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民事裁判
第十三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法院裁判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口法院裁判,是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代表 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事项以及诉讼上指挥 需要处理的事项,作出意思表示。 ■是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或审判行为。 ■是法官判断或意思的表示行为 ■作出裁判是法院的宪法上的义务。 裁判文书必须公开。【民诉修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 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n 一、概念与特征 q 法院裁判,是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代表 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事项以及诉讼上指挥 需要处理的事项,作出意思表示。 n 是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或审判行为。 n 是法官判断或意思的表示行为 n 作出裁判是法院的宪法上的义务。 n 裁判文书必须公开。【民诉修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 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二、法院裁判的种类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判决 裁定 时间 在法庭审理后,法院依据程序对 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过程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判定 中所作出的判定 解决争点 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争议 解决程序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 制作机关 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以法院的名义 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以法院的名 作出 义作出 对象 对本案当事人作出 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作出 法庭审理 须经法庭辩论 可书面审理,任意的言辞辩论 必须按照一定格式作出(如应包括 基本内容 诉讼请求、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 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果等) 作出 是否宣告 判决必须经过宣告 原则上不宣告裁定 上诉救济 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判 除个别裁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上 决,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诉 效力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执行力 经送达便发生效力
二、法院裁判的种类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判 决 裁 定 时间 在法庭审理后,法院依据程序对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判定 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过程 中所作出的判定 解决争点 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争议 解决程序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 制作机关 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以法院的名义 作出 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以法院的名 义作出 对象 对本案当事人作出 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作出 法庭审理 须经法庭辩论 可书面审理,任意的言辞辩论 基本内容 必须按照一定格式作出(如应包括 诉讼请求、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 果等) 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作出 是否宣告 判决必须经过宣告 原则上不宣告裁定 上诉救济 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判 决,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除个别裁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上 诉 效力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执行力 一经送达便发生效力
三、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涵义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 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 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三、民事裁定 n 一、民事裁定的涵义 n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 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 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裁定适用范围(新法154条) (一) 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栽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适用范围(新法154条) q (一)不予受理; q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q (三)驳回起诉; q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q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q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q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q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q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q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q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