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农地政策及其对大陆农地政策改革的借鉴 适当公共设施、环保设施及隔离绿带或隔离设施才能变更使用:其次,土地变更 使用利益应缴纳回馈金来减少变更使用后的暴利,同时避免农地炒作;最后,经 同意变更的农地,其内部公共设施由开发者负担。 3.第三阶段 (1)2000年的农地政策改革 然第一阶段农地改革确实达到了地权重新分配目标,但台湾地区传统的均 子继承制度却导致农场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不仅无法与非农业部门竞争,更无法 与进口农产品竞争;加上工商业用地需求增加,农转非压力沉重。2000年开 始,台湾地区就大幅度修正了《农业发展条例》,成为数十年来农地政策最显著 的调整。 1990年代的台湾社会,面临着经济蓬勃发展及社会环境的剧烈变迁。在加入 世贸组织(WTO)前夕,台湾地区亦无法自外于全球化浪潮,农业经营也面临着 重大的转型挑战。过去仅限自耕农可以拥有耕地的方式已实施三十余年,不仅扩 大农场经营规模的目标未普遍实现,而且农业部门还日趋弱势。 在这种背景下,台湾地区对农地产权与农业经营的政策思维就从“农地农有 农用”转变为“落实农地农用”。具体而言,政府开始改变过去那种对农地所有 权人的资格限制,通过放开农地买卖等措施引进社会资金、技术来促进农业经营 现代化 是放宽农地自由买卖,以此活络农地产权交易,引进资本从事现代化农业 经营。政府开始允许任何自然人取得农地(即不再以是否具备“自耕能力”管制 农地产权归属),但一定要作农业使用;至于法人部分,允许农企业法人可有条 件取得农地来引进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产业,提升农业竞争力。为避免农企业法 人承受耕地后未作农业经营使用,政府规定了法人承受农地的条件:1)以农民 团体、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及农企业为限;2)须提出经营利用计划,经审査符合 规定者,并加强管理明定包括;3)承受耕地不得擅自变更用途,违反规定者将 被处以罚款,并且不得再享受任何租税优惠。 是政府也开始放宽耕地分割的限制。2000年修法前,台湾地区耕地分割的 门槛规定颇高,要求“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转为共有(继承者除外),共有耕 地分割后面积仍达五公顷,并经政府核准始得分割”。修法后,依据农业经营管 理需要、农业机械操作便利及灌溉排水设施最佳利用要求,政府放宽了耕地分割 限制。具体措施包括:1)取消每宗耕地不得移转为共有之规定。至于耕地如移 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3期77
适当公共设施、环保设施及隔离绿带或隔离设施才能变更使用;其次,土地变更 使用利益应缴纳回馈金来减少变更使用后的暴利,同时避免农地炒作;最后,经 同意变更的农地,其内部公共设施由开发者负担。 3.第三阶段 (1)2000年的农地政策改革 虽然第一阶段农地改革确实达到了地权重新分配目标,但台湾地区传统的均 子继承制度却导致农场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不仅无法与非农业部门竞争,更无法 与进口农产品竞争;加上工商业用地需求增加,农转非压力沉重。2000 年开 始,台湾地区就大幅度修正了《农业发展条例》,成为数十年来农地政策最显著 的调整。 1990年代的台湾社会,面临着经济蓬勃发展及社会环境的剧烈变迁。在加入 世贸组织(WTO)前夕,台湾地区亦无法自外于全球化浪潮,农业经营也面临着 重大的转型挑战。过去仅限自耕农可以拥有耕地的方式已实施三十余年,不仅扩 大农场经营规模的目标未普遍实现,而且农业部门还日趋弱势。 在这种背景下,台湾地区对农地产权与农业经营的政策思维就从“农地农有 农用”转变为“落实农地农用”。具体而言,政府开始改变过去那种对农地所有 权人的资格限制,通过放开农地买卖等措施引进社会资金、技术来促进农业经营 现代化。 一是放宽农地自由买卖,以此活络农地产权交易,引进资本从事现代化农业 经营。政府开始允许任何自然人取得农地(即不再以是否具备“自耕能力”管制 农地产权归属),但一定要作农业使用;至于法人部分,允许农企业法人可有条 件取得农地来引进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产业,提升农业竞争力。为避免农企业法 人承受耕地后未作农业经营使用,政府规定了法人承受农地的条件:1)以农民 团体、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及农企业为限;2)须提出经营利用计划,经审查符合 规定者,并加强管理明定包括;3)承受耕地不得擅自变更用途,违反规定者将 被处以罚款,并且不得再享受任何租税优惠。 二是政府也开始放宽耕地分割的限制。2000年修法前,台湾地区耕地分割的 门槛规定颇高,要求“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转为共有(继承者除外),共有耕 地分割后面积仍达五公顷,并经政府核准始得分割”。修法后,依据农业经营管 理需要、农业机械操作便利及灌溉排水设施最佳利用要求,政府放宽了耕地分割 限制。具体措施包括:1)取消每宗耕地不得移转为共有之规定。至于耕地如移 国际经济评论/2014 年/第 3 期 台湾地区的农地政策及其对大陆农地政策改革的借鉴 77
张孟秋庄谷中陶然 转为共有,其产权之处分或衍生之产权纠纷处理则回归民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办 理;2)每宗耕地分割后,每人所有面积达0.25公顷以上者就可以分割。此外, 增列多款不受最小分割面积限制之例外规定,例如因政府公共建设之开发有办理 耕地分割必要的情况 是在农地合理开发利用方面,明定为维护农业发展需要,主管机关应配合 国土计划之总体发展原则拟定农业用地需求总量及可变更农地数量,并进行定期 检讨。农业用地在划定或变更为非农业使用时应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之完整,并 先征得主管机关之同意。农业用地变更则应视其事业性质缴纳回馈金凹,拨交主 管机关所设置之农业发展基金,专供农业发展及农民福利之用。 四是允许有条件兴建农业设施或农舍。2000年农业发展条例修法前已取得之 农地可依修法前的建管法令建筑农舍:但是修法后取得的农地,申请兴建农舍的 条件极为严格。四在兴建方式上,可选择集村或个别兴建择一办理。原已持有的 农地或因继承或因共有耕地经分割而取得的农地,在放宽农地自由买卖后,仍得 依规定兴建农舍 五是活络农地租赁制度。为建立活络农地使用权的租赁制度,2000年农业发 展条例修正施行后新订的耕地租赁契约之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及耕地收回条件 等,都可以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自行订定,不适用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规 定;租期届满后收回耕地时,出租人无须付给承租人补偿费,其目的是配合扩 大农场经营规模。 六是奖励农地农用税赋优惠。这主要是农地提供农民作农业使用者继续维持 田赋停征,不课征地价税,产权移转时也不课征土地増值税;继承或赠与时,可 以不征遗产税或赠与税。此外,农企进行农业经营亦不课征营业税。 冷台湾订有《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拨缴及分配利用办法》,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农地变更使用之农 转非行为,规定必须依照变更使用面积之公告土地现值,缴纳回馈金。至于回馈金之比例,则依据变更 后之土地用途个别订定标准,该比率介于1%-15%之间。 [2]在法律条文明列新购农地上兴建农舍的许可条件包括:1)取得农业用地无自用农舍而需兴建 者,申请人以农民为限:2)农业用地确实供农业使用;3)农舍兴建满5年才可以移转:4)已申请兴建 农舍之农业用地不可重复申请。同时除明定农民资格条件之限制外,亦订定兴建农舍之“最高楼地板面 积、农舍建蔽率、容积率、最大基层建筑面积与高度”等规定 々因至于如何以“集村方式”兴建农舍之规范,则与上述在新购农地上兴建自用农舍之规范并行处 明确授权主管机关订定《奖励及协助集村兴建农舍办法》奖励及协助集村方式兴建农舍 当台湾的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17条规定,租佃双方解除三七五租约者,佃农有权向地主请求相 该耕地公告现值1/3价值的补偿 78 Inte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转为共有,其产权之处分或衍生之产权纠纷处理则回归民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办 理;2)每宗耕地分割后,每人所有面积达 0.25 公顷以上者就可以分割。此外, 增列多款不受最小分割面积限制之例外规定,例如因政府公共建设之开发有办理 耕地分割必要的情况。 三是在农地合理开发利用方面,明定为维护农业发展需要,主管机关应配合 国土计划之总体发展原则拟定农业用地需求总量及可变更农地数量,并进行定期 检讨。农业用地在划定或变更为非农业使用时应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之完整,并 先征得主管机关之同意。农业用地变更则应视其事业性质缴纳回馈金[1] ,拨交主 管机关所设置之农业发展基金,专供农业发展及农民福利之用。 四是允许有条件兴建农业设施或农舍。2000年农业发展条例修法前已取得之 农地可依修法前的建管法令建筑农舍;但是修法后取得的农地,申请兴建农舍的 条件极为严格。[2] 在兴建方式上,可选择集村[3] 或个别兴建择一办理。原已持有的 农地或因继承或因共有耕地经分割而取得的农地,在放宽农地自由买卖后,仍得 依规定兴建农舍。 五是活络农地租赁制度。为建立活络农地使用权的租赁制度,2000年农业发 展条例修正施行后新订的耕地租赁契约之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及耕地收回条件 等,都可以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自行订定,不适用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规 定;租期届满后收回耕地时,出租人无须付给承租人补偿费[4] ,其目的是配合扩 大农场经营规模。 六是奖励农地农用税赋优惠。这主要是农地提供农民作农业使用者继续维持 田赋停征,不课征地价税,产权移转时也不课征土地增值税;继承或赠与时,可 以不征遗产税或赠与税。此外,农企进行农业经营亦不课征营业税。 [1] 台湾订有《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拨缴及分配利用办法》,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农地变更使用之农 转非行为,规定必须依照变更使用面积之公告土地现值,缴纳回馈金。至于回馈金之比例,则依据变更 后之土地用途个别订定标准,该比率介于1%~15%之间。 [2] 在法律条文明列新购农地上兴建农舍的许可条件包括:1)取得农业用地无自用农舍而需兴建 者,申请人以农民为限;2)农业用地确实供农业使用;3)农舍兴建满5年才可以移转;4)已申请兴建 农舍之农业用地不可重复申请。同时除明定农民资格条件之限制外,亦订定兴建农舍之“最高楼地板面 积、农舍建蔽率、容积率、最大基层建筑面积与高度”等规定。 [3] 至于如何以“集村方式”兴建农舍之规范,则与上述在新购农地上兴建自用农舍之规范并行处 理,明确授权主管机关订定《奖励及协助集村兴建农舍办法》奖励及协助集村方式兴建农舍。 [4] 台湾的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17条规定,租佃双方解除三七五租约者,佃农有权向地主请求相 当于该耕地公告现值1/3价值的补偿。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张孟秋 庄谷中 陶 然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