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在法律适用中都需要解释,雅典的“禁止渎神”规则也不例 外。这意思是,规则总具有一般普遍的性质,可它面对的又是具 有个别的事例,不解释便无法在规则和事例之间架起“规则适 用”的桥梁。在雅典的规则中,有“不相信”、“不同见解”等一 般普遍性的语词,苏格拉底的行为则是具体个别的。在审判苏格 拉底时,首先要说明其对神的行为是否为“不相信”或“不同见 解”,而这种说明涉及对“不相信”和“不同见解”的解释。既 然要解释,规则的意思只能取决于解释者。第二,对规则时常会 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就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判决。当年判苏 格拉底罪名成立,就是因为审判者对雅典的规则作出了一种解 释,这种解释,认定了“不相信”和“不同见解”包括了苏格拉 底对雅典诸神的言词行为。而14年后,判苏格拉底的罪名不成 立,同样是因为审判者对同一规则作出了另外的解释,这种解释 又宣称,“不相信”和“不同见解”不包括苏格拉底的行为。可 以说得极端一点,假如后来雅典人再来第三次审判,真是保不准 又会作出一种不同的新判决,对规则又作出难以想象的什么解 释。这并非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不论解释和判决有怎样的区别, 可都是有效力的或说有约束力的法律判决。 “常识看法”:法律谋士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因为,第一, 虽然法律的审判者可以对“白纸黑字规则”作出不同的解释,但 是,这不意味着所有解释都是正确的。白纸黑字规则的意思,在 立法者将其制定下来的时候就已固定。奥菲斯特教士提出规则议 案时,他有明确的意思,雅典公民投票表决时,也知道这条规则 的意思是什么。这表明,只有一个解释是正确的。第二,既然只 有一个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在苏格拉底的两次审判中只有一个 是真正的法律判决,当出现不同的甚至矛盾的判决时,就有理由
西,在法律适用中都需要解释,雅典的“禁止渎神”规则也不例 外。这意思是,规则总具有一般普遍的性质,可它面对的又是具 有个别的事例,不解释便无法在规则和事例之间架起“规则适 用”的桥梁。在雅典的规则中,有“不相信” 、 “不同见解”等一 般普遍性的语词,苏格拉底的行为则是具体个别的。在审判苏格 拉底时,首先要说明其对神的行为是否为“不相信”或“不同见 解” ,而这种说明涉及对“不相信”和“不同见解”的解释。既 然要解释,规则的意思只能取决于解释者。第二,对规则时常会 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就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判决。当年判苏 格拉底罪名成立,就是因为审判者对雅典的规则作出了一种解 释,这种解释,认定了“不相信”和“不同见解”包括了苏格拉 底对雅典诸神的言词行为。而14年后,判苏格拉底的罪名不成 立,同样是因为审判者对同一规则作出了另外的解释,这种解释 又宣称, “不相信”和“不同见解”不包括苏格拉底的行为。可 以说得极端一点,假如后来雅典人再来第三次审判,真是保不准 又会作出一种不同的新判决,对规则又作出难以想象的什么解 释。这并非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不论解释和判决有怎样的区别, 可都是有效力的或说有约束力的法律判决。 “常识看法” :法律谋士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因为,第一, 虽然法律的审判者可以对“白纸黑字规则”作出不同的解释,但 是,这不意味着所有解释都是正确的。白纸黑字规则的意思,在 立法者将其制定下来的时候就已固定。奥菲斯特教士提出规则议 案时,他有明确的意思,雅典公民投票表决时,也知道这条规则 的意思是什么。这表明,只有一个解释是正确的。第二,既然只 有一个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在苏格拉底的两次审判中只有一个 是真正的法律判决,当出现不同的甚至矛盾的判决时,就有理由
认为其他是错误的。第三,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类似苏格拉底两 次前后矛盾的判决的例子上,谈论法律现象,就要具有关注整个 法律实践的开阔视野。在法律实践中,总可以发现大量的法律判 决完全是一种三段论式的推理判决,即以白纸黑字的规则为大前 提,以具体案件的事实为小前提,以判决为结论。如果翻阅有关 古代雅典的历史资料,就“渎神者治罪惩罚”这条规则来说,总 可以发现以它作为根据的无数的一次性而又没有争议的法律判 决。与像苏格拉底两次前后矛盾的审判的那类例子相比,简易的 三段论式推理审判,可谓多如牛毛。既然如此,当然可以认为, 白纸黑字的规则不仅对古代雅典的一般行为者具有约束力,而且 对法律审判者也有约束力,它就是法律规则。 法律谋士:常识看法的反驳有问题。第一,如果对“白纸黑 字规则”的解释出现了“军阀割据”,互不相让,怎样确定其中 一个是正确的?奥菲斯特教士提出规则议案时,的确具有明确的 意思,但是一旦规则被确定为官方的“白纸黑字”,人们就只能 阅读理解“白纸黑字”了。对“白纸黑字”的文本如果具有不同 的理解,怎样确定其中之一符合奥菲斯特教士的原意?在此出路 只有一条,即查阅那个教士提出议案时所作的说明和解释。可是 这条出路将引出两个进一步的困难问题。其一,对教士的“说明 和解释”同样存在解释的问题,换句话说,依然可能存在对“说 明和解释”的不同理解,从而需要对“说明和解释”作出说明和 解释。其二,假如可以参考“白纸黑字规则”以外的“说明和解 释”,那么,等于假定了法律并不单是由“白纸黑字规则”构成 的,而是还包括了立法的“说明和解释”这类新资料,而如果认 为法律包括了立法时的解说资料,岂不等于放弃了“常识看法” 认为的“法律是官方制定的白纸黑字规则”?那些解说资料,可
认为其他是错误的。第三,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类似苏格拉底两 次前后矛盾的判决的例子上,谈论法律现象,就要具有关注整个 法律实践的开阔视野。在法律实践中,总可以发现大量的法律判 决完全是一种三段论式的推理判决,即以白纸黑字的规则为大前 提,以具体案件的事实为小前提,以判决为结论。如果翻阅有关 古代雅典的历史资料,就“渎神者治罪惩罚”这条规则来说,总 可以发现以它作为根据的无数的一次性而又没有争议的法律判 决。与像苏格拉底两次前后矛盾的审判的那类例子相比,简易的 三段论式推理审判,可谓多如牛毛。既然如此,当然可以认为, 白纸黑字的规则不仅对古代雅典的一般行为者具有约束力,而且 对法律审判者也有约束力,它就是法律规则。 法律谋士:常识看法的反驳有问题。第一,如果对“白纸黑 字规则”的解释出现了“军阀割据” ,互不相让,怎样确定其中 一个是正确的?奥菲斯特教士提出规则议案时,的确具有明确的 意思,但是一旦规则被确定为官方的“白纸黑字” ,人们就只能 阅读理解“白纸黑字”了。对“白纸黑字”的文本如果具有不同 的理解,怎样确定其中之一符合奥菲斯特教士的原意?在此出路 只有一条,即查阅那个教士提出议案时所作的说明和解释。可是 这条出路将引出两个进一步的困难问题。其一,对教士的“说明 和解释”同样存在解释的问题,换句话说,依然可能存在对“说 明和解释”的不同理解,从而需要对“说明和解释”作出说明和 解释。其二,假如可以参考“白纸黑字规则”以外的“说明和解 释” ,那么,等于假定了法律并不单是由“白纸黑字规则”构成 的,而是还包括了立法的“说明和解释”这类新资料,而如果认 为法律包括了立法时的解说资料,岂不等于放弃了“常识看法” 认为的“法律是官方制定的白纸黑字规则”?那些解说资料,可
没有经过官方的正式通过,官方只是正式通过了“白纸黑字”。 第二,这里不仅存在一个“怎样确定”,而且存在一个“谁来确 定”的问题。通常来说,解释规则的意思与解释一个人说话的意 思是不一样的。当不大清楚一个说话人的意思时,解释者可以面 对面地与说话者交谈、对话,或直接寻问他,以获得清楚的解 释。可对着规则,解释者一般来说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在提出 议案的人和通过议案的人都已不存在(如去世)的情况下,恐怕 就更加“死无对证”了。此时,只有解释者自己“确定”了。第 三,针对“渎神者治罪处罚”的规则,虽然出现过许多一次性的 而且没有争议的法律判决,但是,在苏格拉底审判的案子上,毕 竟出现了彼此矛盾的两次判决。这说明,这条规则潜在地存在争 议的可能性。不仅如此,还可以进一步设想,所有规则都可能潜 在地存在争议的可能性。在这种条件下,怎么不能说规则的意思 最终决定于审判者的解释,怎么不能说法律就是具体判决? 按照这个“论辩”思路,可以发觉,恐怕不能说“常识看 法”的理由会比法律谋士更为充分。当“常识看法”提出更多的 理由时,法律谋士同样可以提出。在这里,能够认为,“常识看 法”尚不能成为法律知识圈子的“山寨之王”,因为,至少法律 谋士的看法能够与之抗衡。 其实,早在古希腊,就已有人直接在理论上诘难“常识看 法”。在《回忆苏格拉底》(色诺芬,1984年)这个古希腊文本中, 一个叫做阿尔克比阿底斯的雅典人和雅典国王伯里克利有过一段 有趣的对话。开始,伯里克利坚持“常识看法”,可后来又不得 不放弃了,因为他经过对话发现,坚持“常识看法”可能会导致 就连自己也不愿接受的极为不妙的结论
没有经过官方的正式通过,官方只是正式通过了“白纸黑字” 。 第二,这里不仅存在一个“怎样确定” ,而且存在一个“谁来确 定”的问题。通常来说,解释规则的意思与解释一个人说话的意 思是不一样的。当不大清楚一个说话人的意思时,解释者可以面 对面地与说话者交谈、对话,或直接寻问他,以获得清楚的解 释。可对着规则,解释者一般来说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在提出 议案的人和通过议案的人都已不存在(如去世)的情况下,恐怕 就更加“死无对证”了。此时,只有解释者自己“确定”了。第 三,针对“渎神者治罪处罚”的规则,虽然出现过许多一次性的 而且没有争议的法律判决,但是,在苏格拉底审判的案子上,毕 竟出现了彼此矛盾的两次判决。这说明,这条规则潜在地存在争 议的可能性。不仅如此,还可以进一步设想,所有规则都可能潜 在地存在争议的可能性。在这种条件下,怎么不能说规则的意思 最终决定于审判者的解释,怎么不能说法律就是具体判决? 按照这个“论辩”思路,可以发觉,恐怕不能说“常识看 法”的理由会比法律谋士更为充分。当“常识看法”提出更多的 理由时,法律谋士同样可以提出。在这里,能够认为, “常识看 法”尚不能成为法律知识圈子的“山寨之王” ,因为,至少法律 谋士的看法能够与之抗衡。 其实,早在古希腊,就已有人直接在理论上诘难“常识看 法” 。在《回忆苏格拉底》(色诺芬,1984年)这个古希腊文本中, 一个叫做阿尔克比阿底斯的雅典人和雅典国王伯里克利有过一段 有趣的对话。开始,伯里克利坚持“常识看法” ,可后来又不得 不放弃了,因为他经过对话发现,坚持“常识看法”可能会导致 就连自己也不愿接受的极为不妙的结论
看一下对话: 阿尔克比阿底斯:伯里克利,请教一个问题,什么叫做 法律?听说有人因为遵守法律而受到了赞扬,可我以为如果 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受到赞扬就不是当之无愧的。 伯里克利:当然。不过,想知道法律是什么并不是一件 困难的事情。凡是人民集会通过而制定的规则都是法律,它 们指导应该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 阿尔克比阿底斯:指导应做好事还是坏事? 伯里克利:当然是好事。 阿尔克比阿底斯:如果聚集在一起制定应做什么的并不 是全体人民,而是把持寡头政治的少数人,这样的规则是什 么? 伯里克利:只要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为决定应做什么而制 定的一切规则,都是法律。 阿尔克比阿底斯:如果一个掌握国家政权的僭主(即实 际上冒用国王名义的统治者)规定了人民应做什么,这种规 定是不是法律? 伯里克利:无论他所规定的是什么,也叫做法律。 阿尔克比阿底斯:如果是这样,那么,什么是暴力和不 正当?当强者不是用说服的方法而是用强迫的方法威胁弱者 去做他所喜好的事情,这岂不就是暴力和不正当? 伯里克利:的确是暴力和不正当。 阿尔克比阿底斯:一个掌握国家政权的僭主未经人民同 意就制定规则强迫人民去做,这岂不就是暴力和不正当? 伯里克利:是的。噢,现在我将所说的僭主未经说服对
看一下对话: 阿尔克比阿底斯:伯里克利,请教一个问题,什么叫做 法律?听说有人因为遵守法律而受到了赞扬,可我以为如果 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受到赞扬就不是当之无愧的。 伯里克利:当然。不过,想知道法律是什么并不是一件 困难的事情。凡是人民集会通过而制定的规则都是法律,它 们指导应该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 阿尔克比阿底斯:指导应做好事还是坏事? 伯里克利:当然是好事。 阿尔克比阿底斯:如果聚集在一起制定应做什么的并不 是全体人民,而是把持寡头政治的少数人,这样的规则是什 么? 伯里克利:只要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为决定应做什么而制 定的一切规则,都是法律。 阿尔克比阿底斯:如果一个掌握国家政权的僭主(即实 际上冒用国王名义的统治者)规定了人民应做什么,这种规 定是不是法律? 伯里克利:无论他所规定的是什么,也叫做法律。 阿尔克比阿底斯:如果是这样,那么,什么是暴力和不 正当?当强者不是用说服的方法而是用强迫的方法威胁弱者 去做他所喜好的事情,这岂不就是暴力和不正当? 伯里克利:的确是暴力和不正当。 阿尔克比阿底斯:一个掌握国家政权的僭主未经人民同 意就制定规则强迫人民去做,这岂不就是暴力和不正当? 伯里克利:是的。噢,现在我将所说的僭主未经说服对
人民制定的规则就是法律这句话收回。 阿尔克比阿底斯:但是,少数人未经多数人同意,凭借 自己的优势权力制定规则,这是暴力还是非暴力? 伯里克利:在我看来,未经他人同意而强制他人去做任 何事情,不论是否使用明文规定,都是暴力而不是制定法律 的行为。 阿尔克比阿底斯:那么,当全体人民比富有阶级强大的 时候,他们未经富有阶级同意而制定的规则,也都是暴力而 不是法律了?…(色诺芬,1984年:页15-17) 这段对话十分乖巧而又精采。读者既可以分析里面的逻辑学 问题,也可以分析其中的政治学问题,还可以分析蕴藏的法学基 本问题。不论是否可以对阿尔克比阿底斯的思路提出疑问,至 少,从对话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使不站在前面叙述的不 同视角,照样可以发现,“常识看法”本身就存在着问题。 如此,有理由认为站在不同视角和提出不同理论是合理的。 “常识看法”,其“霸权”仅仅是人为奉供的。 6.理论视域中和实践视域中的“法律” 书中讲的“法律”可以叫做理论视域中的法律,实践者头脑 中的“法律”可以叫做实践视域中的法律。这两者之间,有何区 别?一般来说,不少人以为理论和实践是不同的。前面所说的 “常识看法”,有时可说是理论,因为书中不少是这么讲的。而不 同视角提出的看法,可说是实践观念,因为它们是在“活动”中
人民制定的规则就是法律这句话收回。 阿尔克比阿底斯:但是,少数人未经多数人同意,凭借 自己的优势权力制定规则,这是暴力还是非暴力? 伯里克利:在我看来,未经他人同意而强制他人去做任 何事情,不论是否使用明文规定,都是暴力而不是制定法律 的行为。 阿尔克比阿底斯:那么,当全体人民比富有阶级强大的 时候,他们未经富有阶级同意而制定的规则,也都是暴力而 不是法律了?……(色诺芬,1984年:页15-17) 这段对话十分乖巧而又精采。读者既可以分析里面的逻辑学 问题,也可以分析其中的政治学问题,还可以分析蕴藏的法学基 本 问 题 。 不 论 是 否 可 以对阿尔克比阿底斯的思路提出疑问,至 少,从对话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使不站在前面叙述的不 同视角,照样可以发现, “常识看法”本身就存在着问题。 如此,有理由认为站在不同视角和提出不同理论是合理的。 “常识看法” ,其“霸权”仅仅是人为奉供的。 6. 理 论 视 域 中 和 实 践 视 域 中 的 “ 法 律 ” 书中讲的“法律”可以叫做理论视域中的法律,实践者头脑 中的“法律”可以叫做实践视域中的法律。这两者之间,有何区 别 ? 一 般 来 说 , 不 少人以为理论和实践是不同的。前面所说的 “常识看法” ,有时可说是理论,因为书中不少是这么讲的。而不 同视角提出的看法,可说是实践观念,因为它们是在“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