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表面看来,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便在于前者老是抽象 的,后者老是具体的。前者总会谈论法律的一般性质是什么,后 者总要谈论具体实践中的具体法律是什么。 书中的“常识看法”告诉读者:法律是官方制定的规则,它 由官方制定,表现了官方的意志,而且以官方的制裁为威慑力 量,不服从者将受到惩罚。这些说法是抽象的描述,其意思告诉 读者,但凡法律,都会具有这类性质或特征。前面所说的迈雷托 士、克力同、苏格拉底,想象中的法律谋士和职业法官,他们也 都说过法律是什么。可他们主要是在谈论“苏格拉底审判”中具 体的雅典法律是什么。 不过,我们又讲过,不同视角的实践者总会具有自己的“知 识状态”,而其中包含了许多较为抽象甚至更为抽象的一般观念。 所以,现在应该问一下:这些抽象的一般观念是什么?如果 将其放入书中,它们是不是就成为了抽象的理论?此时,它们与 书中“常识看法”还有什么“理论和实践”的区别? 这里存在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实践者在谈论或判断具体的 法律规定是什么的时候,不管是否自觉和是否意识到,他们都是 在抽象的一般观念指引下来谈论和判断的。当迈雷托士搬出“渎 神者治罪处罚”的规则指控苏格拉底犯罪时,他是将这个规则视 为法律规则,而所以这样看,是因为,他头脑中存在着一个抽象 的一般观念说明“什么是法律”。这个一般观念,引导他去查寻 某些规则而非雅典审判者以前的具体判决。反之,法律“谋士” 倒是特别关心法律审判者以前的具体判决,他将判决看作法律, 因为他头脑中也存在着一个抽象的一般观念说明“什么是法律”。 这个一般观念,则引导他去翻阅以往审判者的具体判决,而非类 似“渎神者治罪处罚”那类的规则。实际上,在迈雷托士的实践
提出的。表面看来,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便在于前者老是抽象 的,后者老是具体的。前者总会谈论法律的一般性质是什么,后 者总要谈论具体实践中的具体法律是什么。 书中的“常识看法”告诉读者:法律是官方制定的规则,它 由官方制定,表现了官方的意志,而且以官方的制裁为威慑力 量,不服从者将受到惩罚。这些说法是抽象的描述,其意思告诉 读者,但凡法律,都会具有这类性质或特征。前面所说的迈雷托 士、克力同、苏格拉底,想象中的法律谋士和职业法官,他们也 都说过法律是什么。可他们主要是在谈论“苏格拉底审判”中具 体的雅典法律是什么。 不过,我们又讲过,不同视角的实践者总会具有自己的“知 识状态” ,而其中包含了许多较为抽象甚至更为抽象的一般观念。 所以,现在应该问一下:这些抽象的一般观念是什么?如果 将其放入书中,它们是不是就成为了抽象的理论?此时,它们与 书中“常识看法”还有什么“理论和实践”的区别? 这里存在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实践者在谈论或判断具体的 法律规定是什么的时候,不管是否自觉和是否意识到,他们都是 在抽象的一般观念指引下来谈论和判断的。当迈雷托士搬出“渎 神者治罪处罚”的规则指控苏格拉底犯罪时,他是将这个规则视 为法律规则,而所以这样看,是因为,他头脑中存在着一个抽象 的一般观念说明“什么是法律” 。这个一般观念,引导他去查寻 某些规则而非雅典审判者以前的具体判决。反之,法律“谋士” 倒是特别关心法律审判者以前的具体判决,他将判决看作法律, 因为他头脑中也存在着一个抽象的一般观念说明“什么是法律” 。 这个一般观念,则引导他去翻阅以往审判者的具体判决,而非类 似“渎神者治罪处罚”那类的规则。实际上,在迈雷托士的实践
活动中,“常识看法”就是一个隐藏指导性的抽象的一般观念。 如果理论中的抽象观念和实践中的抽象观念,并无实质性的 区别,前者,同样不过是实践中隐藏指导性的一种抽象观念而 已,那么,“常识看法”希望在理论中建立一个“客观”、“中立” 的能为所有人接受的法律知识的企图,便会付之东流。即便是法 律谋士的观念、克力同的观念,如果也想让人大写特写一番,从 而成为法律书籍中的“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理论,同样会 竹篮打水一场空。因为,特别明显的是,“苏格拉底审判”中的 迈雷托士、克力同以及设想的法律谋士等等,他们都有自己的价 值姿态,是在与其自己利益关系十分密切的情况下,判断什么是 法律。他们不可能像“常识看法”设想的一般理论家那样,静静 地、“客观地”说明什么是法律,即使他们暗中采用了“常识看 法”的理论本身,也是如此。不仅这样,在“苏格拉底审判”式 的实践中,理论家所谓的“客观”理论,也始终无法逃脱价值姿 态的左右,而成为一种隐藏指导性的抽象观念。在法律的实践 中,各种抽象理论都是生动活泼的,它们在价值姿态的“操纵” 下你争我夺,互不相让。 书中的“常识看法”在讲述一般理论的时候,总想为一般人 设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尺子或标准,用这类尺子或标 准,可以区分法律和非法律,或确定什么是法律。根据前面的分 析,这种尺子或标准恐怕是难以设立的,而且即使设立了,法律 实践中的某些角色也会将其束之高阁、避而远之,或者干脆熟视 无睹、置若罔闻。在此,可以推而广之地认为,不仅是“常识看 法”,而且所有试图在书中设立一个尺子或标准的理论,在实践 中都将无法避免被拒斥的命运
活动中, “常识看法”就是一个隐藏指导性的抽象的一般观念。 如果理论中的抽象观念和实践中的抽象观念,并无实质性的 区别,前者,同样不过是实践中隐藏指导性的一种抽象观念而 已,那么, “常识看法”希望在理论中建立一个“客观” 、 “中立” 的能为所有人接受的法律知识的企图,便会付之东流。即便是法 律谋士的观念、克力同的观念,如果也想让人大写特写一番,从 而成为法律书籍中的“客观” 、 “中立”的法律知识理论,同样会 竹篮打水一场空。因为,特别明显的是, “苏格拉底审判”中的 迈雷托士、克力同以及设想的法律谋士等等,他们都有自己的价 值姿态,是在与其自己利益关系十分密切的情况下,判断什么是 法律。他们不可能像“常识看法”设想的一般理论家那样,静静 地、 “客观地”说明什么是法律,即使他们暗中采用了“常识看 法”的理论本身,也是如此。不仅这样,在“苏格拉底审判”式 的实践中,理论家所谓的“客观”理论,也始终无法逃脱价值姿 态的左右,而成为一种隐藏指导性的抽象观念。在法律的实践 中,各种抽象理论都是生动活泼的,它们在价值姿态的“操纵” 下你争我夺,互不相让。 书中的“常识看法”在讲述一般理论的时候,总想为一般人 设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尺子或标准,用这类尺子或标 准,可以区分法律和非法律,或确定什么是法律。根据前面的分 析,这种尺子或标准恐怕是难以设立的,而且即使设立了,法律 实践中的某些角色也会将其束之高阁、避而远之,或者干脆熟视 无睹、置若罔闻。在此,可以推而广之地认为,不仅是“常识看 法” ,而且所有试图在书中设立一个尺子或标准的理论,在实践 中都将无法避免被拒斥的命运
小 结 通过“苏格拉底审判”的故事的解读,我们尝试了法律的 “初步”理解,并从中分析和引出了不同的看待法律现象或使用 “法律”一词的视角,而且,还将理论中的“法律理论”和实践 中的“法律理论”,诠释为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是以点见面、 以小见大地提示西方法学“诸侯割据”的局面,也是暗喻西方法 学的实际出发点
小 结 通过“苏格拉底审判”的故事的解读,我们尝试了法律的 “初步”理解,并从中分析和引出了不同的看待法律现象或使用 “法律”一词的视角,而且,还将理论中的“法律理论”和实践 中的“法律理论” ,诠释为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是以点见面、 以小见大地提示西方法学“诸侯割据”的局面,也是暗喻西方法 学的实际出发点
上 篇 法律内在品格的追寻: 一种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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