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本科教学课程教案笃博至至超行学墅诚课程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代码:ZJ49009开课单位:法学院授课教师:张娟职称/学位:副教授博士开课时间:二〇_0九_至二〇——0_学年第_—_学期
安徽大学本科教学课程教案 课程名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课程代码: ZJ49009 开课单位: 法学院 授课教师: 张娟 职称/学位:副教授 博士 开课时间:二○ 0 九 至二○ 一 0 学年第 一 学期
课程基本情况课程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ZJ49009编号名称法学院课程考核口/考试考查5口其他方式:学分方式课程口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口专业选修课类别人文与科技素质教育课口其他课程总学时:90理论学时:90实验学时上机学时:教师本校教师职称张娟副教授来源口外聘教师使用口/统编教材自编教材或讲义教材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2007年教材出版社行政法学199年罗豪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张树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行政法学教程中央学校出版社应松年2001年教学参考英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用书法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美国行政法王名扬199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课程基本情况 课程 编号 ZJ49009 课程 名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教学 单位 法学院 课程 学分 5 考核 方式 □√ 考试 □ 考查 □ 其他方式: 课程 类别 □ 公共基础课 □ √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 □ 专业选修课 □ 人文与科技素质教育课 □ 其他课程 学时 数 总学时: 90 理论学时: 90 实验学时: 上机学时: 任课 教师 张娟 职称 副教授 教师 来源 □√ 本校教师 □ 外聘教师 使用 教材 □√ 统编教材 □ 自编教材或讲义 书名 作者 出版社 出版时间 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 版) 姜明安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 出版社 2007 年 教学 参考 用书 行政法学 罗豪才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张树义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年 行政法学教程 应松年 中央学校出版社 2001 年 英国行政法 王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年 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 年 美国行政法 王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第_13_次课程教学方案第7周课时数3周次教学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章节督限街工督有管区街协院掌握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的两种类别: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及法律结果;行政立法的监督。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立法主体及其分类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口小组活动口实验演示难点答疑√课堂讲授口提问口作业讲评口实践教学考试测验口其他活动/文字教材电子教案口录像材料口录音材料口直播课堂CAI 课件资源口 IP 课件口其他资源:1、简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2、为什么会产生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与“三权分立”理念是否冲突?。作业3、简述行政立法行为的性质。4、简述行政立法的分类5、简述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 13 次课程教学方案 周次 第 7 周 课时数 3 教学 章节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教学 目标 和要 求 掌握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的两种类别;行政立法行为的主 体及法律结果;行政立法的监督。 教学 重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立法主体及其分类 教学 难点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主要 教学 方式 □ √课堂讲授 □ 小组活动 □ 实验演示 □ 难点答疑 □ 提问 □ 作业讲评 □ 实践教学 □ 考试测验 □ 其他活动 使用 媒体 资源 □√ 文字教材 □ √电子教案 □ 录像材料 □ 录音材料 □ 直播课堂 □ CAI 课件 □ IP 课件 □ 其他资源: 作业 或练 习 1、简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2、为什么会产生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与“三权分立”理念是否冲突?。 3、简述行政立法行为的性质。 4、简述行政立法的分类。 5、简述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板书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福动计行政立法具有行政和立法的双重属性。、行政立法的分类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三、行政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四、行政立法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和审议、决定和公布。案例分析
板 书 设 计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 动。 行政立法具有行政和立法的双重属性。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和审议、决定和公布。 案例分析
第_13次教学活动设计学生活动教学环节主要教学内容安排厦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显事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注意: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及意义。标准有: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是否可直接予以执行等。最关键的在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目前不可诉,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可诉。案例分析并组织课堂讨论——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函”的性质。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的法律后果是产生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注意:行政立法与立法、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别。行政立法具有行政和立法的双重属性。二、行政立法的分类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三、行政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四、行政立法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和审议、决定和公布。案例分析:行政立法性文件的冲突及解决
第 13 次教学活动设计 教学环节 主要教学内容 学生活动 安排 (一般包 括 复习旧 课、导入新 课、讲授讨 论、巩固练 习、布置作 业等环节)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注意: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及意义。 标准有: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是否可直接予以执行等。 最关键的在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目前不可诉,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可诉。 案例分析并组织课堂讨论-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函”的性质。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 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法律后果是产生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注意:行政立法与立法、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行政立法具有行政和立法的双重属性。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和审议、决定和公布。 案例分析:行政立法性文件的冲突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