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导论动物,而鱼类是卵生动物。所以,类比推理的结论是或然为真的复习与思考题1:演绎推理和非演绎推理的主要区别是什么?2.什么是回溯推理?3.什么是归纳推理?怎样提高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程度?4.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有哪些?说明各种方法的内容,并写出它们的公式。5.什么是归纳推理?6:怎样提高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程度?拓展阅读书目1.陈波:《《逻辑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62-200页。2.王洪:《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89-110页。3.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商务印书馆,1957年。4.江天骥:《归纳逻辑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5.陈小平:《归纳逻辑与归纳悖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31
逻辑导论 31 动物,而鱼类是卵生动物。所以,类比推理的结论是或然为真的 复习与思考题 1.演绎推理和非演绎推理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什么是回溯推理? 3.什么是归纳推理?怎样提高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程度? 4.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有哪些?说明各种方法的内容,并写出它们的公式。 5.什么是归纳推理? 6.怎样提高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程度? 拓展阅读书目 1.陈波:《逻辑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1 月,第 1 版,第 162-200 页。 2.王洪:《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年 12 月,第 1 版,第 89-110 页。 3.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商务印书馆,1957 年。 4.江天骥:《归纳逻辑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 年。 5.陈小平:《归纳逻辑与归纳悖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 年
哲学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第六章逻辑基本规律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逻辑基本规律的内容,掌握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特点及违反逻辑基本规律所犯的逻辑错误。在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系统讲授的基础上,对学生学好本章提出以下方面的要求:熟练掌握同一律的内容及违反同一律所犯的逻辑错误;熟练掌握矛盾律的内容及违反矛盾律所犯的逻辑错误:熟练掌握排中律的内容及违反排中律所犯的逻辑错误。学时分配:6学时第一节同一律一、什么是同一律同一律指:任何一个思想自身总是确定的、同一的。通常表示为:A是A:或:A→A。同一律保证思想表达的确定性。在同一语境中,某一语言单位表达什么思想就表达什么思想,A就是A。只有保证了思想的确定性,才有可能讨论其正确与否。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一,它是什么就是什么。这里的“思想”,即用来表达思想的词项或命题。就词项而言,遵守同一律就是要保持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词项被用来指示什么对象,具有什么涵义,应当是确定的、前后一致的。就命题而言,同一律要求保持其陈述及真值的确定性。在同一推理或论证的过程中,同一个命题必须保持相同的意义,相应地,对该命题真假的断定也应当是确定的,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二、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有:混淆概念、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偷换论题。混淆概念指由于认识不清,无意识地、不自觉地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当作相同的概念来使用。混淆概念常在一词多义或两词近义的情况下发生。偷换概念是由主观故意而发生的概念混淆。这是一种常见的诡辩手法。转移论题指说话或写文章答非所问、文不对题,或者以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取代原命题,偷换论题指有意识、有目的地歪曲原话的意思,或故意用一个完全不同的命题去替换原来的命题,使本来应该得到证明的论题得不到证明。也是一种常见的诡辩手法。三、同一律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同一律在法律工作中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法律规范自身必须确定、一致:(2)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应该清楚、确定:(3)同一案件的事实、定性和判处三者必须保持同一;(4)在法庭辩论中,律师和公诉人的论辩应针对同一论题进行。32
哲学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32 第六章 逻辑基本规律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逻辑基本规律的内容,掌握同一律、矛 盾律和排中律的特点及违反逻辑基本规律所犯的逻辑错误。在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系统讲授的基础 上,对学生学好本章提出以下方面的要求:熟练掌握同一律的内容及违反同一律所犯的逻辑错误; 熟练掌握矛盾律的内容及违反矛盾律所犯的逻辑错误;熟练掌握排中律的内容及违反排中律所犯的 逻辑错误。 学时分配:6 学时 第一节 同一律 一、什么是同一律 同一律指:任何一个思想自身总是确定的、同一的。通常表示为:A 是 A;或:A→A。 同一律保证思想表达的确定性。在同一语境中,某一语言单位表达什么思想就表达什么思想, A 就是 A。只有保证了思想的确定性,才有可能讨论其正确与否。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一,它是什么就是什么。 这里的“思想”,即用来表达思想的词项或命题。 就词项而言,遵守同一律就是要保持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词项被用 来指示什么对象,具有什么涵义,应当是确定的、前后一致的。 就命题而言,同一律要求保持其陈述及真值的确定性。在同一推理或论证的过程中,同一个命 题必须保持相同的意义,相应地,对该命题真假的断定也应当是确定的,要么为真,要么为假。 二、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 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有:混淆概念、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偷换论题。 混淆概念指由于认识不清,无意识地、不自觉地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 念,当作相同的概念来使用。混淆概念常在一词多义或两词近义的情况下发生。 偷换概念是由主观故意而发生的概念混淆。这是一种常见的诡辩手法。 转移论题指说话或写文章答非所问、文不对题,或者以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取代原命题。 偷换论题指有意识、有目的地歪曲原话的意思,或故意用一个完全不同的命题去替换原来的命 题,使本来应该得到证明的论题得不到证明。也是一种常见的诡辩手法。 三、同一律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 同一律在法律工作中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1)法律规范自身必须确定、一致; (2)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应该清楚、确定; (3)同一案件的事实、定性和判处三者必须保持同一; (4)在法庭辩论中,律师和公诉人的论辩应针对同一论题进行
逻辑导论第二节矛盾律一、什么是矛盾律矛盾律指:任何一个思想都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也可以表述为:两个互相排斥的思想不可能同真。通常表示为:A不是非A;或:(A^-A)。这里的“互相排斥”,指思想的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矛盾律是关于思想自身一致性的规律。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于两个互相排斥的思想不能都予以肯定。就词项而言,不能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词项去指称同一个对象。就命题而言,不能对两个不可同真的命题都予以肯定。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都予以肯定。命题之间的反对关系是一种不可同真、可以同假的关系,因此,如果两个命题具有反对关系,则也不能都予以肯定。矛盾律作为逻辑的基本规律,不涉及思维的具体内容,它本身不能确定两个互相排压的思想究竞哪个真哪个假。但是,一旦确定了其中一个为真,则根据矛盾律,另一思想必假。二、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1.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是:自相矛盾。“自相矛盾”的表现形式:(1)直接肯定一个命题A又肯定其否定命题一A的“自相矛盾”;(2)违反空间、时间的客观规律,属于时间、空间形式上的不可能的自相矛盾。2.应当正确把握逻辑矛盾和辨证矛盾。矛盾律是逻辑规律,它所讲的“逻辑矛盾”和辩证法的“辩证矛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逻辑矛盾是自己否定自己,令人不知所云。存在逻辑矛盾的思想是不能成立的:存在着逻辑矛盾的理论体系(其中既肯定A又肯定非A)是不协调的、不会被公认的。逻辑矛盾是无法正确表达思想的思维浑论,必须予以排除。辩证矛盾则是指客观事物内部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是必须认可并遵循的矛盾。同时,辩证思维作为人的思维也必须保持自身的无矛盾性,也要遵守逻辑规律。3.不属于同一思维过程中的矛盾不违反矛盾律。矛盾律所要排除的是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与自身的不一致。在不同的思维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A可能转化为非A,产生了两个互相矛盾的情况。由于它们属于不同的时间(空间等),因而不构成自相矛盾。三、矛盾律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矛盾律在法律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法律规范自身不能自相矛盾:在同一案件中,必须排除各种证据材料之间的互相矛盾;在审讯和法庭辩论中善于发现和利用矛盾;在同一案件中,必须排除事实认定与判决之间的矛盾。四、悖论1.定义33
逻辑导论 33 第二节 矛盾律 一、什么是矛盾律 矛盾律指:任何一个思想都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也可以表述为:两个互相排斥的思想不 可能同真。通常表示为:A 不是非 A;或:¬(A ∧ ¬A)。 这里的“互相排斥”,指思想的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矛盾律是关于思想自身一致性的规律。 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于两个互相排斥的思想不能都予以肯定。 就词项而言,不能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词项去指称同一个对象。 就命题而言,不能对两个不可同真的命题都予以肯定。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都予以肯定。 命题之间的反对关系是一种不可同真、可以同假的关系,因此,如果两个命题具有反对关系,则也 不能都予以肯定。 矛盾律作为逻辑的基本规律,不涉及思维的具体内容,它本身不能确定两个互相排斥的思想究 竟哪个真哪个假。但是,一旦确定了其中一个为真,则根据矛盾律,另一思想必假。 二、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 1.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是: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的表现形式: (1)直接肯定一个命题 A 又肯定其否定命题 ¬A 的“自相矛盾”; (2)违反空间、时间的客观规律,属于时间、空间形式上的不可能的自相矛盾。 2.应当正确把握逻辑矛盾和辨证矛盾。 矛盾律是逻辑规律,它所讲的“逻辑矛盾”和辩证法的“辩证矛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逻辑矛盾是自己否定自己,令人不知所云。存在逻辑矛盾的思想是不能成立的;存在着逻辑矛 盾的理论体系(其中既肯定 A 又肯定非 A)是不协调的、不会被公认的。逻辑矛盾是无法正确表 达思想的思维浑沦,必须予以排除。辩证矛盾则是指客观事物内部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 是必须认可并遵循的矛盾。同时,辩证思维作为人的思维也必须保持自身的无矛盾性,也要遵守逻 辑规律。 3.不属于同一思维过程中的矛盾不违反矛盾律。 矛盾律所要排除的是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与自身的不一致。在不同的思维过程中,由于客观情 况发生了变化,A 可能转化为非 A,产生了两个互相矛盾的情况。由于它们属于不同的时间(空间 等),因而不构成自相矛盾。 三、矛盾律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 矛盾律在法律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法律规范自身不能自相矛盾; 在同一案件中,必须排除各种证据材料之间的互相矛盾; 在审讯和法庭辩论中善于发现和利用矛盾; 在同一案件中,必须排除事实认定与判决之间的矛盾。 四、悖论 1.定义
哲学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厚论就是指这样一种自相矛盾的命题:表面上看来,一个论断无解可击,可按照这一论断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却一定导致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即由此命题真,可推知它假:而由它假,又可推知它为真。2.分类按照英国数学家F·P·拉姆齐的方法,悸论可以分为两类:(1)逻辑悖论:又称语法论,包括康托尔悖论、罗素悖论等:(2)语义俘论:文称认识论的俘论,包括说谎者论、理查德论等。3.产生的根源关于停论产生的根源有不同的看法。较为一般的意见是,论的产生与使用语言的方式有关。4.论的消解不同的逻辑学家、数学家提出了不同的方案。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有:罗素的类型轮、塔尔斯基的语言层次论、克里普克的真值间隙论等。5.悸论研究的意义在历史上,论曾经长期地被认为是一种无聊的诡辩。但由于在逻辑学和数学、物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中不断出现论,它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在现代逻辑中,逻辑学家和数学家通过对论产生根源及解决方法的深入研究,极大地推动了逻辑科学和数学的发展。第三节排中律一、什么是排中律排中律指:任何一个思想不可能既不是真的又不是假的,它必然或者真、或者假。也可以表述为,两个互相排斥的思想,不可能都假,其中必有一真。通常表示为:A或者非A;或:AV-A。这里的“互相排斥”,指思想的矛盾关系和下反对关系。排中律是关于思想自身明确性的规律。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予以否定。就词项而言,当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词项指称同一对象时,其中必有一种情况是成立的。也就是说,一个词项必定被同一论域中的某个矛盾概念中的一个所反映。就命题而言,排中律要求对两个不可同假的命题不能都加以否定。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可同真也不可同假,不能同时否定;命题之间的下反对关系是一种可以同真不可同假的关系。因此,如果两个命题之间具有下反对关系,则对二者也不能同时予以否定,否则就会违反排中律。排中律作为逻辑规律,和矛盾律一样,也不能确定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究竞哪一个真、哪一个假。但如果已经知道其中一个命题为假,那么,根据排中律,另一命题必真。二、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是:模棱两不可。指对事物认为这样也不可以,那样也不可以,含含糊糊,没有明确的态度或主张。排中律是在当问题只有两种可能一一非此即彼、两者必有一真而不能同假时,才起作用。排中律并不要求人们对任何存在矛盾观点的问题都做出明确表态。对复杂问语拒绝回答,也不违反排中律。复杂问语是指包含着预设、并要求对方做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句。预设是指交际中话语的已知部分,或者说双方共知的东西。对于复杂问语,不论作肯定还是否定的答复,其结果都承认了其中的预设,承认了问题本身。对于复杂问语的答复,可以直接去否定问语中的预设,达到对34
哲学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34 悖论就是指这样一种自相矛盾的命题:表面上看来,一个论断无懈可击,可按照这一论断进行 合乎逻辑的推理,却一定导致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即由此命题真,可推知它假;而由它假,又可推 知它为真。 2.分类 按照英国数学家 F·P·拉姆齐的方法,悖论可以分为两类: (1)逻辑悖论:又称语法悖论,包括康托尔悖论、罗素悖论等; (2)语义悖论:又称认识论的悖论,包括说谎者悖论、理查德悖论等。 3. 产生的根源 关于悖论产生的根源有不同的看法。较为一般的意见是,悖论的产生与使用语言的方式有关。 4. 悖论的消解 不同的逻辑学家、数学家提出了不同的方案。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有:罗素的类型轮、塔尔斯基 的语言层次论、克里普克的真值间隙论等。 5.悖论研究的意义 在历史上,悖论曾经长期地被认为是一种无聊的诡辩。但由于在逻辑学和数学、物理学等学科 的研究中不断出现悖论,它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现代逻辑中,逻辑学家和数学家通过对悖论产生根源及解决方法的深入研究,极大地推动了 逻辑科学和数学的发展。 第三节 排中律 一、什么是排中律 排中律指:任何一个思想不可能既不是真的又不是假的,它必然或者真、或者假。也可以表述 为,两个互相排斥的思想,不可能都假,其中必有一真。通常表示为:A 或者非 A;或:A∨¬A。 这里的“互相排斥”,指思想的矛盾关系和下反对关系。 排中律是关于思想自身明确性的规律。 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予以否定。 就词项而言,当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词项指称同一对象时,其中必有一种情况是成立的。也 就是说,一个词项必定被同一论域中的某个矛盾概念中的一个所反映。 就命题而言,排中律要求对两个不可同假的命题不能都加以否定。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可同 真也不可同假,不能同时否定;命题之间的下反对关系是一种可以同真不可同假的关系。因此,如 果两个命题之间具有下反对关系,则对二者也不能同时予以否定,否则就会违反排中律。 排中律作为逻辑规律,和矛盾律一样,也不能确定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究竟哪一个真、哪一个 假。但如果已经知道其中一个命题为假,那么,根据排中律,另一命题必真。 二、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 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是:模棱两不可。指对事物认为这样也不可以,那样也不可以,含含糊 糊,没有明确的态度或主张。 排中律是在当问题只有两种可能——非此即彼、两者必有一真而不能同假时,才起作用。 排中律并不要求人们对任何存在矛盾观点的问题都做出明确表态。对复杂问语拒绝回答,也不 违反排中律。复杂问语是指包含着预设、并要求对方做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句。预设是指交际中话 语的已知部分,或者说双方共知的东西。对于复杂问语,不论作肯定还是否定的答复,其结果都承 认了其中的预设,承认了问题本身。对于复杂问语的答复,可以直接去否定问语中的预设,达到对
逻辑导论复杂问语进行反驳的目的。三、排中律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排中律在法律工作中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法律用语不容模棱两可;(2)在审讯中,禁止使用不正当的复杂问语。四、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一切思维活动首先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逻辑准则,在传统逻辑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复合命题之间的关系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这三者是等值的,可以互相推出;从表述思维确定性的不同侧面来说,同一律是从肯定方面表述思想的自身同一;矛盾律是在同一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指出既肯定又否定的思想是逻辑矛盾,不能同真:排中律又比矛盾律深入一层,从另一个侧面指出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2.区别逻辑内容不同;逻辑要求不同;违反逻辑要求所犯逻辑错误不同:作用不同。复习与思考题1.什么是同一律?同一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是什么?2.什么是矛盾律?矛盾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是什么?3.什么是排中律?排中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是什么?4.为什么矛盾律能适用于反对关系的命题,而排中律却不适用于反对关系的问题?5.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作用是什么?拓展阅读书目1. F陈波:《逻辑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1-35页。2.王洪:《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11-129页。3.张建军:《矛盾与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1-20页,第56-65页。35
逻辑导论 35 复杂问语进行反驳的目的。 三、排中律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 排中律在法律工作中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1)法律用语不容模棱两可; (2)在审讯中,禁止使用不正当的复杂问语。 四、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一切思维活动首先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逻辑准则,在传统逻辑中占 有重要地位。 从复合命题之间的关系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这三者是等值的,可以互相推出; 从表述思维确定性的不同侧面来说,同一律是从肯定方面表述思想的自身同一;矛盾律是在同 一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指出既肯定又否定的思想是逻辑矛盾,不能同真;排中律又比矛盾律深 入一层,从另一个侧面指出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2.区别 逻辑内容不同; 逻辑要求不同; 违反逻辑要求所犯逻辑错误不同; 作用不同。 复习与思考题 1. 什么是同一律?同一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是什么? 2. 什么是矛盾律?矛盾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是什么? 3. 什么是排中律?排中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是什么? 4. 为什么矛盾律能适用于反对关系的命题,而排中律却不适用于反对关系的问题? 5. 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作用是什么? 拓展阅读书目 1. 陈波:《逻辑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1 月,第 1 版,第 21-35 页。 2. 王洪:《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年 12 月,第 1 版,第 111-129 页。 3. 张建军:《矛盾与悖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年 4 月,第 1 版,第 1-20 页,第 56-6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