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而且普遍认为真正的法并不是法律、习惯或判例的社会,就 不能保持了。由于这个原因,在不卷入实证法学派与自然张学 派之争的同时,我们感到必须把伊斯兰法与印度法列入当代主 要法系。犹太法虽然有其值得研究之处,但由于影响范围较为 有限,因而未予论述。 23.远东远东的情况,尤其是中国的情况,完全不一样。 这里的问题不再是考虑某种同立法者所制定或实际中所实值的 规范不同的理想法。这里是法的价值本身发生了问题。 在西方,在伊斯兰国家,在印度,法被看成是杜会秩序均必 要支柱,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本身。社会的良好秩序意味着法制 第一。人们在生活中应该守法,必要时应该为法的胜利而斗争, 行政机关也应遵守法律规定,法院应保证使法受到尊重。法是正 义的反映,高于衡平本身。没有法,就只能是专断或无政府状 态,暴力统治或混乱。法是崇撇的对象,法院是正义的殿堂,驻 守着受尊敬的法官。 与此相反,远东一些国家不接受这种观念。在中國人看来, 法远不是秧序的条件与正义的象征,而是专断的工具与混孔的 因素。良民不应该想到法,他应该按不主张权利又不打官司的 方式生活。人们第一件操心的事不应是守法,每个人的行为与任 何法律考虑无关,应不停顿地服从于寻求协调与和睦。和解较 之起诉更有价值,与其用法来解决争端,宁可通过调解来消琮争 端。当然也有些法律,其有威最作用或者用作典范,制定这些法 律并非为了象在西方那祥实施,一些背离礼仪与教养、企图依法 行事的人,一些在学习法和实施法中度日的人,只会受到蔑视。 整个远东根据传统保持着的这种看法,可以概括成一]话: 法是适用于野蛮人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权与日本的西方化并未 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深深植根于人们思想中的观念。在中国,共产 时4
党政权废止了帝制期溃后制定的各种西方式法典,经过短期犹 豫后,它也脱了苏联的道路,走上了一条自己的道路以建设共 产主义,这条道路给予法的地位是非常有限的。在日本,欧洲式 的各种法典虽已制定施行,但一般说来,人民并不重视;他们避 免诉讼,法院本身也鼓励诉讼当事人和解,并发展了一些独具一 格的办法来施行法律或免予施行。 4.属非洲与马达加斯加以上所谈关于远东的意见,对 黑非洲各画与马达加斯加同样适用。在这些国家也是一样,在 一个把集体的团结放在第一位而不重视个人主义的环境里,维 持或恢复和睦比守法远为重要。因此,领布施行的西方式法律 常常几乎仅是表面文章,绝大多数居民不顾这个人为的法律汇 编,继续照他们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这些生活方式对西方国 家人们谈起法时就会理解到的东西是一无所知的。 3
第一部分 罗马日耳曼法系 5.本法系的特在在当代世界上,我们看到的第一个法 系是罗马日耳曼法系。 罗马日耳曼法系有悠久的历史。它和古代罗马法有巒切关 系,但是,千年以上的演变不仅使实质的和程序的规定,并且连 法和法律规范的概念本身同奥古斯特或查士丁尼时代承认的内 容相比已经相去甚远了。①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各国法是罗马法 的继承者,它们完成了后者的演变,然而它们却丝毫不是后者的 抄本,而且它们的很多成分并不是来自罗马法。 罗马日耳曼法系今天分散在全世界。它远远超过古罗马帝 国的边界,主要是扩张到整个拉丁美洲、非洲一大部分、近东各 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这种扩张,部分是由于殖民化的缘故, 部分是由于编簑法典的法律技术为接受法制提供了方便,十九 进纪,属于这一法系的各国一般都采取编赛法典的办法。 绵襄法典的技术趋向于把法与法律混为一淡,这种技术本 身以及法系的分散,使人们难于看清五花八门的法之间的同一 ①英国法在各方面较之罗马日耳曼法系各团法,都同罗马法更加接近,它以 充分独立的方式,大体上重复了罗马法的演变过程:诉讼程式的极端重妥性,去律规 定的过分细致,不主张普浪化与系统化.参阅W.W.Buckland et A.D.M:Nair: Roman Low and Common Law (2.6dit.,1952);Thomas (J.A.C.), <Roman Law>.J.D.M.Derrett,td.: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Sy'stems (1968),p.1-27;Poter (H.),Romisches Recht und Englisches ltecht (1969). 一晚3·
性因素,这些法乍一看是彼此完全不同的国别法。我们就普通法 与社会主义各国法将要进行的详细介绍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 尽管在表面上不同,但在各国法之间确实存在着同一性。 同其他法系的情洗一样,这种同一性当然不排除一定的多 样性,我们将要探索,为了使这种多样性条理分明,是否应该在 罗马日耳曼法系内部认可某些次-一级的分类:拉丁法、日耳曼法 或斯堪的纳维亚法、拉丁美洲法等。我们将在用于研究罗马日 耳曼法系的以下备编中,提出这个问题,我门将依次论述法系的 历史形成(这对了解其现有的特征是必要的)、法系的结构以及 这个法系所认可的法源体系与方法体系。 第“编法系的历史形成 第二编 法的结构 第三编 法的渊源
第一编 法系的历史形成 26.提蜗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欧洲大陆形成的,今:天它 的主要中心还是在那里,尽管由于传播或接受现象,很多欧州以 外的画家加入了这个法系或引进了它的某些成分。 从科学观点看,罗马日耳曼法系出现的时代是十三世{。直 到那时为北,毫无疑问,存在着将来用以构成法系的成分,旦如 讲体系,也许甚至连讲“法”,似乎还为时过早。第一个时期旰始 于十三世纪在各大学恢复罗马法的学习研究:这是我们将赝指 出其意义与影响的主要现象。在此后的五个世纪中,这个祛将 受学说支配,在学说的主要影响下,各国将开展法的实际作。 学说与自然法学派将为下一时期的来临作准备,时至今日我们 还处于这个时期,这是法系将受立法支配的时期。研究了在欧 洲发生的情况以后,最后在第三章,我们将考莱罗马日耳曼:齿系 在欧洲以外的其他大陆的传播。 第一章习惯法时期 第二章成文法时期 第三章欧洲以外的传播 ·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