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数203年第12期 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 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胡家勇 内容提要: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党的十八大 报告指出,“毫不动搖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 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 发展仍面临诸多体制制度障碍。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如何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 竟争、共同发展的制度条件:一是构建有效保护各类产权的公平法治环境;二是构建非公 有制经济自由进入机制;三是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体制环境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公平法治环境自由准入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作者简介:胡家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100836。 中图分类号:F1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102(2013)12-0019-1 构建有效保护各类产权的公平法治环境 各种类型的财产获得有效而同等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制度基础,也是各种所 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前提条件。经济学把产权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护,以及合同的有效执行和纠 纷的公平仲裁,视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支持性制度。产权界定和保护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能为 各经济主体提供正当的激励,并鼓励充分的竞争(胡家勇等,2010)。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及其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受保护程度是不断上升的。1954年的 《宪法》规定限制和逐步取消资本家私有制;1982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允许成立雇员不超过7人 的个体经济;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允许成立雇员超过7人的私营企业;1999年通过的《宪 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 私营经济的法律和经济地位得到明显提升。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财产保护的规 定进一步加强,该修正案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益和利 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 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 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 告重申,“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本文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课题“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化趋势和政策问题研究”的专题研究成果,同时得到中国社会科学 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项目的资助
I 靖2013年第12期 构建各 种所 有制 经济 平等竞争 共 同发 展 的体 制 机 制 胡 家 勇 内容提 要 :民 营经 济 已经 成 为 我 国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驱 动 力之 一 。党 的 十八 大 报 告指 出,“毫 不动摇 鼓励 、支持 、引导 非公 有制 经 济发 展 ,保 证各 种 所 有 制 经 济依 法 平 等 使 用 生产要 素 、公 平 参与 市场 竞 争 、同等 受到 法律 保 护”,但 各 种 所 有 制 经 济平 等 竞争 、共 同发 展仍 面临诸 多体 制制 度 障碍 。本 文从 三 个方 面 论 述 如何 构 建 各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平 等 竞 争 、共 同发 展 的制度 条件 :一 是构 建有 效保 护 各 类产 权 的公 平 法 治环 境 ;二 是 构 建 非公 有 制经 济 自由进入 机 制 ;三是 构建 各种 所有 制经 济平 等使 用 生产要 素 的体制 环境 。 关 键 词 :非 公有 制 经济 公 平法 治环境 自由准入 平 等使 用 生产要 素 作者 简 介 :胡 家勇 ,中 国社会 科 学 院经 济研 究所研 究 员 ,100836。 中 图分类 号 :F121.2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002—8102(2o13)12一oo19—11 一 、 构 建有效保护各类产权 的公 平法治环 境 各 种类 型 的财产 获 得有效 而 同等 的法 律 保 护 ,是 市 场 经 济顺 利 运 转 的制 度 基 础 ,也 是 各 种所 有制 经 济平 等竞 争 的前 提条件 。经济 学把 产权 的清 晰 界定 和 有效 保 护 ,以及合 同的有 效 执 行 和 纠 纷 的公 平仲 裁 ,视为 市场 经济 最基 本 的支 持 性 制度 。产权 界定 和保 护 之 所 以重 要 ,就 在 于 它 能为 各经 济 主体 提供 正 当的激 励 ,并 鼓 励充 分 的竞争 (胡 家勇 等 ,2010)。 改革 开放 以来 ,非 公 有制 经 济 及 其 财 产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受保 护 程 度 是 不 断 上 升 的 。1954年 的 《宪 法 》规 定 限制 和逐 步取 消资 本 家私有 制 ;1982年 通过 的《宪法 》修正 案允 许 成立 雇 员不 超 过 7人 的个 体经 济 ;1988年通 过 的《宪法 》修 正 案 允 许成 立 雇 员 超 过 7人 的私 营 企业 ;1999年 通 过 的《宪 法 》修 正 案将 个体 经济 和私 营经 济 等非公 有 制经 济作 为 社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个 体 、 私 营 经济 的法 律 和经济 地 位得 到 明显提 升 。2004年 通 过 的《宪 法 》修 正 案 对 非公 有 财 产保 护 的规 定 进 一步加 强 ,该修 正 案指 出 :“国家保 护 个 体 经 济 、私 营 经 济 等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的合 法 的权 益 和 利 益 ”、“公 民的合 法 的私 有财 产不 受 侵 犯”、“国 家依 照 法 律 规定 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财产 权 和继 承 权 ”。 2007年 通过 的《物 权 法 》规 定 ,“保 障一 切市 场主 体 的平等 法律 地位 和发 展权 利 ”、“国家 、集 体 、私 人 的物权 和其 他权 利人 的物权 受法 律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 不 得 侵犯 ”。2007年 党 的十 七 大报 告 指 出 ,“坚 持平 等保 护 物权 ,形成 各 种所有 制 经济 平等 竞争 、相互 促进 的格 局 ”。2012年 党 的十八 大 报 告 重 申 ,“保 证各 种所 有 制经 济依 法平 等使 用生 产要 素 、公 平参 与 市场 竞争 、同等 受 到法律 保 护”。 * 本 文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课题“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化趋势和政策 问题研究”的专 题研究成果 ,同时得到 中国社会 科学 院“马克思主义理论 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 ”项 目的资助。 19
Finance Trade Economics, No 12, 2013 尽管有关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和确立它们平等法律地位的立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在实 践中,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状况和平等法律地位不容乐观。企业家论坛2010年调查结果表 明,28.6%的企业家表示财产不安全,44.2%的企业家认为企业法规不能够保障企业的利益,半数 企业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冯兴元等,2013)。另据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研究报告《中 国营商环境2012》测算,2011年和2012年,在18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投资者保护分别排第93 位和97位,投资者保护强度指数(1~10)为5,属中等强度保护。 非公有制经济产权没能得到足够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机构拥有巨大的行政权力,而不受限制的行政权力往往成为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产 权的一个根源。“有些地方个人产权受到非常粗暴的侵犯,用各种莫须有的罪名,侵犯、占有个人 产权,甚至让一些企业家倾家荡产,送进监狱”(李剑阁,2013)。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仅没有充当 合法私人财产的保护者,而且扮演了“掠夺之手”的角色。这方面的一个案例就是山西煤炭行业的 整合。鉴于煤炭价格上涨、煤矿安全事故频出,2008年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 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炭业的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但在实际 操作中,私人煤矿的产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大量煤炭资源通过行政手段集中到少数几家大型国 有集团手中。 第二,司法系统没能做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公平裁决。当非公有企业的财产受到侵害时, 案、判决和执行都面临许多困难。当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发生财产、合同等经济纠纷时,裁决 及其执行往往偏向于国有企业 第三,非国有企业税费负担过重。过高的税费负担可以视为对私人产权的一种侵害。这方面 的表现,一是税收占比高,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占销售收入的6.81%,高于全 国企业总体水平6.65%,部分企业缴税总额高于净利润;二是缴费项目多,据粗略统计,目前向中 小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达18个,收费项目达69大类;三是社保负担重,以北京为例,“五险” 占工资比例为44%,单位缴费达到32.8%~43.3%(黄孟复,2012)。 由于对私有产权保护不力,自2006年开始出现了第三波移民潮。①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 联合发布的《2011私人财富报告》,中国个人境外资产增长迅速,2008-201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到约100%。与此同时,近年来中国向境外投资移民人数快速增加,接受调研的高净值人群中近 60%的人士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有相关考虑,最近5年,中国向美国累计投资移民人数年复合增 长率达73%。中国银行和胡润研究院对全国18个重点城市拥有千万元级别以上财富的富人进行 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1/3的富人拥有海外资产,海外资产平均占总资产的19%,60%的富人有 移民意向或已申请移民,以投资移民为主,亿万财富人群的海外投资比例更超过50%。另据浙江 新通岀入境公司等机构的保守统计,浙江目前每年至少有1500人成功实现投资移民,并以每年 10%~20%的速度增长。移民中,掌握财富、知识和技术的人最多,其中很多是民营企业家,他们 的离去将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要影响 缺乏稳定、公正和可以预期的司法体系,私人产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司法保护,是投资移民的重 要原因之一。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的调查,出于保障财富安全目的而移民的比例高达43%②还 有学者分析,保护自己财产或家人人身安全,包括漂白灰色的“第一桶金”,是很多民营企业家海外 ①有学者认为,我国出现了三波移民潮:第一波是“文革”结束后,第二波是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第三波从2006 年开始,还没有结束。参见冯兴元、苏小松(2013) ②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的调研,高净值人士投资移民的三个主要原因是:方便子女教育(占58%)、保障财富安全(占 3%)、为未来养老做准备(占32%)。参见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
Finance& TradeEconomics.No.12。2013 尽管 有关 保 护非公 有制 经济 产权 和确 立 它们平 等法 律地 位 的立法 取 得 了历 史 性 进 步 ,但在 实 践 中 ,非公 有 制经 济 的产权 保护 状 况 和 平 等法 律地 位 不 容 乐 观 。企 业 家 论 坛 2010年 调查 结 果 表 明 ,28.6 的企业 家表 示财 产不 安全 ,44.2 的企 业 家认 为企 业 法 规不 能 够保 障企 业 的 利益 ,半 数 企业 家认 为 知识 产权保 护 不到 位 (冯 兴 元 等 ,2013)。另 据 世 界 银 行 与 国 际金 融 公 司 研 究 报 告《中 国营商 环境 2012》测 算 ,2011年 和 2012年 ,在 182个 国家 和地 区 中 ,中 国投 资者 保 护分 别 排 第 93 位 和 97位 ,投 资者保 护 强度指 数 (1~ lO)为 5,属 中等 强度保 护 。 非 公有 制 经济产 权 没能得 到 足够 的保 护 ,主要表 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第 一 ,政府 机构 拥有 巨大 的行 政权 力 ,而 不 受 限制 的行 政 权 力 往 往 成 为侵 害非 公 有 制 经 济 产 权 的 一个根 源 。“有 些地 方个 人产 权 受 到 非 常粗 暴 的侵 犯 ,用 各 种 莫 须 有 的 罪 名 ,侵 犯 、占有 个 人 产 权 ,甚至 让一 些企 业家 倾 家荡产 ,送 进监 狱”(李 剑 阁 ,2013)。在这 种 情况 下 ,政 府 不 仅没 有 充 当 合 法 私人 财产 的保 护者 ,而且 扮演 了“掠夺 之手 ”的角 色 。这 方 面 的一个 案 例 就是 山西 煤炭 行 业 的 整合 。鉴 于煤 炭 价格上 涨 、煤矿 安全 事故 频 出 ,2008年 山西省 政府 发 布 了《关 于加 快推 进 煤 矿企 业 兼并 重组 的实 施 意见 》,旨在加快 煤 炭产业 结 构调 整 ,提 高煤 炭 业 的集 中度 和产 业水 平 。但 在实 际 操作 中 ,私人 煤矿 的产 权没 有得 到 充分 保 护 ,大 量 煤 炭 资 源 通 过行 政 手 段 集 中到 少数 几 家 大 型 国 有集 团手 中 。 第 二 ,司法 系统没 能做 到对 非 公 有 制 经济 的公 平 裁 决 。 当非 公 有 企 业 的 财产 受 到 侵 害 时 ,立 案 、判决 和执 行都 面 临许 多 困难 。当非公 有 制企 业 与 国有企 业 发 生财 产 、合 同 等经 济 纠 纷 时 ,裁 决 及 其执 行往 往偏 向于 国有 企业 。 第 三 ,非 国有企 业税 费 负担过 重 。过高 的税 费 负担 可 以视 为 对 私人 产 权 的一 种 侵 害 。这 方 面 的表 现 ,一 是税 收 占比高 ,中小企业 (主要是 民营企业 )整 体税 收 负担 占销 售 收入 的 6.81 ,高于 全 国企业 总体 水平 6.65 ,部分 企 业 缴税 总 额 高 于净 利润 ;二 是 缴 费项 目多 ,据 粗 略统计 ,目前 向 中 小企 业征 收行 政性 收 费的部 门达 18个 ,收 费项 目达 69大类 ;三 是社保 负 担重 ,以北京 为例 ,“五 险” 占工 资 比例为 44 ,单位 缴费 达 到 32.8Ko~43.3Ko(黄 孟复 ,2012)。 由于对私 有 产权保 护 不力 ,自 2006年 开 始 出现 了第三波 移 民潮 。① 根 据招 商 银行 和 贝 恩公 司 联合 发布 的《2011私 人 财富报 告 》,中国个 人境 外 资产 增 长迅 速 ,2008—2010年 年均 复 合 增 长 率达 到 约 100 。与此 同时 ,近年 来 中 国 向境 外 投 资 移 民人 数 快 速 增 加 ,接 受 调 研 的高 净 值 人 群 中 近 60 的人士 已经 完成 投资 移 民或有 相 关 考虑 ,最 近 5年 ,中 国向 美 国 累计 投 资 移 民人 数 年 复合 增 长 率达 73 。 中国银行 和胡 润研 究 院对 全 国 18个 重点 城市 拥有 千万 元 级别 以 上财 富 的 富人 进行 了调查 ,调查 结果 表 明 ,1/3的富 人 拥 有 海外 资 产 ,海 外 资 产平 均 占总 资 产 的 19 ,60 的 富 人有 移 民意 向或 已申请移 民 ,以投 资移 民为 主 ,亿 万 财 富 人 群 的海 外 投 资 比例 更 超 过 50 。另 据 浙 江 新通 出 入境公 司等 机 构 的保 守 统计 ,浙 江 目前 每 年 至 少 有 1500人 成 功 实 现 投 资 移 民 ,并 以每 年 10 ~20%的速度 增长 。移 民中 ,掌 握 财 富 、知 识 和 技 术 的人 最 多 ,其 中很 多是 民营 企 业 家 ,他 们 的离 去将 给 中 国经 济社 会发 展造 成重 要影 响 。 缺乏稳定 、公正和可 以预期 的司法体系 ,私 人产权 得 不到 充分 有效 的 司法保 护 ,是 投 资移 民 的重 要原 因之一 。据招 商银行 和贝恩公 司的调查 ,出于保 障财 富安 全 目的而移 民 的 比例 高达 43 。② 还 有学 者分 析 ,保护 自己财产 或 家人人 身安 全 ,包 括 漂 白灰 色 的“第一 桶 金 ”,是 很 多 民营 企 业 家海 外 ① 有学者认为 ,我国出现了三波移民潮 :第一波是“文革”结束后 ,第 二波是 2o世纪 8o年代末和 9O年代初 ,第 三波从 2006 年开始 ,还没有结束 。参见冯兴元 、苏小松(2013)。 ②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的调研 ,高净值人士投资移民 的三个 主要原 因是 :方 便子女 教育 (占 58 )、保 障财富安 全(占 43 )、为未来养老做准备 (占 32 )。参见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 20
好質厅20年第12期 移民的一个动力来源(冯兴元、苏小松,2013) 非公有制财产得不到公平、有效的保护,有意识形态、理论、法律、政策和执行等层面的原因, 因此,构建公平而有效的保护非公有制财产的法治环境就需要从以上几个层面努力 第一,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这需要从社会意识形态和理论方面着 手。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不能再把“公”和“私”、“公”和“非公”绝对对立起来;更不能把“非公有 制经济”与“自私”、“剥削”等直接联系起来;不能认为,只要是“非公有制经济”就丧失了“道德的制 高点”(黄孟复,2013)。我们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类资本、技术和智力的潜 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因此,无论是“公”还是“非公”,只要是 社会财富创造的源泉,都应该都到积极评价和公平对待 从理论上讲,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对“财富”和“私有财产”的认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富” 不仅仅是用于消费的金钱,更是经济循环过程中的一种“生产要素”。财富,无论是“公有”还是“私 有”,只要它重新投入到经济流转过程之中,它就能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生产出新的产品和服务 它就是在为社会利益服务,就具有“社会性”。从现实来看,大量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 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特别是适合于弱势群体的就业岗位,提高了低收入者的收入,产生了“涓滴 效应”。对于私有财产,我们则应该把它放在社会财产结构和企业产权结构的变迁中去理解它的 性质。用传统“公”和“私”的概念来区分企业经济属性已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 经过多年的发展,各种企业内部股权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当多的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改 或上市,实现了股权结构社会化和分散化,成为公众公司;特别是基金公司和投资公司等新的经 济组织形式大量涌现,企业社会化的程度相当高。因此,民营经济中的股份制公司、混合所有制公 司、全员持股等股权社会化的企业,不仅为社会上众多民众创造了财产性收入,也将企业置于政 府、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黄孟 复,2012)。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对股份制性质的论述,对于我们当下认识私有财产的性质具有重 要启迪。马克思(中译本,2009年,第494~495页)在谈到股份公司成立时提到,“在这里直接取得 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 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恩格斯(中译本,2009年,第410页)则指出,“由股份公司 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 第二,法律、政策条文或解释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根源上讲,许多法律和政策条文,或者对这 些条文的理解不利于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公平法治环境。从基本经济制度上看,我国实行的 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符合我国国家制度的社 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是必须坚持的。但需要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作科学的 解。不能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理解为公有制企业可以在法律和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凌驾于非公 有制企业之上,在产权保护和合同仲裁上天然享有特殊优待。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 有资本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同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 度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现在,非公有制经济在产值、就业、投资、税收、创新等主要 指标上所占的比重不断提升,有些已超过了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公有制 的主体地位需要作出新的科学解释。 些法律条文有时也容易导致对非公有财产的侵害。例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 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同时又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但对“公共利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容
靖2013年第12期 移 民的一 个 动力来 源 (冯兴 元 、苏小 松 ,2013)。 非公 有制 财产 得 不到公 平 、有 效 的保 护 ,有 意识 形 态 、理论 、法 律 、政 策 和 执 行 等层 面 的原 因 , 因此 ,构建 公 平而 有效 的保 护 非公有 制 财产 的法 治环 境就 需要 从 以上几 个层 面努 力 。 第一 ,营造有 利 于非公 有 制经 济发 展 的社 会 舆论 环 境 。这 需要 从 社会 意 识 形 态 和理 论方 面着 手 。在社 会 意识形 态 方 面 ,不 能再 把“公 ”和 “私 ”、“公 ”和 “非 公 ”绝 对 对 立 起 来 ;更 不 能 把 “非 公 有 制经 济”与“自私 ”、“剥 削 ”等直 接联 系起 来 ;不 能认 为 ,只要 是 “非 公 有制 经 济”就丧 失 了“道德 的制 高点 ”(黄 孟 复 ,2013)。我 们必 须调 动 一 切 积极 因素 ,最 大 限度 地 激 发 各 类 资本 、技 术 和智 力 的潜 力 ,让一切 劳 动 、知识 、技术 、管 理 和资 本 的 活力 竞 相 进 发 。因此 ,无 论 是 “公 ”还 是 “非公 ”,只要 是 社会 财 富创造 的源泉 ,都应 该 都到 积极 评价 和公 平对 待 。 从理 论 上讲 ,还需 要进 一 步深 化对 “财 富”和 “私 有 财 产 ”的认 识 。在 现代 市 场 经 济 中 ,“财 富” 不仅 仅是 用 于消 费 的金钱 ,更 是经 济循 环过 程 中 的一种 “生产 要 素”。财 富 ,无论 是 “公 有 ”还 是 “私 有”,只要 它重 新投 入 到经 济流 转过 程之 中 ,它就 能创 造 出新 的就业 岗位 、生 产 出新 的产 品和 服 务 , 它就 是在 为社 会利 益 服务 ,就具 有 “社会 性”。从 现 实来 看 ,大量 私 有财 产和 非公 有 制 经济 的存 在 , 创造 了大 量就 业 岗位 ,特别 是适 合 于弱 势 群 体 的 就业 岗位 ,提 高 了低 收 入 者 的 收 入 ,产 生 了 “涓 滴 效应 ”。对 于 私有 财产 ,我 们则 应该 把 它 放在 社 会 财 产 结 构 和企 业 产 权 结 构 的变 迁 中去 理 解 它 的 性质 。用 传统 “公 ”和 “私”的概 念来 区分 企业 经济 属 性 已不 再 适应 社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发展 的现 实 。 经过 多年 的发 展 ,各种 企业 内部 股 权结 构 已经 发 生 了 深刻 变 化 ,相 当 多 的 民营 企 业通 过 股 份 制 改 造或 上市 ,实 现 了股权 结构 社会 化 和分 散化 ,成为 公众 公 司 ;特 别是 基 金公 司和投 资 公 司 等新 的经 济组 织形 式 大量 涌现 ,企业 社会 化 的程 度相 当高 。 因此 ,民营经 济 中的股 份制 公 司 、混 合所 有 制 公 司 、全 员 持 股 等 股 权 社 会 化 的 企业 ,不 仅 为 社会 上 众 多 民众 创 造 了 财产 性 收入 ,也将 企 业 置 于 政 府 、社 会 和人 民群众 的监督 之下 ,已经成 为社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中公 有制 的一种 有 效 实现 形 式 (黄 孟 复 ,2012)。马克思 、恩 格斯 当年 对股 份 制 性 质 的论 述 ,对 于 我们 当下 认 识 私 有 财 产 的性 质 具 有 重 要启迪 。马克 思 (中译 本 ,2009年 ,第 494~495页 )在 谈 到股份 公 司成立 时提 到 ,“在这 里 直接 取 得 了社会 资 本 (即那些 直 接联 合起 来 的个 人 的资 本 )的形 式 ,而 与 私 人 资 本相 对 立 ,并 且 它 的企 业 也 表现 为社 会企 业 ,而 与私人 企业 相对 立 。”恩格 斯 (中译本 ,2009年 ,第 410页)则 指 出 ,“由股份 公 司 经 营 的资 本 主义生 产 ,已经 不再 是私 人生 产 ,而是 由许 多人 联合 负责 的生 产 。” 第 二 ,法律 、政 策条 文或 解 释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从 根 源 上讲 ,许 多法 律 和政 策 条 文 ,或 者 对 这 些 条 文 的理解 不利 于 营造非 公有 制经 济 发展 的公 平 法治 环 境 。从基 本 经 济制 度 上看 ,我 国实 行 的 是 “以公有 制 为主体 、多种所 有制 经 济 形 式共 同发 展 的基 本 经 济 制 度 ”,这 符合 我 国 国家 制 度 的社 会 主 义性 质和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实 际 ,是必 须 坚持 的。但 需要 对 “公 有 制”的 主体 地位 作 科 学 的 理 解 。不 能把公 有 制 的主体 地位 理解 为公 有 制 企 业 可 以在 法 律 和 市 场 竞 争规 则 面前 凌 驾 于 非公 有 制企 业 之上 ,在 产权保 护 和合 同仲裁 上 天然 享有 特 殊优 待 。国有 经 济 的主体 地 位 主要 体 现 在 国 有 资本 集 中在关 系 国家 安 全和 国 民经 济命 脉 的重 要行 业 和 关键 领 域 。 同时 ,社 会 主 义基 本 经 济 制 度 也需 要 随着 实践 的发 展而 不断 完善 。现 在 ,非 公 有 制经 济 在产 值 、就 业 、投 资 、税 收 、创 新 等 主要 指 标上 所 占 的 比重 不断 提升 ,有些 已超 过 了公有 制 经 济所 占的 比重 ,在 新 的历 史 条件 下 ,对 公 有制 的主体 地位 需要 作 出新 的科 学解 释 。 一 些 法 律条 文有 时也 容 易导 致对 非公 有财 产 的侵 害 。例 如 ,《宪 法 》第 十三 条 规定 :“公 民 的合 法 的私有 财 产不 受侵 犯 ”,“国家依 照 法 律 规 定保 护 公 民的 私有 财 产 权 和继 承 权 ”,但 同 时又 规 定 : “国家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实 行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但 对“公 共利 益 ”目前 还 没有 明确 的界 定 ,对如 何 界定 “公 共 利 益”也没 有 明 确 的规定 ,这就 容 21
Finance trade Economics, No 12 2013 易导致借“公共利益”之名侵害和掠夺非公有财产的现象 第三,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偏见。构建公平的法治环境,执法和司法环节至关重要 从立法层面上看,平等保护各类财产和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不缺乏,问题是它们并没有 得到有效执行。美国学者艾利森曾指出:“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 而其余90%取决于有效执行。”①这同样可以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强化已有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是构建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关键。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 政策执行机关在面对公有制经济单位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财产、合同及其他经济纠纷时,能够 抛弃所有制偏见,依据法律条文,公平、公正裁决。 、构建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进入机制 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企业的投资自由,是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 基本前提。因此,放松对非公有经济投资领域的限制,使其能够自由进入和退出特定行业,是建立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进入新世纪,国务院出台了许多重要的拓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的政策性文件。2005年2 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于意见》,俗称非公经济 旧36条”。该文件把放宽市场准入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措施,提出“贯彻平等 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具体指明了非公 有制经济可以进入的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能源、交通、通讯领域;城镇供水、供 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 会事业领域;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以及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 国有企业重组,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2010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 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新36条”。“新36条”与“旧 36条”相比,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的领域更广泛、更明确和更具体。该文件对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 领域和范围提出了以下原则:一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 域,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二是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 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现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 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三是国有资本的重点领域是关系国民经济命 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性竞争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四是将民办 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补充,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国务院的非公经济“旧36条”和非公经济“新36条”对民营经济几乎放开了可以放开的所有领 域,不仅包括一般性的竞争领域,而且包括垄断领域的竟争性环节,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 可以放开的部分,甚至开放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不可谓不彻底。2012年,为了具体落实对非 公经济的开放政策,国务院要求相关部委制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截至2012年7月 底,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已按国务院要求全部出齐 各级政府对非公经济的开放政策取得了实效,民营资本的投资空间扩大了,并开始迈向基础 设施领域、现代服务业领域和社会服务领域。但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仍然很困难,许多在政策 上已经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甚至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仍然挡着一道“玻璃门”或“弹簧 ①转引自陈振明(2003,第235页)
Finance& TradeEconomics,No.12,2013 易 导致 借“公 共利 益 ”之名 侵 害和掠 夺非 公有 财 产 的现象 。 第 三 ,消 除对非 公有 制 经 济 的 司法 偏 见 。构 建 公 平 的 法 治 环 境 ,执 法 和 司 法 环 节 至 关 重 要 。 从 立法 层 面上看 ,平 等保 护各 类财 产 和经济 活 动 的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并 不 缺乏 ,问题 是 它们 并 没 有 得 到有 效执 行 。美 国学者 艾 利森 曾指 出 :“在达 到 政 府 目标 的过 程 中 ,方 案 确定 的功 能 只 占 lO , 而其余 90%取决 于有 效执 行 。”q)这 同样可 以用 在法 律 、法 规 和政 策 的制 定 和 执行 上 。强化 已有 法 律 、法 规 和政策 的执行 ,是构 建各 类所 有制 经济 平 等竞 争 、共 同发展 的关键 。这就 要 求 司法 机关 和 政策 执行 机关 在面 对公 有制 经济 单 位 与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单 位 的财 产 、合 同及 其 他 经 济 纠 纷 时 ,能 够 抛弃 所有 制偏 见 ,依 据法 律 条文 ,公平 、公 正裁 决 。 二 、构 建 非 公 有 制经 济 自 由进 入 机 制 生产 要 素 的 自由流动 ,企业 的投 资 自由 ,是 价 值 规 律 和 市场 机制 发 挥 资 源 配 置 基 础性 作用 的 基本 前提 。因此 ,放松 对非 公有 经济 投 资领域 的限制 ,使 其 能够 自由进入 和退 出特 定 行业 ,是 建立 公 平竞 争市 场环 境 ,完善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制 的 内在要 求 。 进 入新 世纪 ,国务 院出 台了许 多重 要 的拓宽 非公 有 制 经 济投 资 领域 的政 策性 文 件 。2005年 2 月 国务 院颁 布 了《关 于鼓励 支 持和 引导 个体 私 营等 非公 有 制 经济 发 展 的若 干 意见 》,俗称 非 公 经 济 “旧 36条 ”。该 文件 把放 宽市 场准 人作 为促 进非 公 有制 经 济 发展 的基 本 政 策措 施 ,提 出“贯 彻 平 等 准人 、公平 待遇 原则 ”,“允 许 非公 有 资本 进 人 法 律法 规未 禁 入 的行 业 和 领 域”,并 具 体 指 明 了非 公 有制 经济 可 以进入 的领 域 ,包 括 电力 、电信 、铁路 、民航 、石 油 等能 源 、交 通 、通讯 领 域 ;城 镇 供 水 、供 气 、供 热 、公共 交通 、污水 垃圾 处理 等 公 用 事 业 和基 础 设 施 领 域 ;教 育 、科 研 、卫 生 、文 化 、体 育 等 社 会事 业领 域 ;银行 、证券 、保 险等 金融 领域 ;国防科 技工 业建 设 领 域 ,以及参 与 国有 经 济 结 构调 整 和 国有 企业 重组 ,西 部大 开发 、东北 地 区等 老工业 基 地振 兴和 中部 地 区崛起 。 为 了进 一步 促进 民 间投资 的发展 ,拓展 非 公有 制 经 济 的发 展 空 间 ,2010年 5月 国务 院 又颁 布 了《关于鼓 励 和引 导 民间投 资健 康 发展 的若 干 意见 》,俗 称 非公 经 济 “新 36条 ”。“新 36条 ”与 “旧 36条 ”相 比,对 非公 有制 经济 开放 的领 域更 广泛 、更 明确 和更 具体 。该 文件 对进 一 步 拓 宽 民间 投 资 领 域和 范 围提 出了 以下原 则 :一是鼓 励 和引 导 民间 资本 进入 法 律法 规 未 明确 禁 止 准人 的行 业 和领 域 ,对各 类 投资 主体 同等对 待 ,不得 单对 民间资本 设 置 附加 条件 ;二 是 政 府投 资 主要 用 于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市场 不能有 效 配置 资源 的经 济和 社会 领域 ,对 于可 以实 现市 场 化运 作 的基 础 设 施 、市 政 工程 和其他 公共 服务 领域 ,应 鼓励 和支 持 民间 资本 进 入 ;三 是 国有 资 本 的 重 点领 域 是 关 系 国 民经 济 命 脉 的重要行 业 和关键 领域 ,在 一般 性竞 争领 域 ,要 为 民间 资本 营造 更 广 阔 的市 场 空 间 ;四是 将 民办 社 会事 业作 为社 会公 共 事业 的重 要补充 ,加 快形 成政 府投 入 为主 ,民间投资 为辅 的公 共 服务体 系 。 国务 院 的非公 经济 “旧 36条”和非 公经 济“新 36条 ”对 民营经 济 几乎放 开 了可 以放 开 的所有 领 域 ,不仅包 括 一般性 的竞争领 域 ,而且 包括 垄 断领 域 的竞 争性 环 节 ,基础 设 施 领域 和 社 会事 业 领 域 可 以放开 的部 分 ,甚 至 开放 了 国防科 技工 业建设 领 域 ,不 可 谓不彻 底 。2012年 ,为 了具 体 落 实对 非 公 经济 的开 放政策 ,国务 院要求 相关 部委 制订 鼓励 和 引导 民 间投 资 的实施 细则 。截至 2012年 7月 底 ,42项 民 间投 资 实施 细则 已按 国务 院要求 全 部 出齐 。 各 级政 府对 非公 经济 的开 放政 策 取得 了 实效 ,民 营 资本 的投 资 空 问扩 大 了 ,并 开 始 迈 向基 础 设 施领 域 、现 代 服务业 领域 和社 会 服 务 领域 。但 非 公有 制 经济 市 场 准 入 仍 然很 困难 ,许 多 在政 策 上 已经 对非 公有 制经 济开 放 、甚 至鼓 励非 公 有制 经 济进 入 的领 域 ,仍 然挡 着 一 道“玻 璃 门”或 “弹 簧 ① 转 引 自陈振 明(2003,第 235页)。 22
好質2013年第2期 门]”,可望而不可 从私人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业分布完全可以看出私人资本进入某些重要领域仍比较 困难。2007-2011年,私人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分布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 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传统的一般竞争性领域,而分布于电力、热力 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 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等产业的比例较低(见表1)。 分行业私人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单位:%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制造业 57.3 67,0 69.0 批发和零售业 宿和餐饮业 房地产业 61.7 56.3 52.9 农、林、牧、渔业 33.4 40.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61.6 55,2 48,1 采矿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8.5 24.7 26.9 32.0 建筑业 32,0 31.7 29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3.6 3.6 4 金融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50 10.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0.9 11.8 10.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 11.5 教育 12,3 10.8 10.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6 6 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0 5.9 6 资料来源:2008-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可以比较自由地进入和退出,但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 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往往构成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障碍。在宏观经济紧缩时期,民营经济往往首 当其冲,其投资项目往往得不到批准和银行信贷。在产业政策领域,政府往往出于“重复建设”和 “产能过剩”的考虑而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某些行业 在教育领域,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颁 布了《社会力量办学办学条例》,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营资本已经 开始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据统计,2011年,我国民办高校有698家,独立学院309家,民办其 他高等教育机构830家,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5250家,民办初中阶段教育机构4282家,民办普 通小学5186家,民办幼儿园115404家,民办培训机构21403家。①但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仍存 在一些障碍,主要是政策不配套和公办与民办教育机构的地位不平等。比如,政府往往对民办高 ①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2》
jI}彳 睛2013年第12期 门”,可望 而 不可 及 。 从 私人 控股 企业 固定 资产 投 资 的行 业 分 布 完 全 可 以看 出私 人 资 本 进 入 某些 重要 领 域 仍 比较 困难 。2007—2011年 ,私人 控股 企业 固定资 产投 资 主要分 布在 制造 业 、批发 和 零售 业 、住 宿 和餐 饮 业 、房地 产业 、农 林牧 渔业 、居 民服务 和其 他服务 业 等传 统 的 一般 竞 争性 领 域 ,而 分 布 于 电力 、热 力 的生 产 和供 应业 、交 通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业 、金 融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设 施 管 理 业 、教 育 、卫 生 、社 会保 障 和社 会福 利业 等产 业 的 比例较低 (见 表 1)。 表 1 分行业私人控股企业 固定 资产 投资比重 单位 : 行 业 2007 2OO8 2O09 2O1O 2O11 制 造 业 57.3 6O.4 67.O 69.0 71.8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65.6 67.3 71.5 71.4 7O.8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64.3 66.6 71.8 70.8 7O.O 房 地 产 业 61.7 56.3 54.8 55.6 52.9 农 、林 、牧 、渔 业 33.4 40.1 40.3 42.1 49.9 居 民 服 务 和 其 他服 务 业 55.2 6l_6 55.2 48.1 43.2 采 矿 业 26.2 29.6 34.5 38.3 41.8 文化 、体 育和娱乐业 2O.O 23.8 29.4 31.5 34.7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32.O 36.3 32.9 13.7 39.5 科学研究 、技 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8.5 24.7 25.5 26.9 32.O 建 筑 业 33.3 32.O 31.7 29.5 28.3 电 力 、热 力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2.9 13.6 13.6 15.4 19.O 金 融 业 9.5 9.6 13.9 13.4 l6.4 信息传输 、计 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O 7.8 8.6 10.7 14.2 卫生 、社会保 障和社会福利业 1O.9 1l_8 11.4 1O.4 11.1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5.9 7.5 7.6 8.6 11.5 教 育 1O.7 12.3 11.O 10.8 1O.8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6.1 6.6 6.7 7.6 9.7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组 织 4.O 5.9 5.8 6.9 7.6 资 料来 源 :2008— 2012年《中 国 统计 年鉴 》。 在一 般竞 争性 领 域 ,非 公有 制 经济 已经 可 以 比较 自由地 进 入 和退 出 ,但 政府 的宏 观 调控 政 策 、 产 业 政策 和信 贷政 策往 往构 成 非公 有制 经济 的进 入 障 碍 。在宏 观 经 济 紧缩 时期 ,民 营经 济往 往 首 当其 冲 ,其 投 资项 目往 往得 不 到批 准 和银 行 信 贷 。在 产 业 政 策 领 域 ,政 府 往往 出 于“重 复建 设 ”和 “产能 过剩 ”的考虑 而 限制 民营 企业 进入 某些 行业 。 在教 育领 域 ,1987年 国家教 委颁 布 了《关 于社会 力 量 办 学 的若 干暂 行 规 定 》,1997年 国务 院颁 布 了《社会 力 量办 学办 学条 例 》,2002年颁 布 了《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 办教 育 促 进法 》,民营 资本 已经 开始进 入 各级 各 类 教 育领 域 。据 统计 ,2011年 ,我 国 民办高 校 有 698家 ,独 立 学 院 309家 ,民 办其 他 高 等教 育机 构 830家 ,民办 高 中阶段 教育机 构 5250家 ,民办 初 中 阶段 教 育机 构 4282家 ,民办 普 通小学 5186家 ,民办幼儿园 115404家,民办培训机构 21403家 。① 但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仍存 在 一些 障 碍 ,主要是 政 策不 配套 和公 办 与 民办 教 育 机 构 的 地 位不 平 等 。 比如 ,政 府往 往 对 民办 高 ① 资料来源 :《中国统计年鉴 2Ol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