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定代议机关会议公开举行:1946年日本宪法第57条规定:“两议院的会议均 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2/3以上多数议决时,得举行秘密会议。”瑞土联邦宪法第94 条规定:“两院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3)限制解散代议机关的权力:在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与代议机关分别行使不同职 权,国家元首不能解散代议机关;在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可以解散代议机关 另行举行大选,但有条件限制。为保证代议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使其不受行政权的不当干 涉,各国宪法对行政机关解散代议机关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汤加宪法第38条规定:“国王 根据自己的意愿解散立法会议……但国王如果不在一年期限内召集立法会议,则是非法的。” 法国1958年宪法第12、第16条分别规定:“共和国总统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 得宣布解散国民会议。”“国民会议在行使特别权力期间不得被解散。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代议机关体系 我国八二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代议机 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代议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T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我国现行宪法第57、58条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而 根据宪法第第3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选举 产生。由此可见,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其法律地位在国家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之上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59条和选举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军队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应有适当名额的人大代表,港澳台也有自己的全国
(2)规定代议机关会议公开举行:1946 年日本宪法第 57 条规定:“两议院的会议均 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 2/3 以上多数议决时,得举行秘密会议。”瑞士联邦宪法第 94 条规定:“两院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3)限制解散代议机关的权力:在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与代议机关分别行使不同职 权,国家元首不能解散代议机关;在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可以解散代议机关, 另行举行大选,但有条件限制。为保证代议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使其不受行政权的不当干 涉,各国宪法对行政机关解散代议机关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汤加宪法第 38 条规定:“国王 根据自己的意愿解散立法会议……但国王如果不在一年期限内召集立法会议,则是非法的。” 法国 1958 年宪法第 12、第 16 条分别规定:“共和国总统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 得宣布解散国民会议。”“国民会议在行使特别权力期间不得被解散。”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代议机关体系: 我国八二宪法第 58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代议机 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代议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我国现行宪法第 57、58 条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而 根据宪法第第 3 条第 3 款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选举 产生。由此可见,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其法律地位在国家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之上。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59 条和选举法第 15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军队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应有适当名额的人大代表,港澳台也有自己的全国
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全国人大在第一、第二、第三届的任期为 4年,从第四届开始改为5年。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有:(1)国家立法权,主要包 括宪法的修改、实施的监督权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的不适 当决定权;2)国家人事任兔权,这主要是指选举、决定和罢兔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权力;(3) 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这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和决 定省级行政区划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等;(4)国家机关监督权;(5)其他。 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全体会议每年一次并已形成春节后开会的惯例, 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 根据现行宪法第70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全 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下设民族、 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等专门委员会 根据我国人大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为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代行 国家权力,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有以下职权:出席会议 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参加选举、提出质询案、提出罢免案、提议组成特别问题调查 委员会、参加表决、提出建议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 代表会议、视察、参与执法检查、列席政府会议、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联系、提建议等。 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以下法律保障: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时间服务和物资 保障、追究妨碍职务执行人员法律责任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 3000 人。全国人大在第一、第二、第三届的任期为 4 年,从第四届开始改为 5 年。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62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有:(1)国家立法权,主要包 括宪法的修改、实施的监督权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的不适 当决定权;(2)国家人事任免权,这主要是指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权力;(3) 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这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和决 定省级行政区划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等;(4)国家机关监督权;(5)其他。 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全体会议每年一次,并已形成春节后开会的惯例, 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 根据现行宪法第 70 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 35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全 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下设民族、 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等专门委员会。 根据我国人大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为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代行 国家权力,每届任期为 5 年。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有以下职权:出席会议、 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参加选举、提出质询案、提出罢免案、提议组成特别问题调查 委员会、参加表决、提出建议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 代表会议、视察、参与执法检查、列席政府会议、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联系、提建议等。 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以下法律保障: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时间服务和物资 保障、追究妨碍职务执行人员法律责任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 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它隶属于全国人大,接受其领导, 受其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5、第66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 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和司法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 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两届。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1)国家立法权, 主要包括宪法的解释及其实施的监督权、非基本法律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在全国 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补充和修改权、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权等;(2)国家人事任免权,这主要指对全国人大任免事项外的国家领 导人的任免权;(3)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这主要是指对国际条约、军衔、授予国家勋 章和荣誉称号、特赦、戒严、战争动员等事项的决定权;(4)国家机关监督权,这主要是 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5)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合议制机关,工作方式也主要为举行会议,有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全 体会议两种。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为两月一次,于双月下旬召开,会期为一周左右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办公厅、秘书处、法制工作委员会等 办事机构,此外还有两个专门工作机构,即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 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Their Respective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 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它隶属于全国人大,接受其领导, 受其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65、第 66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1 人、副委员长若 干人、秘书长 1 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和司法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 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两届。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67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1)国家立法权, 主要包括宪法的解释及其实施的监督权、非基本法律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在全国 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补充和修改权、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权等;(2)国家人事任免权,这主要指对全国人大任免事项外的国家领 导人的任免权;(3)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这主要是指对国际条约、军衔、授予国家勋 章和荣誉称号、特赦、戒严、战争动员等事项的决定权;(4)国家机关监督权,这主要是 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5)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合议制机关,工作方式也主要为举行会议,有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全 体会议两种。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为两月一次,于双月下旬召开,会期为一周左右。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办公厅、秘书处、法制工作委员会等 办事机构,此外还有两个专门工作机构,即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 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Their Respective Levels):
地方各级人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市辖区、乡、民族 乡、镇的人大,它们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们分别产生本行政区域内的 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与全国人大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体系。地方各级人大由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其中乡镇人大 的毎届任期为3年,县级以上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地方各级人大亨有以下职权:法制方 面的权限,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和遵守,以及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对地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对地方主要领导人的任免权;对 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of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 级人大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地方各级人大,接受其领导,受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也不得担任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为5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包 括:创制地方性法规;主持或领导本级人大的选举工作;对地方事务的决定权和对地方人事 的任免权;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第二节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概述: 1、国家元首的界定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国内外事务中代表国家,代表国家是国家元首的基本特 征。国家元首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首脑部位,它按照宪
地方各级人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市辖区、乡、民族 乡、镇的人大,它们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们分别产生本行政区域内的 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与全国人大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体系。地方各级人大由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其中乡镇人大 的每届任期为 3 年,县级以上人大每届任期为 5 年。地方各级人大享有以下职权:法制方 面的权限,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和遵守,以及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对地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对地方主要领导人的任免权;对 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 级人大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地方各级人大,接受其领导,受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常委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也不得担任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为 5 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包 括:创制地方性法规;主持或领导本级人大的选举工作;对地方事务的决定权和对地方人事 的任免权;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第二节 国家元首 一、国家元首概述: 1、国家元首的界定: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国内外事务中代表国家,代表国家是国家元首的基本特 征。国家元首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首脑部位,它按照宪
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能。国家元首的不同称呼反映了各国的国体、政体、民族、宗教等特点。 如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一般称国家元首为国王(或皇帝);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一般 称国家元首为总统(或主席);在奉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埃米尔、苏丹 的;在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国王、亲王、女王的;而在信仰佛教的 日本,称国家元首为天皇。有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如1947年意 大利宪法第87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代表国家之团结—致。”1972年朝鲜宪 法第89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 和国国家权力。”有些国家的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宪法实践中了解其国家元首之所 指。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 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2、国家元首的职能 总的说来,国家元首拥有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 事权、赦免权、荣典权等,但具体到各个国家则有诸多差别:(1)在实行二元君主制的国 家,国家元首拥有广泛实权。如科威特的埃米尔有权任免首相和各部大臣,有立法权,是军 队最高指挥官,还有特赦权、荣典权等。(2)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君主统而不治 无实际权力。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4条规定:“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 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3)在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分立,国 家元首行使职权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决定,实际权力掌握在政府首脑手上。如新加坡宪法第 5条规定:“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总统根据本宪法或任何法律行使其职权时,应依照内阁 或在内阁一般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4)在总统共和制国家,总统兼任国家元首 和政府首脑,拥护广泛实权。如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1、第2款规定:“行 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
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能。国家元首的不同称呼反映了各国的国体、政体、民族、宗教等特点。 如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一般称国家元首为国王(或皇帝);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一般 称国家元首为总统(或主席);在奉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埃米尔、苏丹 的;在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国王、亲王、女王的;而在信仰佛教的 日本,称国家元首为天皇。有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如 1947 年意 大利宪法第 87 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代表国家之团结一致。”1972 年朝鲜宪 法第 89 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 和国国家权力。”有些国家的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宪法实践中了解其国家元首之所 指。如 1946 年日本宪法第 1 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 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2、国家元首的职能: 总的说来,国家元首拥有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 事权、赦免权、荣典权等,但具体到各个国家则有诸多差别:(1)在实行二元君主制的国 家,国家元首拥有广泛实权。如科威特的埃米尔有权任免首相和各部大臣,有立法权,是军 队最高指挥官,还有特赦权、荣典权等。(2)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君主统而不治, 无实际权力。如 1946 年日本宪法第 4 条规定:“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 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3)在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分立,国 家元首行使职权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决定,实际权力掌握在政府首脑手上。如新加坡宪法第 5 条规定:“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总统根据本宪法或任何法律行使其职权时,应依照内阁 或在内阁一般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4)在总统共和制国家,总统兼任国家元首 和政府首脑,拥护广泛实权。如根据 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第 2 条第 1、第 2 款规定:“行 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