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都放在一个条文中定罪处罚,在立法时之所以没有将贩运伪造的有价证券列入第123条处罚,主要是考患当时这类犯罪很少发生:而在当前这类犯罪较多较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按照第123条类推定罪处罚则是恰当的.实践中有的同志主张对这类犯罪比照第122条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类推处罚。我们认为,尽管这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都是贩运,但是它们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从而缺乏法律类推最相类似的主要特征,因此是值得商摧的。而有的部门对这类犯罪活动,直接运用第122条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处罚,同样是出于对外汇券性质的误解,故亦不相宜。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管、使用支票、汇票等有价证券过程中,采取涂改、变造票面数额等骗取、侵吞现金或物品的,应以贪污罪论处。5.对伪造有价证券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应得的徒刑外,还要注意酌情并处罚金,对其所获取的非法财物必须予以没收,总之,要加强在经济上的惩处,不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责任编辑:肖岚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郝力挥刘杰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上,一直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的客体,1982年把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经济正常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发后,一些同志提出受发展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特别是作为受贿罪是经济犯罪,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贿罪主要直接客体的观点,首先涉及到犯罪的复杂客体的基本理论问题。所谓犯罪的复体。其中一部分人认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不但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也包含公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不只是侵害了某一种具体社会关系,而是同时侵害了两种或私财产的所有权:另有个别同志则认为受贿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对具有这种特征其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私财产所的犯罪,我们在理论上把它所直接侵犯的每有权,我们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对受贿罪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都规定为该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如抢劫罪,不仅直接侵犯公私财产客体的认识固然有失准确,“一些同志提出的新见解也有待商讨。所有权,也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制·50.?1994-2014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reserved.hitp://www.cnki.net
行为都放在一个条文中定罪处罚 , 在立法时之所以没有将贩运伪造的有价证 券列入第1” 条处 罚 , 主要是考虑当时这类犯罪 很少发生 ; 而在当前这类犯罪 较多较严重的情况下 , 依法按照 第 1 2 3条类推定罪 处罚则是恰当 的 . 实践 中有的同志主张 对这类犯罪 比 照 第 1 2 条贩 运伪造的 国家货币罪 类推处 罚 . 我 们认为 , 尽管这 两种犯罪 的行 为方式都是贩运 , 但是它们所侵犯的 直接客体不 同 , 从而缺乏法 律类推最相类似的主 要特征 , 因此 是值得商榷的 . 而有的部门对这 类犯罪活动 , 直接运用第 12 条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处罚 , 同样是 出于对 外汇券性质的 误解 , 故亦不相宜 。 4 . 国家工 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 在经管 、 使用支票 、 汇票等有价证券过 程 中 , 采 取 涂 改 、 变造票 面数额等编取 、 侵吞现 金或物品的 , 应以贪污罪论 处 . 5 . 对伪造有价证券的犯罪 分子 , 除依法 判处应得的徒刑外 , 还 要注意酌情并处罚金 , 对 其所获取的非法 财物必须予 以 没 收 . 总之 , 要加强在经 济上 的惩处 , 不让他们在经济上 占便 宜 . ( 作 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 学院 法 学研 究所 ) 贵任编粗 : 肖 岚 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 都力挥 刘 杰 在我 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上 , 一直 把国家 机关 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 的客体 . 19 8 2年 春 , 全 国人大常委会 《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 济的罪 犯 的决定 》 颁发后 , 一些 同志提出受 贿罪 是经 济犯罪 , 受贿罪的客体 是 复 杂 客 体 . 其 中一部分 人认为 , 受贿罪的直接客体 不 但是 国家机 关 的正常活 动 , 而 且也包含公 私财产 的所有权 ; 另有个别 同志则认为受贿 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 经济的正 常发展 , 其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 动以及公 私财产所 有权 . 我们 认为 , 传统的刑法理论 对受贿 罪 客体 的认识 固然 有失 准确 , 一些 同志提出 的 新见 解也 有待商讨 。 ( 一 ) 把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 经济正 常 发展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 , 特别是作为受 贿罪主 要直接客体 的观点 , 首先涉及到犯罪 的复杂客体的基本理 论 问题 . 所谓 犯罪 的复 杂客体 , 是指一种犯罪行为 不只 是侵害了某 一 种具 体社 会关系 , 而 是 同时侵害了两种 或 两 种以 上 的具体社会关 系 . 对具有这 种特征 的犯 罪 , 我们在理论 上把它所直接侵犯的每 一种 具体的社会关 系都规 定为 该种犯罪 的直 接客体 。 如抢劫罪 , 不 仅直 接 侵犯 公私 财产 所有权 , 也 直接侵犯 公 民的 人 身 权 利 ; 制
造、贩卖假药,不仅妨害国家药政管理秩序,社会主义经济正常发展的问题,涉及社会主也危及公民的人身健康。要明确的是,构义经济正常发展的受贿罪只是受贿罪中的一成复杂客体中的每一种直接客体,与该种犯部分:所以,把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必然的、现实的联经济的正常发展也列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系,而不是偶然的、可能的联系.所谓必然的、是不科学的。C现实的联系,就是说,只要有该种犯罪行为的其次,涉及到区分犯罪的直接客体与犯发生,就必然同时侵害儿种特定的具体的社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引起的其他后果的界限问会关系,而不是有时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题,需要把犯罪的直接客体与犯罪行为所招有时侵害几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其致的损害后果加以区别。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基本特点是行为人以暴力、威逼的手段强行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抢走公私财物·其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以系,是决定犯罪性质的因素,而犯罪行为所其施暴行为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施暴行为,则引起的其他损害后果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抢劫罪就不能成立。而施暴行为必然(轻重不件,不是决定犯罪性质的因素,只能作为等的)侵害公民的人身权。说公民的人身权利基刑的情节:有些则出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为也是抢劫罪的直接客体,是基于公民在财物结果加重犯。如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犯罪被抢走的同时,在其身体或心理上必然受到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损害或强制,没有哪一种抢劫罪不带有身不是妇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被害人重伤或心强制的性质。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把死亡的结果虽然与犯罪人的强奸行为有关,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作为抢劫罪的直接客体,但它们不是强奸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因A从而把抢劫罪规定为复杂客体的犯罪。其它此,对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只构成强好的复杂客体的犯罪也具有这一特征。有些犯罪,而不构成伤害罪、杀人罪。按照我国刑罪则不同,它们通常只侵害一种特定的具体法的规定,强好致人重伤和死亡则是法定的的社会关系,有时也可能侵害到其他具体的加重情节。对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与受贿罪的损害后果也同样需要作这种分析,主张把社社会关系。对这种被偶尔侵犯的社会关系,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就不能被认为是该种犯罪的直接客体,该种体的同志所持的基本依据,主要是近年来受犯罪也就不能被认为是复杂客体的犯罪。如贿犯罪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果不是这样理解,那就几乎所有的犯罪都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如国家工作人员贪赃读职了复杂客体的犯罪,从而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的区分也就失去了在理论上与实际上的意和贪赃枉法的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了上亿义。受贿罪就是后一种类型的犯罪。受贿罪元乃至数亿元的经济损失,如此等等,惠视受贿罪客观上给我们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严对公私财产权的侵害不真有经常性,从而也重经济损害,重视它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正就不具有必然性与现实性。除去索贿的特殊情形外,一般的贿赂行为中,财物的给付与收常发展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并由此而重视对受,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与行贿人的利益受贿罪的严厉惩治,这都是无可非议的9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不存在个人之间的侵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明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毕竞不是受贿罪所直接害关系,他们共同侵害的是国家利益,并不侵害的社会美系,它乃是山于受贿犯罪是所有的受贿行为必然同时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谓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也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后,在经济是如此。不是所有的受贿犯罪都必然涉及到方间所引起的一种严重损害后果。受贿:51:?1994-2014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p://www.cnki.net
巴 全 么 造 、 贩卖假药 , 不 仅妨害国家药政管理秩序 , 也危及公 民 的人身健康 。 需 要明确的是 , 构 成复杂客体 中的每一 种直接客 体 , 与该种犯 罪 行为之 间的联系 , 是 一 种必 然 的 、 现实 的联 系 , 而不 是偶然的 、 可能的联 系 . 所谓 必然的 、 现实的联系 , 就是说 , 只 要有该种犯 罪行为 的 发生 , 就必 然同时侵害儿种特定的具体 的社 会关系 , 而不是有时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 有时侵害几种具体 的社会关系 . 如抢劫罪 , 其 基本特点是行为人以暴力 、 威逼 的手段强行 抢走公私财物 。 其抢走公 私财物的行为 , 是以 其施暴行为为前提的 , 如果没 有施暴行为 , 则 抢劫罪 就不能成立 . 而施暴 行为必 然 (轻重不 等的)侵害公民的人身权 . 说公 民 的人身权利 也是抢劫罪的直接客体 , 是基 于公 民在财物 被抢走的同时 , 在其身体或心 理上 必然 受到 损害或强制 , 没有哪 一种抢劫罪 不 带 有 身 心强制的性质 . 只 是在这种情况 一 F , 人们才把 公民的人身权利也 作为枪劫罪 的直 接客体 , 从而把抢劫罪规定为复杂客体的犯 罪 . 其它 的复杂客体 的犯罪也具 有这 一特征 . 有些犯 罪则不 同 , 它们通常只 侵害一种特定的具体 的社会关系 , 有时也可能侵害到其他具体的 社会关系 . 对这种被偶尔侵犯 的社会关系 , 就不 能被认 为是该种犯 罪 的直 接客体 , 该种 犯罪也就不 能被认为是 复杂客体的犯 罪 。 如 果不是这样理解 , 那 就几 乎所有的犯 罪都成 了复杂客体 的犯罪 , 从而 简单客体 与复杂客 体的区分也就失去了在理 论上 与实际上 的意 义 。 受贿罪就是后一 种类型 的犯罪 。 受贿罪 对公 私财产权 的侵害不 具有经 常性 , 从而也 就不 具有必 然性与现实性 . 除去索贿的特殊 情形 外 , 一般的贿赂行为 中 , 财物的给付与收 受 , 是 国家工作人 员 的 职权 与行贿人 的利益 之 间的一种交换关系 , 不 存在个 人之 间的侵 害关系 , 他们共 同侵害的是 国家 利益 , 并不 是所有的受贿行为必然同时侵犯 公私 财产的 所有权 。 所 谓社 会主 义 经济的正 常发 展 , 也 是 如此 。 不是 所有的受贿犯 罪都必然涉及到 社会主义经 济正常发展 的问题 , 涉及社会主 义 经济正 常发展的受贿罪只 是 受贿罪 中的一 部分 . 所 以 , 把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 经 济的正常发展 也列为受贿罪 的直接客体 , 是不 科学 的 . 其次 , 涉及 到 区分犯罪 的直 接客体与犯 罪行为 在客观上所引起的其他 后果的界 限间 题 . 需要把犯罪 的直接客体与犯 罪行为所 招 致的损害后 果加以区别 . 犯罪 的直接客体是 指某一 犯罪 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 关 系 , 是 决定犯罪 性质 的因素 . 而 犯 罪行为所 引起的其他损害后 果并不 是犯罪 构 成 的 要 件 , 不 是决定犯 罪性质的 因素 , 只 能 作 为 量 刑的情节 ; 有些则 由刑 法 条文明确规定 为 结果加重 犯 . 如强奸致人 重 伤 、 死亡 , 犯 罪 的直 接客体是 妇女性 的不 可 侵犯 的权 利 , l il( 不 是妇女 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 被害人 重伤或 死亡 的结果虽然与犯罪人 的强奸行为 有关 , 但它们不 是强奸行为 所直接侵犯 的客体 。 因 此 , 对强 奸致人重伤 、 死 亡 的 , 只构成强奸 罪 , 而 不 构成伤害罪 、 杀人 罪 。 按照 我国刑 法 的规定 , 强奸致人 重伤和死 亡则是 法定的 加重情节 . 对受贿罪 的直 接客体 与受 贿罪 的 损害后 果也 同样需 要作这 种分 析 . 主 张把社 会主 义经 济的 正常发展作为受贿罪 的直接客 体 的同志所 持的基本依据 , 主要 是近 年来受 贿犯 罪对 社会 主义 经济的正常发展 , 造成 了 严 重 的损害后 果 , 如 国家 工作人员 贪赃读职 和贪赃枉法 的行为 给国家 、 集体造成 了上亿 元乃 至数亿元的经济损 失 , 如 此等等 . 重视 受贿罪客观上 给我们 国家和社会所 造成 的严 重 经济损害 , 重视 它对我 国社会 主 义经 济止 常发展 所带来的恶 劣影响 , 并 由此 而重 视对 受 贿罪 的 严厉 惩治 , 这 都是 无 1’lJ 非 议 的 . 但是 , 我们还是应 当明确 , 我国社 会主 义 经 济的正 常发展 , 毕竟不是受贿罪所 直 接 侵害 的 子l : 会 关 系 , 它 乃是 fl ! 于受 贿 犯 罪 侵 害国家工 作人 员 的职务 行为后 , 在 经 济 方面所 引起 的一 种严 重损害后果 . 受 贿 ` }牡
的损害后果不但表现在经济方面,在政治体必须严格限制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方面、尤其是在人的精神世界方面则更为而不能随意扩大。但是,在把受贿罪的直接深重。如果我们把这些损后果都列为受贿客体理解成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罪的直接客体,那受贿罪的直接客体将义经济正常发展之后,就自然产生了扩大受何其多?而1,我国刑法第185条第2款已贿罪主体范围的倾向。有的人提出,受贿罪在经对诸如经济损害后果方面的问题作了结性质上既然是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其主体果加重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就不能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应当扩大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到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期徒刑”。就是说,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人员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定,因受贿而给国家或公民在政治或经济的人。于是,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职能作用等方面造成的严重损失,是受贿罪的损害后和管理活动没有职务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果,而不是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所以,把社配偶、子女、离退休人员、电工、司机、煤气工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人,木匠、收发员、更夫等,都成了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被扩大到了几乎所有体,也是不科学的,总而言之,从犯罪客体来看,受贿罪虽的社会成员,庶几已不再成其为特殊主体的犯罪。这种不适当地扩大受贿罪主体的倾然有时包含有经济财产方面的内容,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犯罪。向,虽然对社会上带有经济性质的一般受贿行为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它却抹然了(二)受贿罪的立法原意,转移了我国刑法设置受贿罪的打击重点,不利于对国家政治生活、提出把公私财产所有权及社会主义经济A职能作用和管理活动的特殊保护。正常发展作为受贿罪直接客体主张的同志,二是缩小了贿赂的内容。贿赂这一概在其本意上是想提起全社会对受贿罪严重念,从其现代的、被法律规范化了的意义上社会危害性的警觉,从而为对其采取严厉的讲,不但是指财物,即金钱和物品,也应是刑罚措施提供刑法理论上的论证。但这种理指一切不正当的利益,即能够满足受贿人各论观点并未产生这些同志所预期的实际社会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效果,相反,却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非财产性利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不但财对有关受贿罪一些基本问题在认识上的混乱,物和设立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等财产性的利益已经成为行的手段,提升职一是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历来务、调换工作、安置就业、迁移户口、提供被认为是国家机关的构成人员从内部侵害甚住房、出国旅游、国内旅行、甚至美色等出至危害国家作用的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只都成了现实的行贿手段。这种贿赂的实际价能由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受贿值和具有的收买性远非一定数额的财物所能罪的主体。刑法设置受贿罪的立法原意,就比拟,其腐蚀性和政治危害性比前者大于百在于从统治阶级内部修明政治、严肃法纪5倍,本应被作为贿赂的内容。但是,在把受贿整伤更治、防止内部腐败现象的滋生,以保罪的直接客体归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证国家在政治上的长治久安,我国刑法分则主义经济正常发展的同志看来,受贿罪作为把受贿罪列为读职罪之首,有关法律规定义一种经济犯罪,只有收受财物才是其主要事提高了受贿罪的法定刑,都是这一立法原意的体现。从这一立法原意出发,受贿罪的主实特征,才是受贿罪的核心内容,也才是受52·?1994-2014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的损害后果不但表现在经济方 面 , 在 政 治 方面 、 尤其是在人的精神世界方 面 则 更 为 深重 。 如果我们把这些损后果都 列 为 受 贿 罪 的直接客体 , 那受 贿 罪 的 直 接 客 体 将 何其多? 而且 , 我 国刑法第 18 5 条第 2 款 已 经对诸如经济损害后果方面 的 问 题 作 了结 果加重 的规定 : “ 犯前款罪 , 致 使 国 家 或 公民 利益 遭受严重 损失 的 , 处五 年 以 上 有 期徒刑 ” . 就是说 , 我 国刑法 已 经 明 确 规 定 , 因受贿而给国家或公民在政 治 或 经 济 等方 面造成的严重损失 , 是受贿罪 的损害后 果 , 而不是受贿罪的直接客体 . 所 以 , 把社 会主 义 经济的正 常发展作为受贿罪 的直接客 体 , 也是不科学的 . 总而 言之 , 从犯罪客体来看 , 受贿罪 虽 然有时包含有经济财产方面 的内容 , 但它不 是一 般意义 上 的经济犯罪 . ( 二 ) 提 出把公 私财产所有权及社会主义经 济 正常发展作为受贿罪直接客体主 张的同志 , 在其本意上 是想 提起全社会对受 贿 罪 严 重 社会危害性的警觉 , 从而为对其采取严厉 的 刑罚措施提供刑 法理 论上 的论 证 。 但这种理 论观点并未产生 这些 同 志所预期的实际社会 效果 , 相反 , 却引起了刑法理论界 和 司法界 对有关受贿罪一些 基本 问题在认 识 上 的 棍 乱 。 一是扩大 了受贿罪的主 体 。 受贿罪历米 被认 为是 国家机关的构成人员 从内部侵害甚 至危害国家作用的一 种严重 的职务犯罪 , 只 能 由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 作人员 作为受贿 罪的主 体 。 刑法设置受贿罪的立法原意 , 就 在于从统治阶级 内部修明政治 、 严肃法纪 、 整伤吏治 、 防止内部腐败现 象的滋生 , 以保 证 国家在政治上 的长治久安 . 我国 刑法分 则 把受贿罪 列为读职 罪 之首 , 有关法 律规 定又 提 高了受贿罪 的法 定刑 , 都是这一立 法原 意 的体现 。 从这 一立 法原 意出发 , 受贿罪 的主 体必须严格限制在国 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 而 不能随意扩大 。 但是 , 在把受贿罪的直 接 客体理 解成为侵犯公 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 义 经济正常发展 之后 , 就 自然产生 了扩大受 贿罪主体 范围 的倾 向 . 有的人提出 , 受贿罪 在 性质上 既 然是严重破坏经济的犯 罪 , 其主 体 就不能再 局 限于 国家工 作人员 , 而应 当扩大 到国营企 事业单位职工 、 集体经济组织工 作 人员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利用职权和工 作便利 的人 。 于是 , 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 职能作用 和管理活 动没 有职务联系的国家工 作人员的 配偶 、 子女 、 离退休人员 、 电工 、 司机 、 煤气工 人 、 木匠 、 收发员 、 更夫 等 , 都成 了受贿罪 的主体 . 受贿罪的主 体被扩大到了几乎所有 的社会成员 , 庶几 已 不再成其为特殊主体 的 犯罪 。 这种不适当地扩大受贿罪 主 体 的 倾 向 , 虽然对社会上 带有经济性质的一般受贿 行为会起到一 定的约束作用 , 但它却抹煞了 受 贿罪 的立法原意 , 转移了我 国刑法设 置受 贿罪 的打击重 点 , 不 利于对国家政治生 活 、 职能作用和管理活 动的特殊保 护 . 二是 缩小了贿赂的内容 . 贿 赂 这 一 概 念 , 从其现 代的 、 被法律规 范化了的意义上 讲 , 不 但是 指财物 , 即金 钱和 物品 , 也 应是 指一切不 正 当的利益 , 即能够满足受 贿人 各 种生活需 要和精神欲望 的一切财产性利益 和 非财产性利益 . 在我 国现实 生活 中 , 不 但财 物和设立 债权 、 免除债务 、 提供劳务等财 产性的利益 已经成为行贿的手段 , 提 升 职 务 、 调 换工 作 、 安置就业 、 迁移户 口 、 提供 住房 、 出国旅游 、 国 内旅行 、 甚 至美色等也 都成了现实的行贿手段 . 这种贿赂的实际价 值和具有的收买性远 非一定数额的财物所能 比拟 , 其腐蚀性和政治危害性 比前者大千百 倍 , 本应被作为 贿赂的内容 。 但是 , 在 把受贿 罪 的直接客体归结为 公 私财产 所有权 和社会 主 义经济正常发展 的同志 看来 , 受贿罪 作为 一种经济犯罪 , 只 有收受财 物才是其主 要事 实特征 , 才是受贿罪 的核心 内容 , 也才是受 O 户 夕
购罪的基本质。因此,购赂就是指财物,不以侵犯的财产数额为尺度,他们把受贿准的包括其它不正当利益。有的虽然承认财物以的成立与贿赂的价值联系起来,主张以一定外的可计价值的财产性利益也是贿赂,但却数额的贿赂为受贿罪的起刑点:在刑罚原则不承认其他范围相当广泛的非财产性利益也上主张比照贪污罪论处。也就是回复到了我是贿赂。而把上述提到的种种贿现象视为国古代对受贿罪实行“计赃论罪”的刑罚原不正之风,认为只需给予党、政纪处分。这样则,这不单是一种法制思想史上的倒退,给认识问题的结果,势必会使那些阴险狡诈、对实际司法工作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受败国家政治生活、职能作用和管理活动起严重犯罪中,受贿数额常常远不及于受贴行为所破坏作用的一批受贿犯罪分子逃脱于法网之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数额。有的受贿几百元,外.造成的损却高达几万元、儿十方元、甚至三是造成对受贿罪的刑罚失当。从现代上百万元。有的受贿,如因受贿而柱法裁国外立法例上看,对受贿罪刑罚的轻重多以判,其政治损害更远非其受贿数额所能衡受贿犯罪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扭曲程度及量。如果比照贪污罪论处,则实难罚当其对公务活动的破坏程度为其基本依据,也就罪,不可避免地产生放纵犯罪的现象。是以其对国家职能作用的损害为基本依据。四是搞乱了对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科学其刑罚原则可归纳如次:(1)受贿罪的成分类的理论,犯罪同类客体的理论,是根据立与所收受贿赂的形式无关,即无论收受财各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方面的不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均可构成犯罪:非财同,把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某一种产性的不正当利益不成其为刑罚上的障碍,社会关系作为该类犯罪行为的共同客体,亦同样具有可罚性。(2)受贿罪的成立与即其同类客体。遇有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水所收受贿略的价值无关,即不以收受财物两种或两种以上社会关系这种复杂客体的情价值的多少作为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况时,我国刑法是以其所侵害最重的社会关自然也就不成其为决定刑罚轻重的尺度:系作为其主要直接客体,再依据主要直接客(3)在刑罚上,分为违反职务的受贿与不体决定其同类客体的归属,所以,根本不可能违反职务的受贿,前者重罚:(4)在主体出现所谓一种犯罪既可被划入此一种同类客上,分为担任特殊职务的人员的受贿与担任体,又可被划入彼一种同类客体,也就是一一般公职的人员的受贿,前者重罚;(5)种犯罪同时具有多重同类客体的情况。依据在手段上,分为具有勒索性质的受贿与不具同类客体的理论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意义,正有勒索性质的受贿,前者重罚;(6)多把在于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以使各种复杂的严重的损害后果作加重结果处理。应当肯T犯罪在刑法分则中都能按其社会危害性被红定、这些刑罚原则是从受贿罪对国家管理作织在一个严密而系统的体系中,以便于定罪用的特殊危害中引伸出来的,也是受购罪自和适用刑罚。主张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不但是身特点在刑罚上的体现,是有其合理性、科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学性和可借鉴性的。但在把受贿罪作为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正常发展的同患提出,受购犯罪看待的同志中,由于他们的眼光专注2罪因是复杂客体,就可以同时列入读职罪、于受贿对国家经济的危害,因而更加注重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三于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对受贿罪的刑罚。种不同的同类客体之中。这种说法不但缺乏在对受贿罪的刑罚上,主张也象其他侵事实方面的客观依据,在犯罪同类客体的分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样,类理论上也是明显错误的。.53.?1994-2014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p://www.cnki.net
勺 之 龟 贿罪 的 丛本罪质 。 因此 , 贿赂就是 指财物 , 不 包括其它 不 正 当利益 . 有的 虽然承认财物 以 外的可计价 值的财产性利益也 是贿路 , 但却 不承认其他 范围相当广 泛的非 财产性利益也 是贿赂 . 而 把上述提到的种种 贿赂现 象视为 不 正 之风 , 认为只 需给予 党 、 政纪处分 。 这样 认 识 问题的结果 , 势必 会使那些 阴险狡诈 、 对 国家政治生 活 、 职 能作用 和管理活动起严重 破坏作用的一批受 贿犯 罪 分子 逃脱于法网之 外 . 三 是 造成 对受贿罪 的刑 罚失当 . 从 现代 国外立 法例上看 , 对受贿罪刑罚的轻重 多以 受贿犯罪对公职人 员 职务行为 的扭 曲程度及 对公 务活动的破坏程度为其基 本依据 , 也就 是 以其对国家职能作用 的损害为 基 本依据 . 其刑罚原则可归 纳如次 : ( l) 受贿罪 的 成 立 与所收受贿赂的形式无关 , 即无论收受财 物或其它不 正 当利益 , 均可构成犯罪 ; 非财 产性的不正 当利益不 成其为刑罚上 的障碍 , 同样具有可罚性 。 ( 2 ) 受贿 罪 的 成 立 与 所收受贿赂的价值无关 , 即不 以 收 受 财 物 价值的多 少作为确定 罪 与 非 罪 的 界 限 , 自然也 就不成其为 决定 刑罚轻 重 的 尺 度 ; ( s) 在刑罚 上 , 分为 违反 职 务的受贿与不 违反职务的受贿 , 前者重罚 ; ( 4 ) 在主体 上 , 分为担任特殊职务的人 员 的受贿与担任 一般公 职的人员的受贿 , 前者重罚 ; ( 5 ) 在手段上 , 分为具有勒索性质的受贿与不具 有勒索性质的受贿 , 前者重 罚 ; ( 6 ) 多把 ` 严重 的损害后果作加重 结果处理 . 应 当 肯 定 、 这 些 刑罚原则 是从 受贿罪对国家管理 作 用的特殊危害中引 伸 出来的 , 也 是受贿罪 白 身特点 在刑罚上 的体现 , 是 有其合理 性 、 科 学性和 可借鉴性的 。 但在 把受 贿罪作为经 济 犯罪看待的同志中 , 由于他们的眼光 专 注 于受贿对国家经 济的危害 , 因 而更加 注 重 于从 经 济的角度 考虑对 受 贿 罪 的 刑 罚 . 在对受 贿罪 的刑罚上 , 主 张 也 象 其 他 侵 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 义经济 秩序罪一样 , 以侵犯的财产 数额为尺 度 , 他 们把受 贴 ’ ”}的 的成立 与贿路的价值联 系起 来 , 主 张 以 一定 数额 的贿赂为 受贿罪 的起刑点 ; 在刑 罚 原则 上 主 张 比 照贪污罪 论处 . 也 就是 回复到 了我 国古代 对 受贿 罪实行 “ 计赃论 罪 ” 的刑 罚 原 则 . 这不 单是一种法制思 想史上的倒退 , 给 实际 司法 工作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 在受贿 犯 罪中 , 受贿数额常常远 不及于受贿行为所 造成的实际损失 的数额 。 有的受贿几 百元 , 造成的损失却高达几 万元 、 儿 一 1 一 万元 、 甚 至 上 百万 元 . 有的受贿 , 如 因受贿 而 杠 法 裁 判 , 其政治损害更远 非其受 贿数 额 所 能 衡 量 . 如果 比照 贪污罪论 处 , 则实难 罚 当 其 罪 , 不 可避免地 产生放纵犯 罪 的现 象 . 四是搞乱了对犯罪 的 同类客体进 行科学 分类的理 论 . 犯 罪 同类客体的理论 , 是根 据 各种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方 面 的 不 同 , 把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 同侵害的某一 种 社会关系 作为该类犯罪行为的共同客体 , 亦 即其同类客体 . 遇有一种犯罪行为 同时侵害 两种或两 种以上社会关系这种复杂客体 的情 况时 , 我 国刑法是 以其所侵害址重 的 社会关 系 作为其主要直接 客体 , 再依 据主要 直接客 休决定其同类客体的 归属 。 所 以 , 根 本不可能 出现 所谓 一种犯 罪既 可被划入此 一种 同类客 体 , 又可 被划入彼一 种同类 客体 , 也就 是 一 种犯 罪 同时 具有多重 同类 客休 的情况 。 依据 同类客体 的理论 对犯罪 进行分类的意 义 , 正 在于 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 以使各种复杂的 犯罪 在刑法分则中都能按其社会危害性被组 织在一个严密而 系 统的体系 中 , 以便于定罪 和适用刑罚 。 主张受贿罪 的直 接客体不但是 国家机 关 的正 常活动 , 也是 公 私财产所有权 和社会主 义经济正常发展 的同 志提出 , 受贴 罪 因是复杂客体 , 就 可 以同时列入续职罪 、 侵犯 财产罪 和破坏社会主 义经济秩序罪 这三 种不 同的同类客体之 中 。 这种说法不但缺乏 事实方面 的客观依据 , 在 犯罪同类 客体 的分 类理论 上 也是明显错误 的
为,表现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如作柱法(三)裁判,为投机倒把提供证明等。有的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益的行为,是不违反其职务把国家机关的正带活动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把受贿行为与国家机关的正常活的,是其职务所允许的或要求执行的行为,如石油公司主管人员按时向用油单位供应汽动直接联系到了一起,在其基本含义上是C油,本来是其职责,但他以拖延供油相威说,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损害了他职务所及的那一部份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破坏胁,索取了用油单位的贿略后,才服行了及了国家各项法律政策的正确执行,直接妨碍时供油这一正当的职务行为。其他如批准出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按照这样的理解,国、批准建房用地、提供货款、办理营业执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照、提供紧俏物资、承包建筑工程等合法的体,就面临如下几个问题职务行为,都可以用来索取收受贿赂。对这第一,对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种不违反职务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了,但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以受贿罪处理的。但是,这种不违反职务的益的行为,难于定受贿罪,比如,受贿人以受贿行为,并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贿故意收受了贿后,并不打算、也没有如果以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的直实际地为行贿人谋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这接客体,则也不能以受贿罪论处。尤其是在种类型的受贿犯罪并不是个别的,其社会危受贿人实施的是合法的职务行为,而行贿人害性也绝不应低估。有些犯罪分子根本不想谋求的文是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对受贿行为为行贿人谋取什么利益,但却以其职务行为人则更是失去了以受贿罪处理的理论依据。为诱饵、贪得无厌地榨取他人的财物,有的第三,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科学界限,甚至造成他人倾家荡产、自杀、杀人的严重后难于划分。受贿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是我国果,我国法学界对这种类型的受贿行为,比刑法学界的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至今未形较一致地认为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在这成一个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意见。一种种案例中,虽然行为人以其职务便利索取收基于直觉的意见认为,索取贿赂应以行为人受了贿略,但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向他人提出索贿的犯意表示为既遂:期约贿利益,从而也就不发生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路应以行、受贿双方就其期望达成合意为既动的问题。如果以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为受遂:收受贿略应以收受贿略为既遂。在国外贿罪的直接客体,就因欠缺受贿罪的有效构立法例上,一般无惩罚受贿罪未遂犯的规定成要件而不能认定受贿罪。因此,确立受贿罪既遂、未遂的界限问题第二,对不违反职务的受贿行为难于定实际上也就是确认什么样程度的受贿行为具受贿罪。在我国的法制史上和国外的立法例有当罚性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来,上述关上,有枉法赃与不枉法赃、违反职务的受贿于受贿罪既遂的见解是较为允当的,但是罪与不违反职务的受贿罪的规定。我国刑有的同志从受贿罪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一认识出发,提出应以受贿人为行法未作这样的规定,但在司法审判和7贿人谋取了利益为受贿罪既遂,受贿人虽然理论研究中,为衡量罪行的轻重,仍作这样的区分。有的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益的行收受了贿略,但如果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为,是违反其职务的。其轻微违反职务益,则不会产生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结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行政法规、党政纪果,故为未遂。这种观点的实质是以受贿人律、1作职责制度等:其严重违反职务的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实现与否来作为确·54?1994-2014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三 ( ) 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的 直 接客体 , 是 把受 贿 行为 与国家机关的正常活 动直接 联系到 了一 起 , 在其基本含义 上 是 说 , 国家工 作人 员的受贿行为损害了他职 务 所及的那一 部份国家机关的管理 职能 , 破坏 了国家各项法律政策的正确执 行 , 直接妨碍 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按照这 样的理解 , 把国家机关 的正常活 动作为受贿罪 的直接客 体 , 就面临如下几 个问题 . 第一 , 对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 了贿赂 , 但并 未利 用职务便利 为行贿人谋利 益 的行为 , 难 于定受贿罪 . 比 如 , 受 贿人 以 受 贿故意收受了贿赂后 , 并不打算 、 也没 有 实际地 为行贿人谋 利益 . 在现实生活 中 , 这 种类型 的受贿犯 罪并不是个别的 , 其社会 危 害性 也 绝不 应低估 。 有些 犯 罪分 子根本 不 想 为行贿人谋取什么 利益 , 但却以其职 务行为 为诱饵 、 贪得无厌地 榨取他人 的财物 , 有的 甚至 造成他人 倾家荡产 、 自杀 、 杀人的严 重后 果 . 我国法 学界对这种类型的受贿行为 , 比 较一 致地 认为 应 以 受贿罪 论处 。 但是 , 在这 种案例 中 , 虽然行为人 以其职 务便利索取收 受 一 r 贿赂 , 但并未 利用职务便利为 行贿人 谋 利 益 , 从而也 就不 发生妨碍 国家机关 正常活 动 的问题 . 如果 以 国家机关 的正 常活动为受 贿罪 的直接 客体 , 就 因欠缺受贿罪 的有效 构 成要件而 不能 认定 受贿罪 . 第二 , 对不 违反 职 务的受贿行为难于定 受 贿罪 . 在我国的法制史上 和 国外的立法例 上 , 有枉法赃与不枉法赃 、 违反 职务的受贿 罪 与不 违反 职 务的受 贿罪 的规定 . 我 国 刑 法 虽未 作这 样的规定 , 但 在 司 法 审 判 和 理 论研究中 , 为衡量 罪行 的轻 重 , 仍 作 这 样 的区分 。 有的受贿人 为 行贿人谋 利益 的 行 为 , 是违反 其职务 的 。 其 轻 微 违 反 职 务 的行为 , 表现为违 反 行 政 法 规 、 党 政 纪 律 、 _ 卜作 职 责制度 等 ; 其严 重 违反 职务的 行 为 , 表现为违 反 刑事法律的行为 , 如作枉法 裁判 , 为投机倒把提供证 明 等 . 有的受贿人 为行贿人 谋利益 的行为 , 是 不 违 反 其 职 务 的 , 是其职 务所允许 的或 要求执 行的行 为 , 如石 油 公 司主管人 员 按时 向用 油单位供应汽 油 , 本 来是其职责 , 但他以拖延 供油相威 胁 , 索取 了用油 单位的贿赂后 , 才 履行了及 时供油 这一 正当 的职 务行为 。 其他如批准出 国 、 批 准建房用地 、 提供货款 、 办理营业执 照 、 提供紧俏物资 、 承 包建筑工程等合法的 职务行为 , 都可 以用来索取收受贿路 . 对这 种不违反职 务的受贿行为 , 在司法实践中是 以受贿罪处理 的 。 但是 , 这 种不 违反职务的 受贿行为 , 并 不损害国家机 关的 正常活动 . 如果 以 国 家机关 的正常活动 作为受 贿罪 的直 接 客体 , 则也不 能以 受贿罪论 处 。 尤其是在 受贿人实施 的是合法 的职 务行为 , 而行贿人 谋求 的又是合法 利益 的情况 下 , 对受贿行为 人 则 更是失去 了 以受贿罪 处理 的理论 依据 . 第三 , 受贿罪既 遂与未遂的科学界限 , 难于划分 。 受贿罪 的既 遂 、 未遂问题 , 是我国 刑法 学 界的争论 不 休的一个间题 , 至今未形 成一 个能够为大多 数人 所接受的意见 . 一种 基 于直觉 的意见 认为 , 索取 贿赂应 以 行为人 向他 人提出索贿的犯意 表示 为既 遂 ; 期约贿 赂应 以行 、 受贿双方就 其期望达 成合意为既 遂 ; 收受贿赂应 以收受贿赂为既 遂 . 在国外 立法 例上 , 一般无惩罚 受贿罪未 遂犯 的规定 , 因此 , 确立受贿罪 既遂 、 未 遂 的界限问题 , 实际 上也就 是确认 什么 样程度的受贿行为具 有当罚性的问题 . 从这一角度看来 , 上 述关 于受贿罪 既遂的见解是较为允当的 . 但是 , 有的同志从受贿罪直接客体是 国家机关的 正 常活 动这 一认 识出发 , 提 出应 以受 贿人 为行 贿人谋 取 了利益 为受 贿罪 既 遂 . 受 贿人 虽 然 收受 了贿赂 , 但如果没 有为 行贿 人 谋 取 利 益 , 则不 会产生 妨碍国 家机关正 常活动的结 果 , 故为 未遂 。 这种观 点的实质是 以受 贿人 为行 贿人谋取利益 的目的实现与否来作为确 口 亡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