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次行使。当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为制宪机关,但从我国的宪政实践 来看,全国人大就是我国的制宪机关,而人民为制宪权主体 三、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是宪法的制定程序,是制宪机关在创造宪法时须遵循的具体步骤和阶段。由于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制定程序要严于普通立法程序,各国宪法也有不同规定,有公民通过 投票直接行使制宪权的,有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制定宪法的,也有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 起来使用的。一般而言,制宪程序包括四个以下阶段 一是设立制宪机构:制宪机构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1953年我国为制定宪法而 成立了已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二是提岀宪法草案,这具体包括宪法草案的起草和讨论等貝体阶段:宪法草案的起草要 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其合理性。制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时,在基本宪政模 式的选择、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首先要确立原则,以便具体起 草机构在起草工作中贯彻实施。如1954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将 领导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使宪法的起草具有了很好的民意基础。1954年,宪法起草委 员会提出初稿后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 余人,花了两个多月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共收集了5900条意见。宪法起草委 员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又讨论了6次,形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的宪法草案, 之后在6月16日—9月11日交全民讨论,收集了118,0420条修改和补充意见,为宪 法草案的最后定稿提供了坚实的民意。 三是通过宪法草案:这一般由代议机关议决通过。为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大多数 国家对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有严格规定,即一般规定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代议机关成员的 2/3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第7条规定,经9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针
唯一一次行使。当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为制宪机关,但从我国的宪政实践 来看,全国人大就是我国的制宪机关,而人民为制宪权主体。 三、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是宪法的制定程序,是制宪机关在创造宪法时须遵循的具体步骤和阶段。由于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制定程序要严于普通立法程序,各国宪法也有不同规定,有公民通过 投票直接行使制宪权的,有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制定宪法的,也有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 起来使用的。一般而言,制宪程序包括四个以下阶段: 一是设立制宪机构:制宪机构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 1953 年我国为制定宪法而 成立了已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二是提出宪法草案,这具体包括宪法草案的起草和讨论等具体阶段:宪法草案的起草要 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其合理性。制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时,在基本宪政模 式的选择、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首先要确立原则,以便具体起 草机构在起草工作中贯彻实施。如 1954 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将 领导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使宪法的起草具有了很好的民意基础。1954 年,宪法起草委 员会提出初稿后,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 8000 余人,花了两个多月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共收集了 5900 条意见。宪法起草委 员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又讨论了 6 次,形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的宪法草案, 之后在 6 月 16 日——9 月 11 日交全民讨论,收集了 118,0420 条修改和补充意见,为宪 法草案的最后定稿提供了坚实的民意。 三是通过宪法草案:这一般由代议机关议决通过。为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大多数 国家对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有严格规定,即一般规定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代议机关成员的 2/3 或 3/4 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第 7 条规定,经 9 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针
对总共13个州),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朝国1948年宪法曾经过三读程序,最 后由国会通过。有些国家还需要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 四是公布宪法:这一般由国家元首或代议机关公布,宪法至此方正式生效。如阿拉伯也 门]共和国永久宪法由共和国主席公布生效,巴林国宪法由君主埃米尔以真主名义公布。在我 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都是全国人大,1954年宪法就是由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通过并 自通过之日生效的。 第二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l的_种,它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上的宪法解释是指切社会 主体对宪法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它既包括对已存在但已失效宪法的解释,也包括对已存在 但末生效或已生效的宪法解释;它既指法定解释机关对宪法的有权解释,也指普通公民、社 会组织对宪法的无权解释,甚至包括学者出于研究需要对宪法的任意无权解释。狭义上的宪 法解释,即有权解释,仅指法定解释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已存在且生效宪法的意思的理解和 说明。我们要讨论的为狭义上的宪法解释 在掌握狭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含乂时应注意:(1)它有法定的解释者,即按照宪法规定 享有宪法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任何无宪法授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宪法解释机关 如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当今俄罗斯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宪法法院;(2) 它有特定的解释对象,即为已存在且发生效力的宪法,凡对宪法草案的说明和宪法典或宪法 性法律中附则部分对所使用术语的阐释都不是宪法解释;(3)它遵循法定的解释程序,并 表现于法定的法律文书;(4)它与宪法本身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5)它是宪法实施和实 1按照张志铭先生的理解,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它涉及法律解释的场合、主体 对象、目标和目的以及法律解释的一般模式或认知结构五个方面的问题。参见张志铭著:《法律解释操作分 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6页
对总共 13 个州),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韩国 1948 年宪法曾经过三读程序,最 后由国会通过。有些国家还需要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 四是公布宪法:这一般由国家元首或代议机关公布,宪法至此方正式生效。如阿拉伯也 门共和国永久宪法由共和国主席公布生效,巴林国宪法由君主埃米尔以真主名义公布。在我 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都是全国人大,1954 年宪法就是由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通过并 自通过之日生效的。 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1的一种,它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上的宪法解释是指一切社会 主体对宪法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它既包括对已存在但已失效宪法的解释,也包括对已存在 但未生效或已生效的宪法解释;它既指法定解释机关对宪法的有权解释,也指普通公民、社 会组织对宪法的无权解释,甚至包括学者出于研究需要对宪法的任意无权解释。狭义上的宪 法解释,即有权解释,仅指法定解释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已存在且生效宪法的意思的理解和 说明。我们要讨论的为狭义上的宪法解释。 在掌握狭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含义时应注意:(1)它有法定的解释者,即按照宪法规定 享有宪法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任何无宪法授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宪法解释机关, 如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当今俄罗斯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宪法法院;(2) 它有特定的解释对象,即为已存在且发生效力的宪法,凡对宪法草案的说明和宪法典或宪法 性法律中附则部分对所使用术语的阐释都不是宪法解释;(3)它遵循法定的解释程序,并 表现于法定的法律文书;(4)它与宪法本身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5)它是宪法实施和实 1 按照张志铭先生的理解,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它涉及法律解释的场合、主体、 对象、目标和目的以及法律解释的一般模式或认知结构五个方面的问题。参见张志铭著:《法律解释操作分 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6-3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