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马克息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7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经济关系的记录,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分配状况当然要通过人类的理性、观念和意志来确定,但是,归根结底,最终的决定力量则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的现实过程之中。总而言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占据统治地位,决定着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第二,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有些人往往由此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认为唯有经济因素才是历史发展的积极的起推动作用的因素,而非经济的因素则是被动的,进而认为,只要了解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观点,就是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就可以正确地说明历史的发展。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恩格斯在《致约瑟夫·布洛赫》一信中曾严厉批评了以经济决定论代替历史辩证法的做法。他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①“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原理一而且还并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②在法律领域中,不同社会领域间的普遍联系也很重要,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法对经济因素的反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按照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整个世界都处于运动和发展的过程之中,人类社会也是如此,而唯物辩证法正是“关手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③,是“最完备最深刻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③。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不具有一定的时空特征,它必须与自已时代的社会①《马克恩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3一594页。③《马克思思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0页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I 17 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经济关系的记录,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分配状况 当然要通过人类的理性、观念和意志来确定,但是,归根结底,最终的决定力 量则存在千社会物质生活的现实过程之中。总而言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占据统治地位,决定着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二,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 方式决定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有些人往往由此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简单地 归结为经济决定论,认为唯有经济因素才是历史发展的积极的起推动作用的因 素,而非经济的因素则是被动的,进而认为,只要了解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 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观点,就是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就 可以正确地说明历史的发展。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恩格斯在《致约瑟夫·布洛 赫》一信中曾严厉批评了以经济决定论代替历史辩证法的做法。他说:“根据 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 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入在这里加以歪曲, 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 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心"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 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 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 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原理一—而且还并 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 了。飞)在法律领域中,不同社会领域间的普遍联系也很重要,非经济因素尤其 是法对经济因素的反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按照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整个世界都处于 运动和发展的过程之中,人类社会也是如此,而唯物辩证法正是“关于自然 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最完备最深刻 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吼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 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 制度;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不具有一定的时空特征,它必须与自己时代的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IO 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591 页。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0 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593-594 页。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49 页。 @ 《列宁选集》第 卷,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310 页
18导论条件相适应并随着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法律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主题和基本趋势的条件下才能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并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用发展的观点指导法学研究,对于一个改革的时代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克服因循守旧的传统和教条主义思想的强大精神武器。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意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经历了一个艰苦探索、形成发展、与时俱进的过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从一株嫩芽生长成为一棵参天天树,标志着法理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开辟了法理学的新纪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法理学史上的革命地位和科学地位,对近现代以及今后世界法理学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它对亿万劳动人民的启蒙和动员作用,是任何一派法理学都无可比拟的。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法学原理对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等本体论和价值论根本问题的回答,既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剥削阶级法理学的本质区别,也构成了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础,使人类的法理学从此在科学的基点上不断向前推进。习近平指出:“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①这样的判断完全可以用来叙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意义。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获得广泛传播和深入发展。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普追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都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法治理论,尤其是习近平法治①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0页
181 导论 条件相适应并随着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法律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 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 主题和基本趋势的条件下才能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并在自身的运动和发 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用发展的观点指导法学研究,对于一个改革的时 代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克服因循守旧的传统和教条主义思想的强大精 神武器。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经历了一个艰苦探索、形成发展、与时俱进的过程。正是在 这一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从一株嫩芽生长成为一棵参天大树,标志着法 理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开辟了法理学的新纪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法 理学史上的革命地位和科学地位,对近现代以及今后世界法理学发展的影响, 特别是它对亿万劳动人民的启蒙和动员作用,是任何一派法理学都无可比拟 的。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法学原理对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等本体论和价 值论根本问题的回答,既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剥削阶级法理学的本质区 别,也构成了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础,使人类的法理学从此在 科学的基点上不断向前推进。习近平指出:“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 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飞)这样的判断完 全可以用来叙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意义。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20 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获得广泛传播和深入发展。中国共产党把 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都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法治理论,尤其是习近平法治 0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 2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10 页
北19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的历史性飞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系统性创新发展。一、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开始传人中国。1919年五四运动之后,马克思主义日益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并逐渐形成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这些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法制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一)关于国体和政体的学说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中心任务是领导人民群众夺取政权,因此,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主要包含在其国家学说中,具体散见于《新民主主义论》《论政策》《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关于废除伪法统》等论著和文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则主要体现在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和著作中,如毛泽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周恩来的《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刘少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彭真的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董必武的《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等。这些国家学说主要包括了国体和政体两大方面。关于国体,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①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又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反动派实行专政。毛泽东指出,对于敌对阶级,要使用军队、警察、法庭等国家机器进行专政,绝不施行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6页。②《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19 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的历史性飞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的系统性创新发展。 一、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开始传入中国。 1919 年五四运动之后, 马克思主义日益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并逐渐形成了标志着马克思主 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 这些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 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法制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一)关于国体和政体的学说 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中心任务是领导人民群众夺取政权,因此,毛泽东 思想的法治理论主要包含在其国家学说中,具体散见于《新民主主义论》《论 政策》《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 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关于废除伪法统》等论著和文献中。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后,则主要体现在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 指示和著作中,如毛泽东的《关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省市自治区 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关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周恩来的《专 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刘少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 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彭真的《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董必武的《关于党 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 事业》《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等。这些国家学 说主要包括了国体和政体两大方面。关于国体,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 文中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儿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 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可)新中国成立前夕,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又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 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反动派实行专政。毛泽东指 出,对于敌对阶级,要使用军队、警察、法庭等国家机器进行专政,绝不施行 0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676 页。 @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480 页
20导论仁政。对于人民,则要使用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①关于政体,毛泽东指出:“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已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②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二)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在法制理论方面,毛泽东思想特别强调要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出发建设新民主主义法制,强调革命的法律应体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其中有: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在刑事法制领域内提出了诸如以镇压和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为核心的刑事法制思想;开创性地提出要建立“死缓”制度,即“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债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③。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人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民主法制思想,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在这个过程中,邓小平理论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①参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②《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③《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7页。④《彭真文选(一九四一一一一九九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5页。③《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20 导论 仁政。对于人民,则要使用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应关于 政体,毛泽东指出:”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 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 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飞)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我国 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在法制理论方面,毛泽东思想特别强调要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出发建 设新民主主义法制,强调革命的法律应体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并提出了 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其中有: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 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 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 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在刑事法制领域内提出了诸如以 镇压和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为核心的刑事法制思想;开创性地提出 要建立“死缓”制度,即“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 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吼 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1978 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 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新形势、新任 务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民主法制思想,确立了依法治国 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在这个 过程中,邓小平理论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初步形成了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O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476 页。 @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677 页。 @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487 页。 @ 《彭真文选(一九四一会~一九九 年)》,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55 页。 @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23 页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21第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在总结我门党和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时深刻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①“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③,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④,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新探索。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并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重天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阐述。党的十六天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便各项政治法律制度都得到了新的发展,焕发出蓬勃生机。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深刻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自标。第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特征和内在要求。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实现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领导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也就失去厂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具有可靠的保障;法制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民主与法制相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归根结底也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页。《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21 第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在总结我 们党和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时深刻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 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 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 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坚持“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 新探索。 1997 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并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重 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阐述。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 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制度 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各项政治法律制度都得到了新的发展,焕发出蓬勃生 机。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深刻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三者有 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特征和内在要求。党的领导是人民 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 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实现的。人民当 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 主的权利,党的领导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 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主是 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具 有可靠的保障;法制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发展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必须坚持民主与法制相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归根结底也是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政 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0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68 页。 @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46 页。 @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54 页。 @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47 页