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条件的新国际法的过程中,要求比较法发挥重要作用。然而, 比较法学家只强调比较法应起的作用还是不够的。他们的另一 项工作是帮助法学家们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有能力完成所担负 的任务。比较法并不是对这门学科有兴趣的少数几个法学家的 特有领域。为了更好地理解各自从事的法律门类,为了改进这些 门类的工作,或者为了协同外国的法学家们制订统一的关于冲 突的规定或实质性的规定,或协调各种不同的法,要求全体法学 家都来关心比较法。对大部分人来进,比较法无疑将只是一种 方法,一种比较的方法,能用来为他们各自不同的目的服务。反 之,对有些人来讲,如果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外国法本身,以及 集中在同本国法的比较上,那他们就完全可以认为,比较法是一 门真正的科学,是法学知识的一·个独立门类。使外国法同本国法 便于比较,从各方面来看,都是重要的。因此,在仅仅应用比较 法的法学家旁边,还有“比较法学家”的位置,他们的任务是准 备条件,使其他人能在各自不同的工作中有成效地运用比较方 法。 其实,各种法的比较有时是困难的,在进行摸求之前,必须 知道面临的危险,而当进入了这个领域时,要知道应该遵守的慎 宜守则。 法学家门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蕾注意这个问题,因为他们 所关心的法的范围是狭窄的。在法国,人们关心的只是欧洲大 陆的法,这些祛由于它们的传统、结构、方法以及适用环境等 原因同法画法很接近或比较接近,因此不曾要求法学家们作好 任何特殊准备。只要人们关心的法同我国的法属同一个“系”,那 么,过去是如此,今天依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了解其他的 法,并不蒂要是一个比较法学家。 然而,今天的世界不再是以前的世界。我们越来越烦繁地 接触一些人、一些法学家,他们受过的是同我们不同的教育;他 ,18
们不用间样的方法论证推理,他们使用的概念同我们的不可,他 们对世界的看法和他们的法律观同我们的也不一样。因此,就需 要有比较法学家,在法学家们有效地会晤以前,告诉他们在理解 对话者和让对话者理解自己时将会遇到哪些困难,这就是比较 法课程和比较法学院新近得到发展的主要原因。 10.比较法与法律社会学比较法曾被有些人视为法律社 会学的一个方面。我们在对这种看法持保留意见的同时,应该承 认在比较法与法律社会学之间存在着很多接触点和一些共同领 域。同社会学一样,比较法首先应研究法在何等程度上决定着人 们的态度,以及人们承认法作为社会秩序的因素占有何等地位。 我们生活在法受到高度重视、认为法能支配社会关系的… 切方面的社会里,所以容易认为在所有国家或至少在已经达到 可以同我们相比的发展水平的杜会里,情祝都是同样的。我们 也容易认为成文法是唯一的现实,而忘了多少个世纪中,就是在 我们自己的国家里曾存在于大学里讲授的法与法院据以判案的 规定之间的旧时的二元性。 凡有志于外国法的人必须牢记形式上的法源所体现的法并 非用以决定社会关系的唯一因素。法律上的规定和程序,在我 们看来是最重要的,而在另一个环境里却可能只起辅助的作用, 几乎无足轻重,因为还有其他原则参与支配杜会关系。如旧本 法中义理(giri)的规定,马达加斯加的“丰巴(fomba),有的 地方这种或那种宗教或团体权力机关的中裁,还有的地方单纯 的对奥论的畏俱或一个强有力的政党的控制,凡此种种能使 表面的法成为单纯的表面,社会生活多少与之脱节。在法受到 高度尊敬、却又倾向于把法看成实际上可望不可即的理想的许 多国家里,有发生这种脱节的可能:伊斯兰法在理论上占统治地 位的许多国家就是这种情况。反之,由于法受到轻视,类似的脱 ·1·
节也可能发生,远东一些国家的情况就是如此,在那里善良的公 民通过调解来解决纷争,而把上法院、诉诸法律传统上视为羞耻。 就是在我们西方的一些国家,法显然也远未包括社会生活的全 部现实:并非所有刑事犯罪都受追诉,并非所有捐税都能征收, 法院的判决并非都能执行,有一些行政上的、商业上的、职业性 的做法以及宗教、政治、社会方面的一些因素影响个人的行动方 式,一个只注意狄义的法的理论的人,对于怎样调整社会关系或 在现实中法究竟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是会有不正确的看法的。 11.法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形式上的法源。在各不同的 法系中,法律、习惯、判例、学说和衡平所起的作用是极不相同的。 研究一种外国法时,必须了解我们所接受的、有关上述各种可能 的法源之间的关系的思想并非在所有国家都一样,因此法学家 们用以发现法律规范与发展法律体系的推理方法可以是各种各 样的。某种法可能具有宗教的或神圣的性质,任何立法者不能变 更其规定,而在另一一种法中,法律不过是一种模式,习惯违反它 被视为自然的事。还有些地方,人们承认作为判例的判决,其约 束力超过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在某些法律团体中,运用某些一 般的格言或某些最高的正义原则时也可以程度不同地引申解释 以纠正对现有的正式规定的严格执行。 在比较法中,我们应该联系所要研究的各法系,了解所有这 些。由于理论家们所使用的有关法源或法律解释的提法并不总 是正确地反映现实,因此,事情就变得复杂了。例如在法国,古 典理论就宣称判例不是法源,但在某些情况下,最高法院或行政 法院的判决事实上经常具有几乎不低于法律效力的约束力。在 英国,其制度主要是由判例法(Casc1aw)构成的,英国的法律, 今天仍被看成是例外的现象。可是,这种提法也得很好地加以理 解。英国的法律同祥为数很多,并且其作用几乎不低于法国的法 ·18◆
律。象古代的规定所要求的那样从字面上狭义地解释法律的事, 也几乎绝迹。但是现在,英国的法学家们在立法者制定的规定 面前仍然患到不自在,因此,他们实施这些规定,作出判决,尽快 地用判例的汹涌波涛来淹没这些规定。伊斯兰的教义不许可立 法者变更属于穆斯林神圣法典的法律规定,而这一禁条并不妨 碍德斯林各国的君主实际上能通过各种保安或程序的手段使一 条规定陷于瘫痪或给一条规定的实施加上各种条件,却并.不因 此使公认的教义受到影响。 12.法的结构以上的观察引起我们对各种法之间的:最后 一类区别予以注意,对这类区别,比较法学家有必要予以调。 各种法各自具有它们用以表达其规定的概念,具有为这些见定 分类的类别,法律规定本身,也是由各种法以某种方式制的。 在这三个方面,各种法之间依然存在着区别,所以,研究某肿法 就必须首先考虑它和我国法之间可能存在的结构区别。 对立利益的平衡以及法所寻求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制订·在 不同的法中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完成。保护公民使他们:免受 行政机关溢用职权之害这项工作,在这个国家可以托付给司法 机关,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可由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负贵,或者由 议会委员会或某“调停者”进行监督来完成。刑罚的个体化D可 用不同的方式由法官与监狱当局分担。关于证据的规定在某个 国家中可以起到另一国家中关于形式的规定所起的作用。厨死 配偶的地位在某种法制中由属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予以保正 而在另一法制中却属于继承法的范围。对无行为能力人的髹护 在这个国家用无行为能力人的代理制度来确保,而在另一些国 家则用特殊的信托(trust)制度来确保。比较法学家应该提盥大 ①指结合犯人某些个人特点(年龄、性别、职务等)在执行中采取的体措 施。一译者 ·19
家对这些观察事物方式的多样性予以注意,他应明确指出,一个 法学家对各种法进行比较时,必须更多地考虑他所关心的问题, 而不是这个或那个概念所起的作用。因此,不要轻信在比较各种 法制时易于采用的发调查表的办法。对调查表所提问题的最准 确的回答,也有可能使人对某一法制产生完全错误的看法,如果 接到回答的人不懂得下列道理的话:由于不在调查表之内的其 他规定也在起作用,这些回答只能反映较复杂的现实的一部分。 在概念之间,甚至在这里或那里接受的法律上的类别之间 缺乏一致,这是有志于在不同法制之间进行比较的法学家所遇 到的最大困推之一。我们完全可以预料在这里或那里会遇到内 容不同的规定,反之,当在外国法中找不到一种在我们看来似乎 是由事物性质本身决定的、对法律规定进行分类的方式时,就 有些迷惑不解了。但必须接受这种情况,在各法系内部,法学是 独立发展起来的,对于一个法国法学家似乎是基本的概念和类 别,对于英国法学家却常常是陌生的,对于穆斯林法学家那就更 不用说了。一个法国法学家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在生活于不同类 型社会的苏联法学家限里,可能不成问题或者极不重要。一个 法国法学家向一个非洲人提出的关于家庭组织或土地制度的问 题,如果是用同非洲人的看法完全无关而符合于欧洲制度的词 句提出的,这个非洲人就不能理解。这就蒂要由比较法学家们通 过对各种法制与杜会结构的全面研究,来为有成效的对话创澄 必要的条件,要由他们来解释外国人的心理、推理方式和概念, 从广义上说要由他们编纂一些法学词典,以便让那些不讲同一 语言的人能互相了解。 13.结论比较法要在法学中起头等重要的作用。这是因 为第一它的目的在于利用所有国家的经验,使法学家们对于法 学的作用和意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次,在更实际的方面,它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