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教学目的:借助法理学概念“法律形式与法律结构”″,分析宪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 及其在中国当代宪法中的特点。 教学重点: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所表现的特点 教学难点: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所表现的特点 教学方法:概念分析;宪法实践论证 教学学时:2学时 板书设计: 第二章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宪法形式 宪法形式的概念 宪法形式与宪法内容的关系 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宪法形式服务于宪法内容,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宪法的主要(渊源)式 1、成文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权威性宪法著作 四、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第 二 章 宪 法 形式与宪法 结构 教学目的:借助法理学概念“法律形式与法律结构”,分析宪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 及其在中国当代宪法中的特点。 教学重点: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所表现的特点 教学难点: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所表现的特点 教学方法:概念分析;宪法实践论证 教学学时:2 学时 板书设计: 第二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 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二、宪法形式与宪法内容的关系 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宪法形式服务于宪法内容,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1、成文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权威性宪法著作 四、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节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概述 1、宪法体系 1、成文宪法体系的宪法典结构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 (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宪法典的格式结构:名称、序言、正文等 1、宪法典的名称 2、宪法典的序言 3、宪法典的正文:宪法正文的结构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 1、从宪法体系上说,我国的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 2、从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来看 (1)宪法典的体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典均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 (2)宪法典的格式: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典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 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的编排 3、从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按照宪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典的内容
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节 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概述 1、宪法体系 1、成文宪法体系的宪法典结构: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 (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二、宪法典的格式结构:名称、序言、正文等 1、宪法典的名称 2、宪法典的序言 3、宪法典的正文:宪法正文的结构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 1、从宪法体系上说,我国的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 2、从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来看: (1)宪法典的体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典均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 (2)宪法典的格式: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典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 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的编排。 3、从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按照宪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典的内容
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序言、第一章总纲、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 二章)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第三章七节在排列上,我国现行宪法典改变 了前三部宪法典的排列顺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 突出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和作用。此外,按照宪法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典包括 史实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宪法效力条款、宪法修改条款等。 教学内容: 本章包括宪法形式和宪法结构共两节内容。 第一节宪法飛式 宪法形式的概念 要界定“宪法形式″,须先了解“法的形式”的概念。所谓法的飛式( forms of law) 即法律形式,也就是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法律渊源、法源,它般指法律的外在 表现形式。19世纪,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较早地使用了“法的渊源”一词, 用以表明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渊源在于主权者。克拉克在1883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 把“法的渊源”区分为“法的内容所产生的渊源和为认识法所提供的资料″两种,前者为 Sources of law",后者为法的形式“ Forms of law"。这里的区分把法的渊源视为法的 权威、效力的来源等实质性渊源,以及法的历史和内容的渊源;法的形式则被视为法的存在 方式,包括成文法、习惯法等。在当代中国法学界,一般将“法的渊源″理解为“法的形式 即从形式的意义上来理解“法的渊源″,故“法的形式”即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形式。 1李林先生指出:在法理学发展的今天,实质性的“法的渊源”所蕴涵的内容已被“法的效力”、“法的权 威”、“法的历史沿革”等概念分解或取代,法的渊源主要被用于表述法的形式。而法的形式通常又包括了 “法律枃成的资料”。所以今天讲的法源,约定俗成的理解主要指法的形式渊源。在“法的形式”是意义上 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是指法取得权威和效力的方式所决定的法的存在形式,即法由何种主体,通过何 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形式。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14
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序言、第一章总纲、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 二章)、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第三章七节)。在排列上,我国现行宪法典改变 了前三部宪法典的排列顺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 突出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和作用。此外,按照宪法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典包括 史实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宪法效力条款、宪法修改条款等。 教学内容: 本章包括宪法形式和宪法结构共两节内容。 第一节 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要界定“宪法形式”,须先了解“法的形式”的概念。所谓法的形式(forms of law), 即法律形式,也就是法的渊源(sources of law)、法律渊源、法源,它一般指法律的外在 表现形式。19 世纪,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较早地使用了“法的渊源”一词, 用以表明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渊源在于主权者。克拉克在 1883 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 把“法的渊源”区分为“法的内容所产生的渊源和为认识法所提供的资料”两种,前者为 “Sources of Law”,后者为法的形式“Forms of Law”。这里的区分把法的渊源视为法的 权威、效力的来源等实质性渊源,以及法的历史和内容的渊源;法的形式则被视为法的存在 方式,包括成文法、习惯法等。在当代中国法学界,一般将“法的渊源”理解为“法的形式”, 即从形式的意义上来理解“法的渊源”,故“法的形式”即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形式1。 1 李林先生指出:在法理学发展的今天,实质性的“法的渊源”所蕴涵的内容已被“法的效力”、“法的权 威”、“法的历史沿革”等概念分解或取代,法的渊源主要被用于表述法的形式。而法的形式通常又包括了 “法律构成的资料”。所以今天讲的法源,约定俗成的理解主要指法的形式渊源。在“法的形式”是意义上 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是指法取得权威和效力的方式所决定的法的存在形式,即法由何种主体,通过何 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形式。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12-214 页
宪法形式,即宪法的形式渊源、宪法的渊源形式,也可直接理解为宪法渊源,它是指宪 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宪法的各种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 二、宪法形式与宪法内容的关系 1、按照哲学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宪法也是如此,它也是宪法形 式和宪法内容的有机统-宪法的内容可从不同视角来理解从构筑宪法典的条文效力来看 它有非规范性内容和规范性内容之分,前者一般出现在宪法序言中,后者主要岀现在宪法正 文中;从构筑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它有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 模式条款、效力条款、修正条款、过渡性条款等,其中基本原则条款和规则模式条款的宪法 的主要内容;从构筑宪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它有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阶级、 阶层、政党、民族、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宗教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国 家机关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等。作为宪法调整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宪法内容常见的一 种解释,它具体体现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 织、权限、活动原则等。 2、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这主要是指宪法的本质内容决定宪法作为一种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产生。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制度化,它是基于民主的事实而产生的。另外,宪 法内容的发展变化也会引起宪法形式的发展变化 3、宪法形式服务于宪法内容,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宪法形式是宪法的存在方式,任 何形式的宪法始终反映着一定内容的宪法,任何内容的宪法又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 来。然而,宪法形式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具体体现为同一内容的宪法在不同的国家或同 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文化传统、政治习惯、社会环境和法治水平的不同,采取的宪法 形式也会不同。如英、日同为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通过不同历史时期 的宪法性文件和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则主要通过成文宪法典的形式
宪法形式,即宪法的形式渊源、宪法的渊源形式,也可直接理解为宪法渊源,它是指宪 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宪法的各种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 二、宪法形式与宪法内容的关系: 1、按照哲学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宪法也是如此,它也是宪法形 式和宪法内容的有机统一。宪法的内容可从不同视角来理解:从构筑宪法典的条文效力来看, 它有非规范性内容和规范性内容之分,前者一般出现在宪法序言中,后者主要出现在宪法正 文中;从构筑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它有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 模式条款、效力条款、修正条款、过渡性条款等,其中基本原则条款和规则模式条款的宪法 的主要内容;从构筑宪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它有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阶级、 阶层、政党、民族、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宗教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国 家机关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等。作为宪法调整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宪法内容常见的一 种解释,它具体体现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 织、权限、活动原则等。 2、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这主要是指宪法的本质内容决定宪法作为一种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产生。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制度化,它是基于民主的事实而产生的。另外,宪 法内容的发展变化也会引起宪法形式的发展变化。 3、宪法形式服务于宪法内容,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宪法形式是宪法的存在方式,任 何形式的宪法始终反映着一定内容的宪法,任何内容的宪法又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 来。然而,宪法形式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具体体现为同一内容的宪法在不同的国家或同 一 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文化传统、政治习惯、社会环境和法治水平的不同,采取的宪法 形式也会不同。如英、日同为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通过不同历史时期 的宪法性文件和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则主要通过成文宪法典的形式
予以表现。又如美国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制度在1933年前是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存在。 罗斯福上台后,由于战争和推行新政等原因而连任四届,并因脑溢血死在第四届任期上,共 和党人为遏制民主党人的长期执政,于是于1947年3月向国会提出了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 届的宪法议案并获得通过,从而使该制度由宪法惯例变为成文的宪法修正案。 三、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1、成文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written constitutional code and amendments):宪 法典是成文宪法的最基本部分,是成文宪法的躯体和主干,是宪法的最主要渊源式,它 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修正案是 宪法典的修改与补充条款,附于宪法典之后,与宪法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是宪法的主 要渊源形式。此外,在有些国家的宪政史上还存在一种过渡性的文件,如美联邦宪法颁布之 前的《邦联条例》、1954年中国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实际 上起着正式宪法的作用,也是宪法的渊源形式。 2、宪法性法律( constitutional law):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宪法的内容不是统规定 在一部法律文书中,而是由多部相互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可分宪法本体法 和宪法关联法:前者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岀来的宪法,由普通立法 机关按普通立法程序予以制定其地位和效力同于普通法律它一般为不成文宪法国家采用, 如英国;后者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有组织法、选举法、 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监督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典,但属于宪法范畴。 3、宪法惯例(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但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它一般由代议机 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党领袖等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开创先例,并为后人所效法而逐渐 形成的。如英国关于“内阁首相自行组阁”的宪法惯例,就是1834年由首相罗伯特庇尔
予以表现。又如美国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制度,在 1933 年前是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存在。 罗斯福上台后,由于战争和推行新政等原因而连任四届,并因脑溢血死在第四届任期上,共 和党人为遏制民主党人的长期执政,于是于 1947 年 3 月向国会提出了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 届的宪法议案并获得通过,从而使该制度由宪法惯例变为成文的宪法修正案。 三、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1、成文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written constitutional code and amendments):宪 法典是成文宪法的最基本部分,是成文宪法的躯体和主干,是宪法的最主要渊源形式,它一 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修正案是 宪法典的修改与补充条款,附于宪法典之后,与宪法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是宪法的主 要渊源形式。此外,在有些国家的宪政史上还存在一种过渡性的文件,如美联邦宪法颁布之 前的《邦联条例》、1954 年中国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实际 上起着正式宪法的作用,也是宪法的渊源形式。 2、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内容不是统一规定 在一部法律文书中,而是由多部相互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可分宪法本体法 和宪法关联法:前者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由普通立法 机关按普通立法程序予以制定,其地位和效力同于普通法律,它一般为不成文宪法国家采用, 如英国;后者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有组织法、选举法、 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监督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典,但属于宪法范畴。 3、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但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它一般由代议机 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党领袖等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开创先例,并为后人所效法而逐渐 形成的。如英国关于“内阁首相自行组阁”的宪法惯例,就是 1834 年由首相罗伯特·庇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