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选举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对中外选举制度的对比介绍,帮助学生真正理解人民主权等宪法原则在 各国宪法特别是在中国当代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及公民权利实现的制度途径。 教学重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民主程序;当选制度 教学难点:普选原则;选举的平等原则 教学方法:对比分析;案例教学 教学学时:2学时 板书设计: 第十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的界定 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 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当选制度(多数选举制、比例选举制、一轮多数联盟制和 二轮多数选举制)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选举原则 平等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 秘密选举原则 第一节选举的民主程序 直接选举程序 1、成立选举组织机构
第 十 章 选 举 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对中外选举制度的对比介绍,帮助学生真正理解人民主权等宪法原则在 各国宪法特别是在中国当代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及公民权利实现的制度途径。 教学重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民主程序;当选制度 教学难点:普选原则;选举的平等原则 教学方法:对比分析;案例教学 教学学时:2 学时 板书设计: 第十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制度的界定 二、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 三、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当选制度(多数选举制、比例选举制、一轮多数联盟制和 二轮多数选举制)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选举原则 二、平等选举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 一、秘密选举原则 第一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一、直接选举程序: 1、成立选举组织机构
2、划分选区 3、进行选民登记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5、介绍代表候选人 6、组织选民投票 7、确定代表候选人的当选:(1)确定本次选举是否有效;(2)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 (3)宣布选举结果。 1、补选代表 9、罢免代表 10、代表辞职 11、代表资格的终止与停止 间接选举程序 间接选举的程序相对简单,它不需要进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选举的组织工作在有关 提名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投票程序、代表资格的终止与停止上与直接选举很相似,但也有 自身的特点 1、选举的主持机构为各级人大常委会 2、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3、投票选举大会由主席团主持,选举当选的人大代表候选人还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的审查,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确认是否有效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 5、人大代表的辞职(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 教学内容
2、划分选区 3、进行选民登记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5、介绍代表候选人 6、组织选民投票 7、确定代表候选人的当选:(1)确定本次选举是否有效;(2)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 (3)宣布选举结果。 1、补选代表 9、罢免代表 10、代表辞职 11、代表资格的终止与停止 二、间接选举程序: 间接选举的程序相对简单,它不需要进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选举的组织工作在有关 提名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投票程序、代表资格的终止与停止上与直接选举很相似,但也有 自身的特点: 1、选举的主持机构为各级人大常委会 2、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3、投票选举大会由主席团主持,选举当选的人大代表候选人还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的审查,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确认是否有效。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 5、人大代表的辞职(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 教学内容:
本章包括选举制度概述、选举制度的原则和选举的民主程序共三节内容。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的界定 选举制度是与议会民主制度相关联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现代宪政社会公民权利参与 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合法化合宪化的唯一制度性途径,也是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 重要手段。要了解选举制度的概念,须首先了解选举的概念。选举是选择、挑选、择贤之意, 是一定的社会主体表达自由意志的行为。宪法意义上的选举,是公民主体意识的自由表达行 为,它是指亨有选举权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代议机关、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选 举活动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领和祭司的活动,它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才形成宪 政意义上的、与代议民主制相关联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所谓选举制度就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公民推选代表组成代议机关、选举国家公职人员以组建国家权力 机关体系的原则、程序与操作技术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 的选举制度,是指包括公民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和一切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客 体和内容十分广泛;狭义上的选举制度,仅仅指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 的制度。我国现行的选举法仅限于调整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而属于狭义 上的选举制度范畴,它是指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12 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8次会议修改、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改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当然,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除了由《选举法》 调整外,还体现于现行宪法典、各类组织法、调整各类国家公职人员的主体法(如人民代表 法、公务员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等法律法规中
本章包括选举制度概述、选举制度的原则和选举的民主程序共三节内容。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制度的界定: 选举制度是与议会民主制度相关联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现代宪政社会公民权利参与 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合法化合宪化的唯一制度性途径,也是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 重要手段。要了解选举制度的概念,须首先了解选举的概念。选举是选择、挑选、择贤之意, 是一定的社会主体表达自由意志的行为。宪法意义上的选举,是公民主体意识的自由表达行 为,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代议机关、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选 举活动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领和祭司的活动,它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才形成宪 政意义上的、与代议民主制相关联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所谓选举制度就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公民推选代表组成代议机关、选举国家公职人员以组建国家权力 机关体系的原则、程序与操作技术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 的选举制度,是指包括公民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和一切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客 体和内容十分广泛;狭义上的选举制度,仅仅指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 的制度。我国现行的选举法仅限于调整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而属于狭义 上的选举制度范畴,它是指 1979 年 7 月 1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2 年 12 月 10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1986 年 12 月 2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修改、1995 年 2 月 28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2 次会议修改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当然,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除了由《选举法》 调整外,还体现于现行宪法典、各类组织法、调整各类国家公职人员的主体法(如人民代表 法、公务员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等法律法规中
二、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 萌芽状态的国家选举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并出现在实行共和政体的国家,如古希腊雅 典共和国建国初期,由氏族贵族组成贵族会议,再由贵族会议选举出四名执政官来执掌国家 政权。在封建社会,总体上是君主专制而不存在选举问题,但也出现过少数的城市共和国, 如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其政权就是由市民选举产生的。在中世纪后期, 欧洲的许多国家产生了等级会议,如1188年西班牙的“国会”、1265年英国的“等级会议” 以及后来法国的“三级会议”、德意志的“帝国会议”等,就是由贵族、僧侣和平民各自选 出的代表组成的,这是近代选举制度的雏形。近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产生于英国的代议制。 英国的议会由中世纪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于1343年发展为两院制议会(上院为贵族 院,由世袭贵族产生;下院为平民院,由资产阶级、城市市民组成),只有英国“光荣革命 结束后,真正由选民选出的议员组成的下议院才形成。1867年通过的选举改革法对农村选 民的财产资格有所放宽调整了选区。1884年的选举改革法又统一了城乡的选民资格。1885 年的选举法第一次规定按人口多寡分配议席的标准,并规定了秘密投票和对选举舞弊的惩 罚,简化了注册选举手续等。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后,英国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已日 臻完善。英国的代议制为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在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就规定了 国会两院议员和联邦总统的选举原则和程序,1787年宪法颁布后以修正案的形式,对选民 的投票权平等、性别平等、种族平等等给予了新的规定。在法国,1789年法国大革命使三 级会议变为国民会议。1791年宪法规定了议会的一院制,议员由两级选举产生,即由选民 选举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议员,任期2年,规定了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和公开投票等 选举原则。1795年法国宪法规定了两院制。1875年宪法(参议院组织法、公共机关组织 法和公共机关相互关系法)本身即是法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1946年法国宪法仍规定了 两院制,其中国民议会实行直选,参议院实行间选,1974年的选举法降低了对选民的年龄
二、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 萌芽状态的国家选举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并出现在实行共和政体的国家,如古希腊雅 典共和国建国初期,由氏族贵族组成贵族会议,再由贵族会议选举出四名执政官来执掌国家 政权。在封建社会,总体上是君主专制而不存在选举问题,但也出现过少数的城市共和国, 如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其政权就是由市民选举产生的。在中世纪后期, 欧洲的许多国家产生了等级会议,如 1188 年西班牙的“国会”、1265 年英国的“等级会议” 以及后来法国的“三级会议”、德意志的“帝国会议”等,就是由贵族、僧侣和平民各自选 出的代表组成的,这是近代选举制度的雏形。近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产生于英国的代议制。 英国的议会由中世纪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于 1343 年发展为两院制议会(上院为贵族 院,由世袭贵族产生;下院为平民院,由资产阶级、城市市民组成),只有英国“光荣革命” 结束后,真正由选民选出的议员组成的下议院才形成。1867 年通过的选举改革法对农村选 民的财产资格有所放宽,调整了选区。1884 年的选举改革法又统一了城乡的选民资格。1885 年的选举法第一次规定按人口多寡分配议席的标准,并规定了秘密投票和对选举舞弊的惩 罚,简化了注册选举手续等。19 世纪特别是 20 世纪后,英国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已日 臻完善。英国的代议制为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在美国,1787 年联邦宪法就规定了 国会两院议员和联邦总统的选举原则和程序,1787 年宪法颁布后以修正案的形式,对选民 的投票权平等、性别平等、种族平等等给予了新的规定。在法国,1789 年法国大革命使三 级会议变为国民会议。1791 年宪法规定了议会的一院制,议员由两级选举产生,即由选民 选举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议员,任期 2 年,规定了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和公开投票等 选举原则。1795 年法国宪法规定了两院制。1875 年宪法(参议院组织法、公共机关组织 法和公共机关相互关系法)本身即是法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1946 年法国宪法仍规定了 两院制,其中国民议会实行直选,参议院实行间选,1974 年的选举法降低了对选民的年龄
限制(由21岁调为18岁)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革命,进行了无产阶级民主选举的伟大 尝试,开创了由人民直接普选人民公仆的先例。俄国十月革命后,1918年宪法第四篇专门 规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人民代表制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国家 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体现。1953年2月11日,中 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1953年选举法),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原则做 了具体规定,其特点是: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扩大了选民范围;实行直接 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提高了选举的民主性;采用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相结合原则 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选举适当倾斜等。1954年宪法对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以根本大 法的形式予以了确认,第86条、第23条、第39条、第56条、第68条等规定了选举的 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等原则,第38条、第61条还规定了对人大 代表的监督原则。1975年宪法仅在第3条第3款规定了人大代表由民主协商产生和受监督 原则,和第27条规定了选举的普遍性原则。1978年宪法的规定比1975年宪法更详细 第21条第1款、第35条第2款规定了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相结合原则,第28条和第35条第5款规定了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受监督原则,第44条规 定了选举的普遍性原则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对1953年选举法做了重大修改,这主要体现在:(1)进一步扩大了普选范围,除了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1953年选举法和 1954年宪法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享有主体例外包括了“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 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2)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将直接选举从乡镇一级扩大到县 级。(3)实行差额选举。(4)调整选区划分方法,根据便民投票原则,规定按居住状况
限制(由 21 岁调为 18 岁)。1871 年法国巴黎公社革命,进行了无产阶级民主选举的伟大 尝试,开创了由人民直接普选人民公仆的先例。俄国十月革命后,1918 年宪法第四篇专门 规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人民代表制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国家 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体现。1953 年 2 月 11 日,中 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 1953 年选举法),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原则做 了具体规定,其特点是: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扩大了选民范围;实行直接 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提高了选举的民主性;采用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相结合原则; 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选举适当倾斜等。1954 年宪法对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以根本大 法的形式予以了确认,第 86 条、第 23 条、第 39 条、第 56 条、第 68 条等规定了选举的 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等原则,第 38 条、第 61 条还规定了对人大 代表的监督原则。1975 年宪法仅在第 3 条第 3 款规定了人大代表由民主协商产生和受监督 原则,和第 27 条规定了选举的普遍性原则。1978 年宪法的规定比 1975 年宪法更详细, 第 21 条第 1 款、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了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相结合原则,第 28 条和第 35 条第 5 款规定了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受监督原则,第 44 条规 定了选举的普遍性原则等。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对 1953 年选举法做了重大修改,这主要体现在:(1)进一步扩大了普选范围,除了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 1953 年选举法和 1954 年宪法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享有主体例外包括了“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 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2)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将直接选举从乡镇一级扩大到县 一级。(3)实行差额选举。(4)调整选区划分方法,根据便民投票原则,规定按居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