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目的是指明协调一致的可能性和就管理国际关系的方式提出 自已的建议,以便利国际社会的组织,第三,它使各国的法学家 们,在有关他们的本国法方面,得以考虑改革,摆脱陈规旧引。 为了使比较法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学家们必须不再只研究 本国法,面必须在一切有利时机运用比较方法。每个人在自己 的专业中肯定会有所收获。然而,要做到这样,还有很多工作要 做。比较法的用处只是新近才得到承认的,比较法学家们为扩 大法学家的兴趣范围和重新给予后者以世界观念而做的工作还 是不完全的。我们今天的很多法学家,一方面承认比较法的用 处,一方面却避免运用比较的方法,因为他们不曾受到过研究外 国法所必需的培养。新的一代却受到这种培养。对新世界的实 际情况越了解,对各国间的共处越感必要,新的一代就越不会同 意让法学象耶林曾经悲叹过的那样降低到“地方判例”的术平。 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人在他们每天的活动中把视野局限在本国 法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但法学只能是世界性的。比较法是这一 世界性的要素之一,在我们的时代特别重要,为了认识法学,为 了法学的进步,它起着、并注定要起着头等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当代法的多样性 14.法的数量当今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已的法,有 时甚至一个国家内部同时实施着不同的法。某些非国家的团体 也有它们的法:天主教会法,伊斯兰法,印度法,犹太法。还有国 际法,其目的是在世界范围或地区范围内规定国家间的关系与 国际贸易关系。 本书的目的在于透过这种多样性提供一个指导工具,便利 法学家的工作,后者由于这样那样的理由,可能有兴趣了獬这一 或那一外国法。 ·21·
我们想完成的工作是复杂的。各国法是用多种语言、按照不 同的技术①表达,并且是为结构、信仰与风俗习惯十分不同的各 种杜会制订的,单就数量之多这一点来说,我们在有限的篇幅里 就难以进行令人满意的综合。然而,我们并不以为应该放弃自 己的计划。其实,当代世界上的法,虽然为数很多,·但却可以分 成数目有限的法系,因此,我们不必阐述每一法的细节,面只阐 述这些法分属的几个法系的一般特征,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所 以,在本书引言中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说明法系的概念和明确 在当代世界上存在哪些不同的法系。 15.法的可变复豪与不变要素法的数量多是事实。可是 还应弄清楚这现象的规模和它真正的意义。法的多样性包含些 什么?怎么表现出来 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学家,注意力集中在本国法,他们对这个 问题的回答无疑将是:不同的国家发布并实施不同的规定。这是 法的多样性的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意义美国法与法国法不同, 因为前者许可而后者不许可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司法监 督,英国法与爱尔兰法不同,因为前者许可而后者不许可离婚。 但法的多样性并不仅仅取决于法所包含的规定的形形色 色,千变万化,因为把法简单地看成淮则的总体是种表面而错误 的看法。当然,在某个时期,某个国家的法可具体化为若干条规 定。但法律现象要复杂得多。每个法事实上是一个体系:它使 用和一定概念相对应的一定间汇,它把规定分成一定的种类,它 包含对提出规定的某些技术和解释这些规定的某些方法的运 用,它和一一定的杜会秩序观念联系着,这种观念决定法的实施方 式和法的职能本身。 ①指法律规定上的技术。一一泽者 。22·
“只要立法者的三句话,整柜整柜的书就可以毁掉,”1848年 一位德国作者①这样写道。这不过是一句俏皮话。确实,法量条 文是会变的,做实际工作的人应该当心那些不完全反映新情况 的著作。可是,法律教育之所以可能,只是因为法是由变动下居 的条文以外的其他东西所构成。对于法学家的培养,主要的情 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十年以后,在执行业务中,也 许与这些条文的绝大部分无关,背诵对他有何用处?重要拊是 要学安排条文的框框和范围、条文所用词句的意义以及确定条 文意义与使条文之间协调所用的方法。立法者大笔一挥,法律条 文就可变更。但此外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能随意变更的其他要素, 因为它们是同我们的文明和思想方式密切联系着的:立法者对 它们象对我们的语言或我们的推理方式一样,无法施加影响。 罗斯科·庞德@在美国所做的工作突出了各国法所包含 的、隐藏在法律条文后面的这些要素的重要性。正是以这些要 素的存在为基础我们才能透过法律条文的一切变更而具有:关于 我国法的历史连续性的观念,也正是由于这些要素的存在,我们 才得以把法看成一门科学,法律敦育才成为可能。 16,法的归类成系如巢考察法律规定的内容,法的多样 性确实是可观的,反之,如果考虑更基本、更稳定的要素,用这些 要素可以发现规定,解释规定,明确予以评价,那么,它的多样 性就小了。规定可以形形色色,千变万化,相反,用以说明规定 的技术,将规定分类的方法,解释规定所用的推理方式,则可归 结为数目有限的一些类型。因此,我们可以把法归类成“系”,就 1 Ki-chmann (J.):Die Wertlo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 schaft(reed.1936),p.25. ②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一1964年),美国法学家,社会法学派 的主要代表之一。1910年开始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1916年升任该院院长,第二 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曾来中国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承问。 一译者 ··
象宗教方面(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等)、语言学方面(罗曼 语、斯拉夫语、闪米特语、尼罗河流城语等)或自然科学方面(哺 乳动物、爬行动物、鸟类、两栖类等)一样,可以忽略次要的区别 不去管它,确认“系”的存在。 法归类成系,简化为少数类型,可以便于对当代世界各国法 的介绍与理解。但关于怎样进行归类,从而应该承认娜些不同 的法系,并无统一意见。有些人根据法的概念结构或赋予各种 法源的重要性来归类。另一些人则认为这些技术方面的区别是 次要的,他们把下列本质性的考虑放在第一位:打算借助法建立 的社会型态,或者给予作为社会秩序因素的法的地位。 这些争论使人们费了不少笔墨,但并无多大意义。“法系” 的概念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生物学上的实在性①,使用它只是为 了便于讲解,为了强调在各种法之闻存在的相似之处和区别。既 然如此,所有的分类方法都有其优点。一切都取决于所处的背 景和这些人或那些人的主要考虑。是从全世界的角度还是仅仅 从欧洲的角度观察问题,就会有不同的分类法。一个人作为社 会学家还是作为法学家观察问题,其考虑问题就会有不同的方 式方法。研究的中心要是以公法、私法或刑法来分,其他的归类 方法同祥是可行的。 因此,我们不必同提出过各种分类的作者们进行任何论 战。从实效出发,我们只首先简要地突出主要特征,这些特征使 我们得以辨认现代世界上三个主要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 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但这些法系,不论它们多么重要、传播多 么广泛,都远不能反映现代法律世界的全部真实情祝。在它们 所代表的概念之外或同这些概念相结合,在为数众多的社会里 继续存在着有关良好的社会组织的其他看法,这些看法继续起 ①上述自然科学的分类就有与之相对应的生物学上的实在性。一译苦 ·24·
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同这些其他看法有关的“些原测,本书 将给予一些说明。 17、罗马日耳曼法素第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法系是罗马 耳曼法系。这个法系包括以罗马法为法学基础的那些国家。 在这些国家里,法律规范被理解为同正义的和道德的考虑:密切 联系的行为准则。确定这些准则应该是什么样的是法学的主要 任务,学说”专心于这项任务,对法的实施关心较少,因为去的 实施基从事法律与行政实际工作者的事。 十九世纪以来,在罗马日耳曼法系中,法律起着主要的作 用,因为属于这个法系的各国都有“法典”。 最后,罗马日耳曼法的另一个特征在于这样的事实:由于历 史原因,这些法首先是为了规定公民闻的关系而制定的,法的其 他部门只是从“民法*的原则出发,较迟并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 的,民法曾经长时期是法学的主要基础。 罗马日耳曼法系发源于欧洲。它是经过了欧洲各大学的努 力才形成的,这些大学从十二世纪以来,在查士丁尼大帝的编纂 工作的基础上,发展了适合于近代社会条件的、适用于一切法律 的法学。选用罗马日耳曼这一修饰语就是为了向拉丁民族国家 与日耳曼民族国家的各大学所作的这种共同努力表示敬意,① 由于殖民化的作用,罗马日耳曼法系赢得了非常广的地 盘,在这些土地上今天还实施着属于这个法系或同这个法系非 常接近的法。在其他一些不曾受到欧洲大陆各国统治、但现代 化的需要或西方化的愿望营经引起欧洲思趣渗透的国家,一种 ①为了简短我们偶尔也称“罗马法系”,这一法虽然用起来方便,但却不能 很好地体现那种曾在这个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主婴地位的科学作用:它也有可能 使人忘记:属于这个法系的各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同罗马法的规定是极洲不同的。英 语中有时使用的“大陆法”成“民法”等名称则更加澧人非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