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政府的承诺 差不多两百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十分有名的案 子一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这个案件通过一个普普通通的教 育机构的命运,表明即使是政府,作出了承诺也不得反海。它刺激了 西方法律文化里的一个兴奋点:在法律面前,政府与平民一样,只能 说一不。 169年,也就是美国独立之前,英国国王乔治二世核发了份 特许状,准许达特毛瑟学院设立董事会,丽董事会有权决定院长的人 选及其他重大事宜。几十年后,有那么一个由董事会决定的院长,因 学校经费、教学及管理等方面的事情,总与董事会发生摩擦。院长觉 得董事会碍手碍脚,董事会党得院长独断专行,矛看日猃激化。后 来,院长向州议会告发,要求彻底清理学院各方面的问题。 岂料,州议会觉得这位院长和董事会都不怎么样,没过多少时 日,便发布了一项法律,撤销了英王的特许状,同时命令学院停办,解 除院长职务,学院改为“大学”;还重新发布了…个特许状,规定增设 9名由州议会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并设州议会委派的25名监事,这 些监事对薰事会决定有否决权。 新委派的薰事会及监事孤假虎威,借州议会法律之势,大步跨进 达特毛瑟学院,将日董事会赶出学院。就在这时,有个獠学院秘书兼 财务的叫做乌德华的小人,投靠了得势的一方,并且将学院的印章、 文件及账本交给那帮人作为进见礼
14西窗法雨 上述种种事情使学院诸位原董事愤怒不已。他]决定,告到法 院,讨回公道,他们的起诉要求有两个:第·,乌德华必须返还侵占 之物;第二,州议会必须撤销有关的法律,恢复原特许状。主要理由 是:原特许状是政府核发的,这本身便是一种承诺,现在州议会作为 政府改变特诈状,是出尔反尔:平民之间的承诺必须遵守,为什么政 府与平长之间的承诺就可以反悔? 官可儿经周折,最后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宜马歌尔威然站 立,说,最初董事会向作为政府的英土申请特许状,目的是自筹资金 建立私立学院,而英王发布了特许状,这应视为一种回应“要约”(即 董事会申请)的承诺。双方已有契约关系、现州议会作为政府改变 特许状,显然是毁约。在契约上,政府与平民一样,必须遵守自己作 出的承诺。政府根本没有改变承诺的特权。随即判决达特毛瑟学院 胜诉。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 之外,别无特权。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已的承诺。政府是 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这种有关政府 承诺的观念,似乎和东方传统政治文化形成了有趣的对比。东方政 府的“回答”时常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只有“赐予”的含义
15 “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 契约这东西现在我们常常叫做“合同”或“协议”。如果两人之间 作出了某些约定,像“你应做什么”、“我必须做什么”、“你做完之后应 有什么收益”、“我做完之后有什么好处”等等,那么两人就被一个契 约连在一起了。不过,就契约观念来说,中国人一般只知道它属于私 领域(比如买卖、租赁、承包、委托),因为我们从不认为在公领域(比 如国家管理)中也有契约的问题。 可西方人时常会认为公领域也有契约。 1642年,英国正在闹“光荣革命”。正是那年,一个叫普拉敦和 一个叫吉安的两个英国人签订了一份委托管理契约。契约规定,普 拉敦委托吉安看管房子和花园,吉安要定期修缮:在每年的年底,普 拉敦将管理费寄给吉安;看管期限为20年:如任何-方违约,则依约 受罚。没过多久,“革命”结束了,在新政府的统治下,普拉敦和吉安 照旧履行着他们的契约。 根据这个契约,我们可以看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而对吉安 来说,应该严格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便不能得到管理费甚至受 罚。可能商品经济太发达了,不少西方人在思考人的关系时总先想 到契约;总想到契约的思维定式又使他靠]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政 府不能成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呢? 有人会说,在委托管理契约中,政府当然可以像吉安一样成为一 方当事人,政府完全可以收取管理费从而看管房子和花园
16 西窗法雨 但是,那些西方人在提出问题的时候意思不是指这类仍属私领 域的契约:他们是说,政府在管理国家的时候,为什么不能和民众有 个“社会契约”的关系?这个关系表明,如果政府不合格,民众有重 新选择的权利。这就是讲,不仅普拉敦和吉安之间有个契约问题,而 且他俩和政府之间也有个契约问题。“光荣革命”后的新政府不单是 统治者,它和被统治者之间也要讲个权利义务的契约。 为什么政府也要讲契约?这些西方人为回答这个问题编织了一 个“古代故事”:远占时期人创处于自然状态中,后来大家为了共同生 存便签订契约组成社会,再后来又与政府签订契约授予政府权力。 山此看来,政府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政府(不论是先前的还是后来 的)也要遵守契约。 西方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讲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同时以此告 诫在公领域不要想到“上下关系”,而要想到“契约关系”.当然,西方 人也知道有些政府是靠“暴力”起家的,然而他还是要这样讲,因为 他们特别希望政府的基础具有“正当性
7 法阮的审查权力 从我们中国的常识观点来看,-个规则要成为法律“家族”的一 员,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反过来说,只要立法机关大笔-挥或 举手通过,法律“家族”就多广一名成员无论怎样,这些“成员”的资 格与法院无关。但是,在西方国家,有时法院(般是最高法院)非要 查查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否具有法律“家族”的成员资格。它们通 常手执宪法,左审右审,如果一条规则在它看来违宪,它们就会取 消这条规则的“家族”资格。 180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亲自审理的马伯 里诉麦迪逊案,就是这样一个事例。 那年,美国总统亚当斯准备离任,新总统杰弗逊准备上任。川总 统离任前,一下子任命了17名治安法官,命令上不仅有总统签名,而 且有国务卿大印。谁知,17名法官任职令居然到新总统上任时仍未 发出。这批任职令后来落到了新国务卿麦迪逊的手中。麦迪逊不好 拿主意,便问杰弗逊怎么办,杰弗逊说:“作废!” 17名法官名册中有--个叫马伯里。此人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但官运平平,直到快迭休了才被任命为不大不小的治安法官,岂料前 任总统和国务卿又贵人多忘事,把自己好端端的前程视如鸡毛蒜皮。 马伯里不服气,去找麦迪逊理论,要求将任职令发给他。他以为,亚 当斯在位时签了字,前任国务卿也盖了印,新国务卿就有义务将命令 发给他,但是,麦迪逊还是说:“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