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少窗法雨 种“恐吓”。显然,对人性善恶的理解会影响纠止手段的选择。洋人 以为人性恶,所以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 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中国人以为人性善,所以确信教化的无 边效力,教化肯定可以使人改邪归正,于是以为法律实在是对付低下 动物的低下手段。这样,具有强制性质的“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而 在中国则到晚近时期才有了慢慢的起步。 西方人是不是真的像相信人有食欲性欲一样相信人是性本恶 的?可能不是,他们通常都知道,“人性恶”和“上帝的存在”一样,是 个信仰的问题,完全不是个真理的问题,如果你要探讨人性善或人性 恶,就如同探讨“鸡先蛋先”的问题样,很可能没有结果。除了《圣 经》的影响之外,-一般来说,他还觉得选择项事物不一定要有个 真实的前提,只要是有用,假设-一个前提就可以选择了。历史表明他 们的想法的确有用。 法治是一个很好的治理社会的手段,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 人时常认为,法律是一种“恐吓”刺激,对付死不改悔的“没有人性”的 人自然不在话下;但同时也都相信大多数人是善的,法律对他们似乎 是多余的。另方面,我J总相信天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认识,何祝人 自己的“本质”?于是,总要为人性善性恶的问题争得面红耳赤,似乎 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考虑其他问题。所以法治在我们的国家里 要么不完善,要么“人治”的影子残存不去。其实,既然我们喜欢上了 法治,假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 我们不必想个“夏娃”出来,只需要想想我们相信过的他人和自 已做了哪些不守信用、害人患己之类的事便足够了
“半法治”与“全法治” 人们常说,在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法治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 说法一半对,一半不对。中国历史上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过法律来 约束被统治者,但统治者自已却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这是中国古代 “法家”所说的那一类法治。在西方,从古至今也有法律,在近代之 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也和中国差不多,可到了近代以后,统治者 也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治。所以应该说 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 现代西方国家可以说是“全法治”。这种法治可通过一个小案领 略一二。 10多年前,一名叫做赖特的英国前特工,写了一本回忆录,叫 《抓间渫者》,描述了作者历尽沧桑的惊险生活。赖特是个十分有责 任感的人,他觉得他的一个上司、英国军事情报第五局局长霍利斯是 个克格勃间谍,便在书中写下了怀疑的种种理由。他还在书中叙述 了英国政府20世纪50年代如何企图暗杀埃及总统纳塞尔,20世纪 60年代如何秘密截收法国驻英国使馆与戴高乐之间的密码电报,甚 至保守党控制的第五局20世纪70年代如何策划阴谋搞垮当时的威 尔逊工党政府…英国政府知道了赖特要出版这本书,立即要求法 院发布不得出版的禁令。政府说,此书有损国家的安全利益。法院 随即发布了禁令 已移居澳大利亚的赖特想,在英国不行就在澳大利亚出版。英
10 西窗法州 国政府知道这个消息,立即赶赴当地要求法院发布禁令。可是当地 法院已经不拿英国政府当同事,驳回了它的要求:当地法院说,在澳 大利亚出版不会影响英国的安全利益。更使英国政府恼怒的是,英 国国内的《独立报》、《伦敦每口新闻》和《旗帜晚报》,不久就连篇转载 了该书的许多内容。政府立马向英国法院起诉,认为法院以前发布 的禁令同样适用于这些小报,认为这些小报犯有蔑视法院罪。 几轮官可过去了,英国政府连连败诉。最后,就在英国的最高法 院-一上议院里,英国政府还是被驳回了要求。英国法官说,第一, 在法律面前,政府和其他团体一样,不存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或其他 特有的权利;第一,法律是严格准确的,禁止出版书的禁令不能适用 于报刊的部分转载,否则将会影响报刊的权利。 其实,这桩小案谁赢谁输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 神,在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 律有亲近的关系 我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 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目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11 政府旁边的法院 政府也会犯错误,这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中国人还是西方人 对此都表现出了“宽宏大量”。当然,大家也都希望找个办法,以使政 府少犯错误,或在错了之后能得到纠正。由于对人的基本看法是“充 满信心”,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已,自己纠正自已”的 办法;而西方人相反,由于对人的基本看法是“缺乏信心”,因而选 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办法。 这恐怕就是“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不同传 统产生的一个缘由。 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推备竞选连任,其手下助选人员求胜 心切,不措采用“偷鸡摸狗”的办法,在政敌民主党竞选总部所在地华 盛顿水门办公室装置窃听器,试图截获有关情报。谁料,没过多久, 窃听器便被人发现,窃听人员也被当场拿捕。这就是世人皆的“水 门事件”。 事发后,检察官快刀斩乱麻,立即将几名窃听分子送上法庭。令 美国人深感气愤的是,尼克松本人不仅没有对手下有关人员严加训 斥,令其坦承过失,反而还纠集谋士商讨对策,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 了。但是,由于白官内时常装有录音装置,尼克松与谋士就如何掩饰 丑闻的谈话被-五十地录下了,录音带数量达60多份。显然,这 些录音带是明犯罪的重要材料。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为了顺利审理案件,要求尼克松配合法
12 西窗法雨 院,交出全部录啻带然而尼克松却称,总统有绝对的行政特权,而 且交出录皆带有损公众利益,于是拒绝交出:法官斯里卡哪管这些, 照发传票,判令尼克松在数日内将录音带如数交到法庭。 尼克松不服,将官可闹到美国最高联邦法院。他以为,联邦最高 法院不会像卜级法院那样-一点面子不给,并坚持自己作为总统应享 有特权,山是,联邦最高法院似乎非要给尼克松一点颜色看看,以合 议庭8比0的投票结果判决维持原判。联邦最高法院人法官说,如 果,总统拒绝交出录音带,则构成妨碍正常法律程序的罪名。在美国, 」至总统,下至平长,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法院就是法律的象 征,任何人不得违背法院的判决。至此,尼克松知道再也不能与法院 作对下去了,几天内便录音带交给了法院。后来,那录音带只播放 了一段,人们就知道尼克松任水门事件中是极不光彩的,尼克松本 人也知道难辞其咎.不得不宣告辞职。 当年的美国人,一方面为尼克松扼腕叹息,}方面又深为美国 法院“公正堡垒”的形象而感到自豪,更为法院能在旁边“看着”政府 而感到放心, 西方人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 “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政 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 人员的“道德自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