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0年半年度报告 限售吉、奥飞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更完成 文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之日起 分股份: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36个月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 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其中国金天 吉每个会计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 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机构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减持。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凌云、成湘均承诺:本人 愿意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 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 的经营活动: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2016年6 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月1日起 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至不再 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担任股 同业张凌云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份公司 竞争成湘均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股份公司:对董事、管否 是 股份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理人员 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如未来本之日后 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六个月 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不内 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股份公司的利益:本人 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期间及辞去在股份公司 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凌云、成湘均,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 际控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人/本公 股%以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2016年6 解决|上的股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最/月1日起 关联东、及公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掌阅科技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至不再 交易司董事、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否 是 监事、高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关联方 级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人员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掌阅科技因此而 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公司就稳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价事宜承诺:公司本次发 行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其他公司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上市之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年内起 时,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日起三 是 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 自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 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 16/137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16 / 137 限售 吉、奥飞 文化 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 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其中国金天 吉每个会计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 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机构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减持。 更完成 之日起 36个月 解决 同业 竞争 张凌云 成湘均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凌云、成湘均承诺:本人 愿意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 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 的经营活动;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 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 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股份公司;对 股份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 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如未来本 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 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不 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股份公司的利益;本人 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期间及辞去在股份公司职 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6年6 月1日起 至不再 担任股 份公司 董事、管 理人员 之日后 六个月 内 否 是 解决 关联 交易 实际控 制人、持 股 5%以 上的股 东、及公 司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 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凌云、成湘均,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人/本公 司为掌阅科技的关联方期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 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 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最 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掌阅科技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 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掌阅科技因此而 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2016年6 月1日起 至不再 为公司 关联方 止 否 是 其他 公司 公司就稳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价事宜承诺:公司本次发 行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时,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 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 自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 上市之 日起三 年内 是 是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时,需经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 过。回购股份方案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 份方案后,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 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或备案手续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公司应当启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 案:(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 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的 资金为自有资金,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货币资金 (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20%,且 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若回 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停止条 件,是指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 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下同)已满足,则 公司可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回购股份方案在 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若在回 购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 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若回购股份 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后,本公司自终止 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自前述 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5)若某 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不包括回 购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 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份方案执行:(6) 若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未履行稳定 股价措施的承诺的,则公司将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 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稳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价 事宜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终止实施(不包括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 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 其/控股股6个月内,其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 东、实际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上市之 控制人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日起三 是 是 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公司年内 回购股份方案未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公司 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 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时,公 17/137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17 / 137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时,需经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 过。回购股份方案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 份方案后,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 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或备案手续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公司应当启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 案;(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 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的 资金为自有资金,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货币资金 (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 20%,且 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若回 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停止条 件,是指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 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下同)已满足,则 公司可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回购股份方案在 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若在回 购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 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若回购股份 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后,本公司自终止 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自前述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5)若某 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不包括回 购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 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份方案执行;(6) 若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未履行稳定 股价措施的承诺的,则公司将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 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其他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稳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价 事宜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终止实施(不包括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 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 6 个月内,其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未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公司 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 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时,公 上市之 日起三 年内 是 是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0年半年度报告 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 条件:(1)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 交本次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方案,且该等增持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 限等信息,并依法办理所需的审批手续。自前述增持方案 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当实施前述增持方 案,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 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且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 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每 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若增 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 则公司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并自终止 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增持 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控股股东实施上述增 持股份方案。若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 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上述 增持股份方案。若増持股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或 实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 再启动增持股份方案;(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 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 之情形)或前次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 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以及满足启 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将继 续按照上述增持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 会计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控股股 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每 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② 超过前述条件的,有关增持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 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增持股份方 案;(5)公司股东大会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6)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时,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则由公司 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 归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原因外,公司控股股东将向公司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发 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取股东分红, 直至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董事(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本上市之 其他立董事次发行后的股价事宜承诺:(1)若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日起三是是 除外)、价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年内 18/137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18 / 137 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 条件:(1)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 交本次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方案,且该等增持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 限等信息,并依法办理所需的审批手续。自前述增持方案 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当实施前述增持方 案,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 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且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 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每 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若增 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 则公司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并自终止 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增持 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控股股东实施上述增 持股份方案。若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 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上述 增持股份方案。若增持股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或 实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再启动增持股份方案;(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 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 之情形)或前次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 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以及满足启 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将继 续按照上述增持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 一会计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控股股 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且每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② 超过前述条件的,有关增持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 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增持股份方 案;(5)公司股东大会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6)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时,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则由公司 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 归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原因外,公司控股股东将向公司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发 生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取股东分红, 直至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其他 董事(独 立董事 除外)、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本 次发行后的股价事宜承诺:(1)若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 上市之 日起三 年内 是 是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 高级管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理人员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 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且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自公司 公告前述方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施前述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 份的,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且单次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实际 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0%,单次买入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若买入公司股 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 件已满足,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可终止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前述方 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 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实施上述股份方案。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买入股份方 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 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个月内不再启动买入公司股 份方案:(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买入 公司股份方案(不包括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 形)或者前次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 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买入公 司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内 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②超过上述 标准的,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5)公司董事承诺就公司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6)若触发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则由公司及时 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 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事 实发生的当月起,向公司领取半薪,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张凌云、成湘均、王良和刘伟平关于避免公司资金占用的 张凌云承诺如下: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有)将严格 其他成湘均 王良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掌阅科技相关/长期有否 是 刘伟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效 他企业(若有)对掌阅科技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 19/137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19 / 137 高级管 理人员 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 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且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自公司 公告前述方案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施前述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 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 份的,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且单次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实际 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0%,单次买入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若买入公司股 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 件已满足,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可终止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前述方 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 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实施上述股份方案。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买入股份方 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 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 个月内不再启动买入公司股 份方案;(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买入 公司股份方案(不包括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 形)或者前次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买入公 司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内 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②超过上述 标准的,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5)公司董事承诺就公司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6)若触发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则由公司及时 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 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事 实发生的当月起,向公司领取半薪,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其他 张凌云 成湘均 王良 刘伟平 张凌云、成湘均、王良和刘伟平关于避免公司资金占用的 承诺如下: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有)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掌阅科技相关 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若有)对掌阅科技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 长期有 效 否 是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 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掌阅科技的资金或其他资 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 损害掌阅科技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若有)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 标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 掌阅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2020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上述议案已 于2020年5月7日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五、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口本报告期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八、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九、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口适用√不适用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其他说明 20/137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 / 137 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掌阅科技的资金或其他资 产、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 损害掌阅科技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若有)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 标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 掌阅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议案已 于 2020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 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八、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九、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