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面对这种现实,人们似乎以向常识观念提出两个问题: (1)既然适用或执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是硬性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法院及其他法律机构有时会不服从这种义务?(2)既然法律是· 种明确的规则,为什么在上述这类案件中,法官好象无法甚至不 愿运用常识观点给出的“标准”来以别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 在里格斯诉帕尔玛案巾,法宵似乎并不认为法律仪仪限于法律的 明确规定,并不用常识观点来断定法律明确规定中体现的原则不 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在三位一体教会案中,法院认为法律明确规 定之外的其他-一些立法资料也是法律的…部分,并不像常识观点 认为的那样认这部分资料。 当然,常识观点可以这样认为:在里格斯诉帕尔玛和三位 体教会案中,法院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内为,法院的义务在 格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解决纠纷,如果法院另彳厅其道,那是囚 为法院自已抱有不止确的法律规念。但是,在里格斯诉帕尔玛和 三位·体教会案中,法院并不认为月已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 义务,它认为,运用法律明确规定中蕴含的原则,运用与法律明 确规定有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H,法院在该类案 件中完全可以反问:为什么常识观点认为的法律便-定是真止的 法律,而它认为的不是? 常识观点可以继续认为,法院的观念当然不正确,内为,法 律所以成为法律使在于其其有明确性、可预测性和普遍性如果 没有这些性质、人们]如何有效地安排自已的行为,预测白己:为 的法律后果?社会岂不因此而没有任何秩序?此外,没有这些性 质,判决某人承扭法律义务是不公正的,因为,他(她)事先不 知道实施某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对的。换言之,在没有这些性质 的情况下导致的法律适用溯及既往,使法院判决失上了正当性基 础……
6 法律是什么? 但是,不论常识观点在价值层面上怎样继续论辩,实践中的 法院,-方面可以继续提出自己的论辩理由,另一方面,仍会在 某些案件中继续背离常识观念的法律是义。因此,在这里的要点 是:法律实践者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对常识的法律定义视而不见。 就此而论,常识观点似乎并不H有想象中的高程度的可操作性。 从理论的角度观察,常识观点描述的法律定义似乎存在着极 难克服的论证困难。 第·,如果法律是立法机关这类法律权威机构制定及认可的 那么,法律权威机构的存在反过来则依赖于法律的存在,因为,对法 律权威机构的界定需要对法律的含义有所了解,否则人们便无法说 明为何有些权威机构可以称为法律的权威机构,而有些权威机构不 能。而如果法律权威机构的存在依赖于法律的存在,那么,这不是 一种循环界定?对于法院这种权威机构而言,情况同样如此,为 法院的存在似乎同样不能离开法律的存在。有人或许认为,只说 “统治者或国家制定及认可”就可以避免这个困难。其实,这也不能 解决问题。统治者或国家的制定法律行为仍然无法离开具体立法 者的行为,而其体立法者本身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权威机构。 第:二,法律是一种规或规范,但是规侧或规范是什么?显 然,如果对规则或规范缺乏-个清楚的认识,当然无法清楚地」 解法律的定义。常识观念提出的法律定义是·个种差概念。这种 概念的问题是:如果要对规则或规范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便必须对大于它们的类概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这意味着,依照 这种定义模式,人对于个概念的把握是无法清晰的、因为人 们无法最终把握可以不断延续下去的类概念。这就如同想知道大 象是什么、,便需知道作为其类概念的“动物”的明确含义,而要 理解“动物”是什么,便需知道其类概念“生物”的明确含义, 而要知道“生物”是什么,就需进-·步理解“物质”、“存在
引 言 ……而任,可以想象,人们以乎总是在一个不言自明矿义不其明 确的类概念上理解其他概念的,而这种理解又是不“清晰的”, 第三,任何语词都存在-个语境问题。比如“非法”一词, 在计算机语言中可以用做“非法字符”,在法律诉讼中可以用作 “非法行为”,在两种语境中其含义是不同的,如果将语境再做宽 泛理解,将其视为不仅包括语言,而且包括生活氛围及社会环 境,耶么语境化的问题便会更为明显。在纳粹德国时期,德国人 一般认为权力机构制定的规则就是法律,而在二次大战结束之 后,在某些国家甚至在德国,人们时常认为那些规侧不是法律。 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环境下,“法律”一词显然具有不同的含 义。即使是在同国家的同一个时期,有的人会认为国家权威机 关制定的禁止同性恋的规则是法律,有的则会认为它是不公正的 因而不是法律,道德观念“语境”的不同导致他们的法律概念不 同。在上述里格斯诉帕尔玛和三位一一体教会案中,法院与常人对 法律一词的不同看法,同样具有语词的语境化问题,常识观念假 定了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法律概念本身会有一个固定的含义,没 有看到,“语境”肯定会使概念的意义产生某种区别, 人们可以从许多角度运用许多方法、对常识观点提出理论上 的难题。 止是因为常识观点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所 以,人们希望而且有理由提出各种不同的学说。 三 “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可以在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
8 法律是什么? “一般”层次。在这个层次上,人们一般会回答法律的袖象含义 是什么,当说“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这 时常与整体上观看一国的整体法律是什么有关。其二是“具体” 层次。在此层次上,人】会针对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来问法律的具 体规定是什么。比如,当A不慎将B的房屋损坏,不仅B而且 A都想知道具体的法律如何规定赔偿的力式;当A与B想解除 婚姻关系,他(她)们想知道法律会怎样解决孩子的归属和财产 的分割;当某人想去法院起诉,他想知道法律如何说明起诉的条 件,起诉的期限,以及诉讼的费用。 对上述一般性和具体性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两个观察角度来 回答。一个是外在观察者的角度。一个人类学家从人类学的角度 想知道人类社会中的法律是什么,他可以仅在般意义上了解, 可以客观地观察杜会中一切与法律有关的人类活动,观察人们是 如何立法、司法的。在具体意义上,一·个英国人可以仅出于好奇 去了解法国的财产法、继承法、刑法,他可以翻阅各种介绍法国 法律的书籍,以获得这样的具体知识。在此应注意,人类学家和 该英国人被假设为不想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 另一个是内在参与者的角度。内在参与者通常是-个实践 者,如法官、警察、律师、检察官、公证员等等。-般而言,内 在参与者总想知道具体的法律知识,想知道合同被违反时法律就 赔偿、违约金、合同的有效条件、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等所做的 具体规定。但是,实践者也可探讨一般意义的法律概念。其实、 在寻找具体的法律规定时,实践者通常已有某个一般意义的法律 概念,在其头脑中,这个概念有时或者未被觉察,或者较为模 糊。比如,如果想知道上述合同问题的具体法律规定,实践者便 会查阅那些他认为是法律的“资料”。在此,有人可能查阅立法
引 言 9 机关制定的法律或法院的判决,而不查法学书籍中的法理:有人 则可能既查阅前者,又查阅后者。而有人侧可能不仅查阅这些 “本文”、而且查阅政治书籍或者伦理书籍。为什么?其实,这已 表明,在其头脑中已存在一个法律的概念说明。即使这个概念在 其头脑中不清楚,它也潜在于他们的观念之中。否则,便不能说 明,他们为何会在特定对象上寻找法律的具体内容。在前面所述 的里格斯案和三位一体教会案中的法官,虽然是在解决实际问 题,但其观念中仍有不同的一般的法律概念。 可以发现,作为一一种法律理论,常识法律概念定义采用了外 在观察者即客观观察的角度。其实,这种概念的一个日的,是提 供。·个可以客观描述法律现象的知识。常识观,点的理论蕴含着… 个假定前提,即人们可以站在-一个纯粹客观的立场,对社会发生 的法律现实作出一个知识性的解释,不论是一般的法律含义,还 是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如同自然科学家观察动物、生物、地 球、月亮、气温、光谱,他可以作出纯粹客观的白然描述。当 然,常识法律观念并非一定不想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它月 是尤为强调:在认识法律是什么时,可以而且应该首先站在-·个 客观中立的立场说清法律的一般性质、特征或法律的其体规定。 如果人类学家通过研究后,想对立法者或其他法律机构提出自己 的法律改革意见,或对一个实际法律争议提出月己的法律见解, 这当然是可能的,而且是应该的英因人在了解了法国的各种其 体法律规定后想去法国进行贸易活动,并想知道月己生:意的实际 法律后果,或许还想对法国权威机构提出法律修订的建议,这同 样是可能的和可理解的。但是,他们都可以首先客观地把握法律 的概念和知识。 于是,在常识法律观念中,法律的存在以及法律实际如何的 问题,便与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应当如何的问题,成为两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