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冶乌法锋2016年第6期·经济刑法贪污贿略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与规则补充基于对最新司法解释的法律与经济双面向反思谢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两高”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重构数额标准势必引发腐败犯罪惩治效率降低、刑罚强度弱化、经济犯靠数额体系失衡等质疑。维持高位反属或提高处罚概率,能有效对冲刑罚水平降低对腐败犯罪惩治效率的负面影响。贪污贿略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具有产权侵害共性,基于经济水平发展而推进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提高应在经济犯罪体系中进行对等运作。公权力深度介入市场导致寻租利益爆发式增长,压迫刑法做出被动反应:严格限制监管权介入市场的范国与深度是腐败治理的根本出路。应在财物定性与定量、“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解释等入罪条件、数额量化层面做出实质性的扩张解释,限缩数额标准提升的潜在效应。关键词:贪污贿略犯罪;司法解释;数额标准;法律与经济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图分类号:DF6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6)06-0030-13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16.06.004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赔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者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调整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乃至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一系列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并就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犯罪故意、行贿犯罪情节较轻等诸多贪污贿赔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制定了认定规则,对惩治腐败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办案提供了司法规范指引。①《贪污贿赂解释》中最为重要、疑难且引人注目的内容无疑是重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这一重大数额调整不仅直接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效率,而且对一系列职务犯罪乃至整个经济犯罪的数额标准体系产生实质性影响,更牵涉社会发展过程中腐败犯罪及其治理的法律与经济实质问题。传统刑法理论框架与解释视角,在说明、诠释、论证《贪污贿赂解释》重构定罪量刑作者简介:谢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①徐日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肃查处食污贿略犯罪案件》,《检察日报)2016年4月19日,第1版。30?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政治与法律 2016 年第 6 期 作者简介:谢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① 徐日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肃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检察日报》2016 年 4 月 19 日,第 1 版。 贪污贿赂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与规则补充 ——基于对最新司法解释的法律与经济双面向反思 谢 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240) 摘要:“两高”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重构数额标准势必引发腐败犯罪惩治效率降低、刑罚 强度弱化、经济犯罪数额体系失衡等质疑。维持高位反腐或提高处罚概率,能有效对冲刑罚水平降 低对腐败犯罪惩治效率的负面影响。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具有产权侵害共性,基于经济水 平发展而推进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提高应在经济犯罪体系中进行对等运作。公权力深度介入市场 导致寻租利益爆发式增长,压迫刑法做出被动反应;严格限制监管权介入市场的范围与深度是腐败 治理的根本出路。应在财物定性与定量、“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解释等入罪条件、数额量化层面做 出实质性的扩张解释,限缩数额标准提升的潜在效应。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数额标准;法律与经济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9512(2016)06- 0030- 13 一、问题的提出 2016 年 4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 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调整了贪污罪、受贿罪、 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乃至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罪等一系列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并就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 犯罪故意、行贿犯罪情节较轻等诸多贪污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制定了认定规则,对惩治 腐败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办案提供了司法规范指引。① 《贪污贿赂解释》中最为重要、疑难且引人注目的内容无疑是重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这一重大 数额调整不仅直接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效率,而且对一系列职务犯罪乃 至整个经济犯罪的数额标准体系产生实质性影响,更牵涉社会发展过程中腐败犯罪及其治理的法律 与经济实质问题。传统刑法理论框架与解释视角,在说明、诠释、论证《贪污贿赂解释》重构定罪量刑 政治与法律 2014 年第 1 期 2016 年第 6 期·经济刑法 30 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16.06.004
贪污贿赂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与规则补充数额标准问题时容易引发争议或者陷入困境,甚至会难以直面腐败犯罪及其政策反应的法律现实与经济本质。所以,有必要由点及面地从《贪污贿赂解释》重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切入审视“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以层进式的“问题意识一分析阐释一一解决方案”的逻辑进路,以法律与经济分析的跨学科视角,拓展性地反思司法解释调整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所内涵的多重合理性疑问,揭示腐败犯罪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实质特征与刑法规制困境,从契合贫污贿赂犯罪实际情况与本质特征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能够有效提升腐败犯罪刑事治理效率的策略建议与细化司法规则。二、最新贫污贿络犯罪司法解释数额标准疑难问题的刑法解释困境《贪污贿赂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后的贪污罪、受贿罪基本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做出具体规定:3万元至20万元的,构成数额较大:20万元至300万元的,构成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较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亚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②同时,《贪污贿赂解释》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予以刑事追诉、“数额巨大”的数额分别界定为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天”分别规定为5方元以上500方元以上。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参照受贿罪的标准执行。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私营领域职务犯罪的数额标准亦对应上述数值按照2倍或者5倍的标准予以执行。“两高相关负责人在进行权威解读时强调,《贪污贿解释》突出依法从严是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一贯原则,从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财物”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等贿赂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解释、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从重打击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受贿犯罪等各个方面体现依法从严的精神。③然而,存疑的是,就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量化尺度而言,《贪污贿赂解释》显著调高了数额标准,是否存在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相对弱化的问题。具体而言,尽管不能直接认为惩治腐败犯罪力度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层面有所减弱,但经《贪污贿赂解释》填充《刑法修正案(九)》设置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临界点3万元、20万元、300万元,实实在在地较1997年《刑法》规定的5千元、5万元、10万元,分别放大了6倍、4倍、30倍。《贪污贿赂解释》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上的重大调整,对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乃至社会共同体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惩罚策略的理解,均引发了在传统刑法解释框架下难以获得圆满回应的诸多疑难问题。其一,在全球各国强化惩治腐败犯罪、我国坚决遇制腐败现象的背景下,如何对《贪污贿赂解释》调高相关犯罪数额标准进行合理的解释?纵观全球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各个发达经济体、国家、地区都没有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入罪标准设置实质性的数额界限。德国《刑法典》第332条受贿罪规定:“公职人员或者具有特定公共服务职能人员,提出、允许自己被他人承诺给予、接受,给与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此作为其实施或者未来实施一定职务行为的对价,违背或者可能违背其职责的,应当处以6个月至②《贪污贿略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③《贪污贿赂解释》第5条。①《贪污略解释》第10条。《贪污贿略解释》第11条。③乔文心:《"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赔定罪量刑标准》《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19日,第1版。31?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数额标准问题时容易引发争议或者陷入困境,甚至会难以直面腐败犯罪及其政策反应的法律现实与 经济本质。所以,有必要由点及面地从《贪污贿赂解释》重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切入审视“两高”最新 司法解释,以层进式的“问题意识——分析阐释——解决方案”的逻辑进路,以法律与经济分析的跨 学科视角,拓展性地反思司法解释调整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所内涵的多重合理性疑问,揭示 腐败犯罪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实质特征与刑法规制困境,从契合贪污贿赂犯罪实际情况与本质特 征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能够有效提升腐败犯罪刑事治理效率的策略建议与细化司法规则。 二、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数额标准疑难问题的刑法解释困境 《贪污贿赂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后的贪污罪、受贿罪基本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做 出具体规定:3 万元至 20 万元的,构成数额较大;2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构成数额巨大;300 万元以 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 较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②同时,《贪污贿赂解释》将挪用公款进行非 法活动予以刑事追诉、“数额巨大”的数额分别界定为 3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规定为 5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上。③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参照受贿罪的标准执行。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私营领域职务犯 罪的数额标准亦对应上述数值按照 2 倍或者 5 倍的标准予以执行。⑤ “两高”相关负责人在进行权威 解读时强调,《贪污贿赂解释》突出依法从严是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一贯原则,从严厉追究贪污受贿 犯罪行为、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财物”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等贿赂 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解释、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从重打击滥用职权 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受贿犯罪等各个方面体现依法从严的精神。⑥ 然而,存疑的是,就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量化尺度而言,《贪污贿赂解释》显著调高了数额标 准,是否存在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相对弱化的问题。具体而言,尽管不能直接认为惩治腐败犯罪力度在 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层面有所减弱,但经《贪污贿赂解释》填充《刑法修正案(九)》设置的数额较大、数 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临界点 3 万元、20 万元、300 万元,实实在在地较 1997 年《刑法》规定的 5 千元、5 万元、10 万元,分别放大了 6 倍、4 倍、30 倍。《贪污贿赂解释》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上的重大 调整,对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乃至社会共同体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惩罚 策略的理解,均引发了在传统刑法解释框架下难以获得圆满回应的诸多疑难问题。 其一,在全球各国强化惩治腐败犯罪、我国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背景下,如何对《贪污贿赂解 释》调高相关犯罪数额标准进行合理的解释? 纵观全球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各个发达经济体、国家、地区都没有对贪污贿赂 犯罪的入罪标准设置实质性的数额界限。德国《刑法典》第 332 条受贿罪规定:“公职人员或者具有 特定公共服务职能人员,提出、允许自己被他人承诺给予、接受,给与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 此作为其实施或者未来实施一定职务行为的对价,违背或者可能违背其职责的,应当处以 6 个月至 ② 《贪污贿赂解释》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 ③ 《贪污贿赂解释》第 5 条。 ④ 《贪污贿赂解释》第 10 条。 ⑤ 《贪污贿赂解释》第 11 条。 ⑥ 乔文心:《“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人民法院报》2016 年 4 月 19 日,第 1 版。 贪污贿赂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与规则补充 31
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6期5年监禁:企图实施上述行为亦应处罚。”根据美国《联邦贿赂法》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腐败性地向公职人员给予、提出给予、承诺任何有价对象,以此影响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或者影响公职人员使其实施、帮助实施、许可欺诈行为,或者影响公职人员使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属于公务行贿犯罪:公职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腐败性地收受、要求、承诺收受任何有价对象,以此实施相关受影响的公务行为,或者实施、帮助实施、许可他人的欺诈行为,或者温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属于公务受贿犯罪。欧洲议会《关于腐败的刑法公约》第2条至第12条规定的11种各类贿赂、利用影响力交易等犯罪,均明确要求成员国禁正职务行为与任何不正当好处之间的交换关系。发达经济体、国家、地区的刑事监管框架都绝对禁止基于职权而获取任何形式或者数量的好处、利益、对价,故实践中也不会存在调高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问题。那么,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调整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模式、《贪污贿赂解释》调高相关犯罪数额标准,其合理性究竞是建构在何种基础之上的呢?“两高”相关负责人在发布《贪污赂解释》答记者问中的权威说明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①调整贪污贿犯罪数额标准是建构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的。但权威说明并没有阐释经济社会发展与原有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之间产生紧张关系的具体内容。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权威解释指出:“负污贿赔犯罪仍然维持5干元的定罪数额,事实上早在十多年前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就已经难以执行。”“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左右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极为少见。从实际受到刑事追究的贪污、受贿案件看,数额低于2万元的主要是因为其他犯罪牵连出来的,且多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自1997年刑法典规定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起刑点迄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而适用了近20年的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起刑点却仍未变化,已严重不符合当初设定这一起刑点时所掌握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适当提高这一起刑点数额乃势在必行,而且提高太小也不解决问题。”可见,根据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权威解释,作为一种法律与经济现象的贪污贿赂腐败行为及其刑事控制,与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具体而言,以GDP为核心指标的经济增长与社会变迁导致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与司法实际情况下,数额更高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与早前数额较低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因此,调高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才能实现罪刑均衡。进一步按照该逻辑推演,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调高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根本不存在惩治腐败犯罪更轻的疑问,而应当是至少保持了原有的刑事处罚强度。然而,传统刑法解释在此处无法有效说明的是如何准确衡量贪污贿赂犯罪或者经济犯罪行为在特定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即为什么GDP增长了约6倍,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调高6倍,就可以大致获得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根据《贪污贿赂@Strafgesetzbuch(StGB)332Bestechlichkeit③18 U.S.C.S201(b)(1),? 18 U.S.C. S 201(b)(2), Council of Europe-ETS no.173-Criminal Law Convention on Corruption, Article 2-12①最高人民法院:《“两高"发布办理食污贿略刑事案件司法解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562.html,2016年4月25日访问。徐隽:《贪污受罪定罪量刑有了新标准),《人民日报)2016年4月19日,第11版。陈兴良:《贪污受贿罪数额的合理调整),《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19日,第2版。刘为波:《贪污略罪刑罚体系的修正与适用》《中国审判》2015年第20期。赵秉志:《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19日,第3版。32?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政治与法律 2016 年第 6 期 5 年监禁;企图实施上述行为亦应处罚。”⑦根据美国《联邦贿赂法》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腐败性地向 公职人员给予、提出给予、承诺任何有价对象,以此影响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或者影响公职人员使 其实施、帮助实施、许可欺诈行为,或者影响公职人员使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属于公务行贿犯 罪;⑧公职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腐败性地收受、要求、承诺收受任何有价对象,以此实施相关受影响的 公务行为,或者实施、帮助实施、许可他人的欺诈行为,或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属于公务受贿 犯罪。⑨欧洲议会《关于腐败的刑法公约》第 2 条至第 12 条规定的 11 种各类贿赂、利用影响力交易 等犯罪,均明确要求成员国禁止职务行为与任何不正当好处之间的交换关系。⑩发达经济体、国家、 地区的刑事监管框架都绝对禁止基于职权而获取任何形式或者数量的好处、利益、对价,故实践中也 不会存在调高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问题。那么,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通过《刑法 修正案(九)》调整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模式、《贪污贿赂解释》调高相关犯罪数额标准,其合理性 究竟是建构在何种基础之上的呢? “两高”相关负责人在发布《贪污贿赂解释》答记者问中的权威说明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 化,1997 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輯訛輥调整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是 建构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的。輰訛輥但权威说明并没有阐释经济社 会发展与原有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之间产生紧张关系的具体内容。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权威解释 指出:“贪污贿赂犯罪仍然维持 5 千元的定罪数额,事实上早在十多年前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就已经 难以执行。”輱訛輥 “贪污、受贿数额在 1 万元左右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极为少见。从实际受到刑事追究的 贪污、受贿案件看,数额低于 2 万元的主要是因为其他犯罪牵连出来的,且多被判处免予刑事处 罚。”輲訛輥 “自 1997 年刑法典规定贪污受贿犯罪 5000 元起刑点迄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巨大,人 均 GDP 自 1997 年至 2014 年增长了约 6.25 倍,而适用了近 20 年的贪污受贿犯罪 5000 元的起刑点 却仍未变化,已严重不符合当初设定这一起刑点时所掌握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适当提高这一起刑 点数额乃势在必行,而且提高太小也不解决问题。”輳訛輥 可见,根据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权威解释,作为一种法律与经济现象的贪污贿赂腐败行为及其 刑事控制,与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具体而言,以 GDP 为核心指标的经济增长与社会 变迁导致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与司法实际情况下,数额更高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与早前数额较低的犯 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因此,调高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才能实现罪刑均衡。进一步按 照该逻辑推演,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调高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根本不存在惩治腐败犯罪更轻的疑 问,而应当是至少保持了原有的刑事处罚强度。然而,传统刑法解释在此处无法有效说明的是如何 准确衡量贪污贿赂犯罪或者经济犯罪行为在特定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即为什么 GDP 增长了 约 6 倍,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调高 6 倍,就可以大致获得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根据《贪污贿赂 ⑦ Strafgesetzbuch (StGB) § 332 Bestechlichkeit. ⑧ 18 U.S.C. §201(b)(1). ⑨ 18 U.S.C. §201(b)(2). ⑩ Council of Europe - ETS no. 173 - Criminal Law Convention on Corruption, Article 2-12. 輥輯訛 最高人民法院:《“两高”发布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562.html,2016 年 4 月 25 日访问。 輥輰訛 徐隽:《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有了新标准》,《人民日报》2016 年 4 月 19 日,第 11 版。 輥輱訛 陈兴良:《贪污受贿罪数额的合理调整》,《人民法院报》2016 年 4 月 19 日,第 2 版。 輥輲訛 刘为波:《贪污贿赂罪刑罚体系的修正与适用》,《中国审判》2015 年第 20 期。 輥輳訛 赵秉志:《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人民法院报》2016 年 4 月 19 日,第 3 版。 32
贪污贿赂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与规则补充解释》,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是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需要支付货币的利益。对于比较不同时期货币购买力更为精准的通货膨胀率,或者劳动力价格水平(收入)等指标,显然更适合作为调整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的评价尺度。更为重要的是,尽管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全球经济体中绝对处于快速增长的地位,但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发达国家在过去二十年中同样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增长,那么为何在发达经济体的刑法体系中没有出现以数额标准对腐败犯罪进行“质”与“量”兼备的规定并且在一定时期或者特定阶段会调整这种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呢?这些问题都有必要超越传统刑法解释的局限,在法律与经济分析的框架下对犯罪与刑罚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反思与更为全面的解释。其二,既然《贪污贿略解释》显著调高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为何以盗窃、诈骗等为代表的财产犯罪,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为代表的金融犯罪,其犯罪数额标准没有对应性、匹配性地进行整体调高呢?根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原有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定罪量刑规范体系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非常严格,甚至在部分法定刑档次层面实质性地低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数值。但《贪污贿赂解释》调高相关犯罪数额标准后,再对照上述财产犯罪数额尺度,就会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已经数倍高于财产犯罪。同样地,根据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上述数额的5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参照上述数额标准定罪量刑。根据金融犯罪刑事司法中的实际情况,大量存在犯罪获利百万、千万乃至数亿元级别的案件,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仍然设置在非法获利75万元的水平,相较于贪污贿犯罪300万元的数值,明显较低。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市场经济与金融秩序的角度分析,传统财产犯罪与现代金融犯罪等侵犯的是市民社会与私有市场的产权与利益,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之设置更低的犯罪数额标准,能够?参见《贪污贿略解释》第12条。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贫污罪贿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产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装刑个人盒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力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庭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请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次将贪污赠略犯非定罪量刑数额调高,改著官机关的情国《刑法》是首次《贪污贿略解释》推进的本轮调整是我国惩治属败犯罪刑事法与司法实践对历史的遵循与延续。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暴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刑抗字第1号:刘婧:《最高法院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再审改判》,《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2日,第2版。33?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解释》,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是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需要支付货币的利益。輴訛輥对于比 较不同时期货币购买力更为精准的通货膨胀率,或者劳动力价格水平(收入)等指标,显然更适合作 为调整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的评价尺度。更为重要的是,尽管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全球经济 体中绝对处于快速增长的地位,但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发达国家在过去二十年中同样也经 历了一定程度的增长,那么为何在发达经济体的刑法体系中没有出现以数额标准对腐败犯罪进行 “质”与“量”兼备的规定并且在一定时期或者特定阶段会调整这种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呢?輵訛輥这些问题 都有必要超越传统刑法解释的局限,在法律与经济分析的框架下对犯罪与刑罚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 反思与更为全面的解释。 其二,既然《贪污贿赂解释》显著调高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为何以盗窃、诈骗等为 代表的财产犯罪,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为代表的金融犯罪,其犯罪数 额标准没有对应性、匹配性地进行整体调高呢? 根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1 千元至 3 千元以上、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至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264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輶訛輥根据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 千元至 1 万元以上、3 万元至 10 万元 以上、50 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我国《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特别巨大”。輷訛輥在原有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定罪量刑规范体系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非常严格, 甚至在部分法定刑档次层面实质性地低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数值。但《贪污贿赂解释》调高相 关犯罪数额标准后,再对照上述财产犯罪数额尺度,就会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已经数倍高于 财产犯罪。同样地,根据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 50 万元以上,期货交易 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 别严重的标准为上述数额的 5 倍。輦輮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参照上述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輯訛輦根据金融 犯罪刑事司法中的实际情况,大量存在犯罪获利百万、千万乃至数亿元级别的案件,而内幕交易、利 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仍然设置在非法获利 75 万元的水平,相较于贪污贿赂犯 罪 300 万元的数值,明显较低。 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市场经济与金融秩序的角度分析,传统财产犯罪与现代金融犯罪等 侵犯的是市民社会与私有市场的产权与利益,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之设置更低的犯罪数额标准,能够 輴訛輥 参见《贪污贿赂解释》第 12 条。 輥輵訛 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2 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 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 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可见,1997 年我国《刑法》是首次将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调高, 《贪污贿赂解释》推进的本轮调整是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历史的遵循与延续。 輥輶訛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輥輷訛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輦輮訛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第 7 条。 輦輯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刑抗字第 1 号;刘婧:《最高法院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再审改判》,《人 民法院报》2015 年 12 月 12 日,第 2 版。 贪污贿赂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与规则补充 33
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6期提供更为全面与深入的法律保护。然而,根据从严治更、严惩腐败犯罪的政策定位,《贪污贿赂解释》针对腐败犯罪行为主体设置更高的数额标准,相对于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财产犯罪、金融犯罪主体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放纵、从轻的嫌疑。传统刑法解释框架中的意见冲突意味着需要运用更为宽泛的法律与经济视角分析,同属经济刑法体系下的贪污贿赂犯罪、财产犯罪、金融犯罪如何在数额标准设置层面求得协调、均衡并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其三,《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模式,《贪污贿赂解释》调高相关犯罪数额标准,这一系列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与司法上的制度安排与调整,对手惩治与震摄腐败犯罪的现实效率、政治国家对于经济社会的治理、国民对于刑事法律制度的预期与认知等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在《贪污贿赂解释》发布之前《刑法修正案(九)》以“数额+情节”模式替代原有的贪污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后,贪污贿略犯罪的数额裁判规则一直处于真空状态。由于1997年《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已被取消,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实际上失去了定罪量刑的量化基础,相当数量的贪污贿赔犯罪案件通过各种延期的方式悬置,等待《贪污贿略解释》对相关犯罪数额标准的具体填充。此次《贪污贿赔解释》施行之后,短期内肯定会出现大批量的贪污贿略案件审结。尽管权威的实践部门与刑法理论解释都没有认可《贪污贿赂解释》出台后腐败犯罪案件会得到相对轻缓的处罚,但司法解释在客观上的影响还是可以通过真实的判决结果为社会公众所感知与认识。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少数未等待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就做出的受贿罪判决结果为例加以说明。原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赵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3年,在案扣押30万元予以没收。原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2000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腾冲县委书记、原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腾冲县恒益矿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在兼并、销售与开发矿石资源、协调运输超载、矿区群体性事件处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5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结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重大立功等各种情节,最后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从上述判例的实际结果分析,相对于1997年《刑法》设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按此解释处理的类似案件最终刑罚强度显然是相对更轻。相应地,在《贪污贿赂解释》已施行的当前,可以预期的结果是,相当数量的判例都会以相类似的效果在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实践中批量出现。传统职务犯罪刑法理论至少在目前并没有对《贪污贿赂解释》可能引发的这些现象与实质进行针对性的解释,也没有充分评估其对国家反腐败治理、国民心理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更为深入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反思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数额不断攀升、刑事立法司法做出艰难应对的实质根源,从而确定提高惩治与震慢腐败犯罪效率的刑法规制策略。三、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调整数额标准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贪污贿赂解释》调高相关犯罪数额标准不仅在刑法适用层面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结果,而且会引发犯罪规制、腐败治理、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国民对法律制度变化的认同等一系列法律与经济疑难问题的反思。传统刑法解释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容易陷入困境。这就需要使用法律与经济分析方法动态运用两种思维路径,分析同时构成法律(刑法)问题与经济问题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及其刑事立法与李铁柱:《国家体育总局一官员获刑3年》《北京青年报》2015年11月28日,第8版。②王巍:《受贿1615万云南原副省长获刑12年》,《新京报》2015年12月4日,第A12版。34?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政治与法律 2016 年第 6 期 提供更为全面与深入的法律保护。然而,根据从严治吏、严惩腐败犯罪的政策定位,《贪污贿赂解释》 针对腐败犯罪行为主体设置更高的数额标准,相对于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财产犯罪、金融 犯罪主体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放纵、从轻的嫌疑。传统刑法解释框架中的意见冲突意味着需要 运用更为宽泛的法律与经济视角分析,同属经济刑法体系下的贪污贿赂犯罪、财产犯罪、金融犯罪如 何在数额标准设置层面求得协调、均衡并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其三,《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模式,《贪污贿赂解释》调高相关犯罪数额 标准,这一系列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与司法上的制度安排与调整,对于惩治与震慑腐败犯罪的现实效 率、政治国家对于经济社会的治理、国民对于刑事法律制度的预期与认知等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在《贪污贿赂解释》发布之前、《刑法修正案(九)》以“数额 + 情节”模式替代原有的贪污贿赂犯 罪定罪量刑数额后,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裁判规则一直处于真空状态。由于 1997 年《刑法》规定的定 罪量刑数额标准已被取消,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实际上失去了定罪量刑的量化基础,相当数量的贪污 贿赂犯罪案件通过各种延期的方式悬置,等待《贪污贿赂解释》对相关犯罪数额标准的具体填充。此 次《贪污贿赂解释》施行之后,短期内肯定会出现大批量的贪污贿赂案件审结。尽管权威的实践部门 与刑法理论解释都没有认可《贪污贿赂解释》出台后腐败犯罪案件会得到相对轻缓的处罚,但司法解 释在客观上的影响还是可以通过真实的判决结果为社会公众所感知与认识。 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少数未等待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就做出的受贿罪判决结果为例加以 说明。原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赵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0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 3 年,在案扣押 30 万元予以没收。輰訛輦原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 2000 年至 2012 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腾冲县委书记、 原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腾冲县恒益矿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在兼并、销 售与开发矿石资源、协调运输超载、矿区群体性事件处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 人民币 1615 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结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重大立功 等各种情节,最后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輱訛輦 从上述判例的实际结果分析,相对于 1997 年《刑法》设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按此解释处理的类似 案件最终刑罚强度显然是相对更轻。相应地,在《贪污贿赂解释》已施行的当前,可以预期的结果是, 相当数量的判例都会以相类似的效果在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实践中批量出现。传统职务犯罪刑法理论 至少在目前并没有对《贪污贿赂解释》可能引发的这些现象与实质进行针对性的解释,也没有充分评 估其对国家反腐败治理、国民心理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更为深入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反思实践中 贪污贿赂犯罪数额不断攀升、刑事立法司法做出艰难应对的实质根源,从而确定提高惩治与震慑腐 败犯罪效率的刑法规制策略。 三、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调整数额标准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贪污贿赂解释》调高相关犯罪数额标准不仅在刑法适用层面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结果,而且会引 发犯罪规制、腐败治理、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国民对法律制度变化的认同等一系列法律与经济疑难问 题的反思。传统刑法解释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容易陷入困境。这就需要使用法律与经济分析方法动态 运用两种思维路径,分析同时构成法律(刑法)问题与经济问题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及其刑事立法与 輰訛輦 李铁柱:《国家体育总局一官员获刑 3 年》,《北京青年报》2015 年 11 月 28 日,第 8 版。 輦輱訛 王巍:《受贿 1615 万 云南原副省长获刑 12 年》,《新京报》2015 年 12 月 4 日,第 A12 版。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