋审 秋审是清代的“国家大典”,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对在押死囚犯(斩、绞 监侯)进行特别复核。秋审前,从督抚到州县,各级法司须将入于秋审之案件整理 复核完毕,按其犯罪性质与情节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 类(后两者较罕见,故主要是实、缓两类),当秋审日,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齐
集内阁、军机、九卿、詹事、科道及各院、寺、监管员,对这些案件进行会审。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审决。实际上只是“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诺,这就是所谓“秋审”或“秋献大典”。秋审大典结束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拎或养的最终裁决。情实者,还要由刑科给事中向皇帝复奏。复奏后再经各道御史勾到,奉旨勾决者才下令处决。列入缓决者,入于下一年秋审。三经缓决者,例改为流刑或发遣。2.清代的九卿会审、朝审和热审和明代一样,清代凡遇特别重大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重审斩监侯、绞监候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清代的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所谓朝审,是在秋审大典前一天,对京师刑狱在监死因进行复核。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犯解至现场审录。所谓热审,又称小三司会审,指每年小满后十日或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中的答杖犯,根据案情,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因举行于热季,故称热审。康熙朝时,规定各省同时举行。以恤刑清狱。第十一章清末法制的变化导论:近代法制变革概说一、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1.内忧外患中的老大帝国2.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和救亡图存运动二、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大略形势:1.“五千年未有之变局”2.欧风美雨冲击下中华法系的瓦解3.法律继受与法律移植三、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基本线索:1.中国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2.欧美法制与法律文化3.苏俄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律文化第一节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一、清政府签订的主要不平等条约
集内阁、军机、九卿、詹事、科道及各院、寺、监管员,对这些案件进行会审。全 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审决。实际上只是“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诺,这就是 所谓“秋审”或“秋谳大典”。秋审大典结束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 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终裁决。情实者,还要由刑科给事中向皇帝复奏。复奏 后再经各道御史勾到,奉旨勾决者才下令处决。列入缓决者,入于下一年秋审。三 经缓决者,例改为流刑或发遣。 2.清代的九卿会审、朝审和热审 和明代一样,清代凡遇特别重大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 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主要重审斩监侯、绞监候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清代的许多案 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 所谓朝审,是在秋审大典前一天,对京师刑狱在监死囚进行复核。朝审的程序 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所谓热审,又称小三司会审,指每年小满后十日或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 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中的笞杖囚犯,根据案情,或 免释、或减等、或保释,因举行于热季,故称热审。康熙朝时,规定各省同时举行。 以恤刑清狱。 第十一章 清末法制的变化 导论:近代法制变革概说 一、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 1.内忧外患中的老大帝国 2.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和救亡图存运动 二、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大略形势: 1.“五千年未有之变局” 2.欧风美雨冲击下中华法系的瓦解 3.法律继受与法律移植 三、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基本线索: 1.中国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 2.欧美法制与法律文化 3.苏俄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律文化 第一节 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 一、清政府签订的主要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