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10-03-22浏览次数:486 第十八章医疗纠纷 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但仍无法满足人们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因此,医疗纠纷不可能完全避免,而 且呈日益增多的趋势,已成为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安定的一个因素。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的要求。法医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已得到法 律、医疗及患者各方的认可。医疗纠纷的检验与鉴定也成为法医病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它要求 医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医病理学及临床医学水平。 第一节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概念 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医疗纠纷( medical tangle),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产生的原因 与医方认识分歧而发生的纠纷,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给予赔偿,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 向法院提请诉讼的事件 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患方怀疑其发生了诸如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増加了医疗 费用,以及其它的人身伤害等不良医疗后果。 2.不良医疗后果主要发生于诊疗过程中,如门诊、住院期间,有时即使诊疗活动已经结束,患 方只要怀疑其不良后果是诊疗过失,也会引起医疗纠纷 3.不良后果发生的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部门、疾病控制中心、个体诊所,甚至也可以是未取得合法执照和营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诊所 4.医患双方如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则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 请司法诉讼。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按照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15号令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 medical negligence或 medical malpractice)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构成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性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 并取得相应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且事件发生在其合法的医疗活 动中。此外,也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有时他们的过失行为,也直接或间接造成不良 医疗后果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具有违法性?指其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国务院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卫生部医疗卫生管理规章及医疗机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 规范、常规等。我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鉴定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部门规章。卫生部对于医学各科或专业的绝大多数诊疗护理活动都有成文的规章制度,还包括约定 俗成的医疗行为准则,这些均是各类医疗机构及各级医务人员应该遵守、执行的技术标准
第十八章 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 2010-03-22 浏览次数: 486 第十八章 医疗纠纷 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但仍无法满足人们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因此,医疗纠纷不可能完全避免,而 且呈日益增多的趋势,已成为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安定的一个因素。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的要求。法医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已得到法 律、医疗及患者各方的认可。医疗纠纷的检验与鉴定也成为法医病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它要求 法医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医病理学及临床医学水平。 第一节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概念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产生的原因 与医方认识分歧而发生的纠纷,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给予赔偿,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 向法院提请诉讼的事件。 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患方怀疑其发生了诸如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增加了医疗 费用,以及其它的人身伤害等不良医疗后果。 2.不良医疗后果主要发生于诊疗过程中,如门诊、住院期间,有时即使诊疗活动已经结束,患 方只要怀疑其不良后果是诊疗过失,也会引起医疗纠纷。 3.不良后果发生的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部门、疾病控制中心、个体诊所,甚至也可以是未取得合法执照和营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诊所。 4.医患双方如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则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 请司法诉讼。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按照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15号令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medical negligence或medical malpractice)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构成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性 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 并取得相应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且事件发生在其合法的医疗活 动中。此外,也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有时他们的过失行为,也直接或间接造成不良 医疗后果。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具有违法性? 指其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国务院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卫生部医疗卫生管理规章及医疗机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 规范、常规等。我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鉴定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部门规章。卫生部对于医学各科或专业的绝大多数诊疗护理活动都有成文的规章制度,还包括约定 俗成的医疗行为准则,这些均是各类医疗机构及各级医务人员应该遵守、执行的技术标准
特别要强调的是,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必须是非故意的或意外的,否则就是故意杀人或 故意伤害,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具有伤害性指其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不良医疗后 果,必须造成患者一定程度功能或器质性的损害,如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功能障 碍等明显的人身伤害。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的伤害程度做出了科 学的划分。 4.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 键。仅有医疗过失或人身伤害,但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有时患者的不良医 疗后果或人身伤害并不是医疗过失行为引起,或者虽有医疗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的不良医疗后果 或人身伤害,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只看时间上的先 后顺序,而应根据疾病的发生、发展直至死亡的全部进程,按照现代医学理论科学地分析、判断。 医疗过失行为可能是导致患者人身伤害的唯一原因,也可能与患者其它疾病或其它因素构成联合原 因,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1.医疗纠纷不能等同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不良医疗后果的原因认识不一而引 起的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一定有医疗过失行为 2.医疗事故不一定引起医疗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认识一致,经协商调 解,或患方未认识到其不良医疗后果系医疗事故所致,甚至明知是医疗事故,但患方放弃对医方的 责任追究,均不构成医疗纠纷。 3.两者的主体不尽一致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主体要比医疗事故涉及的主体多。医疗事故涉及 的主体限定为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法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纠纷中 所涉及的主体,除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外,也包括非法行医的诊所和人员。 4.两者的鉴定及处理机构不一致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只能由中华医学会及其所 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而医疗纠纷,如患方只要求进行医 疗损害民事赔偿,不要求追究医疗事故责任时,既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 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医疗纠纷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按发生的原因或来源,医疗纠纷可分为医源性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两大类。 国内资料表明,因死亡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主要发生在手术科室,包括外科、妇产科、麻醉科、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颌面外科及医疗美容科等,而非手术科室,如内科、儿科、中医科、放射 科、急诊科也有发生(见表18-1) 表18-1.医疗纠纷死亡的科室分布情况(%) 报告者资料来源时间总例数外科妇产科内科儿科其它科室 张益鹄武汉市1972-199831822.3321.3814.789.4332 罗斌广州市1997-200110812.00195026.9015.7025 王磊贵阳市19920048624.4023.4013.9013.9024.40 医源性医疗纠纷
特别要强调的是,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必须是非故意的或意外的,否则就是故意杀人或 故意伤害,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具有伤害性 指其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不良医疗后 果,必须造成患者一定程度功能或器质性的损害,如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功能障 碍等明显的人身伤害。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的伤害程度做出了科 学的划分。 4.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 键。仅有医疗过失或人身伤害,但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有时患者的不良医 疗后果或人身伤害并不是医疗过失行为引起,或者虽有医疗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的不良医疗后果 或人身伤害,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只看时间上的先 后顺序,而应根据疾病的发生、发展直至死亡的全部进程,按照现代医学理论科学地分析、判断。 医疗过失行为可能是导致患者人身伤害的唯一原因,也可能与患者其它疾病或其它因素构成联合原 因,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1.医疗纠纷不能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不良医疗后果的原因认识不一而引 起的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一定有医疗过失行为。 2.医疗事故不一定引起医疗纠纷 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认识一致,经协商调 解,或患方未认识到其不良医疗后果系医疗事故所致,甚至明知是医疗事故,但患方放弃对医方的 责任追究,均不构成医疗纠纷。 3.两者的主体不尽一致 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主体要比医疗事故涉及的主体多。医疗事故涉及 的主体限定为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法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纠纷中 所涉及的主体,除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外,也包括非法行医的诊所和人员。 4.两者的鉴定及处理机构不一致 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只能由中华医学会及其所 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而医疗纠纷,如患方只要求进行医 疗损害民事赔偿,不要求追究医疗事故责任时,既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 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按发生的原因或来源,医疗纠纷可分为医源性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两大类。 国内资料表明,因死亡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主要发生在手术科室,包括外科、妇产科、麻醉科、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颌面外科及医疗美容科等,而非手术科室,如内科、儿科、中医科、放射 科、急诊科也有发生(见表18-1)。 表18-1. 医疗纠纷死亡的科室分布情况(%) 报告者 资料来源 时间 总例数 外科 妇产科 内科 儿科 其它科室 张益鹄 武汉市 1972-1998 318 22.33 21.38 14.78 9.43 32.08 罗 斌 广州市 1997-2001 108 12.00 19.50 26.90 15.70 25.90 王 磊 贵阳市 1999-2004 86 24.40 23.40 13.90 13.90 24.40 一、医源性医疗纠纷
医源性医疗纠纷( 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医疗纠纷。 1.医疗过失纠纷( tangle from medical fault)即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它既可能是由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措施失误,也可能是由于医院管理不当所致 医疗纠纷可发生于不同规模的医院及任何一个科室。一般医院越小,越容易发生医疗纠纷,这 不仅与医院的医疗设备和诊疗水平有关,更与患方对医院的信任度有关。最常引起医疗纠纷的科 室,以外科、产科、麻醉科及儿科多见 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指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诊疗护理过失,而是医方的其他 原因 (1)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良引起的纠纷:由于医务人员对患方态度冷漠,对患方的要求不能解 决又不耐心解释,使患方对医务人员失去信赖,怀疑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因而一旦出现不良医 疗后果,自然将其归咎于医务人员而产生纠纷 (2)医务人员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地谈论患者的病情,尤其在病床前、手 术台上、诊疗室及抢救过程中,患方在场时抱怨其他医院或医生,对不同的诊治方法随意发表评 论,不仅干扰正常的诊疗过程,也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即使不良医疗后果并不是诊疗过失引起,患 方也会怀疑存在医疗过失 (3)医务人员故意挑拨引起的纠纷:个别医务人员为了取得私利、发泄私愤或抬高自己,故意 在患者和医院、医生之间挑拨是非,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4)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不良引起的纠纷: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少数医务人员收受患者钱财。如 果患者出现不良医疗后果,即使没有诊疗过失,患方会认为没有给医务人员红包或对所收红包不满 意而有意耽误治疗,因而产生医疗纠纷 (5)虚假广告或不实际的承诺引起的纠纷:有的医疗单位为了招揽病人而利用传媒或名人作虚 假广告,由于实际医疗水平不能兑现广告承诺,患者因此提出经济索赔而引起纠纷。曾有一位“前 列腺炎”患者,被个体诊所虚假广告蒙骗,花费大量医疗费后因治疗效果不佳而引起医疗纠纷,最 终因矛盾激化刺死2名、刺伤4名诊所医务人员 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 非医源性医疗纠纷( non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指医疗纠纷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原因引起,而是因为疾病发展,或因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多数是由于患方不了解医学知 识,不理解医院规章制度所致。一般包括无医疗过失纠纷和患方原因引起的纠纷两类。 1.无医疗过失纠纷指不良医疗后果并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失 误引起的医疗纠纷,主要包括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引起的纠纷。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 不良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 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 疗导致不良后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张益鹄及莫耀南等报道医疗纠纷 的尸检中,无医疗过失纠纷占大多数,分别为53%%和547%;有的学者报道比例更高。在引起死亡 的医疗纠纷中,最常见死因为猝死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1)医疗意外导致的纠纷:医疗意外( medical accident),指受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或因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意料之外的不良医疗后果。事件发生突然 并出乎患者及其家属意料,是无医疗过失纠纷的最常见的原因,尤其多见于病情发展迅速而猝死的 病例 无法预防的药物过敏性休克所致死亡属于常见的医疗意外,这是由于患者的体质特异引起的。 多见于常规不做过敏试验的药物,或按正常治疗剂量和途径给药后出现的过敏性休克。如经医务人 员及时诊断和抢救,仍发生了不良后果,则不能视为医疗事故。青霉素皮试时发生的速发性过敏性 休克,经过积极抢救仍然发生死亡,即属于医疗意外
医源性医疗纠纷(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医疗纠纷。 1.医疗过失纠纷(tangle from medical fault) 即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它既可能是由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措施失误,也可能是由于医院管理不当所致。 医疗纠纷可发生于不同规模的医院及任何一个科室。一般医院越小,越容易发生医疗纠纷,这 不仅与医院的医疗设备和诊疗水平有关,更与患方对医院的信任度有关。最常引起医疗纠纷的科 室,以外科、产科、麻醉科及儿科多见。 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指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诊疗护理过失,而是医方的其他 原因。 (1)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良引起的纠纷:由于医务人员对患方态度冷漠,对患方的要求不能解 决又不耐心解释,使患方对医务人员失去信赖,怀疑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因而一旦出现不良医 疗后果,自然将其归咎于医务人员而产生纠纷。 (2)医务人员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地谈论患者的病情,尤其在病床前、手 术台上、诊疗室及抢救过程中,患方在场时抱怨其他医院或医生,对不同的诊治方法随意发表评 论,不仅干扰正常的诊疗过程,也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即使不良医疗后果并不是诊疗过失引起,患 方也会怀疑存在医疗过失。 (3)医务人员故意挑拨引起的纠纷:个别医务人员为了取得私利、发泄私愤或抬高自己,故意 在患者和医院、医生之间挑拨是非,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4)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不良引起的纠纷: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少数医务人员收受患者钱财。如 果患者出现不良医疗后果,即使没有诊疗过失,患方会认为没有给医务人员红包或对所收红包不满 意而有意耽误治疗,因而产生医疗纠纷。 (5)虚假广告或不实际的承诺引起的纠纷:有的医疗单位为了招揽病人而利用传媒或名人作虚 假广告,由于实际医疗水平不能兑现广告承诺,患者因此提出经济索赔而引起纠纷。曾有一位“前 列腺炎”患者,被个体诊所虚假广告蒙骗,花费大量医疗费后因治疗效果不佳而引起医疗纠纷,最 终因矛盾激化刺死2名、刺伤4名诊所医务人员。 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 非医源性医疗纠纷(non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指医疗纠纷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原因引起,而是因为疾病发展,或因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多数是由于患方不了解医学知 识,不理解医院规章制度所致。一般包括无医疗过失纠纷和患方原因引起的纠纷两类。 1.无医疗过失纠纷 指不良医疗后果并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失 误引起的医疗纠纷,主要包括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引起的纠纷。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 不良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 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 疗导致不良后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张益鹄及莫耀南等报道医疗纠纷 的尸检中,无医疗过失纠纷占大多数,分别为53.9%和54.7%;有的学者报道比例更高。在引起死亡 的医疗纠纷中,最常见死因为猝死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1)医疗意外导致的纠纷:医疗意外(medical accident),指受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或因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意料之外的不良医疗后果。事件发生突然 并出乎患者及其家属意料,是无医疗过失纠纷的最常见的原因,尤其多见于病情发展迅速而猝死的 病例。 无法预防的药物过敏性休克所致死亡属于常见的医疗意外,这是由于患者的体质特异引起的。 多见于常规不做过敏试验的药物,或按正常治疗剂量和途径给药后出现的过敏性休克。如经医务人 员及时诊断和抢救,仍发生了不良后果,则不能视为医疗事故。青霉素皮试时发生的速发性过敏性 休克,经过积极抢救仍然发生死亡,即属于医疗意外
某些特异性体质的患者,在诊疗检査和外科手术时,如气管插管,肛门或阴道指诊,导尿,宫颈 扩张或牵引,胸腔或腹腔穿刺,手术牵扯胸膜、腹膜、心包等,诱发迷走神经反射致心跳骤停,甚 至发生死亡,即抑制性死亡,这也是一种难以预料及防范的医疗意外 麻醉术时,按常规方法及剂量使用麻醉药,操作符合常规,麻醉设施运转正常,已采取力所能 及的预防措施,但仍岀现麻醉药物过敏反应,甚至发生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称之为麻醉意外 属于医疗意外而非医疗过失。但不能将麻醉引起的医疗事故都以“麻醉意外”搪塞。 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无法采取常规的急救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医疗后果,也 是医疗意外的一种特殊类型。如产科出血、难产及急诊手术等,患者虽经医务人员尽力抢救也未能 奏效,术后仍出现严重后遗症,甚至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死亡,不过术前应向患方进行告知可能出现 的后果。 (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纠纷: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当前医疗技 术条件下,难以避免和防范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多数无法预料,而且难以防范,与医务人员是否 有失职或过失无因果关系,是无医疗过失纠纷中第二位常见的原因,肺羊水栓塞、骨折后继发肺动 脉栓塞死亡多数均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这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必须被医学界公认,并在权威性文献中有明确记载,而且确无诊疗过 失,或者虽有一定过失,但与不良医疗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时,才被排除医疗事故。实际上,在不 同患者之间、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之间,“无法预料”与“难以防范”只是相对的,应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一些过去认为不能预料和难以预防的并发症,可 以变得能够预料和预防。 (3)疾病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虽然医学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但仍然有一些疾病缺乏早期诊 断或治疗方法;复杂或罕见的疾病未被正确诊治:就诊时病情不典型等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医 疗后果或者死亡,均应认为是疾病的自然转归。由于患方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常认为出现的不良 医疗后果是医院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引起医疗纠纷 在这些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也可能存在某些失误,但死亡与医疗过失之间没有直接和 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纠纷在无医疗过失纠纷中也较为常见 患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1)患者及家属过失导致的纠纷:患方有意隐瞒病情、故意拖延或拒不交缴纳医疗费、拒绝在 手术同意书及其它文件上签字、不遵守医嘱和不配合治疗、私自请其他人诊治等过失,导致诊疗延 误及不良医疗后果而引起的纠纷 (2)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因自杀、他杀及意外伤害引起的纠纷:国内已经报道多起类似案件, 包括非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患方认为医院管理存在漏洞而发生医疗纠纷 (3)患方栽赃陷害而引起的纠纷:患方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有意嫁祸医方,或拒付医疗费而 故意挑起医疗纠纷,甚至有以医疗事故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行为。 案例:某男,26岁。因家庭纠纷被未婚妻用水果刀刺伤右侧颈部,送医院急诊手术,最终因急性 失血性休克而死于手术台上,死亡原因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颈内静脉、无名静脉破裂”。当地 法医尸检在右颈部发现一动脉断裂。为减轻凶手罪行,家属以门诊病历记录“双侧颈总动脉博动 弱”作为依据,认为死亡是医生误切右颈总动脉及医院抢救不力所致,再次解剖证实死者右颈总动 脉完整,而右锁骨下动脉横断,系水果刀所致,澄清了事实的真相 第三节医疗事故的分级 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 故被分为四级。其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级医疗事故
某些特异性体质的患者,在诊疗检查和外科手术时,如气管插管,肛门或阴道指诊,导尿,宫颈 扩张或牵引,胸腔或腹腔穿刺,手术牵扯胸膜、腹膜、心包等,诱发迷走神经反射致心跳骤停,甚 至发生死亡,即抑制性死亡,这也是一种难以预料及防范的医疗意外。 麻醉术时,按常规方法及剂量使用麻醉药,操作符合常规,麻醉设施运转正常,已采取力所能 及的预防措施,但仍出现麻醉药物过敏反应,甚至发生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称之为麻醉意外, 属于医疗意外而非医疗过失。但不能将麻醉引起的医疗事故都以“麻醉意外”搪塞。 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无法采取常规的急救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医疗后果,也 是医疗意外的一种特殊类型。如产科出血、难产及急诊手术等,患者虽经医务人员尽力抢救也未能 奏效,术后仍出现严重后遗症,甚至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死亡,不过术前应向患方进行告知可能出现 的后果。 (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纠纷: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当前医疗技 术条件下,难以避免和防范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多数无法预料,而且难以防范,与医务人员是否 有失职或过失无因果关系,是无医疗过失纠纷中第二位常见的原因,肺羊水栓塞、骨折后继发肺动 脉栓塞死亡多数均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这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必须被医学界公认,并在权威性文献中有明确记载,而且确无诊疗过 失,或者虽有一定过失,但与不良医疗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时,才被排除医疗事故。实际上,在不 同患者之间、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之间,“无法预料”与“难以防范”只是相对的,应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一些过去认为不能预料和难以预防的并发症,可 以变得能够预料和预防。 (3)疾病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虽然医学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但仍然有一些疾病缺乏早期诊 断或治疗方法;复杂或罕见的疾病未被正确诊治;就诊时病情不典型等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医 疗后果或者死亡,均应认为是疾病的自然转归。由于患方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常认为出现的不良 医疗后果是医院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引起医疗纠纷。 在这些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也可能存在某些失误,但死亡与医疗过失之间没有直接和 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纠纷在无医疗过失纠纷中也较为常见。 2.患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1)患者及家属过失导致的纠纷:患方有意隐瞒病情、故意拖延或拒不交缴纳医疗费、拒绝在 手术同意书及其它文件上签字、不遵守医嘱和不配合治疗、私自请其他人诊治等过失,导致诊疗延 误及不良医疗后果而引起的纠纷。 (2)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因自杀、他杀及意外伤害引起的纠纷:国内已经报道多起类似案件, 包括非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患方认为医院管理存在漏洞而发生医疗纠纷。 (3)患方栽赃陷害而引起的纠纷:患方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有意嫁祸医方,或拒付医疗费而 故意挑起医疗纠纷,甚至有以医疗事故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行为。 案例:某男,26岁。因家庭纠纷被未婚妻用水果刀刺伤右侧颈部,送医院急诊手术,最终因急性 失血性休克而死于手术台上,死亡原因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颈内静脉、无名静脉破裂”。当地 法医尸检在右颈部发现一动脉断裂。为减轻凶手罪行,家属以门诊病历记录“双侧颈总动脉博动 弱”作为依据,认为死亡是医生误切右颈总动脉及医院抢救不力所致,再次解剖证实死者右颈总动 脉完整,而右锁骨下动脉横断,系水果刀所致,澄清了事实的真相。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分级 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 故被分为四级。其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又分为两等: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如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 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等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又分为四等: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又分为五等: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医疗事故 详细内容可参阅有关文件。 第四节医疗事故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又分为两等: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如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 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等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又分为四等: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又分为五等: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医疗事故。 详细内容可参阅有关文件。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类型和发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