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规范篇(下 第九章基本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的:借助法理学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具体分析各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 特点,特别是要求学生掌握我国历部宪法规定所体现的权利义务价值并重的特点。 教学重点:公民主体;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特点及其具体内容 教学难点: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特点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和讨论 教学学时:5学 板书设计: 第三编规范篇(下) 第九章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概述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 1、权利的界定及其特征 2、义务的界定及其特征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1、公民 (1)公民与国籍 (2)公民与自然人 (3)公民与国民、人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三编 规范篇(下) 第 九 章 基 本 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的:借助法理学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具体分析各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 特点,特别是要求学生掌握我国历部宪法规定所体现的权利义务价值并重的特点。 教学重点:公民主体;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特点及其具体内容 教学难点: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特点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和讨论 教学学时:5 学时 板书设计: 第三编 规范篇(下) 第九章 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 1、权利的界定及其特征 2、义务的界定及其特征 二、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1、公民 (1)公民与国籍 (2)公民与自然人 (3)公民与国民、人民 2、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国家和国际组织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其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在权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权利与义务 可分为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和非基本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权利间、义务间因果关系的先后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第一性的权利与义务 和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3、根据权利与义务对主体的效力范围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对世权义和对人权义 4、根据权义主体的外延大小,权利与义务可分为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集体的权利与义 务、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及人类权利与义务 5、根据内容的性质不同,权利和义务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与义务;根据权义所适用的法律规范领域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宪法权利与义 务、民事权利与义务、刑事权利与义务、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权义所适用的法律规 范内容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实体性权利与义务和程序性权利与义务等。 第二节外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的特点 近代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个人)权利本位价值模式 二、现当代资本主义宪法体现了从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转变,并开始萌生权利与义 务价值并重的价值趋向 1、对权利的规定愈趋细密,基本权利的范围愈趋扩大 对基本权利的内容和行使规定了必要的限制 3、基本义务的范围有所扩大 4、对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的规定有了重大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权利本位价值模式向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横式转变 第三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其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在权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权利与义务 可分为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和非基本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权利间、义务间因果关系的先后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第一性的权利与义务 和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3、根据权利与义务对主体的效力范围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对世权义和对人权义 4、根据权义主体的外延大小,权利与义务可分为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集体的权利与义 务、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及人类权利与义务 5、根据内容的性质不同,权利和义务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与义务;根据权义所适用的法律规范领域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宪法权利与义 务、民事权利与义务、刑事权利与义务、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权义所适用的法律规 范内容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实体性权利与义务和程序性权利与义务等。 第二节 外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的特点 一、近代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个人)权利本位价值模式 二、现当代资本主义宪法体现了从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转变,并开始萌生权利与义 务价值并重的价值趋向 1、对权利的规定愈趋细密,基本权利的范围愈趋扩大 2、对基本权利的内容和行使规定了必要的限制 3、基本义务的范围有所扩大 4、对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的规定有了重大发展 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权利本位价值模式向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模式转变 第三节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的特点 1、在宪法的格式结构上,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前三部宪法的 第三章提到前三部宪法第二章“国家机构”的位置,这种安排不是随意的,它突出了公民权 利的重要性和权利体系的优先地位反映出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与宪政理 2、在宪法的内容布局上,八二宪法重新调整了我国公民的权利义务体系,增加了新内 容,使之更显充实、明确和具体。 3、在宪法的价值模式上,八二宪法显现了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上的权 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突出了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辨证统一。可从以下三方面 来具体把握 (1)八二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为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辨证统一 提供了总的宪法原则和价值取向 (2)八二宪法恰当而具体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辨证统一问题 (3)八二宪法的某些条款本身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规定,这最直接反映了我国现行 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 第一,关于公民劳动的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条款 我国八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规定 1、公民的人身与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权及信仰自由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及权利救济权 3、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求助权、受教育权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的特点 1、在宪法的格式结构上,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前三部宪法的 第三章提到前三部宪法第二章“国家机构”的位置,这种安排不是随意的,它突出了公民权 利的重要性和权利体系的优先地位,反映出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与宪政理 念。 2、在宪法的内容布局上,八二宪法重新调整了我国公民的权利义务体系,增加了新内 容,使之更显充实、明确和具体。 3、在宪法的价值模式上,八二宪法显现了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上的权 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突出了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辨证统一。可从以下三方面 来具体把握: (1)八二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为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辨证统一 提供了总的宪法原则和价值取向 (2)八二宪法恰当而具体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辨证统一问题 (3)八二宪法的某些条款本身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规定,这最直接反映了我国现行 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 第一,关于公民劳动的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条款 二、我国八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规定: 1、公民的人身与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权及信仰自由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及权利救济权 3、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求助权、受教育权
与科学文化活动权 4、特定人的权利: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残疾人、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 华侨等特定主体的权利 我国八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义务体系的规定 1、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法纪和公德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 4、保卫祖国义务 5、依法纳税义务 教学内容 本编是关于公民等社会主体的权利体系问题的介绍,包括基本权利与义务、选举制 度和政党制度等三章内容。 本章是宪法关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介绍,主要是基于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的规定。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宪法所保障和维护的权利,是一国宪法 所赋予公民个人的最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它表明了一国公民的宪法地位,在一国法律权利体 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公民行使个人权利、参与国家权力的宪法依据。所谓公民的基本义务, 即宪法义务,是一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行使权利的同时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和责任。它是公民 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首要法律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创制公民普通法律义务的宪法依据,同 样也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为更好地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有必要进行对权利 与义务概念的法学分析。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概述
与科学文化活动权 4、特定人的权利: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残疾人、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 华侨等特定主体的权利 三、我国八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义务体系的规定: 1、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法纪和公德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 4、保卫祖国义务 5、依法纳税义务 教学内容: 本编是关于公民等社会主体的权利体系问题的介绍,包括基本权利与义务、选举制 度和政党制度等三章内容。 本章是宪法关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介绍,主要是基于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的规定。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宪法所保障和维护的权利,是一国宪法 所赋予公民个人的最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它表明了一国公民的宪法地位,在一国法律权利体 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公民行使个人权利、参与国家权力的宪法依据。所谓公民的基本义务, 即宪法义务,是一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行使权利的同时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和责任。它是公民 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首要法律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创制公民普通法律义务的宪法依据,同 样也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为更好地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有必要进行对权利 与义务概念的法学分析。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概述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 1、权利的界定及其特征 权利RGHT一词源于拉丁文JS,为多义词。在法学上大体有以下几种权利说:(1) 资格( entitlement)说,认为权利即做某事的资格;(2)主张( claiming)说,认为权利 即主张,是权利人可要求或坚持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行为(或事 实)的法律效果;(3)法力( power)说,认为权利即由法律和国家权力所保证的、人们 可从事某种活动、或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4)规范(nom)说,认为权利即法律 所保障的、允许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5)自由( freedom)说,认为凡在自由范围内的 行为,即为权利,它表现为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6)选择( choice)说,认为权利意味 着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人优于义务人的选择,即权利人的行为选择和是 否兔除义务人义务的选择;(7)可能( probability)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做出一定行为 的可能性,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及要求国家予以协助与保护的可能性;(8)利益 ( profit)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等。综合以上诸说,我们可得之,所谓权 利就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的正当利益、主张、资格、权能或自由。具体而言,权利是 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其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行为。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强调法律所承认的主体 行为的正当性1 权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权利必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不法行为不具 有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二是权利为主体所表现的意志和行为自由,它既可为权利人所享 受,也可为权利人所放弃。三是权利的实现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权利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义 1参见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8页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 1、权利的界定及其特征: 权利 RIGHT 一词源于拉丁文 JUS,为多义词。在法学上大体有以下几种权利说:(1) 资格(entitlment)说,认为权利即做某事的资格;(2)主张(claiming)说,认为权利 即主张,是权利人可要求或坚持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行为(或事 实)的法律效果;(3)法力(power)说,认为权利即由法律和国家权力所保证的、人们 可从事某种活动、或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4)规范(norm)说,认为权利即法律 所保障的、允许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5)自由(freedom)说,认为凡在自由范围内的 行为,即为权利,它表现为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6)选择(choice)说,认为权利意味 着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人优于义务人的选择,即权利人的行为选择和是 否免除义务人义务的选择;(7)可能(probability)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做出一定行为 的可能性,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及要求国家予以协助与保护的可能性;(8)利益 (profit)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等。综合以上诸说,我们可得之,所谓权 利就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的正当利益、主张、资格、权能或自由。具体而言,权利是 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其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行为。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强调法律所承认的主体 行为的正当性1。 权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权利必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不法行为不具 有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二是权利为主体所表现的意志和行为自由,它既可为权利人所享 受,也可为权利人所放弃。三是权利的实现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权利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义 1 参见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7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