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十三、十四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导论:中华民国法制概况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纷纷建立革命政权,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颁布了大量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文件,但大多未及真正实行,其中最有影响者,为仿自西方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4月,临时政府迁至北京,北洋时代(或称民国北京政府时代)开始,北洋时代主要是军阀混战的时代,法制建设在乱世中蹦前行。1925年,在国共合作的背景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国共合作终止。4月18日,蒋介石在南京另建南京国民政府,宁汉合流和北伐成功以后,南京国民政府作为中国官方政府一直存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形成了反映官僚、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六法”体系,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特殊地位。中华民国时期是清末混乱政局的继续,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事实上长期处于分裂状态,新旧割据军阀勾心斗角,混战不已,帝国主义侵略日益严重,官像资产阶级压榨广大劳动阶级和人民群众,人民生活在痛苦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从革命根据地时代开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最终以革命战争的形式推翻了反动的南京国民政府,解放了除台湾以外的全中国,全面确立了人民的法制。南京国民政府和国民党残余势力败逃到台湾,在那里继续其“六法”秩序的统治。至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制仍受“六法”传统的深刻影响,学习中华民国法制史,对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台湾地区的政治与法制状态,有着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第十二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一、主要立法:革命政府颁布的革命法令宪法性法律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援引前清法律二、司法:时间过短,尚未来得及制定专门的司法机关组织法;重申法官独立原则禁止刑讯
第十二、十三、十四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导论:中华民国法制概况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纷纷建立革命政权,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 临时政府成立,颁布了大量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文件,但大多未及真正实行, 其中最有影响者,为仿自西方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4月,临时政府 迁至北京,北洋时代(或称民国北京政府时代)开始,北洋时代主要是军阀混战的 时代,法制建设在乱世中踟蹰前行。1925年,在国共合作的背景下,中华民国国民 政府在广州成立,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国共合作终止。4月18日,蒋介石 在南京另建南京国民政府,宁汉合流和北伐成功以后,南京国民政府作为中国官方 政府一直存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形成了反映官僚、地 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六法”体系,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特殊地位。 中华民国时期是清末混乱政局的继续,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事实上长期处于分 裂状态,新旧割据军阀勾心斗角,混战不已,帝国主义侵略日益严重,官僚资产阶 级压榨广大劳动阶级和人民群众,人民生活在痛苦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 从革命根据地时代开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最终以革命战争的形式推翻了反动的 南京国民政府,解放了除台湾以外的全中国,全面确立了人民的法制。南京国民政 府和国民党残余势力败逃到台湾,在那里继续其“六法”秩序的统治。至今,我国 台湾地区的法制仍受“六法”传统的深刻影响,学习中华民国法制史,对我们准确 理解和把握台湾地区的政治与法制状态,有着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 第十二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 一、主要立法: 革命政府颁布的革命法令 宪法性法律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援引前清法律 二、司法: 时间过短,尚未来得及制定专门的司法机关组织法; 重申法官独立原则 禁止刑讯
没有制定统一的程序法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员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第十三章: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建设一、主要立法:基本沿袭清末立法成果围绕《临时约法》展开了一系列激烈的争议和斗争二、司法:沿袭清末立法成果确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四级三审、审检合署的司法机关体系。确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法体系。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条例的确立确立了特别司法机关体制军事审判机关特别区法院废除了上海会审制度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体制
没有制定统一的程序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六章 法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章: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建设 一、主要立法: 基本沿袭清末立法成果 围绕《临时约法》展开了一系列激烈的争议和斗争 二、司法: 沿袭清末立法成果 确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四级三审、审检合署的司法机关体系。 确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法体系。 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条例的确立 确立了特别司法机关体制 军事审判机关 特别区法院 废除了上海会审制度 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体制
大理院三审平政院总检察厅最高审判总结判例与解释法律复核三审二审高级审判庭高级检察庭AA二审初审地方审判庭地方检察庭初审初级审判庭初级检察庭行政案件普通案件特别案件第十四章: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一、主要立法:1.国共合作背景下的法制建设2.苏俄经验的引入3.党国体制的确立《国民政府组织法》(1927年)4.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五权宪法新三民主义与立法的政治纲领化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的划分5.革命法制的推行土地立法、妇女权益立法、劳动法反革命罪的确立与《反革命罪条例》(1927年)党员背誓罪,党员犯罪,加重一等处罚。土豪劣绅罪(湖北地区立法)
第十四章: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 一、主要立法: 1.国共合作背景下的法制建设 2.苏俄经验的引入 3.党国体制的确立 《国民政府组织法》(1927年) 4.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发展与实践 五权宪法 新三民主义与立法的政治纲领化 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的划分 5.革命法制的推行 土地立法、妇女权益立法、劳动法 反革命罪的确立与《反革命罪条例》(1927年) 党员背誓罪,党员犯罪,加重一等处罚。 土豪劣绅罪(湖北地区立法)
二、司法:1927年《新司法制度》改审判厅为法院,实行二级二审制废除司法官不党禁令废除司法独立原则设立法院内的行政委员会制度废除检察厅,在法院内设立检查官。实行参审、陪审制第十五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制一、主要立法:1.指导思想:三民主义2.法律体系:整理前清、北洋、广东武汉国民政府的律令,删减后将其纳入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中,这就是所谓“六法体系”。六法的划分方式: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3.法律渊源:成文法判例、解释例国家元首、战时军事首脑的命令4.立法的阶段: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到抗战爆发:除宪法外,其他五法皆已制定颁行;宪法性文件是《国民政府组织法》、《训政纲领》(1928)与《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公布,性质为草案,是1947年《宪法》的底本)中央政府和党政军机关还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规;抗战时期:主要以单行法立法为主。战时立法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制定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六法体系完成;颁布大量特别法
二、司法: 1927年《新司法制度》 改审判厅为法院,实行二级二审制; 废除司法官不党禁令 废除司法独立原则 设立法院内的行政委员会制度 废除检察厅,在法院内设立检查官。 实行参审、陪审制 第十五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制 一、主要立法: 1.指导思想:三民主义 2.法律体系: 整理前清、北洋、广东武汉国民政府的律令,删减后将其纳入一个统一的 法律体系中,这就是所谓“六法体系”。 六法的划分方式: 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 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3.法律渊源: 成文法 判例、解释例 国家元首、战时军事首脑的命令 4.立法的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到抗战爆发: 除宪法外,其他五法皆已制定颁行; 宪法性文件是《国民政府组织法》、《训政纲领》(1928)与《训政时期 约法》(1931)、《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公布,性质为草案,是1947年《宪 法》的底本) 中央政府和党政军机关还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规; 抗战时期: 主要以单行法立法为主。 战时立法 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 制定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六法体系完成; 颁布大量特别法
5.立法机关:1928年立法院成立前,主要是国民党中执委及其政治会议:1928年,立法院成立,但依据“训政”的原则,立法权仍然把持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手中。立法院其时只是一个办事机构。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1.《训政时期约法》:五权划分与五院制党国体制国家资本主义的基本政策中央与省均权,县实行自治2.《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大会的职权被缩小,创制、复决权行使被推退;总统集权制,兼采内阁制与总统制之精神;省县两级自治尊重条约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法:《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民商合一制仿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制订了大量单行商事法规体现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相较清末、北洋政府的民事法,进一步清除了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了相当的中国法律传统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1.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3月公布,即“旧刑法”)《中华民国刑法》(1931-1934年大修,1935年公布,是为“新刑法”)2.刑事特别法:颁布大量的刑事特别法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法的特点:立法技术上渐趋完善进一步革除了其中的封建礼教残余,但仍有所保留;吸收了当时世界中较新的刑法理论与刑法原则社会防卫主义与“保安处分”创立反省院制度五、1935年以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司法体制
5.立法机关: 1928年立法院成立前,主要是国民党中执委及其政治会议; 1928年,立法院成立,但依据“训政”的原则,立法权仍然把持在国民党中央 政治会议手中。立法院其时只是一个办事机构。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1.《训政时期约法》: 五权划分与五院制 党国体制 国家资本主义的基本政策 中央与省均权,县实行自治 2.《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大会的职权被缩小,创制、复决权行使被推迟; 总统集权制,兼采内阁制与总统制之精神; 省县两级自治 尊重条约 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民商合一制 仿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 制订了大量单行商事法规 体现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相较清末、北洋政府的民事法,进一步清除了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了 相当的中国法律传统。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 1.刑法典: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3月公布,即“旧刑法”) 《中华民国刑法》(1931-1934年大修,1935年公布,是为“新刑法”) 2.刑事特别法: 颁布大量的刑事特别法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法的特点: 立法技术上渐趋完善 进一步革除了其中的封建礼教残余,但仍有所保留; 吸收了当时世界中较新的刑法理论与刑法原则 社会防卫主义与“保安处分” 创立反省院制度 五、1935年以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司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