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2018-3-31) 2018-3-31) (2017年度) 2226%四海氨纶股权(a) 24,209.47 7.66308 10.704.51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2017-1231) (2017-1231) (2017年度) 天首发展(b) 191,248.71 76.863.75 4,07793 比例(c=a/b) 1266% 262.50% 注: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标的资产201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 额与22.26%的乘积计算;营业收入以标的资产2017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与2226%的乘 积计算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因此,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对价全部为现金,不涉及股份发行,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 制权不产生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生产、贸易以及有色金属采选等业 务。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剥离参股企业四海氨纶22.26%的股权,本次交易不 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的审计报告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17年12月31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总资产(万元) 191.2487 193.847.1 争资产(万元) 76,863.75 7946216 11 chin乡 www.cninfocom.cn
11 项目 资产总额 (2018-3-31) 资产净额 (2018-3-31) 营业收入 (2017 年度) 22.26%四海氨纶股权(a) 24,209.47 7,663.08 10,704.51 项目 资产总额 (2017-12-31) 资产净额 (2017-12-31) 营业收入 (2017 年度) 天首发展(b) 191,248.71 76,863.75 4,077.93 比例(c=a/b) 12.66% 9.97% 262.50% 注: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标的资产 2018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 额与 22.26%的乘积计算;营业收入以标的资产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与 22.26%的乘 积计算。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因此,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对价全部为现金,不涉及股份发行,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 制权不产生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生产、贸易以及有色金属采选等业 务。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剥离参股企业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本次交易不 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7 年的审计报告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交易前 交易后 总资产(万元) 191,248.71 193,847.12 净资产(万元) 76,863.75 79,462.16
资产负债率 5981% 5901% 项目 2017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4,077.93 4.077.93 净利润(万元) -2.152.78 1,81699 每股收益(元/股) -00669 -0.0565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8年9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2018年9月25日,五洲印染作出书面决定同意收购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四海 氨纶2226%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能否获得上述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在取得上述批准前不得实施。特此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中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保证就本次交易提交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其 关于信息真实并对该等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 董事、监事、性、准确性和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完整性的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 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 关于解除司法|本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226%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已履 chin乡 www.cninfocom.cn
12 资产负债率 59.81% 59.01% 项目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4,077.93 4,077.93 净利润(万元) -2,152.78 -1,816.99 每股收益(元/股) -0.0669 -0.0565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8 年 9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2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2018 年 9 月 25 日,五洲印染作出书面决定同意收购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四海 氨纶 22.26%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能否获得上述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在取得上述批准前不得实施。特此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中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信息真实 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 函 保证就本次交易提交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该等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 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 关于解除司法 本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已履
查封的承诺行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 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标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 权纠纷。针对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司法冻结情形,本公 司承诺 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公司将以 自有资金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并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查封。 2、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公司将与 吕连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商,以公司实际控 制人邱士杰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 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并提 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5.16%股权的查 封。 本企业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提供信息真实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性、准确性和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完整性的承诺 二、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交本次交易所 需全部文件及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 五洲印染 均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 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 相符。 关于不向天首五洲印染知悉本次拟购买的四海氨纶226%股权存在司法 发展主张因其查封冻结的情形,天首发展承诺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未能及时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提请相关法院解除标的股权查封系其加强 查封的违约责自我约束,以尽早完成标的股权的解除查封及过户,五洲 任的承诺函印染同意该项承诺不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 chin乡 www.cninfocom.cn
13 查封的承诺 行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 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标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 权纠纷。针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司法冻结情形,本公 司承诺: 1、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以 自有资金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并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 2、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与 吕连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商,以公司实际控 制人邱士杰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 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并提 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5.16%股权的查 封。 五洲印染 提供信息真实 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 函 一、本企业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交本次交易所 需全部文件及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 均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 相符。 关于不向天首 发展主张因其 未能及时解除 查封的违约责 任的承诺函 五洲印染知悉本次拟购买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存在司法 查封冻结的情形,天首发展承诺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请相关法院解除标的股权查封系其加强 自我约束,以尽早完成标的股权的解除查封及过户,五洲 印染同意该项承诺不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
不会因天首发展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解除查封而向天首发展 主张违约责任。但如不能按期解除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 査封,天首发展应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确保最终能够解除 上述查封,完成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过户。 五洲印染承诺其具有支付本次购买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 对价款的资金实力,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五洲印染的自 关于本次交易有资金和关联方借款,其中拟以自有资金支付3,000万元 资金来源及按关联方借款支付8202万元。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除 期支付交易价上述关联方借款外,不存在来源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主体的 款的承诺 情形。在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 效后,五洲印染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期 足额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价款。 五洲印染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 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五洲印染及其 董事、监、/关于诚信情况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 的承诺函 情形;最近五年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 高级管理人员 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不 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五洲印染及其得参与重大资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董事、监事、产重组相关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形的承诺函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员、控股股东、 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 五洲印染控股在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股东众禾投资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若五洲印染的自有资金不足以向 《关于向浙江天首发展支付交易对价,本公司承诺将以自有资金及自筹 chin乡 www.cninfocom.cn
14 不会因天首发展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解除查封而向天首发展 主张违约责任。但如不能按期解除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 查封,天首发展应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确保最终能够解除 上述查封,完成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过户。 关于本次交易 资金来源及按 期支付交易价 款的承诺 五洲印染承诺其具有支付本次购买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 对价款的资金实力,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五洲印染的自 有资金和关联方借款,其中拟以自有资金支付 3,000 万元, 关联方借款支付 8,202 万元。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除 上述关联方借款外,不存在来源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主体的 情形。在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 效后,五洲印染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期、 足额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价款。 五洲印染及其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诚信情况 的承诺函 五洲印染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 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 情形;最近五年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 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五洲印染及其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关于不存在不 得参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情 形的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 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五洲印染控股 股东众禾投资 《关于向浙江 在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若五洲印染的自有资金不足以向 天首发展支付交易对价,本公司承诺将以自有资金及自筹
绍兴五洲印染资金方式向五洲印染提供资金支持,自筹资金为本公司以 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 资金支持的承确保五洲印染按照其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诺》 的约定向天首发展支付交易对价。” 自上市公司披露出售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无减持计划承226%股权事项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诺函 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计划 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拟以本人 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 上市公司董 替换对四海氨纶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 事、监事、高 若天首发展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 级管理人员及 个月内,无法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 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邱他资产的方式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516%的股权 际控制人 士杰的承诺函的保全措施,则本人将协助天首发展尽快推进二审进程, 如该案件终审维持原判,则四海氨纶516%股权自会由石家 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如该案件终审判决天首发展 承担担保责任,则本人将在终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根据 判决结果偿还吕连根相关款项,并协助天首发展提请石家 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5.16%股权的查封。 九、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及后续事项作了如下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chin乡 www.cninfocom.cn
15 绍兴五洲印染 有限公司提供 资金支持的承 诺》 资金方式向五洲印染提供资金支持,自筹资金为本公司以 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 确保五洲印染按照其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的约定向天首发展支付交易对价。”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无减持计划承 诺函 自上市公司披露出售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22.26%股权事项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计划。 实际控制人邱 士杰的承诺函 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拟以本人 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 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 若天首发展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无法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 他资产的方式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 的保全措施,则本人将协助天首发展尽快推进二审进程, 如该案件终审维持原判,则四海氨纶 5.16%股权自会由石家 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如该案件终审判决天首发展 承担担保责任,则本人将在终审判决生效后 6 个月内根据 判决结果偿还吕连根相关款项,并协助天首发展提请石家 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5.16%股权的查封。 九、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及后续事项作了如下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