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的方法“破坏了年轻人最可宝贵的桌赋一一极其强的想象力”①。为了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犯罪论体系与基本观点,必须将代表不同立场的教科书指定为必读书;为了让学生具有批判精神,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之间应当展开系统的、针锋相对的学术对话。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刑法学研究以及犯罪论体系的形成,没有终点。“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它们都是试探性的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的假说···我们无法确定任何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因而我们必须作好准备,有些最为我们偏爱的理论到头来却原来并不真实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却未必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以外,别无其他选择。”②德国、日本的犯罪论体系的发展事实表明,学者们的一边倒,或者说学术观点的一边倒,反而不利于犯罪论体系的深人讨论。“在学界拥有市民权的学说,即使被贴上少数说的标签,也有其形成的根据与要当性。如果各种学说的主张者直接相互进行争论,就不可能像教科书的清晰整理那样终结。学说的实像,只有争论后才能显现出来。”③我们没有必要动辑要求在犯罪论体系上形成共识,动辑期待学者形成一致意见;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反而有利于学术的发展与繁荣。人们习惯于认为,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了四要件体系,如果采取三阶层或者两阶层体系,会造成司法的混乱。在笔者看来,所谓司法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了四要件体系,只是意味着他们在参加考试、撰写论文时,采取了四要件体系,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按照四要件体系认定犯罪。根据笔者的观察,现在已经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在按照三阶层体系思考和处理疑难案件。更为重要的是,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反而有利于司①【美】保罗·法伊尔阿本德:《反对方法》,周昌忠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②波普尔语,转引自纪树立:《科学态度与证伪主义一一波普尔的一篇(前言)以及对它的评价》,载《读书》1986年第1期,第12一13页。③【日]大谷实vs前田雅英:《工≠寸个亍1少刑法总论》,有斐阁1999年版,前言第1页。10|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www.TopSa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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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基本方法章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在就同一问题出现了各种观点的场合,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使自已办理的案件获得公平正义的结论,会权衡各种观点的利,从而对不同观点做出取舍。各位刑法学者的观点,如同超市里的商品,司法工作人员需要什么就取什么(而且是免费的)。“在某些场合,以不同的体系看问题,还能够明确事物的不同侧面。”①所以,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反而有利于刑事司法。可以肯定和应当承认的是,在中国,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的时代已经结束,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是刑法学者还是司法人员,恐怕只能以平和心态迎接和面对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时代的到来。诚然,并存于我们面前的是异质性的多元犯罪论体系(各种体系的支柱或实体并不相同),尽管这不是很理想的状态,但还是优于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的局面。从异质性的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局面,到如同德国、目本那样的同质性(均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状态,还需要一个过程。二、从单纯批判到相互借鉴学术是在相互批判中繁荣与发展的。不管是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还是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抑或创立全新的犯罪论体系,都会批判对方犯罪论体系的缺陷。但是,单纯批判对方是不够的,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编造对方并不存在的缺陷更不可取;各种学说在批判对方观点的同时,也必须反省自已的观点,并借鉴乃至吸收对方的合理观点。单纯批判与指责另一种犯罪论体系的缺陷,并不能表明自已所坚持的犯罪论体系就是合理的。当一方说“你真坏”时,另一方不反思自己是否真坏,只是说“你也不是好东西”的做法,既不适合为人处事,也不适合学术研究。受到批评的一方,必须能够回应对方提出的批评意见,说明自已的理论体系并不存在对方所提出的缺陷,或者改进、修正自已坚持的犯①【日]平龙一:《刑法总论I》,有斐阁1972年版,第88页。11www.TopSa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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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网罪论体系。任何一位学者都应当意识到,自已的体系与观点可能是不合理的;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批评意见,都应当怀有敬意和表示尊重。正如波普尔所言:“如果有人发现了你的一种错误看法,你应当对此表示感谢:对于批评你的错误想法的人,你也应当表示感谢,因为这会导致改正错误,从而使我们更接近于真理。”①即使某种犯罪论体系存在某种缺陷,也不意味着这种体系就必须被推翻:即使某种犯罪论体系具有某种优点,也不意味着必须采取这种犯罪论体系。因为各种体系都会有缺陷,即使现在没有缺陷,将来也会有缺陷。另一方面,在一国之内,并不是等到一种体系很糟糕了,才需要改变它:如果存在另一种相对而言更为合适的体系,就没有理由拒绝它。在坚持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同时,应当对其他犯罪论体系具有全面透彻的了解,不能随意指责对方的“缺陷”,不能将自已的批判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上,更不能将对方学说的优点当作缺陷进行批判。例如,不少学者在批判四要件体系时指出,四要件体系没有给被告人抗辩提供充分的空间。②但这种批判难以令人信服。在四要件体系中,被告人不仅可以就四个要件逐一进行抗辩,提出自已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个或全部构成要件,或者不具备各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而且还可以在犯罪构成之外就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进行抗辩。再如,有学者指出:“大陆法系现有犯罪成立的理论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除了和我国刑法理论共有“行为理论”存在缺陷之外,究竟如何克服“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便成为了根本性间题。如一方面在强调构成要件的定型作用,另一方面却将行为的故意与过失的责任要素排除在这之外:一方面强调罪责自负的自已原则,另一方面却要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方面强调罪过责任,另一方面却热烈追捧部分犯罪共同说”:一方面强调行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却始终主张共犯没有独①转引自纪树立:《科学态度与证伪主义一一波普尔的一篇《前言)以及对它的评价》,载《读书》1986年第1期,第12页。②参见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滑及其克服》,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第48页;李静:《犯罪构成体系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第104页以下。12|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裁w.TopSa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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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基章本方法立的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①然而,这些批评基本上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之上。其一,尚若说这里的定型作用是指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机能那么,结果无价值论中强调这种定型作用的学者,会对构成要件采取违法有责类型说,使故意、过失成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不是违法要累);行为无价值论中强调这种定型作用的学者,即使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也会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亦即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反之,结果无价值论中认为构成要件不具有个别化机能,同时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的学者,不会将故意、过失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将三阶层体系下的不同观点拼凑起来后,再批判它自相矛盾,是不合适的。其三,就共同正犯而言,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②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丙,并同时朝丙开枪,只有一枪打中丙,既可能查明是甲或者乙打中了丙,也可能只查明是二人中的某一人打中了丙但查不清谁打中了丙。在这两种情形,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甲与乙都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甲乙二人作为共同正犯,相互利用、借助对方的行为致丙死亡,各人的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且均有故意,理当均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不能认为这个原则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③况且,倘若认为这样处理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就得完全否认共同犯罪。这是不现实的。其三,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好,行为共同说也好,本身都不会违反责任主义或者罪过原则。其四,共犯(教唆犯、帮助犯)行为不可能独立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只能通过正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共犯没有实施正犯行为,但对通过正犯行为导致的结果必须承担责任。这其中没有任何缺陷。再如,冯亚东教授针对德国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指出:“同一法定事由(如紧急避险)就既可能是违法阻却事由也可能是责任阻却事由,将本来①陈世伟:《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初探》,载梁根林主编:《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②“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中的“责任”与罪责自负中的“责”并不是等同含义。倘若认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违反罪责自负原则的,那么,在四要件体系下也存在相同问题,该如何解释?13www.TopSa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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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简单的问题却由于体系的层面分离搞得异常复杂,以致不但会使司法者一头雾水,就是理论家时常也晕头转向,难梳理路。”①然而,将紧急避险分为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刚好是三阶层体系的优点。这种区分不仅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间题(如在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对于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不得进行防卫,但对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则可以进行防卫,如此等等),可以说明不同的紧急避险不成立犯罪的实质根据与具体条件,并且在其体系上天衣无缝。况且,德国的司法者在此问题上并没有一头雾水,其理论家更没有晕头转向。在讨论各种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性时,要区分体系内的问题与体系外的间题;明确哪些表面上是体系外的问题,实际上却直接或者间接受到体系本身的制约;不能将与体系无关的具体问题也归结为体系问题。例如,陈兴良教授指出:“教唆或帮助自杀等自杀关联行为,不能等同于故意杀人行为。按照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教唆或帮助自杀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违法性与罪责性,就不会评价为犯罪。而根据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只要将教唆或帮助自杀行为错误地理解为杀人行为,接下来杀人故意也有,因果关系也有,杀人结果也有,主体要件也符合。因此,一存俱存必然导致一错俱错。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比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出错的几率要大一些。”②尽管陈兴良教授只是使用了“出错几率要大一些”的表述,但此问题是否与犯罪构成体系相关,还存在疑问。其实,对教唆、帮助自杀应当如何处理,与犯罪论体系没有直接关系。德国与日本采用相同的犯罪论体系,但德国刑法不处罚教唆、帮助自杀,日本刑法将教唆、帮助自杀规定为故意杀人罪之外的独立犯罪。在中国,四要件理论也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认为教唆自杀与帮助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要么是刑法理论自身的矛盾,要么是没有说明教唆自杀①冯亚东:《中德(日)犯罪成立体系比较分析》,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第94页。②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消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141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www.TopSa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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