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历史审判实践之中。因此,他们有时会在更大的“法律背景” 中思考理解“渎神者治罪惩罚”之类的具体规则。法官的职业化 和知识化,会更使法官如此看待法律。在此,应该暂时撇开对雅 典“渎神治罪”规则的宗教味道的喜恶评判,因为,对于一名职 业性的法官,不会也不可能对自己时代的法律批判质问,他只应 考虑一点:如何做好“法律审判”这道活儿。如果的确深深怀疑 自己时代的法律的正当性,法官也应先辞去“法律适用者”这个 社会角色,再去说三道四品头论足。 当然,这般描述法官,并不等于完全排除另一些法官有着不 同的想法。那些法官,固守了“白纸黑字”的规则。可他们似乎 不在多数。 4.法律理解的多重可能性 在今天,如果打开一些一般性的讲解法律知识的书籍,可以 发现,里面首先会对一个“法律的概念”津津乐道,它们向读者 自诩把握了开启法律现象的金钥匙。它们宣布,这个概念已把 “什么是法律”说得再清楚不过了。在这类书籍中,总会看到 “概念的内容”大体千篇一律。颇为有意思的是,那些讲解好象 老是重复前面说过的“常识看法”。 这便引出一个问题:既然书里都这样说,再去设想不同的 “视角”是否多此一举? 看看社会角色使用“法律”一词的背后的“知识状态”和 “价值状态”,再回答这个问题。 先说知识状态。可以发现,任何语句的使用,都会涉及一些
的历史审判实践之中。因此,他们有时会在更大的“法律背景” 中思考理解“渎神者治罪惩罚”之类的具体规则。法官的职业化 和知识化,会更使法官如此看待法律。在此,应该暂时撇开对雅 典“渎神治罪”规则的宗教味道的喜恶评判,因为,对于一名职 业性的法官,不会也不可能对自己时代的法律批判质问,他只应 考虑一点:如何做好“法律审判”这道活儿。如果的确深深怀疑 自己时代的法律的正当性,法官也应先辞去“法律适用者”这个 社会角色,再去说三道四品头论足。 当然,这般描述法官,并不等于完全排除另一些法官有着不 同的想法。那些法官,固守了“白纸黑字”的规则。可他们似乎 不在多数。 4. 法 律 理 解 的 多重可能性 在今天,如果打开一些一般性的讲解法律知识的书籍,可以 发现,里面首先会对一个“法律的概念”津津乐道,它们向读者 自诩把握了开启法律现象的金钥匙。它们宣布,这个概念已把 “什么是法律”说得再清楚不过了。在这类书籍中,总会看到 “概念的内容”大体千篇一律。颇为有意思的是,那些讲解好象 老是重复前面说过的“常识看法” 。 这便引出一个问题:既然书里都这样说,再去设想不同的 “视角”是否多此一举? 看看社会角色使用“法律”一词的背后的“知识状态”和 “价值状态” ,再回答这个问题。 先说知识状态。可以发现,任何语句的使用,都会涉及一些
字词的经验性质的感性使用。这是说,当在一个具体的语言环境 中使用一个语句时,人们都会对与之有关的某些语词保留着“不 知不觉”的认知。比如,迈雷托士说:苏格拉底渎神故应依法处 罚,因为雅典通过了一个正式的法律禁止渎神。在这个语言环境 中,迈雷托士对“渎”、“正式”、“禁止”等词语保留了经验感性 的认知。他可能并未仔细思考过这些词语的意义,只是凭经验来 “不知不觉”地使用它们。当然,他可以为了使观念进一步清晰, 用另外一些词语对“渎”、“正式”、“禁止”等词语进行深入的理 解。他可以用“轻视”或“蔑视”这两个词语来理解“渎”的意 思,用“非随便”或“官方郑重”等词语来理解“正式”的意 思,而用“要求不得做什么”来理解“禁止”的意思。可是,在 深入理解的过程中,那些用来理解其他语词的语词,又是被经验 感性地使用的。对“蔑视”或“轻视”、“官方郑重”和“要求做 什么”等词语,迈雷托士又将保持着经验性质的感性认知。他又 将是并未仔细思考过这些词语的意义,只是凭经验来使用它们。 克力同对苏格拉底说:雅典法律判决是不公正的,所以可以 堂而皇之地越狱而走。当克力同讲这话时,他感性地使用了“判 决”、“公正”这两个词语。像迈雷托士一样,克力同也是没有仔 细想过两个词语的意义。如果他打算进一步说明这些词语的含 义,又不可避免地经验感性地使用其他词语,如“决定”、“审 理”、“中立”、“客观”、“不偏不倚”,等等。 如果迈雷托士和克力同都想再进一步地“清晰”,结果仍然 会是如此。他们始终无法躲避经验感性使用词语的境遇。换句话 说,任何理解解说词语意义的企图,都将“遗漏”某些词语的理 解解说。 而倘若认为所有头脑里的观念是由语言构成的,是由语词的
字 词 的 经 验 性 质 的 感 性 使 用 。 这 是 说 , 当 在 一 个 具 体 的 语 言 环 境 中 使 用 一 个 语 句 时 , 人 们 都 会 对 与 之 有 关 的 某 些 语 词 保 留 着 “ 不 知 不 觉 ” 的 认 知 。 比 如 , 迈 雷 托 士 说 : 苏 格 拉 底 渎 神 故 应 依 法 处 罚 , 因 为 雅 典 通 过 了 一 个 正 式 的 法 律 禁 止 渎 神 。 在 这 个 语 言 环 境 中,迈雷托士对“渎” 、 “正式” 、 “禁止”等词语保留了经验感性 的 认 知 。 他 可 能 并 未 仔 细 思 考 过 这 些 词 语 的 意 义 , 只 是 凭 经 验 来 “ 不 知 不 觉 ” 地 使 用它们。当然,他可以为了使观念进一步清晰, 用另外一些词语对“渎” 、 “正式” 、 “禁止”等词语进行深入的理 解 。 他 可 以 用 “ 轻 视 ” 或 “ 蔑 视 ” 这 两 个 词 语 来 理 解 “ 渎 ” 的 意 思 , 用 “ 非 随 便 ” 或 “ 官 方 郑 重 ” 等 词 语 来 理 解 “ 正 式 ” 的 意 思 , 而 用 “ 要 求 不 得 做 什 么 ” 来 理 解 “ 禁 止 ” 的 意 思 。 可 是 , 在 深 入 理 解 的 过 程 中 , 那 些 用 来 理 解 其 他 语 词 的 语 词 , 又 是 被 经 验 感 性 地 使 用 的 。 对 “蔑视”或“轻视” 、 “官方郑重”和“要求做 什 么 ” 等 词 语 , 迈 雷 托 士 又 将 保 持 着 经 验 性 质 的 感 性 认 知 。 他 又 将 是 并 未 仔 细 思 考 过 这 些 词 语 的 意 义 , 只 是 凭 经 验 来 使 用 它 们 。 克 力 同 对 苏 格 拉 底 说 : 雅 典 法 律 判 决 是 不 公 正 的 , 所 以 可 以 堂 而 皇 之 地 越 狱 而 走 。 当 克 力 同 讲 这 话 时 , 他 感 性 地 使 用 了 “ 判 决 ” 、 “ 公 正 ” 这 两个词语。像迈雷托士一样,克力同也是没有仔 细 想 过 两 个 词 语 的 意 义 。 如 果 他 打 算 进 一 步 说 明 这 些 词 语 的 含 义 , 又 不 可 避 免 地 经 验 感 性 地 使 用 其 他 词 语 , 如 “ 决 定 ” 、 “ 审 理” 、 “中立” 、 “客观” 、 “不偏不倚” ,等等。 如 果 迈 雷 托 士 和 克 力 同 都 想 再 进 一 步 地 “ 清 晰 ” , 结 果 仍 然 会 是 如 此 。 他 们 始 终 无 法 躲 避 经 验 感 性 使 用 词 语 的 境 遇 。 换 句 话 说 , 任 何 理 解 解 说 词 语 意 义 的 企 图 , 都 将 “ 遗 漏 ” 某 些 词 语 的 理 解 解 说 。 而 倘 若 认 为 所 有 头 脑 里 的 观 念 是 由 语 言 构 成 的 , 是 由 语 词 的
意义传递的,那么,进而可以发现,任何观念本身的思考,便依 赖了其他一些观念的经验感性的“使用”。因为,其他一些观念 也是由经验感性的语词使用构成的。迈雷托士头脑里总想着“苏 格拉底必须依法受罚”,这个观念背后潜在的被依赖的观念起码 会包括:“必须维护雅典禁止渎神的法律的尊严”,“遵守法律是 雅典公民的义务”,“敬神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等 等。而克力同认为“苏格拉底完全有理由躲避雅典法律的制裁”, 在这个观念背后,同样包含着被倚赖的一些观念:“法律以及法 律的审判不能背离公平公正的要求”,“公民没有服从不公正法律 和判决的道德义务”,“服从不公正法律判决本身就是不应赞许 的”,等等。 在这些被依赖的观念背后,还会有深一层被依赖的观念。正 如前面所说的解释词语依赖其他词语的感性使用一样,解释观 念,也会依赖其他观念的感性使用。其实,说得再玄妙一点,不 论迈雷托士和克力同愿意不愿意,自觉不自觉,那些潜在的被依 赖观念又会暗中控制、安排、疏通或合理化较为表层的观念,暗 中“操纵”人们的言说。 这就是社会角色在使用“法律”一词时可能具有的“知识状 态”。可以设想,不同的社会角色,由于经历、教育、兴趣、环 境以及接受知识的能力的差异,在形成“知识状态”的时候,总 会形成不同的潜在被依赖的背景观念。 这样,出现解释“什么是法律”的不同视角,便是不奇怪 的。 再说“价值状态”。对待一事物,人们既可以表达其性质或 存在的陈述,也可以表达对它是否喜欢的陈述。像对太阳这个东 西,既可以说“它从东方升起从西方落下”,也可以说“它令人
意义传递的,那么,进而可以发现,任何观念本身的思考,便依 赖了其他一些观念的经验感性的“使用” 。因为,其他一些观念 也是由经验感性的语词使用构成的。迈雷托士头脑里总想着“苏 格拉底必须依法受罚” ,这个观念背后潜在的被依赖的观念起码 会包括: “必须维护雅典禁止渎神的法律的尊严” , “遵守法律是 雅典公民的义务” , “敬神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等 等。而克力同认为“苏格拉底完全有理由躲避雅典法律的制裁” , 在这个观念背后,同样包含着被倚赖的一些观念: “法律以及法 律的审判不能背离公平公正的要求” , “公民没有服从不公正法律 和判决的道德义务” , “服从不公正法律判决本身就是不应赞许 的” ,等等。 在这些被依赖的观念背后,还会有深一层被依赖的观念。正 如前面所说的解释词语依赖其他词语的感性使用一样,解释观 念,也会依赖其他观念的感性使用。其实,说得再玄妙一点,不 论迈雷托士和克力同愿意不愿意,自觉不自觉,那些潜在的被依 赖观念又会暗中控制、安排、疏通或合理化较为表层的观念,暗 中“操纵”人们的言说。 这就是社会角色在使用“法律”一词时可能具有的“知识状 态” 。可以设想,不同的社会角色,由于经历、教育、兴趣、环 境以及接受知识的能力的差异,在形成“知识状态”的时候,总 会形成不同的潜在被依赖的背景观念。 这样,出现解释“什么是法律”的不同视角,便是不奇怪 的。 再说“价值状态” 。对待一事物,人们既可以表达其性质或 存在的陈述,也可以表达对它是否喜欢的陈述。像对太阳这个东 西,既可以说“它从东方升起从西方落下” ,也可以说“它令人
喜爱”。哲学家管前一个叫“事实陈述”,管后一个叫“价值陈 述”。价值陈述表现了社会角色对外在事物、人物或现象的喜恶 爱憎,而这些喜恶爱憎,则构成了社会角色头脑中的“价值状 态”。迈雷托士有自己的“价值状态”,在“苏格拉底审判”的故 事中,至少可以推测他不大喜欢苏格拉底的“牛氓”风格,还可 推测出,他对雅典那种彻头彻尾的极端民主“感情深厚”。而克 力同虽然喜欢做买卖,但也特别喜欢苏格拉底的愤世嫉俗,还可 以推测,他对雅典的民众式判决不以为然,这些是他的“价值状 态”的一部分。 在这里,应该注意“价值状态”对“知识状态”的支配作 用。价值上的判断,时常影响了“知识状态”中的潜在被依赖的 观念的组合和配置。一个微小的痛苦经历,一个特定的事件出 现,一个难忘的感情遭遇,都可能引发“价值状态”的变化和重 构,进而引发“知识状态”中潜在被依赖观念的重新搭配。在 “阅读”苏格拉底审判中,虽然未能发现迈雷托士、克力同甚至 苏格拉底本人的这类过程,但是作为一种公理或者经验,恐怕难 以否认其存在具有极大的可能性。根据这一分析,可以说,迈雷 托士和克力同对雅典法律以及法律判决的“视角”的不同,归根 结底在于价值姿态的不同。 如此讲来,出现解释“什么是法律”的不同视角,就更不奇 怪了。 通过巡视社会角色头脑中的“知识状态”和“价值状态”, 有理由认为,设想不同视角的确不是多余的
喜爱” 。哲学家管前一个叫“事实陈述” ,管后一个叫“价值陈 述” 。价值陈述表现了社会角色对外在事物、人物或现象的喜恶 爱憎,而这些喜恶爱憎,则构成了社会角色头脑中的“价值状 态” 。迈雷托士有自己的“价值状态” ,在“苏格拉底审判”的故 事中,至少可以推测他不大喜欢苏格拉底的“牛氓”风格,还可 推测出,他对雅典那种彻头彻尾的极端民主“感情深厚” 。而克 力同虽然喜欢做买卖,但也特别喜欢苏格拉底的愤世嫉俗,还可 以推测,他对雅典的民众式判决不以为然,这些是他的“价值状 态”的一部分。 在这里,应该注意“价值状态”对“知识状态”的支配作 用。价值上的判断,时常影响了“知识状态”中的潜在被依赖的 观念的组合和配置。一个微小的痛苦经历,一个特定的事件出 现,一个难忘的感情遭遇,都可能引发“价值状态”的变化和重 构,进而引发“知识状态”中潜在被依赖观念的重新搭配。在 “阅读”苏格拉底审判中,虽然未能发现迈雷托士、克力同甚至 苏格拉底本人的这类过程,但是作为一种公理或者经验,恐怕难 以否认其存在具有极大的可能性。根据这一分析,可以说,迈雷 托士和克力同对雅典法律以及法律判决的“视角”的不同,归根 结底在于价值姿态的不同。 如此讲来,出现解释“什么是法律”的不同视角,就更不奇 怪了。 通过巡视社会角色头脑中的“知识状态”和“价值状态” , 有理由认为,设想不同视角的确不是多余的
5.“常识的法律观念”能否具有“霸权”地位 一些讲解“法律”的书籍将“常识看法”视为经典或者权 威。久而久之,“常识看法”终于成为了一般理论的“法律概 念”。那些书籍以为,这样说明法律现象,最为贴切。但是,上 述不同视角的“解剖”表明,实践视域中的“法律”却是丰富多 采的。许多实践者,不论书里怎样解说怎样论证,都是我行我 素,非要搬出一个与你大相径庭的说法道道从而向你挑战一番, 并用此来证明他自己法律理解的正当性。能够看到,在这个问题 上,常识看法的“代言作品”,即那些书籍,总会挺身而出,以 “法学知识权威”的姿态对实践中的异议者批评训导,声称除了 书中所讲的之外,一切对法律的看法要么是“误读”,要么是误 解。 这就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实践中不同视角提出的看法,其中 之一是否能在理由上与书中的经典权威相互较量相互抗衡?如果 能够,便应给其留出一席之地,并允许人们进而思考其他不同视 角的合理性,如果不能,就应老老实实地奉“常识看法”为法律 知识圈子里的“山寨之王”。 现在,试站在苏格拉底的法律“谋士”的位置上和“常识看 法”论辩一下。 法律谋士:在“苏格拉底审判”中,法律不是由教士奥菲斯 特提议并经雅典公民投票表决的“白纸黑字规则”,即“对一切 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而是雅典法律 审判者的具体判决。因为,第一,一切被叫做“规则”一类的东
5. “常识的法律观念”能否具有“霸权”地位 一些讲解“法律”的书籍将“常识看法”视为经典或者权 威。久而久之, “常识看法”终于成为了一般理论的“法律概 念” 。那些书籍以为,这样说明法律现象,最为贴切。但是,上 述不同视角的“解剖”表明,实践视域中的“法律”却是丰富多 采的。许多实践者,不论书里怎样解说怎样论证,都是我行我 素,非要搬出一个与你大相径庭的说法道道从而向你挑战一番, 并用此来证明他自己法律理解的正当性。能够看到,在这个问题 上,常识看法的“代言作品” ,即那些书籍,总会挺身而出,以 “法学知识权威”的姿态对实践中的异议者批评训导,声称除了 书中所讲的之外, 一切对法律的看法要么是“误读” ,要么是误 解。 这就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实践中不同视角提出的看法,其中 之一是否能在理由上与书中的经典权威相互较量相互抗衡?如果 能够,便应给其留出一席之地,并允许人们进而思考其他不同视 角的合理性,如果不能,就应老老实实地奉“常识看法”为法律 知识圈子里的“山寨之王” 。 现在,试站在苏格拉底的法律“谋士”的位置上和“常识看 法”论辩一下。 法律谋士:在“苏格拉底审判”中,法律不是由教士奥菲斯 特提议并经雅典公民投票表决的“白纸黑字规则” ,即“对一切 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 ,而是雅典法律 审判者的具体判决。因为,第一 , 一切被叫做“规则”一类的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