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这是一部关于起源、“根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关于“路线” 即我们借以到达今天的路径的历史。怀疑论者们可能带着怀旧的 情绪阅读本书,他回忆着使他逐渐异化的过程。相信者们可能希 冀从中发现某些对于未来的指导路线。德日进*写道:“过去已经 向我显示如何建设未来” 我自己的动机则路微有些绝望。据说,一个溺水者眼前会闪 过他的整个生命历程。这可能是他下意识的努力,以便在他的经 验范围寻找摆脱险境的办法。所以,我不得不从遥远历史的视角, 从头考察西方的法律与法制、秩序与正义的传统,以便找到摆脱 目前困境的出路。 我们处在一个时代的终点,这一点是无法在科学上证明的。某 人感觉到这一点,某人则没有察党到。人们由直觉而知,古老的 形象已经失去了它们的意义,正如阿奇博尔德·麦克利什在他的 《隐喻》中所说的那样。 一个世界的隐喻一经消失,这个世界便告灭亡。.·, 一个时代变为另一个时代,其余的一切都被弃置一旁。 *Tellhard de Chardin(1881一1955),法国哲学家和古生物学家。他提出的一种理 论认为,无论是在思想土还是在社会生活中,人类都在进化,最终达到禁神的统一。她 把科学与基誓教教义结合起来研究。宜称人类的历史与十字架的道路十分相似。1923 年曾来中国考来人类学、地质学以及其他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萧留中国。“北京 人”头盖骨的发现与他有关:“德日进”是倦的中文名字.“一泽者注
序 言 当敏感的诗人自豪地创造, 那一定是灵魂契合的征兆。 奢言意义者将绝无所知, 惟想象丰富者的想象能够昭示: 这些想象一旦消失,目虽可视, 所见万物已不复具有意义。 因为这个时代正在结束,我们现在能够分辨它的开端。·在一 个时代的中叶,我们还看不见它的终点,它的起点也隐而不见。于 是,用F.W.梅特兰的话讲,历史看上去确实是一张无接缝的网。 然而,既然我们的全部文明展现于我们面前,我们就能发现它的 起源,: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正在探寻的起源是什么。 与此相似,正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革命的时期,我们就能够 更容易辨认过去的各个革命时代。描述进化的历史即“平缓的”历 史,:是达尔文时代历史著述的特色。论述由社会冲突所支配的多 灾多难的历史,则成了20世纪初期和中期历史著述的特色。现在, 我们也是首次开始不仅把进化、·把革命而且把这两者的互动作用 看作西方历史的主旋律。 人们不会不感觉到0世纪发生于欧洲、北美和属于西方文明 的其他地区的社会解体、社会共同体的破裂。种族、宗教、地域、 家庭、阶级、邻里和劳动共同体的联系已经日益分化为抽象的和 肤浅的民族主义。这是与整个西方文明的统一性和共同目的性的 衰退密切相关的。·但是,也有某些组合的迹象。也许最有希望的 前景是以区域和世界范围为基础的经济、科学和文化的相互依存。 这与法律有何关联?我认为关系重大。·西方社会共同体的各 种传统象征,即传统的形象和隐喻首先是宗教和法律方面的。然 而,在'20世纪,宗教首次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种私人事务,而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则变成了一种与实际权术相关的事务。宗教的
序 言 隐喻和法律的隐喻之间的联系已经破裂。它们不再能够表达社会 共同体对于其未来和过去的想象力了;也不再能够博得社会共同 体的热诚了。 对这些变化感到惋惜,大可不必。这些变化可能是一件好事。 毫无疑问,它们是不可避免的。它们无论如何都标志着一个时代 的结束,既然不能返回过去,仅有的问题就是:“我们将如何走向 未来?”我们能否从过去经历的大量记忆中找到对策,以帮助我们 克服走向未来之路的障碍? 可以从本书所叙述的历史中间接地了解这些障碍是什么。这 些障碍包括与法律本身相关的思想和行动的狭隘性和孤立性。我 们需要克服下列现象:将法律归结为一套处理事务的技术性手段; 使法律脱离于历史;把一国的法律等同于我们的全部法律、把一 国的法律史等同于我们全部的法律史。也需要清除以下谬见:排 他的政治的和分析的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或孤傲的哲理的 和道德的法学(“自然法理论”),.唯我独尊的历史的和社会~经济 的法学(“历史法学派”,“法的社会理论”)。我们需要一种能够 综合这三个传统学派并超越它们的法学。这样一种综合的法学将 强调,法律必须被信奉,否测就不会运作,这不仅涉及理性和意 志,而且涉及感情、直觉和信仰,涉及整个社会的信奉。 处在危机时期,我们需要具有更丰富的想象力,小奥立佛· 温德尔·霍姆斯曾对一群法学院的学生说:“你们作为法律家的事 业是要明察你们面前的特殊事实与整体结构之间的关系。”在这种 陈述的背后,潜含着霜姆斯由内战而产生的对生活的悲剧意识。他 知道,不把特殊事实置于一种普遍性的前后关系中,特殊事实是 ,完全靠不往的。 我们的法律概念的狭隘性不仅阻碍了我们对法律的视野,面 且阻得了我们对历史的视野。今天,人们把法律主要看作在某个 特定的国家生效的一大堆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
序 言 技术。与这种法律观点相伴随的历史服光被严格地局限于多少是 晚近的过去和某个特定的国家。实际上,它甚至可能完全不是历 史的眼光,而只是局限于现行政策和价值的眼光。与此不同的做 法是,考虑流行于过去的法律概念的历史含义一如18世纪英格 兰的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所表达的。这本著作写作的对 象不仅是法律家,而且主要是所有受过教育的人们。根据布氏的 观点,英格兰曾流行下列各种法律:自然法、神法、国际法、英 国普通法、地方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商人法、制定法和衡 平法。这种分类中所隐含的是一种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晚近过去 的历史观,而是一种复合的历史观,它包括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历 史、希腊的历史、罗马的历史、教会的历史、地方的历史:本国 的历史和国际的历史,等等。这样一种历史观,布氏通过使他的 读者联想过去不同时代,从而使他们不囿于任何单个历史,也不 囿于某种抽象的康德意义上的整个历史。基于同样的理由,这能 使他们不是预见单个的未来或某个一般的抽象未来,面是也预见 到各种各样的未来时代。布氏本人是很“英国式”的,并且在许 多方面是相当保守的,但是,他在承认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形式多 样性的同时,承认了历史本身形式的多样性。 人们有时已经注意到,过于狭隘的法律观点妨碍了其他学科 的学者·(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有效地研究 法律。如果仅仅把法律看作通行的规则、程序和技术,那么,社 会科学学者和人文学者对它就不会有什么兴趣。也应该注意到,那 些由此而遭受损失者不仅是法律家,而且也包括社会科学学者和 人文学者,因为这剥夺了他们透视本学科的最丰富的材料之一。如 W果说我们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已经变得过于行为主义的和支离 破碎,特别是如果说我们的历史编纂已经变得过于民族主义的和 过于局限于较短的时期,那么,部分原因正是我们的法律思想也 已经变得如此,因而已经脱离了职业学者的总体视野并由此脱离
序言 了受过教育的公众的总体视野。 当然,抱怨知识的孤立性比做某些有助于克服这种孤立性的 事情来得容易。任何重新整合过去时代的努力都可能根据现行的 范畴和概念加以理解和判断。把西方法律史描述为我们时代的一 种隐喻,旨在寄厚望于那些已经在颇为不同的历史观、法律观和 西方观中受过教育的读者们。但是,如果没有-~种对于过去的重 新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潮我们过去的足迹也不能找到未来的指 导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