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实践篇 第十二章宪法创制 教学目的从理论上帮助学生把握宪法运行的首要程序规定为后两章的学习打好基础。 教学重点: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特别程序规定;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教学难点: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教学方法:比较分析;案例讲解;解释学方法 教学学时:4学时 板书设计: 第四编实践篇 第十二章宪法创制 第一节宪法制定 制宪与制宪权 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三、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构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 第二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 宪法解释的类型和方法: 1、宪法解释的类型
第四编 实践篇 第 十 二章 宪 法创制 教学目的:从理论上帮助学生把握宪法运行的首要程序规定,为后两章的学习打好基础。 教学重点: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特别程序规定;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教学难点: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教学方法:比较分析;案例讲解;解释学方法 教学学时:4 学时 板书设计: 第四编 实践篇 第十二章 宪法创制 第一节 宪法制定 一、制宪与制宪权 二、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三、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构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 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 二、宪法解释的类型和方法: 1、宪法解释的类型:
(1)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宪法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立法机关的解释、司法机 关的解释和专门机关的解释 (2)根据宪法解释目的的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两类:A、补充解释;B违宪解释 2、宪法解释的方法:(1)语义解释:具体又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2) 文法解释∷(3)逻辑解释;(4)历史解释;(5)社会学解释;(6)系统解释 三、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作用) 1、宪法实施和实现的需要 2、宪法发屐完善的需要 3、宪政实践和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五、宪法解释的程序 六、中国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及其实践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这是符合我国当代国情之举 2、在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中,宪法解释其实并不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表现形式是 多样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解释的最主要形式 (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3)宪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也是对宪法的解释表现。 (4)在我国,国务院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也实际上行使着部分解释宪法的职权。 3、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改进 第三节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概念
(1)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宪法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立法机关的解释、司法机 关的解释和专门机关的解释 (2)根据宪法解释目的的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两类:A、补充解释;B 违宪解释 2、宪法解释的方法:(1)语义解释:具体又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2) 文法解释;(3)逻辑解释;(4)历史解释;(5)社会学解释;(6)系统解释 三、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作用): 1、宪法实施和实现的需要 2、宪法发展完善的需要 3、宪政实践和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五、宪法解释的程序 六、中国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及其实践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这是符合我国当代国情之举 2、在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中,宪法解释其实并不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表现形式是 多样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解释的最主要形式。 (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3)宪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也是对宪法的解释表现。 (4)在我国,国务院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也实际上行使 着部分解释宪法的职权。 3、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改进 第三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1、宪法修改的界定 2、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 3、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作用)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1、内容上的限制 (1)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原则不能成为被修改的对象。 (2)国家的领土范围和政体等不能成为被修改的对象 (3)宪法中的某些特殊条款不能被修改,如修改须经全民复决。 2、时间上的限制 (1)消极限制:一是规定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二是在 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2)积极限制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阶段 2、议决通过阶段 3、公布阶段 教学内容: 宪法的实践篇涉及宪法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实施和实现(包
1、宪法修改的界定 2、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 3、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作用)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1、内容上的限制: (1)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原则不能成为被修改的对象。 (2)国家的领土范围和政体等不能成为被修改的对象。 (3)宪法中的某些特殊条款不能被修改,如修改须经全民复决。 2、时间上的限制: (1)消极限制:一是规定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二是在 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2)积极限制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阶段 2、议决通过阶段 3、公布阶段 教学内容: 宪法的实践篇涉及宪法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实施和实现(包
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一系列 属于宪法的运行程序方面的问题,共三章内容。本编反映了在现代民主宪政理念的指引下 将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从条文生成到诉诸社会现实从抽象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到形 成具体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再到宪法、宪政秩序最终实现的宪法运行全过程。 本章宪法创制是宪法概念、规范和原则等宪法构成要素(主要是指宪法规范)的产 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无论是作为成文宪法主要渊源形式的宪法典,还是作为不成文宪法 主要渊源形式的宪法性法律,其包含的宪法规范都有一个产生、存在和变更的过程,这一过 程导致了新宪法规范的产生与旧宪法规范的消失,从而使宪法规范的存在具有了确定性。宪 法创制一般包括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三种活动,它正是通过这三种具体创制宪法 规范的活动才使得宪法规范有可能成为现实社会各类主体适用和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和社 会规范。本章的宪法创制主要是指成文宪法性文件,尤其是宪法典的创制活动。 第一节宪法制定 制宪与制宪权 宪法制定即制宪、立宪,它是指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活动。制 宪权即立宪权,是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权力。制宪是宪法创制的最 基本飛式制宪的过程实质上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宪法的形式予以合法 化的过程。制宪权的运用正是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便利寻求其根本利益和意志合宪 化、合法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在宪法学界一般将制宪权与立法权相区别。创立宪法的权力与宪法所创立的权力不同, 前者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其主体为人民,不受任何限制,属于主权的范畴;而后者是指由 宪法所创立的权力,它是依宪法而设立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要属宪
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一系列 属于宪法的运行程序方面的问题,共三章内容。本编反映了在现代民主宪政理念的指引下, 将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从条文生成到诉诸社会现实,从抽象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到形 成具体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再到宪法、宪政秩序最终实现的宪法运行全过程。 本章宪法创制是宪法概念、规范和原则等宪法构成要素(主要是指宪法规范)的产 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无论是作为成文宪法主要渊源形式的宪法典,还是作为不成文宪法 主要渊源形式的宪法性法律,其包含的宪法规范都有一个产生、存在和变更的过程,这一过 程导致了新宪法规范的产生与旧宪法规范的消失,从而使宪法规范的存在具有了确定性。宪 法创制一般包括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三种活动,它正是通过这三种具体创制宪法 规范的活动才使得宪法规范有可能成为现实社会各类主体适用和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和社 会规范。本章的宪法创制主要是指成文宪法性文件,尤其是宪法典的创制活动。 第一节 宪法制定 一、制宪与制宪权: 宪法制定即制宪、立宪,它是指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活动。制 宪权即立宪权,是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权力。制宪是宪法创制的最 基本形式。制宪的过程实质上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宪法的形式予以合法 化的过程。制宪权的运用正是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便利寻求其根本利益和意志合宪 化、合法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在宪法学界,一般将制宪权与立法权相区别。创立宪法的权力与宪法所创立的权力不同, 前者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其主体为人民,不受任何限制,属于主权的范畴;而后者是指由 宪法所创立的权力,它是依宪法而设立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要属宪
法的约束,只能根据宪法来行使。立法权一般特指制定普通法律的权力,它源于制宪权。但 在宪法实践中,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有明显区分 制宪权由特定立宪机关行使,而立法权属于议会,如美国、法国等;二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无 区分,都由立法机关行使,如英国;三是制宪权与立法权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但二 者存在程序上的差别,如当代中国 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制宪权主体即一国主权主体,按照现代宪政的观点,制宪权主体属于国民,人民掌握国 家主权。但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 权主体,如1791年法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民主权原则,事实上主权是由国王和国民共同行 使的而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也只有部分国民成为事实上的制宪权主体。 人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直接参与制宪,具 体行使制宪权;实际参与制宪的只是部分国民或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制宪权的主体与具 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 制宪机关是直接行使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这不同于一般的议会或民意机关,因为它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但制宪 机关又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前者一般是常设的,后者为临时性的;前者是行使制宪权的国 家机关,后者只是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前者有权批准宪法,后者无此权 前者经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民意基础,而后者经任命产生。在我国,《共同纲领》为临时宪 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 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决 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五四宪法。该宪法草案经全民讨论后于1954 年9月20日在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上一致通过。五四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
法的约束,只能根据宪法来行使。立法权一般特指制定普通法律的权力,它源于制宪权。但 在宪法实践中,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有明显区分, 制宪权由特定立宪机关行使,而立法权属于议会,如美国、法国等;二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无 区分,都由立法机关行使,如英国;三是制宪权与立法权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但二 者存在程序上的差别,如当代中国。 二、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制宪权主体即一国主权主体,按照现代宪政的观点,制宪权主体属于国民,人民掌握国 家主权。但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 权主体,如 1791 年法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民主权原则,事实上主权是由国王和国民共同行 使的。而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也只有部分国民成为事实上的制宪权主体。 人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直接参与制宪,具 体行使制宪权;实际参与制宪的只是部分国民或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制宪权的主体与具 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 制宪机关是直接行使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这不同于一般的议会或民意机关,因为它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但制宪 机关又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前者一般是常设的,后者为临时性的;前者是行使制宪权的国 家机关,后者只是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前者有权批准宪法,后者无此权; 前者经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民意基础,而后者经任命产生。在我国,《共同纲领》为临时宪 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1954 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 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1953 年 1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决 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五四宪法。该宪法草案经全民讨论后于 1954 年 9 月 20 日在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上一致通过。五四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