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当时雅典法律规定:“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神事不同 见解者,治罪惩罚。”法律是在伯里克利时代通过的,由教士奥 菲斯特提议并由公民投票表决。三人正是拿此“白纸黑字”为令 箭,状告苏格拉底。 雅典的程序法频为有趣。一方面,法庭的“法官”人数居然 可达六千之众,由公民抽签选出。那时雅典共有10族,而每族 可以选出600人。雅典人认为这是不折不扣的“法律民主”, 切权力无一例外地落入了大众手里(亚里斯多德,1978年:页46)。 当然,每次审判并不一定非要6000人,苏格拉底审判就仅有 501人(柏拉图,1983年:页73)。另一方面,定案的依据是原告的 控诉和被告的申辩。“法官”在开庭前,绝对不会作任何调查核 实,如此,不善辞令者自然容易败北饮恨。这倒真像今天英语国 家的“诉辩对抗制”,在这种制度中,法官总是“坐山观虎斗”, 而原被告尤其那双方重金聘请的律师则是粉墨登场,扮演着掐捏 证据、搓揉“法例”的庭上主角儿。 针对迈雷托士的诉状,苏格拉底做了三点具体答辩。 第一,他问迈雷托士:说我腐化和误导青年,那么谁能引导 青年走上正道?迈雷托士说:除你之外其他一切懂得法律的人。 苏格拉底反驳到:就凭你这般回答,便知道你对青年漠不关心, 而且对控告我的事实毫不了解。因为,这就如同认为除一人之外 所有人都可以像马术师一样有益地训练幼马,太荒谬了(柏拉图, 1983年:页59,60)!教育就像马术一样,是一门技艺,并不是除 一人之外所有人都可以学会的。硬是这么说,便是硬说除一人之 外所有人都可以掌握马术,这是绝顶笑话。如此只能认为,并非 除苏格拉底之外一切人都对青年有益。这个答辩与证据的认识有 关。苏格拉底的言外之意是讲:要想控告他人,起码应该清楚地
流。当时雅典法律规定: “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神事不同 见解者,治罪惩罚。 ”法律是在伯里克利时代通过的,由教士奥 菲斯特提议并由公民投票表决。三人正是拿此“白纸黑字”为令 箭,状告苏格拉底。 雅典的程序法颇为有趣。一方面,法庭的“法官”人数居然 可达六千之众,由公民抽签选出。那时雅典共有10族,而每族 可以选出600人。雅典人认为这是不折不扣的“法律民主” ,一 切权力无一例外地落入了大众手里(亚里斯多德,1978年:页46)。 当 然 , 每 次 审 判 并 不一定非要6000人,苏格拉底审判就仅有 501人(柏拉图,1983年:页73)。另一方面,定案的依据是原告的 控诉和被告的申辩。 “法官”在开庭前,绝对不会作任何调查核 实,如此,不善辞令者自然容易败北饮恨。这倒真像今天英语国 家的“诉辩对抗制” ,在这种制度中,法官总是“坐山观虎斗” , 而原被告尤其那双方重金聘请的律师则是粉墨登场,扮演着掐捏 证据、搓揉“法例”的庭上主角儿。 针 对 迈 雷 托 士 的 诉 状 , 苏 格 拉 底 做 了 三 点 具 体 答 辩 。 第一,他问迈雷托士:说我腐化和误导青年,那么谁能引导 青年走上正道?迈雷托士说:除你之外其他一切懂得法律的人。 苏格拉底反驳到:就凭你这般回答,便知道你对青年漠不关心, 而且对控告我的事实毫不了解。因为,这就如同认为除一人之外 所有人都可以像马术师一样有益地训练幼马,太荒谬了(柏拉图, 1983年:页59,60)!教育就像马术一样,是一门技艺,并不是除 一人之外所有人都可以学会的。硬是这么说,便是硬说除一人之 外所有人都可以掌握马术,这是绝顶笑话。如此只能认为,并非 除苏格拉底之外一切人都对青年有益。这个答辩与证据的认识有 关。苏格拉底的言外之意是讲:要想控告他人,起码应该清楚地
了解所有事实,否则就是别有用心。 第二,他问迈雷托士:你说,我腐化和误导青年是有意的还 是无意的?迈雷托士不假思索地回答:当然是有意的。苏格拉底 讥讽到:谁都明白和坏人接触是有害的,如果将自己接近的人引 诱变成坏人,自己岂不情愿接触这类坏人而受害?明白此理的人 还去这样做,精神显然不正常,不正常的人怎会是有意的(柏拉 图,1983年:页61)?这段答辩与法理分析有关。其意在说明:法 律上的“渎神”和“腐化误导青年”的犯罪一定要有“犯意”, 精神不正常怎能有“犯意”?没有“犯意”怎跑叫“渎神”罪和 “腐化误导青年”罪?不论其是否在理,迈雷托士当时的确无从 应对。 第三,他问迈雷托士:你说我不信国教,这是说我是有神论 者还是无神论者?迈雷托士说:当然是无神论者,所以要向你问 罪处罚。苏格拉底又说:可你还指责我引进新神并因此控告我腐 化误导青年,这不是在讲我是有神论者又是什么(柏拉图,1983 年:页62)?!此答辩同样与法理分析有关。这是说,指控他人便 是“证明”他人有罪,而证明就应自圆其说前后一致,否则,如 何依法指控?苏格拉底想说明对方的起诉自相矛盾。 但是,不论苏格拉底如何机智,雅典到底以281票对220票 照判他死罪无赦(柏拉图,1983年:页73)。 临刑前,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 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己经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 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认为雅典的法 律不公正而且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愚腐,但仍然无效(柏拉 图,1983年:页107)。苏格拉底倒是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 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
了解所有事实,否则就是别有用心。 第二,他问迈雷托士:你说,我腐化和误导青年是有意的还 是无意的?迈雷托士不假思索地回答:当然是有意的。苏格拉底 讥讽到:谁都明白和坏人接触是有害的,如果将自己接近的人引 诱变成坏人,自己岂不情愿接触这类坏人而受害?明白此理的人 还去这样做,精神显然不正常,不正常的人怎会是有意的(柏拉 图,1983年:页61)?这段答辩与法理分析有关。其意在说明:法 律上的“渎神”和“腐化误导青年”的犯罪一定要有“犯意” , 精神不正常怎能有“犯意”?没有“犯意”怎跑叫“渎神”罪和 “腐化误导青年”罪?不论其是否在理,迈雷托士当时的确无从 应对。 第三,他问迈雷托士:你说我不信国教,这是说我是有神论 者还是无神论者?迈雷托士说:当然是无神论者,所以要向你问 罪处罚。苏格拉底又说:可你还指责我引进新神并因此控告我腐 化误导青年,这不是在讲我是有神论者又是什么(柏拉图,1983 年:页62)?!此答辩同样与法理分析有关。这是说,指控他人便 是“证明”他人有罪,而证明就应自圆其说前后一致,否则,如 何依法指控?苏格拉底想说明对方的起诉自相矛盾。 但是,不论苏格拉底如何机智,雅典到底以281票对220票 照判他死罪无赦(柏拉图,1983年:页73)。 临刑前,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 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 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认为雅典的法 律不公正而且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愚腐,但仍然无效(柏拉 图,1983年:页107)。苏格拉底倒是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 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
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 苏格拉底提出了两个理由说明不应越狱:如果人人都以法律 判决不公正为理由,那么社会国家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 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见色诺芬,1984年:页167)。 苏格拉底的潜台词是说,人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是非判断来为自己 的行为作辩解,但是,这些判断可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因而在此 法律应当是首要的选择,这是其一;其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 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这不等于是和 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这是说,国家订立了法律,它向你发出 了一个权利享受的意思表示,而你享受了这项权利便等于是接受 了国家的意思表示,即接受了它的另外义务规定,双方由此建立 了契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服从义务岂不是毁约?岂不 十分不道德(见柏拉图,1983年:页108-111)? 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死 刑。 富有戏剧性的是,时隔14年雅典人最终重新发现自己的 “良心和智慧”,认定苏格拉底审判是一大冤案,反而判迈雷托士 犯有诬告罪并处死刑,判其他起哄者同样犯有诬告罪,并处驱逐 出境。 2.一种常识的法律看法 从法学角度来看,“苏格拉底审判”暗示了西方法学长久不 衰的几个经典话题。不过,我们先尝试运用一种常识的法学观点 解读一下这个“审判”。之所以称作有一种常识观点,是因为
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 苏格拉底提出了两个理由说明不应越狱:如果人人都以法律 判决不公正为理由,那么社会国家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 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见色诺芬,1984年:页167)。 苏格拉底的潜台词是说,人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是非判断来为自己 的行为作辩解,但是,这些判断可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因而在此 法律应当是首要的选择,这是其一;其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 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这不等于是和 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这是说,国家订立了法律,它向你发出 了一个权利享受的意思表示,而你享受了这项权利便等于是接受 了国家的意思表示,即接受了它的另外义务规定,双方由此建立 了契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服从义务岂不是毁约?岂不 十分不道德(见柏拉图,1983年:页108-111)? 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 ,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死 刑。 富有戏剧性的是,时隔14年雅典人最终重新发现自己的 “良心和智慧” ,认定苏格拉底审判是一大冤案,反而判迈雷托士 犯有诬告罪并处死刑,判其他起哄者同样犯有诬告罪,并处驱逐 出境。 2. 一 种 常 识 的 法 律 看 法 从法学角度来看, “苏格拉底审判”暗示了西方法学长久不 衰的几个经典话题。不过,我们先尝试运用一种常识的法学观点 解读一下这个“审判” 。之所以称作有一种常识观点,是因为
好象存在一种最为接近人们对法律现象一般理解的看法。 在“苏格拉底审判”的语境中,“法律”一词被使用了多次。 不论作怎样的说明解释,至少有一种用法被人们看作是再清楚不 过了:它指雅典城邦制定公布的官方规则。从古至今,人们便习 惯用“法律”来描述或指称官方的规则。似乎可以发觉,在这点 上倒真像是存在着一个使用“法律”一词的契约。迈雷托士、赖 垦和安匿托士诋毁苏格拉底,说他渎神而且误导青年,声言要以 法绳之,他们头脑中大概想的就是这类规则。雅典人组成501人 的审判团,审判团“居高临下”裁断对苏格拉底的指控,恐怕那 些人头脑中想的也是这类规则。就说苏格拉底,他和克力同大谈 对法律如何不能破例,公民如何具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以及自己 遵守法律而且视死如归显得多么壮烈,这些似乎也意味着,他想 的同样是这类规则。 “法律”一词的这种用法,显示了使用者对法律现象的理解。 而这种理解包含了几个观念。现在,我们将其一一拆解分析。 首先,有一个法律的制定者。说法律是官方的规则,已经暗 示了法律是官方制定的。在常识观点看来,如果没有官方的“大 笔一挥”,何来法律条文的“白纸黑字”?虽然许多法律规则的内 容和道德规则、宗教规则、礼仪规则以及习惯颇为相像,甚至完 全一致,但法律与后者之类的关键区别可就在于官方的“操作”。 至于“官方”是什么,它指何物,大可不必究根问底。反正社会 存在着一个官方“世界”,这便足够了。在古雅典,民众都信神 敬神,都以为渎神应受惩罚,但在教士奥菲斯特提议立为国家规 则之前,只好说它是宗教规则习惯。当雅典的国家立法机关将 “渎神应受惩罚”这一条予以公布的时候,官方的规则,因此而 立。这便是法律的“制定品格
好象存在一种最为接近人们对法律现象一般理解的看法。 在“苏格拉底审判”的语境中, “法律”一词被使用了多次。 不论作怎样的说明解释,至少有一种用法被人们看作是再清楚不 过了:它指雅典城邦制定公布的官方规则。从古至今,人们便习 惯用“法律”来描述或指称官方的规则。似乎可以发觉,在这点 上倒真像是存在着一个使用“法律”一词的契约。迈雷托士、赖 垦和安匿托士诋毁苏格拉底,说他渎神而且误导青年,声言要以 法绳之,他们头脑中大概想的就是这类规则。雅典人组成501人 的审判团,审判团“居高临下”裁断对苏格拉底的指控,恐怕那 些人头脑中想的也是这类规则。就说苏格拉底,他和克力同大谈 对法律如何不能破例,公民如何具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以及自己 遵守法律而且视死如归显得多么壮烈,这些似乎也意味着,他想 的同样是这类规则。 “法律”一词的这种用法,显示了使用者对法律现象的理解。 而这种理解包含了几个观念。现在,我们将其一一拆解分析。 首先,有一个法律的制定者。说法律是官方的规则,已经暗 示了法律是官方制定的。在常识观点看来,如果没有官方的“大 笔一挥” ,何来法律条文的“白纸黑字”?虽然许多法律规则的内 容和道德规则、宗教规则、礼仪规则以及习惯颇为相像,甚至完 全一致,但法律与后者之类的关键区别可就在于官方的“操作” 。 至于“官方”是什么,它指何物,大可不必究根问底。反正社会 存在着一个官方“世界” ,这便足够了。在古雅典,民众都信神 敬神,都以为渎神应受惩罚,但在教士奥菲斯特提议立为国家规 则之前,只好说它是宗教规则习惯。当雅典的国家立法机关将 “渎神应受惩罚”这一条予以公布的时候,官方的规则,因此而 立。这便是法律的“制定品格”
其次,有一个法律的“意志”。法律由官方制定,这表明官 方将一个意愿放在了规则里面。虽然道德规则也表现人的意愿, 或说相当一些人的意愿,可这是历史文化多年积累缓慢发展而形 成的,并非是某些人“硬塞”的结果。官方规则中的意愿,有时 就是“硬塞”的。可以发现,历史上的许多法律条文不仅在今人 看来荒诞不经,而且,即便在古人看来也是“大逆不道”,因为, 它们与今天的和以往的流行道德规则实在相去甚远,但人们还是 不能否认它们就是一种规则。当然,立法者的“意志”,也要受 到这种那种因素的制约,可它有时就是可以我行我素,在专制分 子那里,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了。这是法律的“意志品格”。 第三,有一个法律的“制裁”。为什么有人能够制定法律? 为什么法律总会昭示一些人的“意志”?因为那些人掌握了权力, 尤其是国家的权力。而权力的概念本身就预设了统治者和被统治 者之间的某种强制关系。换句话说,统治者的权力,意味着不服 从就会招致“大刑伺候”。道德规则和习惯之类的东西,如果被 冒犯了,就没这种结果。假如“不得渎神”只是一种道德,苏格 拉底再如何调侃戏说希腊诸神,雅典人也拿不出什么实质性的惩 罚招数。可是,现在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官方规则,苏格拉底 也就因此吃了官司,而且还要以死正法。法律的特点在此尤为明 显:“制裁”。这或许可说是法律的“强制品格”。 除了这三个观念之外,这样使用“法律”一词的常识方式还 不知不觉地预支了一个假设前提:可以站在一个不偏不倚、客观 中立、不受主观好恶影响的立场上,解说法律是什么。 苏格拉底,可以用自己的道德观念和政治观念对雅典的制度 说三道四,可以对雅典的审判挖苦嘲笑;反对判决苏格拉底死刑 的220名审判官,可以认为此案十分不公,从而表示无可奈何;
其次,有一个法律的“意志” 。法律由官方制定,这表明官 方将一个意愿放在了规则里面。虽然道德规则也表现人的意愿, 或说相当一些人的意愿,可这是历史文化多年积累缓慢发展而形 成的,并非是某些人“硬塞”的结果。官方规则中的意愿,有时 就是“硬塞”的。可以发现,历史上的许多法律条文不仅在今人 看来荒诞不经,而且,即便在古人看来也是“大逆不道” ,因为, 它们与今天的和以往的流行道德规则实在相去甚远,但人们还是 不能否认它们就是一种规则。当然,立法者的“意志” ,也要受 到这种那种因素的制约,可它有时就是可以我行我素,在专制分 子那里,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了。这是法律的“意志品格” 。 第三,有一个法律的“制裁” 。为什么有人能够制定法律? 为什么法律总会昭示一些人的“意志”?因为那些人掌握了权力, 尤其是国家的权力。而权力的概念本身就预设了统治者和被统治 者之间的某种强制关系。换句话说,统治者的权力,意味着不服 从就会招致“大刑伺候” 。道德规则和习惯之类的东西,如果被 冒犯了,就没这种结果。假如“不得渎神”只是一种道德,苏格 拉底再如何调侃戏说希腊诸神,雅典人也拿不出什么实质性的惩 罚招数。可是,现在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官方规则,苏格拉底 也就因此吃了官司,而且还要以死正法。法律的特点在此尤为明 显: “制裁” 。这或许可说是法律的“强制品格” 。 除了这三个观念之外,这样使用“法律”一词的常识方式还 不知不觉地预支了一个假设前提:可以站在一个不偏不倚、客观 中立、不受主观好恶影响的立场上,解说法律是什么。 苏格拉底,可以用自己的道德观念和政治观念对雅典的制度 说三道四,可以对雅典的审判挖苦嘲笑;反对判决苏格拉底死刑 的220名审判官,可以认为此案十分不公,从而表示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