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金 毆人致死或殺人是没行不償命的,謀殺人雖傷面未死亦處绞痢)。 子孫本以恭謹孝順爲主,所以對父母有不遜侵犯的行爲皆爲 社會和法律所不容,不法在法律上是渔重大的罪,處器涵重。《学 經》云五刑之屬三千,罪莫大於不孝。《周遭》不孝爲鄉八刑之乙一。 漢律不孝罪斬梟②。北魏時代不遜父母律處尧刑,太和詔書酒以 爲大輕,令更詳制③,在上古時代的法律中,已可看出法律到對不孝 罪的重視,齊、隋以後不孝更成了十惡不赦的重罪,標明於卷首的 名例中①。 我們只要留意,歷代法律對於不孝罪的處治,便可以看出中國 古代法律皆採同一原則—加重主義。例如黑人在常人不算一回 事),但駡祖父母、父母便是绞罪②。且列入不孝重罪,在十惡之 ①《唐律流義》二一,《:武》一,“爵殿手是他的停”,“毁卤段耳染”,“兵刃欣 射人”,“殿人护澳文體腔”,“烫款殺用兵刃”,…七,《城盗》一,“深殺人”;《宋刑统》 二一,《們訟律”,“門毁放贤仪發”;一七,《贼盗律》,“謀殺”;《元史》一○三,《刑法志》 三,“殺傷”;《明律例一○,《列律公二,《器殿》,“毁明”;九,《刑律》一,《人命》,“买及 故殺人”,“謀殺人”;心清律二七,刑律》,《霸毁》上,“阙毆”;二六,《刑律》,《人命, “關毆及枚殺人”,“謀殺人”。 ②《公单傅文公十六年,何註。 ③“魂甚》一一一,《刑法志》。 )按北齊北周時不孝已為十頹重罪之一,(消書·刑法志》云:齊列重罪十你, 八:不杂,此十者不在八議論崩之限。又云,周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 敬,不京,内避之罪。)隋代始明立十惡名,自此以後以迄清律皆無變更,故《隋杏·刑 法志》云又宜恶之條,多採後齊之面斌有損益,七日不孝。又《唐律疏義》,《名例, “十惡”條疏義日:“按梁、陳已往,略有其條,周、齊雎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是 創制,始備此科,酌於舊章,数存於。大樂有造,後更刊除,十滌之内,唯存其八。自 武德以來,仍逆開皇,無所損益。”参看唐、宋、元、明、清律,“名例》,“十惡”條。 ⑤唐無常人相罵之條,赐悼長因名分闕系,嚴其法,與毁並言,明、清律始费立 罵留一門,然常人相不過管一而已(明律例》一○,《刑律》二,《黑晋》,“恩人”;清 律例二九,《刑律》,“罵留”,“人”), ⑥《唐律流義》二二,《厨訟二,“锻置祖父母父母”;《宋刑统》二二,《鬥訟》, “夫妻妾媵相段並没”;心明律例》,刑律》,《愕置》,“罵祖父母父母”;请律例》二九, 《刑律,掷晋》,“踢祖父母父母
第一章家 族 29 内。《清現行刑律>因廢除凌遲重訂死刑的關係,纔由絞决改爲絞 監侯①。 至於駡以上的行爲更是不能容忍的惡逆重罪了(亦在十惡以 内),早已超過不孝的程度,法律上的處分更爲嚴厲。漢②律、宋⑧律 皆罪至梟首。唐桑明清律的處分皆爲斬决,《清現行刑律》改爲徒 刑④。我們應注意除元律殷傷祖父母、父母處死刑外⑤,其他時代的 法律都不問有傷無傷,傷輕傷重,只要有毆的行爲便成立此罪⑥。 同時,也不分别故傷或誤傷。法律上例無誤傷作何治罪明文, 即使是並非有心干犯而誤傷父母也一律處斬。很古的時代,在漢 時,就有許多人如此看法,有甲父乙奥丙相鬬,丙以刀刺乙,甲以杖 擊丙救父而誤中其父,或日毆父當梟首,並不因誤傷而别論,獨董 仲舒云:“臣愚以父子至親也,聞其鬬莫不有忧悵之心,扶杖而救 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於其父而卒,君 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⑦。在當時持此種見 解的人已不甚多,後代的人亦少例外。 翟小良修牆得錢買魚酒飲食,翟父見而氣忿,揪住小良髮辮段打,小良情急圈脱, 用刀割辮,不期將父手腕割傷⑧。 ①《清現行刑律》,《罵置》,“駡祖父母父母”。 ②《太平御凳》六四○,引董仲舒《春秋决獄》。 ③《宋書》五四,《孔季恭傅引宋律云:“子贼殺毆父母枭首”。 ④《唐律统義》二二,《阙訟》二,“殿置祖父母父母”;《宋刑统》二二,《鬥訟律》, “夫妻妾媵相段並殺”;《明律例》十,《刑律》二,《阙般》,“段祖父母父母”;《请律例》二八, 《刑律》《曦毆》下,“殷祖父母父母”;《清現行刑律》,《殷瞬》下,“殷祖父母父母”。 ⑤。《元史》一○四,《刑法志》,“大惡”。 ⑥唐宋律但云,殷者新,原未分别有傷無傷,请律加註云:“凡預毁者不分首從皆 斬,不論有傷無傷與倍之輕重也。”又條例云:“凡子系殷祖父母父母,審纸别情,無論傷 之輕重,卸行奏諳斬决。”(清律例》,“殷祖父母父母”。) ⑦《太平御覽》六四○,引蓄仲舒《春秋决獄》。 ⑧《刑案彙覽》2:13a一14b
30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盘 龔奴才因妻與人通姦,争吵鬬殷,以翦刀向戳陳氏閃避,適晁父加红趕來勒解,收 手不及,誤將熟加紅左肋戳傷①, 樊魁與弟樊沉争,挂刀嚇欧,伊母王氏套刀,自行制傷②。 以上諸案都依子毆父母律凝斬立决,後因情可矜憫,纔改斬 侯,秋審由實改緩,並因樊魁一案定一新例:“其誤傷祖父母父母律 應斬决者,仍照本律定凝,援引樊魁案内欽奉諭旨,恭候欽定”③。 又一案: 周三兒用柳條殷費伊妻,母上前遮護,誤傷左腮煩,飲食行動知常,並未嚷痛。嗣 因身受寒,下坑出恭,失跌喘發,痛剿殂命。刑部以傷甚輕淺,死由於病,但業已誤 傷,倫紀攸關,仍照律凝斬决,奉旨九卿議奏,得改斬候④。 若致父母於死,自又罪加一等,唐,宋死刑止斬絞二種,毆罪已 至斬刑,故罪無可加,仍止於斬。元,明、清律則罪加至凌遲,凌 遲本不見於五刑,爲法外最殘酷之極刑,非罪大惡極不用,惟用於 謀反惡逆等罪,法律對逆倫案之重視,可以知之。《清現行刑律因 廢除凌暹逯一刑,纔將殺死父母改爲斯决,同時殷罵父母亦不得不分 别各减一等,改爲絞及絞候⑤。殷死父母之雖已斃命,仍須凌遲 屍體。清時有一人因瘋砍死父親,被母砍死⑦。一人將母推跌斃 命,被兄活埋⑨。後均到屍示案,又一人毆兄誤傷斃母,畏罪自盡, 剉屍示衆⑨。有許多未及正法,在監瘐斃的逆倫犯,都同樣辦理。 ①《刑案彙覽>2:8a一11a, ② 同上,11a-12a, ③ 《清律例》二八,《刑律》,《溺殷》下,“毆祖父母父母”條,道光五年缠纂例。 ④《刑案彙竟》44:23b ⑤《元史》一○四,《刑法志》,“大惡”;《明律例》,“殷祖父母父母”;《清律列》: “殷祖父母父母”。 ⑥《清現行刑律》,“酸祖父母父母”。 ⑦《刑案彙覽》44346 (⑧ 《續增刑案彙覽》12:2, ⑨ ,刑案彙覽》44:346一35a
第一章家族 31 元律有明文的規定①。清代均依律倒屍示衆®。便是毆傷父母業 已依律斬决的逆倫罪犯,父母嗣後因傷身死者,也不免於剉示⑧, 雠死猶不能逃刑,甚至刑餘之屍還須受第二次刑。法律對於殷死 父母必須處極刑的壑持,可以想見。 卸無心誤殺父母也當凌遲。法律上原不分别誤殺故殺④,致 父母於死便依律間凝,有特别情節特可矜原的案子,得到皇帝的矜 憐,才有减輕的機會。 白鵬鹤因向嫂白葛氏借燈油不遂,出街嚷罵,白葛氏趕出門首理論,白鵬鵪拾起土 塊向嫂擲擊,適母白王氏出勘,誤傷殂命。刑部按子殺父母凌遲處死律周凝。奉旨以 遥擲土坯誤傷其母,非其思慮所及,奥蘭毆誤殺者究屬有間,着改爲斯立决⑤。 又一案與此相似。 隴阿侯奥余茂勝口角相毆,隴阿侯拾起地下柴斧,用斧背向余茂腾回打。余急行 閃避,適隴之祖母走攏拉勤,隴收手不及誤傷祖母頂心,倒地身死。巡撫依律問凝凌迎, 奉旨以誤傷究奥毆殺者不同,改爲斬决⑥。 當時並爲此定一條例,子孫誤傷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仍照律 定凝,但准援引白鵬鶴及隴阿侯案内欽奉諭旨恭候欽定⑦。 甚至因父母被人毆擊,数父母情急,誤傷父母致死,也須依律 問凝凌遲,然後請旨核减。 邹逢達被戚興按撲在地,成拾石欲殷,鄧子光维用刀将戚興戳傷,戚興仍抵住郅逢 達不成,郅光維情急用刀向戳,不意减將腿挪開,收手不及,誤將父右腹戳傷斃命。有 ①《元史·刑法志》,“大惡”。 ②)《刑案彙覽》44:35a一36b。 ③)《清律例》,“殷祖父母父母”條例。 )故清律總註云:“殺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虑死,不言殷死而言殺者,兼般殺故殺 在内”。 ③《刑案量凳》44:25ab。 )同上,26ab。 ⑦《清律例》,“毆祖父母父母”,道光五年續纂例
32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食 司以父被毆勢在危急,救父誤傷,情有可憫,照子毁殺父律凝凌通,奏請减爲斯立决, 旨照准①, 陳氏與董醉試拉套竹挑,互毁。隙氏之子譚亞九喊令董放手,董不理,恐母吃衔, 以石躑擊,董閃避,擊中陳氏身死。依律凌逼,避明情節,恭候欽定。奉旨改爲渐監 候②, 法律上又有關於子孫過失殺傷父母的規定,常人過失殺傷③ 是可以收贖的④,但子系過失殺傷父母則不得贖,且科罪極重。唐、 宋、明,清律過失傷者徒三年,過失殺者流三千里®。乾隆時又定例 過失殺祖父母,父母絞立决⑥,較前更重。過失殺傷父母罪所以如 此重大仍是因爲孝道倫紀的關係。最好我們引清律原註來剖釋立 法的原意和精神:“過失雖出無心,而子孫…於祖父母、父母當敬 慎不應至於過失,故凡人收贖,而子坐流徒,即臣子於君父不得耦 ①《刑案囊覽》44:25ab。 ②同上,29b一30a。 ③按過失殺傷與誤傷不同,雖同屬事出無意,並非有心殺傷,但在中國古代法律 上的含義是有分别的。誤信拾负人明毆而誤傷旁人,所以律上說因第殿而誤殺傷旁人 者知何治罪,因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如何治罪(参看《唐律疏義》二三,《鬬訟》 三,“嗣殷誤殺傷人”;《宋刑统》二三,《鬥訟律》,“誤殺傷”;《明律例》九,《刑律》一,人 命,“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過 失殼傷則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的傷害,律註曾列塞數例,如共舉重物,力不能 制,停及同惠物者;乘高履危,足有蹉跌,累及同伴;駕船使風,乘馬鷔走,勉車下坡,势 不能止;彈射禽歌,因事投擲磚瓦,不期傷之類。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人者皆是 (參看《唐律疏義》二三,《爵訟》三,“過失殺傷人”;《宋刑統》二三,《鬥訟律》,“過失殺 售”;《明律例》,“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清律例》,“戡殺誤殺過失殺傷人”),所以法律 上過失殺禱之罪較誤殺傷者爲輕, ④参看《唐律疏義》二三,《鬬訟三》,“過失殺傷人”;《宋刑统》二三,《鬥訟律》, “過失殺傷”;《明律例》,“戴殺誤殺過失殺傷人”;《清律例》,“戴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⑤《唐律疏義》,“殷置祖父母父母”;《宋刑沈》二二,《鬥款律》,“夫妻妾媵相毆 蓝殺”:《明律例》,“殷祖父母父母”;《清律例》,“殿祖父母父母”;《清現行刑律》,“毆祖 父母父母”, ⑥《请律例>,“殿祖父母父母”你,乾隆二十八年例,道光二十五年修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