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民法通则》与《担保法》均规定留置物须为“债权人按照合 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就大大限制了留置物的范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9条扩张了可作为留置物的动产的范 围,规定只要该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 即可留置其占有的动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债权与物之间应属于有 牵连关系 1.加工承揽合同性质的加工、定作、修理等合同产生的费用与加 工物、定作物、修理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2.保管、仓储合同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与保管物之间有牵连关 系; 3.运输合同产生的运输费与运输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行纪等委托合同中,因物的购入或出卖的委托,受托的报酬与 购入或者出卖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三)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系基于公平观念,于债务人未清偿其债务前,债权人有 扣留债务人的动产而拒绝返还的权利。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债 权人尚无请求债务人清偿其债务的权利时,即允许债权人留置 债务人的动产,则显失公平。因而债权已届清偿期为留置权发 生的积极要件。这一点区别于抵押权与质权等担保物权的发 生:抵押权与质权的成立一般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必要,而 不要求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是否已届清偿期为抵押权与 质权实行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6 (二)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 《民法通则》与《担保法》均规定留置物须为“债权人按照合 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就大大限制了留置物的范围。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09 条扩张了可作为留置物的动产的范 围,规定只要该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 即可留置其占有的动产。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债权与物之间应属于有 牵连关系: 1.加工承揽合同性质的加工、定作、修理等合同产生的费用与加 工物、定作物、修理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2.保管、仓储合同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与保管物之间有牵连关 系; 3.运输合同产生的运输费与运输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行纪等委托合同中,因物的购入或出卖的委托,受托的报酬与 购入或者出卖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三)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 留置权系基于公平观念,于债务人未清偿其债务前,债权人有 扣留债务人的动产而拒绝返还的权利。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债 权人尚无请求债务人清偿其债务的权利时,即允许债权人留置 债务人的动产,则显失公平。因而债权已届清偿期为留置权发 生的积极要件。这一点区别于抵押权与质权等担保物权的发 生:抵押权与质权的成立一般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必要,而 不要求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是否已届清偿期为抵押权与 质权实行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留置权发生的消极要件 )动产系因侵权行为而占有 ●留置权的取得,以对债务人的动产的占有为前提,但其占有必 须是合法占有。如果是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 置权。如因盗窃、抢夺而取得占有的动产,纵使支出修缮或必 要的有益费用,也不得于被害人请求返还动产时,主张未受偿 各该项费用而留置其动产。 (二)对动产的留置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国家、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尊重与维持,应较保护债 权人利益为重。《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债权人对动产的 留置如果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法律自当应予禁止。例 如,运输公司在战时运送军用物资,不得主张军方运费未付而 留置该军用物资。又如尸体的运送人,不得以运费未付而对尸 体主张留置权。(邓析案例) (三)对动产的留置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如果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也 不得为之。例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 的,留置权依约定不得发生 ●《担保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7条也规定:“当 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 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 为明确的约定,但债务人如于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为明确
7 二、留置权发生的消极要件 (一)动产系因侵权行为而占有 ⚫ 留置权的取得,以对债务人的动产的占有为前提,但其占有必 须是合法占有。如果是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 置权。如因盗窃、抢夺而取得占有的动产,纵使支出修缮或必 要的有益费用,也不得于被害人请求返还动产时,主张未受偿 各该项费用而留置其动产。 (二)对动产的留置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 国家、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尊重与维持,应较保护债 权人利益为重。《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债权人对动产的 留置如果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法律自当应予禁止。例 如,运输公司在战时运送军用物资,不得主张军方运费未付而 留置该军用物资。又如尸体的运送人,不得以运费未付而对尸 体主张留置权。(邓析案例) (三)对动产的留置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如果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也 不得为之。例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 的,留置权依约定不得发生。 ⚫ 《担保法》第 84 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07 条也规定:“当 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 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 为明确的约定,但债务人如于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为明确
的指示,而债权人仍然接受的,应当认为已接受债务人的指 示,该指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倘若该指示与债权人留置该动 产的权利相抵触,同样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法》第83条则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 费用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各国立法对此一般均无直接规定,解释上认为其应包括下列内 容:(1)从物。留置物为主物时,从物随主物的原则,留置 权的效力也应及于从物。但因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成 立要件,因而可以留置的从物,也须以已由债权人占有者为 限,否则不得作为留置物。(2)孳息。债权人有收取留置物 所生的孳息的权利。所以,留置物的孳息,也在留置权的效力 范围之内。(3)代位物。留置物的代位物是否为留置权效力 所及,依各国民法对留置权性质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在日本民 法中,留置权只有留置的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性,因此其不承 认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也就不及于代位物。我 国民法承认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然也就具有物上代位 性,且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的最基本权能,所以留置权的效力 当然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
8 的指示,而债权人仍然接受的,应当认为已接受债务人的指 示,该指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倘若该指示与债权人留置该动 产的权利相抵触,同样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 《担保法》第 83 条则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 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 各国立法对此一般均无直接规定,解释上认为其应包括下列内 容:(1)从物。留置物为主物时,从物随主物的原则,留置 权的效力也应及于从物。但因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成 立要件,因而可以留置的从物,也须以已由债权人占有者为 限,否则不得作为留置物。(2)孳息。债权人有收取留置物 所生的孳息的权利。所以,留置物的孳息,也在留置权的效力 范围之内。(3)代位物。留置物的代位物是否为留置权效力 所及,依各国民法对留置权性质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在日本民 法中,留置权只有留置的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性,因此其不承 认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也就不及于代位物。我 国民法承认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然也就具有物上代位 性,且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的最基本权能,所以留置权的效力 当然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