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动产质权的让与 则是动产质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动产质权并非专属性的担保物 权,因而可依法转让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动产质权 1.依时效而取得 动产质权可以因时效而取得,即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意思,于 定期间内公然、和平继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取得动产 质权。 2.依继承而取得 动产质权为财产权,质权人死亡时,可以由其继承人因继承而 取得。动产质权因继承而取得的,不以继承人是否知其事实, 或是否已经占有质物为必要 3.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质权为法定质权。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 法均承认法定质权。我国立法规定质权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产生,对上述情形则作为留置权加以规定。因此,我国不存在 法定质权 4.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为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和交易安全,各国法律均承 认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即质权人占有动产,并受关于占有 制度保护时,即使出质人不享有处分质物的权利,质权人仍可 以取得质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 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 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 任。”该条承认在我国存在质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要件有:(1)标的物须为动产,但有权 利凭证的动产或有权利登记机关的动产除外,例如航空器、船 舶、车辆。(2)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但对出质物为合 法占有。比如出质人系质物的保管人、租赁人、借用人等,以 恶意占有的动产出质的,相对人不能取得质权。(3)质权人 实际取得了对质物的占有。(4)质权人基于法律行为而设定 动产质权,即必须有质押合同明确表明相对人取得的是质权, 口头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权的善意取得。(5)质权人须为善 意,即质权人不知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
6 ⚫ 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动产质权的让与 则是动产质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动产质权并非专属性的担保物 权,因而可依法转让。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动产质权 1.依时效而取得 ⚫ 动产质权可以因时效而取得,即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意思,于 一定期间内公然、和平继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取得动产 质权。 2.依继承而取得 ⚫ 动产质权为财产权,质权人死亡时,可以由其继承人因继承而 取得。动产质权因继承而取得的,不以继承人是否知其事实, 或是否已经占有质物为必要。 3.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 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质权为法定质权。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 法均承认法定质权。我国立法规定质权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产生,对上述情形则作为留置权加以规定。因此,我国不存在 法定质权。 4.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 为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和交易安全,各国法律均承 认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即质权人占有动产,并受关于占有 制度保护时,即使出质人不享有处分质物的权利,质权人仍可 以取得质权。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84 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 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 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 任。”该条承认在我国存在质权的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要件有:(1)标的物须为动产,但有权 利凭证的动产或有权利登记机关的动产除外,例如航空器、船 舶、车辆。(2)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但对出质物为合 法占有。比如出质人系质物的保管人、租赁人、借用人等,以 恶意占有的动产出质的,相对人不能取得质权。(3)质权人 实际取得了对质物的占有。(4)质权人基于法律行为而设定 动产质权,即必须有质押合同明确表明相对人取得的是质权, 口头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权的善意取得。(5)质权人须为善 意,即质权人不知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有效成立后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担保债权受偿为质权的固有效力。质权以其标的物的全部和物 上代位性担保债权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 变现标的物而优先受偿。质权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 权。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权及其利息、原始 债权履行不能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行 使质权的费用,均在质权担保的范围内,债权人均可以质物为 担保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的范围 质权人对质物的支配,实际是对质物交换价值的支配。质权人 具有直接支配质物交换价值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已届清偿 期的债权时,可依法变价质物优先受偿。质权以质物的全部和 物上代位性担保债权受偿。质权对标的物的支配不以质物本身 为限,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及添附物。 1.从物 民法有从物随主物的原则,质物为主物时,除非出质人和质权 人另有约定,从物也为担保债权受偿的标的物。质权的效力因 债权人取得质物的占有而发生,质物为主物时,从物受质权的 效力支配,出质人应当将从物随主物一并交付质权人占有,否 则,质权的效力不得及于从物。质权的效力及于设定时已经存 在的从物,质权设定后始取得或者存在的从物,若由质权人占 有,则也为质权效力所及。我国民法对此虽未有明文规定,但 应作类似的解释 2.孳息 质权人可以收取质物的孳息,因此质权的效力当然及于孳息 有立法例认为孳息的范围仅限于自然孳息。 ●我国《担保法》第68条对孳息也作了规定:“质权人有权收 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 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质权为
7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 动产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有效成立后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 担保债权受偿为质权的固有效力。质权以其标的物的全部和物 上代位性担保债权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 变现标的物而优先受偿。质权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 权。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权及其利息、原始 债权履行不能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行 使质权的费用,均在质权担保的范围内,债权人均可以质物为 担保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 《担保法》第 67 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的范围 ⚫ 质权人对质物的支配,实际是对质物交换价值的支配。质权人 具有直接支配质物交换价值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已届清偿 期的债权时,可依法变价质物优先受偿。质权以质物的全部和 物上代位性担保债权受偿。质权对标的物的支配不以质物本身 为限,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及添附物。 1.从物 ⚫ 民法有从物随主物的原则,质物为主物时,除非出质人和质权 人另有约定,从物也为担保债权受偿的标的物。质权的效力因 债权人取得质物的占有而发生,质物为主物时,从物受质权的 效力支配,出质人应当将从物随主物一并交付质权人占有,否 则,质权的效力不得及于从物。质权的效力及于设定时已经存 在的从物,质权设定后始取得或者存在的从物,若由质权人占 有,则也为质权效力所及。我国民法对此虽未有明文规定,但 应作类似的解释。 2.孳息 ⚫ 质权人可以收取质物的孳息,因此质权的效力当然及于孳息。 有立法例认为孳息的范围仅限于自然孳息。 ⚫ 我国《担保法》第 68 条对孳息也作了规定:“质权人有权收 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 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质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