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评论(双月刊)2016年第5期(总第199期)法律实务“礼金”入罪的理据和认定孙国祥*内容摘要:“两高”新司法解释通过对受贿罪构成要素涵摄面的扩大,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与职务有关的“礼金”有条件地纳入了受贿的评价范围,回应了贿赂犯罪的新类型,严密了受贿罪的刑事法网。然而,“礼金”功能的多元性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决定了收受“礼金”行为的入罪应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基本构成要素。实务中,在积极落实“礼金”入罪的同时,应深察明辨“礼金”入罪的条件,界分收受“礼金”的罪与非罪界限,防止脱离刑法的基本规定而过于扩张收受“礼金”的入罪范围。关键词:礼金红包人情往来感情投资受贿DO1:10.13415/j.cnki.fxpl.2016.05.017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礼金”行为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是实务界贿赂案件查处和审理过程中的难题。对于收受“礼金”型的受贿指控,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大都从“人情往来”、“感情投资”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角度做无罪辩解或者辩护,裁判中对此认定不一。“两高”2016年4月印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为《解释》)规定通过对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关系的推定,“将某些收受礼金或者红包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①本文将结合《解释》的规定,对“礼金”入刑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的刑法性质争议礼金,本来是社会交往中人们为了表示敬意或庆贺所馈赠的现金或者财物。礼金本不是刑法中的概念,赠送或者收受礼金的行为也非刑法所需要规制。刑法中需要讨论的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与职务、职权有关的“礼金”的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利用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逢年过节等时机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包括下属单位)或者收受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职务有制约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贺礼”、“奖金”、“福利”、“慰间金”等名义所赠送的财物,由于赠送者并没有当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也不能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曾经或者承诺利用职权为送礼者谋取利益,则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该“礼金”的合法或者非法、违纪抑或犯罪的性质,不但理论上观点不一,实务中也有不同的主张。(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刑法性质的理论争议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国家工作人员上述收受“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理论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别对待说等不同观点的聚讼。肯定说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一事一贿的贿赂模式已基本遭到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感情投资、放长线钓大鱼的模式,行贿人在进行投资时,并无明确的请托事项,…受贿人也心知肚明,知道行贿人是冲着其手中的权力而给予其财物,但在收受贿略后并不立即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样一且东窗事发,就能以友人馈赠”的名义蒙混过关”,因此,收受礼金、红包等“灰色收入”的实质是贿赂的隐蔽形式,现阶段完全可以将感情投资解释成一种行受贿行为。3*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贪污贿赂犯罪研究”(项目编号14FFX008)阶段性研究成果。**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①: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载《法学》2016年第5期。②李洁:《官员的灰色收入当属贿略犯罪隐蔽形式》,载《政府法制》2005年第14期。③参见刘岩:《浅议受贿案件的两种疑难情形一—“感情投资”与“潜规则"》,载《综合来源》2009年第11期。167?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法学评论(双月刊) 2016年第5期(总第199期) 法 律 实 务 “礼金”入罪的理据和认定* 孙国祥** 内容摘要:“两高”新司法解释通过对受贿罪构成要素涵摄面的扩大,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与职务有关的 “礼金”有条件地纳入了受贿的评价范围,回应了贿赂犯罪的新类型,严密了受贿罪的刑事法网。然而,“礼 金”功能的多元性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决定了收受“礼金”行为的入罪应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基本构 成要素。实务中,在积极落实“礼金”入罪的同时,应深察明辨“礼金”入罪的条件,界分收受“礼金”的罪与非 罪界限,防止脱离刑法的基本规定而过于扩张收受“礼金”的入罪范围。 关键词:礼金红包 人情往来 感情投资 受贿 DOI:10.13415/j.cnki.fxpl.2016.05.017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礼金”行为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是实务界贿赂案件查处和审理过程中的难题。 对于收受“礼金”型的受贿指控,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大都从“人情往来”、“感情投资”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等角度做无罪辩解或者辩护,裁判中对此认定不一。“两高”2016年4月印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为《解释》)规定通过对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关系 的推定,“将某些收受礼金或者红包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①本文将结合《解释》的规定,对“礼金”入刑的相 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的刑法性质争议 礼金,本来是社会交往中人们为了表示敬意或庆贺所馈赠的现金或者财物。礼金本不是刑法中的概念, 赠送或者收受礼金的行为也非刑法所需要规制。刑法中需要讨论的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与职务、职权 有关的“礼金”的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利用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逢年过节等时机收受具有上 下级关系的下属(包括下属单位)或者收受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职务有制约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贺 礼”、“奖金”、“福利”、“慰问金”等名义所赠送的财物,由于赠送者并没有当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具体的请 托事项,也不能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曾经或者承诺利用职权为送礼者谋取利益,则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该“礼金” 的合法或者非法、违纪抑或犯罪的性质,不但理论上观点不一,实务中也有不同的主张。 (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刑法性质的理论争议 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国家工作人员上述收受“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理论界有肯定说、否定说 和区别对待说等不同观点的聚讼。 肯定说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一事一贿’的贿赂模式已基本遭到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感情投资’、‘放长 线钓大鱼’的模式,行贿人在进行投资时,并无明确的请托事项,.受贿人也心知肚明,知道行贿人是冲着 其手中的权力而给予其财物,但在收受贿赂后并不立即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样一旦东窗事发,就能以‘友人 馈赠’的名义蒙混过关”,因此,收受礼金、红包等“灰色收入”的实质是贿赂的隐蔽形式,②现阶段完全可以将 感情投资解释成一种行受贿行为。③ 617 * ** ① ② ③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贪污贿赂犯罪研究”(项目编号14FFX008)阶段性研究成果。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载《法学》2016年第5期。 李洁:《官员的灰色收入当属贿赂犯罪隐蔽形式》,载《政府法制》2005年第14期。 参见刘岩:《浅议受贿案件的两种疑难情形———“感情投资”与“潜规则”》,载《综合来源》2009年第11期
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否定说则从多方面论证收受“礼金”不能构成犯罪。立足于刑法规范立场的观点认为,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得很清楚,收受他人财物须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方能构成犯罪,若当事人行贿只是为了博感情,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而受贿人收下财物,并不为当事人谋取什么利益,这一收受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④与受贿罪相比较,收受“礼金”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因而不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分管领导也撰文分析认为,“受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已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是充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感情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并未提出任何请托事项,只是为了将来办事方便做前期投资,有时甚至是想通过这种送礼形式先与国家工作人员搭上关系,逐步培养感情,,在获得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之后,再做进一步·投资,。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事先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作为收受财物的一方,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已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而坚守刑法谦抑性的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若本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约束,却过早地通过刑罚手段介入,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区别对待说认为,收受“礼金”、“红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是否与行为人的职务因素有关。既不能说领导干部过春节收受礼品的行为全部是受贿,也不能说全部不是受贿,而要看在礼品背后所隐藏的目的,以及领导干部对这种动机和目的的认识和态度。如果送礼只是为了对送礼对象表示礼貌和联络感情,由于没有其他希望对方为自已谋取利益的目的,则不属于行贿,受礼方也就不属于受贿了。如果以送礼为名,行收买对方为自已谋取利益之实,则属于行贿,收受财物方如果在收受财物后为送礼方谋利益,则属于受贿。③区别对待说貌似公允,并没有提出可操作性的方案,实际上还是否定说的另一种表达。(二)实务对收受“礼金”的不同处理收受“礼金”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与司法实务对收受“礼金”“红包”行为性质界定模糊密切相关。随着官场上、经济往来中“礼金”、“红包”现象的盛行,相关应对始终处于被动和暖味状态。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明确将“礼金”、“红包”作为典型的腐败现象,党纪以及相关行政规章也一直将收受“礼金”、“红包”行为作为一般违纪违法行为认定。每到年关,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几乎每年都要下发“打招呼”的文件,文件中均毫无例外地重申收受“礼金”、“红包”作为禁止性的违纪行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下级部门或者企业行送的“礼金”、“红包”,一经举报,作为违纪行为通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收受“礼金”、“红包”的行为无法与刑法衔接,因而处理上大都停留在“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层面。因为实务部门一直认为,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素中,明确收受贿赂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礼金”、“红包”等财物的行送中,形式上缺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不具备受贿罪构成的该当性,因此,难以在实务的刑法适用中得到犯罪的评价。即“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而只是利用过年、过生日送钱收钱的,则只能按照违纪处理。”当然,“红包”、“礼金”难于入刑的理由还有刑事政策的考量。“立法用·非法”来限定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是为了把民间逢年过节给国家工作人员·送红包或者日常的请客送礼等情况从受贿犯罪中区别开来,以缩小刑法的打击面。纪委官员针对官场送礼现象指出,“刑法对行贿、受贿行为有严格的界定,其构成要件中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现实中,一些官员送礼不一定马上产生效果,有的官员非常优秀、本应提拔重用,也很难界定是否是送礼的结果。所以,在现行法律范围内,除了特别严重、特别典型的个案,不少官场①谢红星:《唐代受贿罪研究——基于现代刑法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0页。赵煜:《收受礼金行为的准确认定与立法完善》,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15期。?李少平:《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参见王群:《公职人员收受礼金入刑的冷思考》,载《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2期。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六卷·渎职罪)》,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张智辉:《受贿罪立法问题研究》,赵秉志主编:《当代刑事科学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50页。168?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否定说则从多方面论证收受“礼金”不能构成犯罪。立足于刑法规范立场的观点认为,现行“《刑法》第 385条规定得很清楚,收受他人财物须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方能构成犯罪,若当事 人行贿只是为了博感情,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而受贿人收下财物,并不为当事人谋取什么利益,这一收 受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④与受贿罪相比较,收受“礼金”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情节,也就是说,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 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因而不构成受贿罪。⑤ 最高人民法院分管领导也撰文分析认 为,“受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感情投 资’过程中,‘投资人’并未提出任何请托事项,只是为了将来办事方便做前期投资,有时甚至是想通过这种送 礼形式先与国家工作人员搭上关系,逐步培养‘感情’,在获得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之后,再做进一步‘投 资’。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事先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作为收受财物的一方, 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 有受贿的故意。”⑥而坚守刑法谦抑性的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若本可以通过行 政处罚等手段予以约束,却过早地通过刑罚手段介入,有违刑法的谦抑性。⑦ 区别对待说认为,收受“礼金”、“红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是否与行为人的职务因 素有关。既不能说领导干部过春节收受礼品的行为全部是受贿,也不能说全部不是受贿,而要看在礼品背后 所隐藏的目的,以及领导干部对这种动机和目的的认识和态度。如果送礼只是为了对送礼对象表示礼貌和 联络感情,由于没有其他希望对方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则不属于行贿,受礼方也就不属于受贿了。如果 以送礼为名,行收买对方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实,则属于行贿,收受财物方如果在收受财物后为送礼方谋利益, 则属于受贿。⑧ 区别对待说貌似公允,并没有提出可操作性的方案,实际上还是否定说的另一种表达。 (二)实务对收受“礼金”的不同处理 收受“礼金”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与司法实务对收受“礼金”、“红包”行为性质界定模糊密切相关。随着 官场上、经济往来中“礼金”、“红包”现象的盛行,相关应对始终处于被动和暧昧状态。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 明确将“礼金”、“红包”作为典型的腐败现象,党纪以及相关行政规章也一直将收受“礼金”、“红包”行为作为 一般违纪违法行为认定。每到年关,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几乎每年都要下发“打招呼”的文件,文件中均毫无例 外地重申收受“礼金”、“红包”作为禁止性的违纪行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下级部门或者企业行送的“礼 金”、“红包”,一经举报,作为违纪行为通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收受“礼金”、“红包”的 行为无法与刑法衔接,因而处理上大都停留在“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层面。因为实务部门一直认为,刑法 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素中,明确收受贿赂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要素。“礼金”、“红包”等财物的行送中,形式上缺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不 具备受贿罪构成的该当性,因此,难以在实务的刑法适用中得到犯罪的评价。即“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而只是 利用过年、过生日送钱收钱的,则只能按照违纪处理。”⑨ 当然,“红包”、“礼金”难于入刑的理由还有刑事政策的考量。“立法用‘非法’来限定收受他人财物的行 为,可能是为了把民间逢年过节给国家工作人员‘送红包’或者日常的请客送礼等情况从受贿犯罪中区别开 来,以缩小刑法的打击面。”瑏瑠纪委官员针对官场送礼现象指出,“刑法对行贿、受贿行为有严格的界定,其构 成要件中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现实中,一些官员送礼不一定马上产生效果,有的官员非常优秀、本应提拔 重用,也很难界定是否是送礼的结果。所以,在现行法律范围内,除了特别严重、特别典型的个案,不少官场 618 法学评论 2016年第5期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瑏瑠 谢红星:《唐代受贿罪研究———基于现代刑法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0页。 赵煜:《收受礼金行为的准确认定与立法完善》,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15期。 李少平:《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参见王群:《公职人员收受礼金入刑的冷思考》,载《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2期。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六卷·渎职罪)》,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张智辉:《受贿罪立法问题研究》,赵秉志主编:《当代刑事科学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50页
孙国祥“礼金”入罪的理据和认定送礼间题最后都以红包、礼金、人情往来论处了。”最高法院相关领导针对受贿罪修正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存废之争曾回应,“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保留,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司法实践中查证、认定权钱交易关系存在的重要环节。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最终还是需要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外化事实来反映。”?单纯收受“礼金”、“红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一些典型案件进一步得到印证。检察机关将一些与职务有关的“礼金”作为受贿指控,法院审理后不但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而且将其作为指导案例明确收受“礼金”不构成犯罪的裁判规则。早期的如“姜杰受贿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于1998年和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先后多次收受下属派出所所长唐某和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300元。这些款项系基层派出所经集体研究在春节之际慰问干警家属时将时任局长的姜某一并作为慰问对象所发放的“慰问金”,相关基层派出所在送钱给姜杰时并无特定的目的和动机,仅仅是出于一般的联络感情的考虑,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应从指控的数额中扣除。?晚近的如“曹某受贿案”,曹某在担任某路桥建设集团董事长期间,收受工程承包商符某、曾某现金42方元,同时,还收受路桥建设集团下属7个单位负责人节日所送的礼金或购物卡价值共计41.8万元。检察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曹某合计收受贿赂83.8万元。曹某辩解41.8万元只是一般的收受礼金、红包的违纪行为,应从受贿罪指控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收受路桥建设集团下属单位所送的节日礼金或购物卡,这几家单位在送礼时均未提出具体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曹某在管理公司过程中给予这些单位特别的照顾,因此只认定被告人曹某收受符某和曾某的42万元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对于曹某收受下属单位的41.8万元仍没有认定为受。正因为单纯收受“礼金”、“红包”而形成的“灰色收入”一般不评价为犯罪,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官员观念中只要能与“人情往来”挂上钩,收受“礼金”、“红包”就不是受贿的思维定势。尽管通过收受礼金、红包也并不是什么光彩之事,但因腐败犯罪而站到法庭上的被告人,儿乎毫无例外地将红包、礼金作为“灰色收入”,并将此作为否定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控的一个重要辩解理由,法庭上常常听到被告人的抱想,办案机关对其所获得的“灰色收入”算少了。就实践效果而言,一旦贴上“礼金”、“红包”的标签,俨然就取得了脱罪的一道“护身符”。同时,由于“礼金”、“红包”的性质认定过程中掌握不一,有的地方把握严一点,有的地方可能宽一些,或者对某个特定的被告人严一些,对另一个人可能宽一些,为选择性执法提供了基础,直接影响了反腐败刑法适用中的公平、公正。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与职务有关的“礼金”贿赂性证成“礼金”的功能是双重的,礼金首先是一种财物。其次,礼金又具有感情维系的作用。既然具有双重功能,现实中“礼物、贿赂与商品并不是可以严格以概念加以区分和标签的实体。”以“礼金”名义行贿之实的情况并不鲜见。在本文看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与职务相关的“礼金”是“形礼实贿”,具有贿赂性。(一)从现实看,“礼金”成为权力敛财的重要手段,直接助推了腐败的严重化如前所述,由于“礼金”的性质模糊,加之纪律处分难以到位,“礼金”逐渐演变为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敛财手段,穿上“人情往来”的外衣,“礼金”也就成为规避受贿罪刑事责任的重要辩护理由,直接助推了现实中的腐败严重化。一些人或者单位为了密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联系,逢年过节给国家工作人员的“礼金”、“红包”是连年送,单次看,数额不大,但形成惯例后,多人多次多年累积下来,就可能达到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①褚朝新:《行贿的官员个个都在?》,载《南方周末》2013年9月26日第4版。?:前注?,熊选国书,第288页。③参见《姜杰受贿案一一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辑(总第29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③参见王纳:《购物卡应当计入受贿金额》.载《广州日报》2011年6月13日A17版。例如,在重庆市“文强受贿案”审理中,文强及其辩护人认为,文强所收受的财物中,有部分是春节、生日、出国、乔迁之时,朋友、下属所送,属于“礼尚往来”·根本没有什么请托事项,因此不应算入文强的受贿所得。参见沈义、俞见轩:《文强案二审四大焦点出庭检察员逐一阐释》,载《检察日报》2010年5月17日第2版。Smart,Alan,"Gftis,Bribes,and Guanxi:AReconsideration of Bourdieu's Social Capital",Cultural Anthropology,Vol.8.No.3,1993.pp.388.169?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送礼问题最后都以红包、礼金、人情往来论处了。”瑏瑡最高法院相关领导针对受贿罪修正过程中“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存废之争曾回应,“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保留,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司法实践中查证、认定 权钱交易关系存在的重要环节。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最终还是需要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外化事实来 反映。”瑏瑢 单纯收受“礼金”、“红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一些典型案件进一步得到印证。检察机关将一些与职 务有关的“礼金”作为受贿指控,法院审理后不但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而且将其作为指导案例明确收受 “礼金”不构成犯罪的裁判规则。早期的如“姜杰受贿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于1998年和1999年 春节前的一天,先后多次收受下属派出所所长唐某和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300元。这些款项系基层派出所 经集体研究在春节之际慰问干警家属时将时任局长的姜某一并作为慰问对象所发放的“慰问金”,相关基层 派出所在送钱给姜杰时并无特定的目的和动机,仅仅是出于一般的联络感情的考虑,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 应从指控的数额中扣除。瑏瑣 晚近的如“曹某受贿案”,曹某在担任某路桥建设集团董事长期间,收受工程承包 商符某、曾某现金42万元,同时,还收受路桥建设集团下属7个单位负责人节日所送的礼金或购物卡价值共 计41.8万元。检察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曹某合计收受贿赂83.8万元。曹某辩解41.8万元只是一般的收受 礼金、红包的违纪行为,应从受贿罪指控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收受路桥建设集团下属单位所 送的节日礼金或购物卡,这几家单位在送礼时均未提出具体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曹某在管理公司过程中给 予这些单位特别的照顾,因此只认定被告人曹某收受符某和曾某的42万元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后,检察 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对于曹某收受下属单位的41.8万元仍没有认定为受贿。瑏瑤 正因为单纯收受“礼金”、“红包”而形成的“灰色收入”一般不评价为犯罪,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官员观 念中只要能与“人情往来”挂上钩,收受“礼金”、“红包”就不是受贿的思维定势。尽管通过收受礼金、红包也 并不是什么光彩之事,但因腐败犯罪而站到法庭上的被告人,几乎毫无例外地将红包、礼金作为“灰色收入”, 并将此作为否定贿赂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控的一个重要辩解理由,法庭上常常听到被告人的抱怨, 办案机关对其所获得的“灰色收入”算少了。瑏瑥 就实践效果而言,一旦贴上“礼金”、“红包”的标签,俨然就取 得了脱罪的一道“护身符”。同时,由于“礼金”、“红包”的性质认定过程中掌握不一,有的地方把握严一点,有 的地方可能宽一些,或者对某个特定的被告人严一些,对另一个人可能宽一些,为选择性执法提供了基础,直 接影响了反腐败刑法适用中的公平、公正。 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与职务有关的“礼金”贿赂性证成 “礼金”的功能是双重的,礼金首先是一种财物。其次,礼金又具有感情维系的作用。既然具有双重功 能,现实中“礼物、贿赂与商品并不是可以严格以概念加以区分和标签的实体。”瑏瑦以“礼金”名义行贿赂之实 的情况并不鲜见。在本文看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与职务相关的“礼金”是“形礼实贿”,具有贿赂性。 (一)从现实看,“礼金”成为权力敛财的重要手段,直接助推了腐败的严重化 如前所述,由于“礼金”的性质模糊,加之纪律处分难以到位,“礼金”逐渐演变为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敛 财手段,穿上“人情往来”的外衣,“礼金”也就成为规避受贿罪刑事责任的重要辩护理由,直接助推了现实中 的腐败严重化。一些人或者单位为了密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联系,逢年过节给国家工作人员的“礼金”、“红 包”是连年送,单次看,数额不大,但形成惯例后,多人多次多年累积下来,就可能达到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 619 孙国祥:“礼金”入罪的理据和认定 瑏瑡 瑏瑢瑏瑣瑏瑤瑏瑥瑏瑦 褚朝新:《行贿的官员个个都在?》,载《南方周末》2013年9月26日第4版。 前注⑨,熊选国书,第288页。 参见《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辑(总第29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参见王纳:《购物卡应当计入受贿金额》,载《广州日报》2011年6月13日 A17版。 例如,在重庆市“文强受贿案”审理中,文强及其辩护人认为,文强所收受的财物中,有部分是春节、生日、出国、乔迁之 时,朋友、下属所送,属于“礼尚往来”,根本没有什么请托事项,因此不应算入文强的受贿所得。参见沈义、俞见轩:《文强案二 审四大焦点出庭检察员逐一阐释》,载《检察日报》2010年5月17日第2版。 Smart,Alan,“Gftis,Bribes,andGuanxi:AReconsiderationofBourdieu’sSocialCapital”,CulturalAnthropology,Vol. 8,No.3,1993,pp.388.
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大。早在本世纪初,就有调查指出,“如果来者不拒,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方的县市主要领导干部,每年的灰色收入可达到10万元左右,经济发达地方的县市主要领导干部则可达到20万元左右。”@现如今更是“水涨船高”。一些贿赂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涉案数额、被告人主动交代的涉案数额与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有天壤之别,调查其非法收受的财物有数千万元,但检察机关指控的只有区区几百万元,所谓“大象进去,蟒蛇出来”,其中的差额就是所谓违纪不犯罪的“礼金”、“红包”。这就直接削弱了刑法对腐败犯罪的规制力度。因此,无论肯定还是否定的观点,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的危害性都有肯定和清醒的认识,有学者甚至认为,收受“礼金”行为的危害甚于普通受贿,因为“从法理看,收受礼金的危害性重于常规受贿行为。按照现有法条,官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也是受贿,即收钱办正事,是犯罪。收受礼金,不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钱不办事。在道德评价上,收钱不办事比收钱办正事更为恶劣,入罪则举轻以明重”,收受礼金应该入罪。”在本文看来,这种论证多少有点矫枉过正,但确实提醒人们收受礼金的行为同样具有不能忽视的社会危害。(二)古今中外对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均有严格的刑法规制贿赂与馈赠、贿赂与礼尚往来的界分,在古今中外的司法中都是一大难题。中国本来就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在人情文化的背景下,双方平素就可能有一些来往,人们之间的财物往来到底是基于人情上的“礼尚往来“还是基于权力的行贿受贿,确实纠缠不清。“在这种社会,公民们认为要办事就得同官员拉关系,而且用礼物和小费酬谢那些帮过自已忙的官员并无什么不妥。”为防止官吏“灰色收入”泛滥,法律也对官员的各种名目的敛财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如在《唐律》中,官吏奉派出使,于执行公务之地受财及索取财物者,构成出使受贿罪。在北魏,官更利用喜庆宴会之机私自接受馈赠,称为“义赃”,对此,无论用何种名义,皆计赃定罪。在域外,贿赂是否需要与行为人的具体公务行为相联系,公职人员收受馈赠是否构成受贿,也并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模式。不少国家出于“从严治吏”的需要,贿赂罪的成立并不需要与特定的职务行为联系,只要公职人员收受他人的利益就可以构成。规定公务人员接受他人礼物的行为就是贿赂犯罪,即对受贿的认定采取了一种严格主义的立场。如在瑞典,同事之间因工作关系表示感谢是可以的,其方式可以是一起吃一顿工作午餐,在生日或生病时送一束鲜花或一盒巧克力等,价值一般在200克郎左右,但因工作感谢收受礼金和贵重礼品则不被允许,否则要受到惩罚。又如,根据《古巴刑法典》第152条第2项的规定,公务员对他人给予礼物、馈赠或者任何其他利益、好处的提议或者许诺予以接受的,就构成受贿犯罪。在日本,判例一直认为,只要认定作为社交礼仪的赠与“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不问金额多少)均构成受贿罪。”③引人注目的韩国2015年3月3日通过的《禁止收受不当请托和财物的法案》(又称之为《金兰英法》)将公务人员一次性接受他人1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600元)以上的现金、等值物或招待的,或者一次性收受不满100方韩元的现金、等值物或招待的,并且与职务无关,但在一年内从同一对象处合计收到超过300方元韩元的现金、等值物或招待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收受金额5倍以上的罚金;如果一次性收受不满100方韩元的现金、等值物或招待,但与职务相关的,将被处以收受金额2~5倍的罚金。这些严格规制的立法,对我国“礼金”入罪具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作用。(三)收受“礼金”的行为同样反映了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关于受贿罪的本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但从现实的立法看,我国《刑法》贿赂犯罪的规定将收受财物①:向严:《透视“灰色收入”》,载《望》2000年第4期。高艳东:《一剑斩腐:收受礼金罪的能与不能》,载《信念超越热爱一—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4一2015)》,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7页。?【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王江、程文浩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参见刘守芬等:《对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参见林喆等主编:《腐败犯罪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参见《古巴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6页。[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29页。??单士磊:《韩国:“金英兰法"反腐败“坚果回航”倡公平》,载《法制日报》2015年12月29日第11版。170?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大。早在本世纪初,就有调查指出,“如果来者不拒,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方的县市主要领导干部,每年的灰 色收入可达到10万元左右,经济发达地方的县市主要领导干部则可达到20万元左右。”瑏瑧现如今更是“水涨 船高”。一些贿赂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涉案数额、被告人主动交代的涉案数额与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 数额有天壤之别,调查其非法收受的财物有数千万元,但检察机关指控的只有区区几百万元,所谓“大象进 去,蟒蛇出来”,其中的差额就是所谓违纪不犯罪的“礼金”、“红包”。这就直接削弱了刑法对腐败犯罪的规制 力度。因此,无论肯定还是否定的观点,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的危害性都有肯定和清醒的认识,有学 者甚至认为,收受“礼金”行为的危害甚于普通受贿,因为“从法理看,收受礼金的危害性重于常规受贿行为。 按照现有法条,官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也是受贿,即‘收钱办正事’是犯罪。收受礼金, 不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钱不办事。在道德评价上,‘收钱不办事’比‘收钱办正事’更为恶劣,入罪则‘举轻以 明重’,收受礼金应该入罪。”瑏瑨在本文看来,这种论证多少有点矫枉过正,但确实提醒人们收受礼金的行为同 样具有不能忽视的社会危害。 (二)古今中外对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均有严格的刑法规制 贿赂与馈赠、贿赂与礼尚往来的界分,在古今中外的司法中都是一大难题。中国本来就是一个熟人社 会、人情社会,在人情文化的背景下,双方平素就可能有一些来往,人们之间的财物往来到底是基于人情上的 “礼尚往来”还是基于权力的行贿受贿,确实纠缠不清。“在这种社会,公民们认为要办事就得同官员拉关系, 而且用礼物和小费酬谢那些帮过自己忙的官员并无什么不妥。”瑏瑩为防止官吏“灰色收入”泛滥,法律也对官 员的各种名目的敛财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如在《唐律》中,官吏奉派出使,于执行公务之地受财及索取财物 者,构成出使受贿罪。在北魏,官吏利用喜庆宴会之机私自接受馈赠,称为“义赃”,对此,无论用何种名义,皆 计赃定罪。瑐瑠 在域外,贿赂是否需要与行为人的具体公务行为相联系,公职人员收受馈赠是否构成受贿,也并未形成 统一的处理模式。不少国家出于“从严治吏”的需要,贿赂罪的成立并不需要与特定的职务行为联系,只要公 职人员收受他人的利益就可以构成。规定公务人员接受他人礼物的行为就是贿赂犯罪,即对受贿的认定采 取了一种严格主义的立场。如在瑞典,同事之间因工作关系表示感谢是可以的,其方式可以是一起吃一顿工 作午餐,在生日或生病时送一束鲜花或一盒巧克力等,价值一般在200克郎左右,但因工作感谢收受礼金和 贵重礼品则不被允许,否则要受到惩罚。瑐瑡 又如,根据《古巴刑法典》第152条第2项的规定,公务员对他人 给予礼物、馈赠或者任何其他利益、好处的提议或者许诺予以接受的,就构成受贿犯罪。瑐瑢 在日本,判例一直 认为,只要认定作为社交礼仪的赠与“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不问金额多少)均构成受贿罪。”瑐瑣 引人注目的韩国2015年3月3日通过的《禁止收受不当请托和财物的法案》(又称之为《金兰英法》)将 公务人员一次性接受他人1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600元)以上的现金、等值物或招待的,或者一次性收受 不满100万韩元的现金、等值物或招待的,并且与职务无关,但在一年内从同一对象处合计收到超过300万 元韩元的现金、等值物或招待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收受金额5倍以上的罚金;如果一次性收受 不满100万韩元的现金、等值物或招待,但与职务相关的,将被处以收受金额2~5倍的罚金。这些严格规制 的立法,对我国“礼金”入罪具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作用。瑐瑤 (三)收受“礼金”的行为同样反映了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 关于受贿罪的本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但从现实的立法看,我国《刑法》贿赂犯罪的规定将收受财物 710 法学评论 2016年第5期 瑏瑧 瑏瑨瑏瑩瑐瑠瑐瑡瑐瑢瑐瑣瑐瑤 向严:《透视“灰色收入”》,载《瞭望》2000年第4期。 高艳东:《一剑斩腐:收受礼金罪的能与不能》,载《信念 超 越 热 爱———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4-2015)》,北京 大 学 出版社2015年版,第157页。 [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王江、程文浩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 参见刘守芬等:《对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参见林喆等主编:《腐败犯罪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参见《古巴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6页。 [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29页。 单士磊:《韩国:“金英兰法”反腐败“坚果回航”倡公平》,载《法制日报》2015年12月29日第11版
孙国祥“礼金”入罪的理据和认定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主动索贿,还是被动受贿,无论是否实施违背自已职务要求的职务行为,即使收受贿赂后实施了职务上应当实施的行为,其实质都是将职务或者职务行为商品化、市场化,即将掌握的公权力作为与他人请托利益交易的筹码,以出卖职务或者职务行为为对价而获取他人财物,是权力与财物的交换,所以,实务中将受贿罪本质形象地概括为“权钱交易”,理论上则大都认为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者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权钱交易的本质决定了权力与贿的对价关系。有观点认为,““收受礼金的行为与典型的受贿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并无显著的差别,与现有受贿犯罪构成不同的是,收受礼金成立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易言之,“收受礼金”的行为无法纳入现行刑法的规制范围。本文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实务中,权钱交易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显性的、当场赤裸裸的一手交钱,一手弄权渎职的典型交易,也有隐性的、由行贿人一方先行支付“对价”的“放长线钓大鱼”式的非典型交易。换句话说,行贿人一开始并不以直接的、具体的利益交换而交付财物,而是以联络感情为目的,收买的是“期权”。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日常生活中,以感情为目的的交往是有来有往,并有逐渐加码的趋势,即这种交往开始后,受惠的人总是想着变一个花样去报答施惠的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形式上是单向的,赠送“礼金”的目的不是维系感情,而是为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感情”,国家工作人员通常不会以更多的“礼金”(财物)予以回馈,之所以能够心安理得地收受“礼金”,就是因为有“权力”作后盾,国家工作人员也明知该“礼金”是冲着其手中的权力而赠送,只是装聋作哑、“故意不知”。①没有权力,不可能收到单向性的“礼金”。对行送“礼金”者而言,“提供“礼金”等只是为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利而在事先所做的一种铺垫。”对收受“礼金”者来说,则在不断收受“礼金”的过程中,权力也就在无声无息中成为被收买被交易的对象,甚至形成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权力逐渐被他人的“礼金”所有效控制。所以,行送“礼金”的行为被形象地称之为“感情投资”,既然是“投资”,当然期待回报,只不过回报不是立竿见影而已。由此,“收红包”只是腐败者搞的“迁回战术”,质言之,“礼金”不过是赠送者收买“公权力”的社交策略。“礼金”只是实在的贿的一种遮掩方式而已。虽然收礼行为本身并无实施职务行为,但却是基于收受人所拥有的职务身份以及对其实施职务行为的期许。而行为人正是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才能得到礼金。”正如学者所指出,“从社会的一般观念即可推知,在不属于正常礼尚往来的情况下,行送人岂会无缘无故地将礼金钱财给予公职人员?正是行送人处于长期或将来某些牟利需求的考虑,以礼金作为诱导和交换特定职务行为行使,不行使乃至如何行使的对价,形成了礼金与职权之间的交易。由此,公职人员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法益侵犯。”此种行送和收受“礼金”的行为本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只不过在交付时间上双方不同步而已或者是在潜移默化中实现的,收受“礼金”,实质上是对方购买职务行为的“预付款”。因此,收受与权力有关的“礼金”是符合现行刑法中受贿罪实质的。三、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入罪的路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与职务有关的“礼金”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需要入罪,但入罪的具体路径,却存在着不同的选择和争议。主要有两种路径的选择:一是通过立法单独规定收受礼金罪。据报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讨过程中,一些学者曾提出增设“收受礼金罪”的设想,这一设想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③陈伟、蔡荣:《"收受礼金”行为的刑法规制》,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12期。③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4页。②:故意不知,是指行为人对构成故意的认识因素一一明知刑法中某种具体构成要件事实的存在是可以了解的,但却故意不了解,以不明知为由而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见[美]道格拉斯·胡萨克:《刑法哲学》,姜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95页。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82页。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前引陈伟、蔡荣文。谢雄伟、郑实:《论“非法收受礼金”的刑法规制》,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i?王志祥、柯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应当删除一一以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应否入罪为切入点的思考》,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1期。171?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主动索贿,还是被动受贿,无论是否实施违背自己职务要求的职务行 为,即使收受贿赂后实施了职务上应当实施的行为,其实质都是将职务或者职务行为商品化、市场化,即将掌 握的公权力作为与他人请托利益交易的筹码,以出卖职务或者职务行为为对价而获取他人财物,是权力与财 物的交换,所以,实务中将受贿罪本质形象地概括为“权钱交易”,理论上则大都认为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或者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 权钱交易的本质决定了权力与贿赂的对价关系。有观点认为,“‘收受礼金’的行为与典型的受贿行为在 行为方式上并无显著的差别,与现有受贿犯罪构成不同的是,收受礼金成立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 要。”瑐瑥易言之,“收受礼金”的行为无法纳入现行刑法的规制范围。本文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实务中,权钱交 易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显性的、当场赤裸裸的一手交钱,一手弄权渎职的典型交易,也有隐性的、 由行贿人一方先行支付“对价”的“放长线钓大鱼”式的非典型交易。换句话说,行贿人一开始并不以直接的、 具体的利益交换而交付财物,而是以联络感情为目的,收买的是“期权”。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日常生活中,以 感情为目的的交往是有来有往,并有逐渐加码的趋势,即这种交往开始后,受惠的人总是想着变一个花样去 报答施惠的人。瑐瑦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形式上是单向的,赠送“礼金”的目的不是维系感情,而是为了与 国家工作人员建立“感情”,国家工作人员通常不会以更多的“礼金”(财物)予以回馈,之所以能够心安理得地 收受“礼金”,就是因为有“权力”作后盾,国家工作人员也明知该“礼金”是冲着其手中的权力而赠送,只是装 聋作哑、“故意不知”。瑐瑧 没有权力,不可能收到单向性的“礼金”。对行送“礼金”者而言,“提供‘礼金’等只是 为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利而在事先所做的一种铺垫。”瑐瑨对收受“礼金”者来说,则在不断收受“礼金”的 过程中,权力也就在无声无息中成为被收买被交易的对象,甚至形成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权力逐渐被他人的 “礼金”所有效控制。所以,行送“礼金”的行为被形象地称之为“感情投资”,既然是“投资”,当然期待回报,只 不过回报不是立竿见影而已。由此,“收红包”只是腐败者搞的“迂回战术”,瑐瑩 质言之,“礼金”不过是赠送者收买“公权力”的社交策略。“‘礼金’只是实在的贿赂的一种遮掩方式而 已。虽然收礼行为本身并无实施职务行为,但却是基于收受人所拥有的职务身份以及对其实施职务行为的 期许。而行为人正是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才能得到‘礼金’。”瑑瑠正如学者所指出,“从社会的一般观 念即可推知,在不属于正常礼尚往来的情况下,行送人岂会无缘无故地将礼金钱财给予公职人员?正是行送 人处于长期或将来某些牟利需求的考虑,以礼金作为诱导和交换特定职务行为行使,不行使乃至如何行使的 对价,形成了礼金与职权之间的交易。由此,公职人员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法益侵犯。”瑑瑡此种行送和收受“礼金”的行为本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只不过在交付时间 上双方不同步而已或者是在潜移默化中实现的,收受“礼金”,实质上是对方购买职务行为的“预付款”。因 此,收受与权力有关的“礼金”是符合现行刑法中受贿罪实质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入罪的路径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与职务有关的“礼金”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需要入罪,但入罪的具体路径,却存 在着不同的选择和争议。主要有两种路径的选择:一是通过立法单独规定收受礼金罪。据报道,《刑法修正 案(九)》(草案)研讨过程中,一些学者曾提出增设“收受礼金罪”的设想,这 一 设 想 在 社 会 上 引 起 了 热 议。瑑瑢 711 孙国祥:“礼金”入罪的理据和认定 瑐瑥 瑐瑦瑐瑧瑐瑨瑐瑩瑑瑠瑑瑡瑑瑢 陈伟、蔡荣:《“收受礼金”行为的刑法规制》,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12期。 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4页。 故意不知,是指行为人对构成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刑法中某种具体构成要件事实的存在是可以了解的,但 却 故 意不了解,以不明知为由而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见[美]道格拉斯·胡萨克:《刑法哲学》,姜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 版,第295页。 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82页。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前引瑐瑥,陈伟、蔡荣文。 谢雄伟、郑实:《论“非法收受礼金”的刑法规制》,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王志祥、柯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应当删除———以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应否入罪为切入点的思考》,载 《法治研究》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