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学”的透视 苏格拉底虽喜好“辩证法”的论说机巧,但一生又和古希腊 一伙鼓唇弄舌的诡辩学者(又称智者)格格不入。雅典那阵子, 大民主的氛围“滋润”了辩论的风气。为了占有政治上的一席之 地,人们竞相操练口才技艺,诡辩学者从而成为此类巧活儿的教 鞭执掌者。不过在此,我们不大关心苏格拉底与诡辩学者的恩恩 怨怨,也不关心多少雅典人被培养成了巧舌如璜的辩客,而是关 心,诡辩学者提出的一个“政治学”的法学观念,以及后来学者 如何对此借题发挥。所谓“政治学”的法学观念,是说此时的法 学观念特别是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关系来建构 的。 7.诡辩者如是说:强者的利益 诡辩学者色拉叙马霍斯讲: 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平民政府制定 民主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法律,依此类推。他们制定了 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的;谁不
一 、 “政治学”的透视 苏格拉底虽喜好“辩证法”的论说机巧,但一生又和古希腊 一伙鼓唇弄舌的诡辩学者(又称智者)格格不入。雅典那阵子, 大民主的氛围“滋润”了辩论的风气。为了占有政治上的一席之 地,人们竞相操练口才技艺,诡辩学者从而成为此类巧活儿的教 鞭执掌者。不过在此,我们不大关心苏格拉底与诡辩学者的恩恩 怨怨,也不关心多少雅典人被培养成了巧舌如璜的辩客,而是关 心,诡辩学者提出的一个“政治学”的法学观念,以及后来学者 如何对此借题发挥。所谓“政治学”的法学观念,是说此时的法 学观念特别是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关系来建构 的。 7. 诡 辩 者 如 是 说 :强者的利益 诡辩学者色拉叙马霍斯讲: 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平民政府制定 民主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法律,依此类推。他们制定了 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的;谁不
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又有不正义之名。因此,我的意思 是,在任何国家里,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政府当 然有权,所以唯一合理的结论应该说:不管在什么地方,正 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见柏拉图,1986年:页19) 这位诡辩者是柏拉图《对话录》(《理想国》)里的重要角 色。《对话录》的另一个隐约象征柏拉图自己的角色,就是苏格 拉底。色拉叙马霍斯和苏格拉底总是唇枪舌剑,探讨“国是”。 《理想国》开篇有关“正义”的对话,就是在他俩之间的“交往 对话”。当然,这位诡辩者对正义的理解,可以暂且不管,因为, 他好像是硬说正义就是那么回事,没什么神圣可言,好像硬说黑 的就是白的,白的就是黑的,令听者对此实在难以虔诚地思考下 去。在这里,只需注意他提出了一个尤为重要而又影响深远的法 律观念:法律意志说。 法律意志说,是讲法律总是体现了统治者的意愿和利益。统 治者可以制定法律,原因在于大权在握,而统治者所以有权力, 又是因为在与被统治者较劲儿中,统治者终于占有了居高临下的 压制地位,正所谓“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在前面引言中,说 到过这点。当然,统治者既可以是寡人独裁的帝王,也可以是少 数握权的“贵族”,也可以是一无所有的“布衣”。如此设想的统 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把“暴力式”的对立放在了最显眼的 位置,仿佛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出世”,盖缘于刀枪相见、血 雨腥风。 这般看法并不奇怪,如果奇怪,倒是有时着实无法解释为什 么在社会中时常可以发现军人的刺刀、警察的镣铐、监狱的铁窗 和刑场的屠具。既然统治者并非来自和平的“礼仪”,那么,制
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又有不正义之名。因此,我的意思 是,在任何国家里,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政府当 然有权,所以唯一合理的结论应该说:不管在什么地方,正 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见柏拉图,1986年:页19) 这位诡辩者是柏拉图《对话录》(《理想国》)里的重要角 色。《对话录》的另一个隐约象征柏拉图自己的角色,就是苏格 拉底。色拉叙马霍斯和苏格拉底总是唇枪舌剑,探讨“国是” 。 《理想国》开篇有关“正义”的对话,就是在他俩之间的“交往 对话” 。当然,这位诡辩者对正义的理解,可以暂且不管,因为, 他好像是硬说正义就是那么回事,没什么神圣可言,好像硬说黑 的就是白的,白的就是黑的,令听者对此实在难以虔诚地思考下 去。在这里,只需注意他提出了一个尤为重要而又影响深远的法 律观念:法律意志说。 法律意志说,是讲法律总是体现了统治者的意愿和利益。统 治者可以制定法律,原因在于大权在握,而统治者所以有权力, 又是因为在与被统治者较劲儿中,统治者终于占有了居高临下的 压制地位,正所谓“胜者为王、败者为寇” 。在前面引言中,说 到过这点。当然,统治者既可以是寡人独裁的帝王,也可以是少 数握权的“贵族” ,也可以是一无所有的“布衣” 。如此设想的统 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把“暴力式”的对立放在了最显眼的 位置,仿佛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出世” ,盖缘于刀枪相见、血 雨腥风。 这般看法并不奇怪,如果奇怪,倒是有时着实无法解释为什 么在社会中时常可以发现军人的刺刀、警察的镣铐、监狱的铁窗 和刑场的屠具。既然统治者并非来自和平的“礼仪” ,那么,制
定出来的法律怎会不体现其意志?而且,统治者有何理由制定符 合被统治者意志的章典?在各类法律条文中,充塞统治者意志的 白纸黑字,可谓比比皆是。 不过,色拉叙马霍斯这类“残酷的揭示”,好像不能说明人 们知晓的另一些法律规定。古巴比伦《汉穆拉比王法典》第78 条规定:如果租户将全年租金交给了房主,而房主于租期未满之 时要求租户搬出,则房主要退回所有的租金;古罗马《十二表 法》第九表第六条规定:没有经过审判,不得处死任何人;欧洲 中世纪《萨利克法典》第二节第4条规定:凡是盗窃一只满1岁 的猪而被破获者,罚款102银币,折合3金币,而且要加所窃之 猪的价值赔偿和损失赔偿;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第5条规 定:向国王请愿是臣民的权利,一切对臣民的请愿判罪或指控都 是非法的…… 对这些法律条文,不仅那些制定法律的统治者“爱不释手”, 而且,那些读法律的被统治者也会举双手赞成。如此讲来,法律 好像不单是体现了统治者的意愿和利益,它有时还保护了被统治 者,使他们同样心满意足。从古到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可谓 是浩如烟海,从中不断地找出色拉叙马霍斯那样的法律意志论者 看着别扭的例子,真是易如反掌。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与色氏几 乎同时代的亚里斯多德会顶着说:法律体现了全体民众的共同利 益,而不只是统治者的利益(亚里斯多德,1990年:页90)。 对此批评,意志论者可以另有词儿说:出于策略,统治者有 时制定了那些被压在底层的人也会赞成的法律,这当然不奇怪, 可要注意,那叫“权宜之计”。如果是权宜之计,则转来转去还 不最终又是统治者的意愿和利益?统治者的统治艺术,总是胡萝 卜加大棒,或者叫做打一巴掌揉三揉,他怎会真地为了他人意愿
定出来的法律怎会不体现其意志?而且,统治者有何理由制定符 合被统治者意志的章典?在各类法律条文中,充塞统治者意志的 白纸黑字,可谓比比皆是。 不过,色拉叙马霍斯这类“残酷的揭示” ,好像不能说明人 们 知 晓 的 另 一 些法律规定。古巴比伦《汉穆拉比王法典》第78 条规定:如果租户将全年租金交给了房主,而房主于租期未满之 时 要 求 租 户 搬 出,则房主要退回所有的租金;古罗马《十二表 法》第九表第六条规定:没有经过审判,不得处死任何人;欧洲 中 世 纪 《 萨 利 克法典》第二节第4条规定:凡是盗窃一只满1岁 的 猪 而 被 破 获 者,罚款102银币,折合3金币,而且要加所窃之 猪 的 价 值 赔 偿 和 损 失 赔 偿 ; 英 国 1689年 《权利法案》第5条规 定:向国王请愿是臣民的权利,一切对臣民的请愿判罪或指控都 是非法的…… 对这些法律条文,不仅那些制定法律的统治者“爱不释手” , 而且,那些读法律的被统治者也会举双手赞成。如此讲来,法律 好像不单是体现了统治者的意愿和利益,它有时还保护了被统治 者,使他们同样心满意足。从古到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可谓 是浩如烟海,从中不断地找出色拉叙马霍斯那样的法律意志论者 看着别扭的例子,真是易如反掌。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与色氏几 乎同时代的亚里斯多德会顶着说:法律体现了全体民众的共同利 益,而不只是统治者的利益(亚里斯多德,1990年:页90)。 对此批评,意志论者可以另有词儿说:出于策略,统治者有 时制定了那些被压在底层的人也会赞成的法律,这当然不奇怪, 可要注意,那叫“权宜之计” 。如果是权宜之计,则转来转去还 不最终又是统治者的意愿和利益?统治者的统治艺术,总是胡萝 卜加大棒,或者叫做打一巴掌揉三揉,他怎会真地为了他人意愿
和利益而去立法? 此种反驳有点意思。 但是,它好像不能令人信服。说《十二表法》规定的“没有 经过审判不得处死任何人”和《权利法案》规定的“向国王请愿 不得判罪指控”是一类权宜之计,尚可接受,有时统治者的确以 此作为诱饵,安抚处于劣势的被统治者。可说《汉穆拉比王法 典》规定的“房主在租期内要求租户搬出要退租金”和《萨利克 法典》规定的“偷猪罚款赔偿”也是什么权宜之计,恐怕有些牵 强附会了。因为,后一类的规定,既可以处理统治阶层内部之间 的两人矛盾,比如未到期就赶租户搬出或邪念骤起偷猪杀猪,也 可以处理被统治阶层内部的类似的两人矛盾;既可以处理被统治 阶层成员偷统治阶层成员的猪的行为,也可以处理后一阶层成员 偷前类成员的猪的行为。无论是未到期赶租户还是偷窃,属于任 何社会里无法避免的总要处理的普遍纠纷,并不属于暴力对立那 类的政治矛盾,而且与这类矛盾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不存在统 治者和被统治者之分,一个社会,也要拿出“典章”对它们作出 规定。 意志论者还有一种辩解。他们以为,即使承认有些法律规定 不单是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有些法律规定不是“权宜之计”, 也仍能认为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在整体上是体现统治者意志的。如 果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在整体上都不能如此,就应怀疑其中是否真 有一个法律制度。“整体”是说“主要方面”或“基本方面”。一 个法律内部,总有主要次要之分,总有基本东西可言。就在这个 主要或基本的地方,统治者的意志从来都是毫不客气的。 这个辩解十分有趣。然而,它提出一个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 伪的命题。因为,它依赖一个对“什么是主要、基本”的说明
和利益而去立法? 此种反驳有点意思。 但是,它好像不能令人信服。说《十二表法》规定的“没有 经过审判不得处死任何人”和《权利法案》规定的“向国王请愿 不得判罪指控”是一类权宜之计,尚可接受,有时统治者的确以 此作为诱饵,安抚处于劣势的被统治者。可说《汉穆拉比王法 典》规定的“房主在租期内要求租户搬出要退租金”和《萨利克 法典》规定的“偷猪罚款赔偿”也是什么权宜之计,恐怕有些牵 强附会了。因为,后一类的规定,既可以处理统治阶层内部之间 的两人矛盾,比如未到期就赶租户搬出或邪念骤起偷猪杀猪,也 可以处理被统治阶层内部的类似的两人矛盾;既可以处理被统治 阶层成员偷统治阶层成员的猪的行为,也可以处理后一阶层成员 偷前类成员的猪的行为。无论是未到期赶租户还是偷窃,属于任 何社会里无法避免的总要处理的普遍纠纷,并不属于暴力对立那 类的政治矛盾,而且与这类矛盾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不存在统 治者和被统治者之分,一个社会,也要拿出“典章”对它们作出 规定。 意志论者还有一种辩解。他们以为,即使承认有些法律规定 不单是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有些法律规定不是“权宜之计” , 也仍能认为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在整体上是体现统治者意志的。如 果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在整体上都不能如此,就应怀疑其中是否真 有一个法律制度。 “整体”是说“主要方面”或“基本方面” 。一 个法律内部,总有主要次要之分,总有基本东西可言。就在这个 主要或基本的地方,统治者的意志从来都是毫不客气的。 这个辩解十分有趣。然而,它提出一个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 伪的命题。因为,它依赖一个对“什么是主要、基本”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