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程度。反证则不同,只要动摇了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 状态,就可以达到目的。 (2)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在本证与反证都已提出的情况下,法官应先调查本证,如 果本证的证明力很弱,明显达不到证明标准,就没有必要再对反证进行调查。 (3)法院在对系争事实进行判断时,可以衡量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度。若本证的证明 力明显大于反证的证明力,法官就可以作出本证事实存在的判断:若反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 本证的证明力,法官就可以作出本证事实不存在的判断:若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相当,法官 无法作出所证明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结论时,就可以依照证明责任规则判决本证方承担不 利的诉讼后果。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诉讼结果之间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 是指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亦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那些证据。例 如,证明合同成立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购买产品事实存在的发票等。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共同证明待证事 实的证据。间接证据通过证明一定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事实逻辑关系, 来证明待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的情况主要有:(1)有争执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虽然不能 单独证明待证事实,但通过间接地证明主要事实(要件事实),也可以证明待证事实。例如, 甲为了证明乙与自己存在着借款关系,提出证人证明和取款凭证,间接地证明了案件事实。 (2)通过经验法则推定的主要事实的事实。例如,当事人证明某日某时在北京参加会议, 从这一事实便可推定出在同一时间该当事人不在上海的事实,从而间接证明该当事人在某日 某时不在上海的事实。(3)辅助事实。这是指对于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价值之判断有影响 之事实。如证人之记忆力及信用程度。 直接证据的证明具有直观性,比如根据借条就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法官对此不需要借助 于推理、推论、经验法则等进行逻辑思维运作,即可获得对案件事实的确信或判定。而间接 证据的运用则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功能。运用直接证据所进行的证明称为直接证明,运用 间接证据所进行的证明称为间接证明。174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它们与待证事实在关联的紧密程度上 有差异。但这种关联性上的差异,必须以证据的真实性为前提,唯有如此才能转化为证明力 上的相应差异。也就是说,不能简单认为直接证据就一定比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强,或者说直 接证据一定具有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例如,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对待证 事实作出的陈述为直接证据,但通常法官都只赋予当事人陈述以极低的证明力,因而这类证 据一般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证据依其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 观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而由原始 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 174李浩:《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
存在的程度。反证则不同,只要动摇了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 状态,就可以达到目的。 (2)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在本证与反证都已提出的情况下,法官应先调查本证,如 果本证的证明力很弱,明显达不到证明标准,就没有必要再对反证进行调查。 (3)法院在对系争事实进行判断时,可以衡量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度。若本证的证明 力明显大于反证的证明力,法官就可以作出本证事实存在的判断;若反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 本证的证明力,法官就可以作出本证事实不存在的判断;若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相当,法官 无法作出所证明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结论时,就可以依照证明责任规则判决本证方承担不 利的诉讼后果。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诉讼结果之间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 是指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亦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那些证据。例 如,证明合同成立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购买产品事实存在的发票等。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共同证明待证事 实的证据。间接证据通过证明一定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事实逻辑关系, 来证明待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的情况主要有:(1)有争执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虽然不能 单独证明待证事实,但通过间接地证明主要事实(要件事实),也可以证明待证事实。例如, 甲为了证明乙与自己存在着借款关系,提出证人证明和取款凭证,间接地证明了案件事实。 (2)通过经验法则推定的主要事实的事实。例如,当事人证明某日某时在北京参加会议, 从这一事实便可推定出在同一时间该当事人不在上海的事实,从而间接证明该当事人在某日 某时不在上海的事实。(3)辅助事实。这是指对于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价值之判断有影响 之事实。如证人之记忆力及信用程度。 直接证据的证明具有直观性,比如根据借条就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法官对此不需要借助 于推理、推论、经验法则等进行逻辑思维运作,即可获得对案件事实的确信或判定。而间接 证据的运用则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功能。运用直接证据所进行的证明称为直接证明,运用 间接证据所进行的证明称为间接证明。174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它们与待证事实在关联的紧密程度上 有差异。但这种关联性上的差异,必须以证据的真实性为前提,唯有如此才能转化为证明力 上的相应差异。也就是说,不能简单认为直接证据就一定比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强,或者说直 接证据一定具有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例如,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对待证 事实作出的陈述为直接证据,但通常法官都只赋予当事人陈述以极低的证明力,因而这类证 据一般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 (三)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证据依其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 观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而由原始 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 174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1 页
传来证据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传闻证据概念。开庭审理中作证的证人所作证言的 内容,如果并非其亲身所经历,而是转述听闻于他人的事实,该证言就是传闻证据。传闻证 据仅针对证人证言而言,不包括书证、物证等,因此在外延上属于传来证据的一部分。 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其意义是揭示这两类证据的不同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原始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距离很近,甚至可能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从而其真实性比较有保障, 证明力较高:而传来证据则可能因为中间环节的存在,使其受到扭曲、减损等,从而真实性 较差,证明力一般比较低。我国《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 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股大于间接证据。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原则上不承认传 闻证据具有证据资格。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存在与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 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实物证 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 这种证据分类的意义在于,言词证据往往容易受到作出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不够可 靠:而实物证据则稳定性强,真实性比较有保障。此外,这两类证据在取证、质证等方面也 有较大差别。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在我国,是指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应 有的类别。《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 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一)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作出的叙述或说明。当事人 的陈述,不仅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释明的手段,具有阐明案情的功能,还可以充当证 明其主张的手段,而发挥证明事实的功能。同时,随着对自由心证主义之重视,一般认为当 事人本人知识之活用,直接有助于发现客观真实。5当事人的陈述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学理 中一直被当作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作为争讼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对 争议发生的过程有着其他人无法比拟的感知,所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有助 于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亲历性和利益性,决定了其陈述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 虚实性,即当事人有基于客观事实进行陈述的可能,也有基于自己的目的进行陈述的可能, 而且往往是在同一陈述中同时包含这样的内容。所以,他们的陈述就显得真真假假、虚虚实 实,必须加以认真辨别。二是利益性,即当事人的陈述,直接受实体权利义务上利益因素的 控制。有只陈述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不陈述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只作向自己利益方面引导的 15邱联恭:《当事人本人供述之功能一着重于闸论其思想背景之变迁》,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台 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616页
传来证据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传闻证据概念。开庭审理中作证的证人所作证言的 内容,如果并非其亲身所经历,而是转述听闻于他人的事实,该证言就是传闻证据。传闻证 据仅针对证人证言而言,不包括书证、物证等,因此在外延上属于传来证据的一部分。 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其意义是揭示这两类证据的不同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原始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距离很近,甚至可能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从而其真实性比较有保障, 证明力较高;而传来证据则可能因为中间环节的存在,使其受到扭曲、减损等,从而真实性 较差,证明力一般比较低。我国《民事证据若干规定 》第 77 条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 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原则上不承认传 闻证据具有证据资格。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存在与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 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实物证 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 这种证据分类的意义在于,言词证据往往容易受到作出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不够可 靠;而实物证据则稳定性强,真实性比较有保障。此外,这两类证据在取证、质证等方面也 有较大差别。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在我国,是指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应 有的类别。《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 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一)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作出的叙述或说明。当事人 的陈述,不仅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释明的手段,具有阐明案情的功能,还可以充当证 明其主张的手段,而发挥证明事实的功能。同时,随着对自由心证主义之重视,一般认为当 事人本人知识之活用,直接有助于发现客观真实。175当事人的陈述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学理 中一直被当作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作为争讼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对 争议发生的过程有着其他人无法比拟的感知,所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有助 于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亲历性和利益性,决定了其陈述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 虚实性,即当事人有基于客观事实进行陈述的可能,也有基于自己的目的进行陈述的可能, 而且往往是在同一陈述中同时包含这样的内容。所以,他们的陈述就显得真真假假、虚虚实 实,必须加以认真辨别。二是利益性,即当事人的陈述,直接受实体权利义务上利益因素的 控制。有只陈述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不陈述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只作向自己利益方面引导的 175 邱联恭:《当事人本人供述之功能—着重于阐论其思想背景之变迁》,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台 湾三民书局 1990 年版,第 6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