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理论篇 第一章宪法概念 教学目的: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角度,帮助学生掌握宪法学之基本范畴—一宪法 教学重点: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作用;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分类 教学难点: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的本质 教学方法:语义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归类法 教学学时:4学时 板书设计: 第一编理论篇 第一章宪法概念 第一节宪法的释义 辞源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宪法是根本法,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特征。具体说来 1、宪法首先是法,是法律渊源邢式之一 2、宪法其次是根本法,它又不同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般法律。宪法的根本法地 位主要体现为以下四方面 (1)在法律内容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性内容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创制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有其严格而特殊的创制程序 (4)在法律实施及其监督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比-般法律也有特别规定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第一编 理论篇 第 一 章 宪 法 概念 教学目的: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角度,帮助学生掌握宪法学之基本范畴——宪法 教学重点: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作用;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分类 教学难点: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的本质 教学方法:语义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归类法 教学学时:4 学时 板书设计: 第一编 理论篇 第一章 宪法概念 第一节 宪法的释义 一、辞源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二、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宪法是根本法,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特征。具体说来: 1、宪法首先是法,是法律渊源形式之一 2、宪法其次是根本法,它又不同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宪法的根本法地 位主要体现为以下四方面: (1)在法律内容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性内容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创制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有其严格而特殊的创制程序 (4)在法律实施及其监督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比一般法律也有特别规定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关于各派宪法本质说的评介 1、神的意志说 2、全民意志说 3、阶级意志论 4、意志调和论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首要地位 2、社会政治力量的对比,除了阶级力量对比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包括其他政治力量的 对比,这主要是同一阶级内部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与阶级力量对比既相联系 又相区别的各种社会利益集团(如民族组织、行业协会、公民自治组织等)的力量的对比等。 三、关于宪法概念的界定 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最集中反映是确认和规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 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照宪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它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按照宪法有无严格的创制机关和程序,它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按照制宪机关或主体的不同,它可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宪法的本质分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论,以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属性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 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种基本类型。 教学内容
一、关于各派宪法本质说的评介 1、神的意志说 2、全民意志说 3、阶级意志论 4、意志调和论 二、宪法的本质: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首要地位 2、社会政治力量的对比,除了阶级力量对比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包括其他政治力量的 对比,这主要是同一阶级内部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与阶级力量对比既相联系 又相区别的各种社会利益集团(如民族组织、行业协会、公民自治组织等)的力量的对比等。 三、关于宪法概念的界定: 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最集中反映,是确认和规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 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照宪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它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按照宪法有无严格的创制机关和程序,它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按照制宪机关或主体的不同,它可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二、宪法的本质分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论,以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属性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 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种基本类型。 教学内容:
第一编包括宪法概念、宪法形式和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宪法价值和宪 法作用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历史共六章内容。本编从价值学、历史学和宪法技术的 角度,具体分析和描述了宪法最基础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为在制度和操作层面上展开公民权 利与国家权力的复杂关系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前提。 本章包括宪法释义、宪法的本质和宪法的分类共三节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释义 辞源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宪法词古已有之,但其含义与近代宪法产生后的指称对象差别较大。 在外语文献中,表述“宪法”的英语词汇为 constitution或 constitutional law,法 语为 la constitution德语为 verfassung从辞源上考察这些词均来自拉丁文 constitutio 其原意为规定、组织、构造等。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宪法一词用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 和诏令,是指由皇帝发布的文件——敕令、策令、诏令和谕旨等,以区别于市民社会通过 的法律文件。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词用以表示确立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14世纪的法 国自然法学家就曾把一些公认的传统和原则,如国王未经三级会议的同意不得开征新税国 王不得修改沙烈克皇位继承法,国王不得割让本国领土,若国王的立法违背了这些法律,人 民没有服从的义务,国民有召集国民会议讨论国事的权力,国王的立法权受自然法、上帝法 及国家根本组织法的限制等称为国家根本法( los lois fondamentales du royaumo)或组 织法( los lois constitutions)或宪法( los lois constitution‖los),以便与国王的法律 相区别。在中世纪,宪法一词有时也指制定法,如英王亨利二世1164年颁布的《克拉伦敦 宪法》( 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英王约翰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 Magna Carta)等。后经过长期演变,直至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独立,建
第一编包括宪法概念、宪法形式和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宪法价值和宪 法作用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历史共六章内容。本编从价值学、历史学和宪法技术的 角度,具体分析和描述了宪法最基础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为在制度和操作层面上展开公民权 利与国家权力的复杂关系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前提。 本章包括宪法释义、宪法的本质和宪法的分类共三节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释义 一、辞源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宪法一词古已有之,但其含义与近代宪法产生后的指称对象差别较大。 在外语文献中,表述 “宪法”的英语词汇为 constitution 或 constitutional law,法 语为la constitution,德语为verfassung。从辞源上考察,这些词均来自拉丁文constitutio, 其原意为规定、组织、构造等。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宪法一词用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 和诏令,是指由皇帝发布的文件——敕令、策令、诏令和谕旨等,以区别于市民社会通过 的法律文件。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一词用以表示确立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14 世纪的法 国自然法学家就曾把一些公认的传统和原则,如国王未经三级会议的同意不得开征新税,国 王不得修改沙烈克皇位继承法,国王不得割让本国领土,若国王的立法违背了这些法律,人 民没有服从的义务,国民有召集国民会议讨论国事的权力,国王的立法权受自然法、上帝法 及国家根本组织法的限制等称为国家根本法(los lois fondamentales du royaumo)或组 织法(los lois constitutiovs)或宪法(los lois constitutionnollos),以便与国王的法律 相区别。在中世纪,宪法一词有时也指制定法,如英王亨利二世 1164 年颁布的《克拉伦敦 宪法》(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英王约翰 1215 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等。后经过长期演变,直至 18 世纪末,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独立,建
立了美利坚合众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宪法这个词的现代意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1 宪法词在日本也是古已有之,但它仅指一般法规或训诫,如著名的圣德太子的《宪法 十七条》,规定的是关于政治、道德的训诫;德川时代编綦的《宪法部类》和《宪法类集》、 明治时代编綦的《宪法部类》和《宪法记录》等都泛指法规。明治七年太政官等制定的《议 院宪法》也只是规定地方会议的组织权能。直至明治十五年为派遣伊滕博文等去考察欧洲的 《训条》第1款中正式出现“宪法”字样,作为现代意乂的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才在日本确 在中国,宪法一词反复运用,或称“宪”,或称“宪”,或称“宪法”,或称“宪令”,或 称“宪章”,或称“宪典″,或称“宪纲”等。钱大群先生将我国古代典籍中的“宪″字含义 归纳为7个方面:(1)最基本的意义是指法,这既可指除刑律以外的国家典章制度,也可 指包括刑律、典章制度在内的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2)指一般的法律、法令;(3)指法 律或禁令的公布;(4)效法、遵循;(5)指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6)指御史和监察机关 (7)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有时指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准则。归而言之,我国 古典中的“宪”、“宪法”不外乎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如《尚书》中 的“监于先王成宪”,《尔雅释佑》中的“宪,法也”,《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奷,国之 宪法也”,《史记》中的“百官奉宪,各遵其职,而国统备也″;二是指公布、遵守法律和实 行法律制裁,如《周礼天官小宰》中的“宪禁于王宫”,《周礼地官小司徒》中的“令群 吏宪禁令”,《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南齐书沈仲传》中“中丞案载之职 被宪者多结怨”等。由此可见,在中国古籍中反复使用的宪法词并不具有现代意义。现代 意义的宪法出现于1840年后。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 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4页 2钱大群文:“‘宪’义略考”,《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
立了美利坚合众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宪法这个词的现代意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1。 宪法一词在日本也是古已有之,但它仅指一般法规或训诫,如著名的圣德太子的《宪法 十七条》,规定的是关于政治、道德的训诫;德川时代编綦的《宪法部类》和《宪法类集》、 明治时代编綦的《宪法部类》和《宪法记录》等都泛指法规。明治七年太政官等制定的《议 院宪法》也只是规定地方会议的组织权能。直至明治十五年为派遣伊滕博文等去考察欧洲的 《训条》第 1 款中正式出现“宪法”字样,作为现代意义的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才在日本确 立。 在中国,宪法一词反复运用,或称“宪”,或称“宪”,或称“宪法”,或称“宪令”,或 称“宪章”,或称“宪典”,或称“宪纲”等。钱大群先生将我国古代典籍中的“宪”字含义 归纳为 7 个方面:(1)最基本的意义是指法,这既可指除刑律以外的国家典章制度,也可 指包括刑律、典章制度在内的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2)指一般的法律、法令;(3)指法 律或禁令的公布;(4)效法、遵循;(5)指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6)指御史和监察机关; (7)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有时指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准则。2归而言之,我国 古典中的“宪”、“宪法”不外乎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如《尚书》中 的“监于先王成宪”,《尔雅·释佑》中的“宪,法也”,《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 宪法也”,《史记》中的“百官奉宪,各遵其职,而国统备也”;二是指公布、遵守法律和实 行法律制裁,如《周礼·天官·小宰》中的“宪禁于王宫”, 《周礼·地官·小司徒》中的“令群 吏宪禁令”,《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南齐书·沈仲传》中“中丞案载之职, 被宪者多结怨”等。由此可见,在中国古籍中反复使用的宪法一词并不具有现代意义。现代 意义的宪法出现于 1840 年后。1895 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 1 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3-24 页。 2 钱大群文:“‘宪’义略考”,《南京大学学报》1984 年第 2 期
级改良派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戊戌变法失败后,清廷 为敷衍民意,于1908年推出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作为专门的法律 术语,取得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内涵。 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在宪法学中,宪法一词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法学基本概念的“宪法"; 是作为法律渊源形式的“宪法″。其中,宪法″的第一种意义不仅涵盖了第二种意义,它还 指宪法的创制、实施、保障等属于宪法运行制度的内容,还指宪法的历史、与宪法制度有关 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等,总而言之,它是指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在这个 意义上,宪法与宪法学的外延完全重合,宪法即宪法学。第二种意义的宪法又有两方面的含 义:一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与一般法律相区别、具有根本法地位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二是指成文宪法典或冠以“宪法″名称 的法律规范文件,其中第一层含义包括了第二层含义。 宪法是根本法,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特征。具体说来 1、宪法首先是法,是法律渊源形式之一。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它与民 法、刑法、诉讼法等一样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和主要特点,即它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司法机关可以适用的行为规 范、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并具有确定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和不溯既及往 性的特点 2、宪法其次是根本法,它又不同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宪法的根本法地 位主要体现为以下四方面: (1)在法律内容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性内容 3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0页
级改良派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戊戌变法失败后,清廷 为敷衍民意,于 1908 年推出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作为专门的法律 术语,取得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内涵。 二、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在宪法学中,宪法一词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法学基本概念的“宪法”;二 是作为法律渊源形式的“宪法”。其中,“宪法”的第一种意义不仅涵盖了第二种意义,它还 指宪法的创制、实施、保障等属于宪法运行制度的内容,还指宪法的历史、与宪法制度有关 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等,总而言之,它是指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在这个 意义上,宪法与宪法学的外延完全重合,宪法即宪法学。第二种意义的宪法又有两方面的含 义:一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与一般法律相区别、具有根本法地位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二是指成文宪法典或冠以“宪法”名称 的法律规范文件,其中第一层含义包括了第二层含义。 宪法是根本法,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特征。具体说来: 1、宪法首先是法,是法律渊源形式之一。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它与民 法、刑法、诉讼法等一样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和主要特点,即它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司法机关可以适用的行为规 范、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并具有确定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和不溯既及往 性的特点。3 2、宪法其次是根本法,它又不同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宪法的根本法地 位主要体现为以下四方面: (1)在法律内容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性内容: 3 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6-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