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 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的诸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 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方可酌情使用其他适宜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具体分为以下几 种情形:(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送交其本人签收:若其本人不在,则应交其同住的成年 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4)受送达人已经向法院指定代 收人的,送交其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 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履行相应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民诉修法】第86条规定:“受 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 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 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 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视为送达(《民诉法意 见》第82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 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诉法意见》第81条)。受送达人 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若其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民诉 法意见》第83条)。但应注意,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 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入签收(《民诉法意见》第84条)。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法院代 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 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诉法意见》第86 条)。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 达与委托送达之间是平行选择关系,它们的适用前提均为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 困难”。因此,受诉法院既可以选择委托送达,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实践中,法院大都选 择邮寄送达。鉴于以往以普通挂号信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难以保证送达的及时完成,且 常因发生信件遗失而影响当事人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通过了《关 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法院专递”取代传统邮寄送达 方式,该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送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 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81、82条):(1)受送达人 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 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的诸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 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方可酌情使用其他适宜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具体分为以下几 种情形:(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送交其本人签收;若其本人不在,则应交其同住的成年 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4)受送达人已经向法院指定代 收人的,送交其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 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履行相应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民诉修法】第 86 条规定:“受 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 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 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 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视为送达(《民诉法意 见》第 82 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 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诉法意见》第 81 条)。受送达人 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若其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民诉 法意见》第 83 条)。但应注意,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 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入签收(《民诉法意见》第 84 条)。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法院代 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 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诉法意见》第 86 条)。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 达与委托送达之间是平行选择关系,它们的适用前提均为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 困难”。因此,受诉法院既可以选择委托送达,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实践中,法院大都选 择邮寄送达。鉴于以往以普通挂号信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难以保证送达的及时完成,且 常因发生信件遗失而影响当事人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遂于 2004 年通过了《关 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法院专递”取代传统邮寄送达 方式,该规定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送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 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 81、82 条):(1)受送达人 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
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 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付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 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83条)。 6.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 殊送达方式。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自 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对 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 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的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 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 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等事项(《民事诉 讼法》第84条和《民诉法意见》第88、89条)。 7.其他方式送达 为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加速司法文书的传递效率,促进诉讼的进行,一些法院也开始试行 通过电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 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8条中就规定了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 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与新型通讯技术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次民事诉讼法 增加了新型的送达方式,【民诉修法】第86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 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 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运用现代电信手段送达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进行,但是以这种方式送达可 能发生受送达人疏于收领,或因设备故障而未收到内容明确的文书的情况,因此不宜一概认 可发生送达效力,只有在受送达人陈明已经收到文书才可发生送达的效力。此外,通过电信、 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的技术问题,也宜由法院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节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作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 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 制措施在维护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法院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良好的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是法院顺利地行使 审判权的基本条件。但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当事人拒不出庭、证人作伪证、 哄闹法庭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破坏正常诉讼秩序,影响和干扰审判权的行使。为了使诉 讼审理迅速并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法院根据各种场合作出适当的处置,法院所拥有的这种主 243韩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电子形式提交的诉讼材料以电子方法进行送达的原则
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 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付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 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 83 条)。 6.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 殊送达方式。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自 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对 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 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的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 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 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等事项(《民事诉 讼法》第 84 条和《民诉法意见》第 88、89 条)。 7.其他方式送达 为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加速司法文书的传递效率,促进诉讼的进行,一些法院也开始试行 通过电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2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 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 8 条中就规定了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 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与新型通讯技术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次民事诉讼法 增加了新型的送达方式,【民诉修法】第 86 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 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 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运用现代电信手段送达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进行,但是以这种方式送达可 能发生受送达人疏于收领,或因设备故障而未收到内容明确的文书的情况,因此不宜一概认 可发生送达效力,只有在受送达人陈明已经收到文书才可发生送达的效力。此外,通过电信、 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的技术问题,也宜由法院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节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作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 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 制措施在维护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法院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良好的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是法院顺利地行使 审判权的基本条件。但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当事人拒不出庭、证人作伪证、 哄闹法庭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破坏正常诉讼秩序,影响和干扰审判权的行使。为了使诉 讼审理迅速并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法院根据各种场合作出适当的处置,法院所拥有的这种主 243 韩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电子形式提交的诉讼材料以电子方法进行送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