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家机构 教学目的:结合中国现行宪法,系统传授中国国家机关体系各自的宪法地位,具体领会 宪法关于国家权力规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教学重点: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 教学难点: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与讨论;比较教学 教学学时:4学时 板书设计 第八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代议机关 代议机关概述 1、代议机关的界定、性质、地位和功能 2、代议机关的组成 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规定的特点 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代议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国家元首
第 八 章 国 家 机构 教学目的:结合中国现行宪法,系统传授中国国家机关体系各自的宪法地位,具体领会 宪法关于国家权力规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教学重点: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 教学难点: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与讨论;比较教学 教学学时:4 学时 板书设计: 第八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代议机关 一、代议机关概述: 1、代议机关的界定、性质、地位和功能 2、代议机关的组成 二、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规定的特点: 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代议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概述 1、国家元首的界定 2、国家元首的职能: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事 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3、国家元首的分类 各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制度规定的特点: 1、国家元首地位煊赫、受尊重,象征意义明显 2、规定了国家元首严格的任职条件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制度 第三节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概述 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1、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非行政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概述 1、司法、司法权与司法机关 2、司法体制与司法组织结构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
一、国家元首概述: 1、国家元首的界定 2、国家元首的职能: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事 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3、国家元首的分类: 二、各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制度规定的特点: 1、国家元首地位煊赫、受尊重,象征意义明显 2、规定了国家元首严格的任职条件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制度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概述 二、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1、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非行政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一、司法机关概述 1、司法、司法权与司法机关 2、司法体制与司法组织结构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 2、司法独立
3、司法平等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体系 1、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我国的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五节军事机关 军事机关概述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军事机关 教学内容 本章具体介绍由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机构元素组成的 国家权力体系。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 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总称,它一般包括代议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 关。由于宪法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各国宪法都将国家机构 规定为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的,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体系 第一节代议机关 代议机关概述: 1、代议机关的界定、性质、地位和功能 代议机关即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权力机关,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民 评议和决定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可有不同的语言表现形式,美语 congress,英语 parliament,德语diet,法语 parlement,俄语 soviet,中文“人民代表
3、司法平等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体系 1、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2、我国的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五节 军事机关 一、军事机关概述 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军事机关 教学内容: 本章具体介绍由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机构元素组成的 国家权力体系。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 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总称,它一般包括代议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 关。由于宪法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各国宪法都将国家机构 规定为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的,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体系。 第一节 代议机关 一、代议机关概述: 1、代议机关的界定、性质、地位和功能: 代议机关即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权力机关,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民 评议和决定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可有不同的语言表现形式,美语 congress,英语 parliament,德语 diet,法语 parlement,俄语 soviet,中文“人民代表
大会”等。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代议机关在现代宪政社会即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机关。如法国 1791年宪法就规定:“各郡所选出的代表并不是各个个别郡的代表而是全国的代表,所以 各郡不得交给他们以任何委托。”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21条规定:“议员为全体人民之 代表,唯服从其良心所主张,并不受其他请托之约束。”1946年日本宪法第43条也规定: 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织之。”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因各国的政体不 同而不同。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代议机关的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为国家的权力和立法 机关;在实行总统制和二元君主制的国家,代议机关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要多些,为立法和 咨询机关;而在实行委员会制和人民代表制的国家,代议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并具有立法 职能。总的说来,代议机关具有立法、人事、财政、监督等职能。 2、代议机关的组成 从其组织结构来看,代议机关可分为单一结构与复合结构两种。单一制即一院制,它是 指由一个议院行使代议机关全部职能的结构形式,其理论根据为卢梭的人民主权统一说。复 合制是指由两院或多院共同行使代议机关职能的结构形式,为孟德斯鸠所首创,其理论根据 是分权制衡说。在当今世界,采用单一制的国家最多,南非采用的是三院制(由国民议会、 参议两院组成)一般而言,在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国家采用两院制的居多。在欧洲,芬兰、 瑞典、丹麦、葡萄牙、希腊、马耳他、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安道尔等小国采用的 是单一制,而大国则采用两院制,如法国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俄罗斯联邦议会由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在亚洲,除了印度、日本、马来西亚、泰国、土耳其、约旦六 国采用外,其余为单一制。在美洲,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等 21国议会采用两院制,余下为单一制。在非洲和大洋州新独立的民族国家议会采用单一制 居多。 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规定的特点
大会”等。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代议机关在现代宪政社会即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机关。如法国 1791 年宪法就规定:“各郡所选出的代表并不是各个个别郡的代表而是全国的代表,所以 各郡不得交给他们以任何委托。”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第 21 条规定:“议员为全体人民之 代表,唯服从其良心所主张,并不受其他请托之约束。”1946 年日本宪法第 43 条也规定: “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织之。”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因各国的政体不 同而不同。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代议机关的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为国家的权力和立法 机关;在实行总统制和二元君主制的国家,代议机关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要多些,为立法和 咨询机关;而在实行委员会制和人民代表制的国家,代议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并具有立法 职能。总的说来,代议机关具有立法、人事、财政、监督等职能。 2、代议机关的组成: 从其组织结构来看,代议机关可分为单一结构与复合结构两种。单一制即一院制,它是 指由一个议院行使代议机关全部职能的结构形式,其理论根据为卢梭的人民主权统一说。复 合制是指由两院或多院共同行使代议机关职能的结构形式,为孟德斯鸠所首创,其理论根据 是分权制衡说。在当今世界,采用单一制的国家最多,南非采用的是三院制(由国民议会、 参议两院组成)。一般而言,在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国家采用两院制的居多。在欧洲,芬兰、 瑞典、丹麦、葡萄牙、希腊、马耳他、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安道尔等小国采用的 是单一制,而大国则采用两院制,如法国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俄罗斯联邦议会由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在亚洲,除了印度、日本、马来西亚、泰国、土耳其、约旦六 国采用外,其余为单一制。在美洲,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等 21 国议会采用两院制,余下为单一制。在非洲和大洋州新独立的民族国家议会采用单一制 居多。 二、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规定的特点:
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 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1946年日本宪法第41条 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瑞士联邦宪法第71条规定:“除人民 及各州的权利外,联邦的最高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各国宪法大多确认和规定了代议机关 的立法机关及权力机关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代议机关由普选产生,另 方面尽量降低代议机关组成人员当选的资格要求。如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2款规 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 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 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第1条第3款规定:“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 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凡年龄不满三十岁 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法国1958 年宪法第23条规定:“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参议院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应确保共和国所属各行政区域之代表性。”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体现为 (1)保证代议机关组成人员享有豁免权: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46条规定:“议 院犯有违法行为,除现场或在犯罪的次日被捕外,只有在联邦议会的批准下,才能对其指控 或逮捕。此外,对议员的个人自由加以任何其他限制以及根据第18条的规定对议员进行处 分时,都必须经联邦议院批准。”1958年法国宪法第26条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 由于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1 款规定:“本宪法所授 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1946 年日本宪法第 41 条: “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瑞士联邦宪法第 71 条规定:“除人民 及各州的权利外,联邦的最高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各国宪法大多确认和规定了代议机关 的立法机关及权力机关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代议机关由普选产生,另一 方面尽量降低代议机关组成人员当选的资格要求。如 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2 款规 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 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 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第 1 条第 3 款规定:“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 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凡年龄不满三十岁, 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法国 1958 年宪法第 23 条规定:“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参议院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 参议院应确保共和国所属各行政区域之代表性。”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体现为: (1)保证代议机关组成人员享有豁免权:1949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 46 条规定:“议 院犯有违法行为,除现场或在犯罪的次日被捕外,只有在联邦议会的批准下,才能对其指控 或逮捕。此外,对议员的个人自由加以任何其他限制以及根据第 18 条的规定对议员进行处 分时,都必须经联邦议院批准。”1958 年法国宪法第 26 条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 由于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