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西窗法雨 马伯里好向联邦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他的诉讼理由有一 个: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向联邦政府 现职官员下达令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而这条理由正是1789年 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马歇尔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可是,马欺尔非常奇 妙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观点。他说,第·,马伯里有权担任治安法 官,因为任职令己有总统签字和国务卿印章;第二,在其权利受到侵 害时法院应该提供法律救济:但是第三,提供救济的不应是联邦最高 法院,因为,美国联邦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驻外国大使、公 使、领事以及州政府为诉讼当事人时,联邦最高法院才有初审管辖 权,而马伯里不属于这-范围。一句话,最高法院不能在初审中对马 伯里提供法律救济。 邯么,法条例第十三条怎么办?它要求最高法院应当提供法 律救济。马歇尔毫不客气地说,这条规定变相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 权力,违反了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而无效!这就是说,法院可以认 为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家族资格”。 此案中有许多法律问题可研究,不过,我们在此只需注意法院有 权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否违宪这一问题,它是西方颇为重要 的一个法律文化现象。西方人说,这样有两点好处:一、宪法是国家 根本大法(一般全国通过才生效),是老百姓直接意志的体现,而立法 机关制定的规恻是立法代表们的意志体现,司法审查可以防止代表 意志超越百姓(被代表人)意志:二、可以保持一般法律在宪法之下的 统一性
19 少数人的权利 四五年前的一个三月一日,美国纽约市市长戴维·丁金斯郑重宣 布,市政府将对男女同性恋者之间的长期承诺和爱护关系予以承认。 这意味着,同性恋完全可以具有异性恋那样的家庭关系。纽约市的 同性恋者雀跃欢呼。就在第二天,一百零六对同性恋者便到市政府 申请结为“百年之好”,并签署了“家庭伴侣协议书”。市政府官员还 特别祝福他们能像传统的夫妇那样相亲相爱。这一百苓六对同性 “结婚”者,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批获得法律承认的同性恋家庭成员。 根据市长的法令,同性“家庭伴侣”可以收养子女,相互继承家庭 财产:如果是市政府的雇员,还可以和其他雇员一样同工同酬。可以 说,异性婚姻家庭享有的权利,同性“家庭伴侣”同样可以享有。 众所周知,数百年来,同性恋从未得到过大多数人道德上的认 可,更不用说国家法律的认可了。不少人认为,同性恋完全是心理土 的一种变态反映,这类恋人放着符合自然规律的异性恋不去享受,偏 要寻找邪门歪道的刺微,显属败坏世风,而且,异性恋是人类繁衍后 代的基本方式,同性恋根本不具有这样的功能。 而同性恋者以为,同性恋本身就是人类感情的一种表现,从感情 需要上来说,异性恋并不比同性恋具有优先的地位:至于繁衍后代的 功能,这也不是异性恋应得到认可而同性恋不应得到认可的一个理 由,因为,现在越未越多的男女婚姻并不是为了生孩子,而是为了让 感情“停泊在一个港湾里”,为什么异性恋者有这种感情的权利而同
20 西窗法闲 性恋者就没有? 明眼人可以发现,除了大多数人不喜欢之外,似乎不能找出其他 的否定同性恋的充分理、其实,许久以来,正是因为大多数人不喜 欢.所以同性恋才招至了法#的摒并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人多数人的意见的确是法律得以产生的 重要依据但是,西方人还有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不仅要关心人多数 人,而H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他们相信,少 数人的权利同样是·种应予承认的权利 那么,怎样周解人多数人的意见与少数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呢? 换话说,在什么条件下才可承认少数人的权利呢? 某些西方人认为,如果·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应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另外有人认为,当大多数人的利 益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行为的充分理由时,个人就其有了权利:而且 不难想象,止像少数人的意见有时会变成多数人的意见一样,少数人 的权利有时也会变成多数人的权利。总而言之,大多数人的喜恶似 乎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惟一立法依据、这也许正是同性恋者得以雀 跃欢呼的深层基础 因此就不难明白,为什么在西方文化中人们时常会听到这样… 种声音:认真地看待权利
21 女人和男人一样? 在现今西方的社会问题争论中,人们较多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 男性权利和女性权利,而一旦话及权利,这又成为法律问题了。从表 面上看,西方国家有关男女权利平等的法律改革运动早在20世纪七 八十年代以前就开始了,而且,现在大多数法律也都明文标注男性和 女性在许多方面都是平等的(比如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生育自决、择 业机会均等),还有法律规定了女性特有的某些权利(比如堕胎自由、 离婚可多分财产)。那么,为什么西方人还要争论这些问题?是不是 男女平等并未真正实现? 可能是这样。你瞧,近几年,不断有呼声要求取消所谓各类法案 中的男女平等、反性别歧视等规定。在美国,有人说,20世纪六七十 年代出笼的想要保护女性教育及就职权益的“反歧视条款”将不可避 免地降低美国的学术水平,因为,根据相当一部分专家教授的椎测, 女性的大脑容量的确低于男性,如果允许女性不断进入学术界,学 问迟早会退化到一百年前。这些人居然“言行一致”,把这种看法拟 成草案交予国会,而国会也真的讨论起来,大有修正甚至取消“反歧 视条款”之势。 又有人呼吁,取缔男女平等工作之类的法案。为什么?他们说, 鼓吹男女平等工作的法案实际上仅权有利于少数女性,这些女性往 往是那些上流社会的、精英的、功名心盛的处于传统婚姻模式之外的 职业女性。而大多数女性的想法和追求与职业女性不同,她们总是
22 西窗法雨 希望呆在家里生儿育女,不希望在社会【:闯吲荡从而与男人样被平 等看待,她们从来都是期待有一个踏踏实实的小家庭。对她们来说, 家庭是躲避社会危机的重要保障.所以,鼓励女性走入社会的平等 作法案.与其说是给予大多数女性权利,不如说是暗中剥夺她的 权利 看来,实现真正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实在不易,起码得对上述那些 看法有个较为彻底的学理颠澴才行 这样,有些西方女权主义者想出了两个颇有意趣的驳斥理由。 第一,他们认为、男性沙文主义或男性霸权肯定是硬将一些本属猜测 的东西归之于男性的本质或女性的本质。换话说,尽管男女生理 有别,但依赖感、非理性、温柔、感情用事之类的东西并不是女性与生 俱来的本质,而勇猛、理性、客观等也不是男性的本质,大谈女性或男 性的本质如何如何,纯粹是男权分子的形而上学式的偏见,因为并无 实验的证据证明这些。第.一,他们说,女性有时显露的依赖性、非理 性和软弱性等,完全是男权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造成的,在男 权意识形态诱导下,女性才不自觉地自塑为“依赖”、“不愿理性思 考”、“软弱”等。 一言以蔽之,每个男女个人都可以是千姿百态、千差万别的。如 果看到·个男性表现出感情用事、软弱依赖,或一个女性刚强理性、 意志坚决,一点也不应该感到奇怪,这是十分自然的: 在中国,我们也早就在法律上大书特书男女平等了:然而,我们 也苦恼为何在实践中女性时常遭到歧视(如择业),或许,我们也应 在法律的文化背景上.来一番反思。显然,假如认定了在价值上男女 平等观念是不可动摇的,那么,就应找到一些有力的学理来营造相应 的文化背景。我想,上面女权主义的两个驳斥理由是可以“拿来”用 一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