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教案 (详案) 课程名称:宪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治安学 授课对象:全日制本科生 授课总学时:54学时(每周3学时) 教学内容与目的:传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讲解与讨 论当代中国宪法的主要观范条款和宪政发展状况及其走向,培养学生 的良好宪法宪政意识与先法学理念 主要参考教材:1、《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0年版);2、《宪法学新论》(吴家清、邓世豹、杜承铭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3、《宪法学基本理论》(上、下)(张 庆福主编,社会科学文南出版社1999年版)
广东商学院教案 (详案) 课程名称:宪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治安学 授课对象:全日制本科生 授课总学时:54 学时(每周 3 学时) 教学内容与目的:传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讲解与讨 论当代中国宪法的主要规范条款和宪政发展状况及其走向,培养学生 的良好宪法宪政意识与宪法学理念 主要参考教材:1、《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 出版社 2000 年版);2、《宪法学新论》(吴家清、邓世豹、杜承铭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3、《宪法学基本理论》(上、下)(张 庆福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年版)
绪论 教学目的:介绍宪法学概念,分析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含乂和缘由,引导学生明确宪法学 教学的重要理论、实践意义和方法论意义。 教学重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难点: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方法:以宪法学案例导入吸引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以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学生明了 宪法学之为“学”的理论要求。 教学学时:2学时 板书设计: 绪论 第一节宪法学的概念 何为宪法学 1、宪法学属于法学,但只是法学的分支学科的种 2、宪法学与法理学、政治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法 的整个发展史 2、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 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硏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式, 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
绪论 教学目的:介绍宪法学概念,分析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含义和缘由,引导学生明确宪法学 教学的重要理论、实践意义和方法论意义。 教学重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难点: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方法:以宪法学案例导入吸引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以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学生明了 宪法学之为“学”的理论要求。 教学学时:2 学时 板书设计: 绪 论 第一节 宪法学的概念 一、何为宪法学 1、宪法学属于法学,但只是法学的一分支学科的一种 2、宪法学与法理学、政治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1、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法 的整个发展史 2、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 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式, 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
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何为基本问题?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内涵 (-)何为公民权利 (二)何为国家权力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 1、相互依存 2、相互对立、相互冲突 3、相互转化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何以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思想流变的最基本线索 2、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学体系中最基本的一对范畴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构成了宪法性规范文件最主要的规定 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政实践的最基本关系 5、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构成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 6、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关系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 第三节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学习宪法学的理论意义 二、学习宪法学的实践意义 学习宪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教学内容
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 第二节 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何为基本问题?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二、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内涵 (一)何为公民权利 (二)何为国家权力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 1、相互依存 2、相互对立、相互冲突 3、相互转化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何以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思想流变的最基本线索 2、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学体系中最基本的一对范畴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构成了宪法性规范文件最主要的规定 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政实践的最基本关系; 5、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构成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 6、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关系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 第三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一、学习宪法学的理论意义 二、学习宪法学的实践意义 三、学习宪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教学内容:
本绪论包括宪法学的概念、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及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共三节内容。 第一节宪法学的概念 何为宪法学 宪法学,即宪法科学( the science of constitution),是关于宪法之科学,即硏究宪 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要准确地定位宪法学在各学科中的地位,必须正确地把握宪法 学的特殊性质,并与其他相关学科相区别 1、宪法学属于法学,但只是法学的一分支学科的种:宪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 部门学科。法学( the science of lawlaw),即法律学,法律科学,是关于法(法律)现象 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一般认为,法学是由理论法学、历史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 较法学等分支学科组成的学科体系。宪法学就属于法学分支部门法学的-种,部门法学除了 宪法学外,还包括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 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中占据特殊地位,这主要是因宪法学之主要对象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根本法、最高法所决定的 2、宪法学与法理学、政治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 jurisprudence),又名法哲学( philosophy of law),是关于法(法律)的一 般原理的科学,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主要回答“法是什么"、“法为什么”之类的问题。宪 法学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主要回答“宪法怎么样″的问题。法理学为宪法学提供认识论和 方法论意义上的理论支持而宪法学在法理学的指导下着重硏究作为部门法的宪法及其实际 的运行问题。法理学产生于宪法学之前。 政治学( politics),是关于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即具体硏究政治权力、政治 结构、政治功能、政治决策、政治文化、政治制度等现象和规律的科学,它着重于权力(政
本绪论包括宪法学的概念、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及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共三节内容。 第一节 宪法学的概念 一、何为宪法学? 宪法学,即宪法科学(the science of constitution),是关于宪法之科学,即研究宪 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要准确地定位宪法学在各学科中的地位,必须正确地把握宪法 学的特殊性质,并与其他相关学科相区别: 1、宪法学属于法学,但只是法学的一分支学科的一种:宪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 部门学科。法学(the science of law,law),即法律学,法律科学,是关于法(法律)现象 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一般认为,法学是由理论法学、历史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 较法学等分支学科组成的学科体系。宪法学就属于法学分支部门法学的一种,部门法学除了 宪法学外,还包括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 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中占据特殊地位,这主要是因宪法学之主要对象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根本法、最高法所决定的。 2、宪法学与法理学、政治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jurisprudence),又名法哲学(philosophy of law),是关于法(法律)的一 般原理的科学,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主要回答“法是什么”、“法为什么”之类的问题。宪 法学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主要回答“宪法怎么样”的问题。法理学为宪法学提供认识论和 方法论意义上的理论支持,而宪法学在法理学的指导下着重研究作为部门法的宪法及其实际 的运行问题。法理学产生于宪法学之前。 政治学(politics),是关于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即具体研究政治权力、政治 结构、政治功能、政治决策、政治文化、政治制度等现象和规律的科学,它着重于权力(政
权 political power)的研究。它产生在宪法学之前,宪法现象曾长期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如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以说既是政治 学著作,又是宪法学著作。只有在十九世纪随着现代法治和宪政国家的岀现,宪法茡才从政 治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学科,它也研究政治权力问题,与政治学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 性,但宪法学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基础上重在对权利(人权 human rights、公民权利cvl right)的研究 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尤其与行政法学( the scie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联系 紧密。行政法学是关于规制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律的科学,只涉及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权及 其与公民权利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问题而宪法学研究所有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 关系问题。当然,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区别远非如此。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research objects)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之科学,即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得知,宪法是宪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 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 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 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λ宪法关系、宪法宪政文化传统等的总和。 具体到宪法学的教学实践,宪法学的硏究对象有三:一是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 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 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二是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 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 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三是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
权 political power)的研究。它产生在宪法学之前,宪法现象曾长期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如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以说既是政治 学著作,又是宪法学著作。只有在十九世纪随着现代法治和宪政国家的出现,宪法学才从政 治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学科,它也研究政治权力问题,与政治学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 性,但宪法学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基础上重在对权利(人权 human rights、公民权利 civil right)的研究。 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尤其与行政法学(the scie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联系 紧密。行政法学是关于规制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律的科学,只涉及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权及 其与公民权利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问题,而宪法学研究所有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 关系问题。当然,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区别远非如此。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research objects):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之科学,即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得知,宪法是宪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 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 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 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宪法关系、宪法宪政文化传统等的总和。 具体到宪法学的教学实践,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一是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 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 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二是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 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 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三是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